我國中小企業 如何構建直接融資體係
發稿時間:2011-12-01 00:00:00 來源:《四川日報》 作者:唐麗(li) 娟
在市場經濟環境中,中小企業(ye) 是緩解就業(ye) 壓力、增加收入、活躍市場、保障社會(hui) 穩定、構造合理的產(chan) 業(ye) 結構以及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力量,因此,發達國家都很重視中小企業(ye) 的發展,並建立了較為(wei) 完善的融資體(ti) 係來幫助中小企業(ye) 解決(jue) 融資困難問題。據調查,目前在我國有80%的中小企業(ye) 管理者認為(wei) 融資困難是製約中小企業(ye) 發展的重要因素。基於(yu) 我國的基本國情,由於(yu) 市場經濟體(ti) 製尚未健全,政府有必要介入或幹預中小企業(ye) 的發展。但至今尚未形成一套係統和完善的支持體(ti) 係。
近段時間以來,受國際經濟環境及歐債(zhai) 危機的影響,我國部分中小企業(ye) 發展困難,融資難問題尤為(wei) 突出。中小企業(ye) 快速發展過程中對資金的渴求與(yu) 中小企業(ye) 融資難的現狀,表明其發展正麵臨(lin) 著製約。因此,構建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ti) 係對滿足中小企業(ye) 的長期性資金需求及調整改善資金來源結構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yi) 。筆者認為(wei) 可以從(cong) 以下幾個(ge) 方麵加以完善:
首先,根據國際資本市場發展多年的經驗,依法設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為(wei) 中小企業(ye) 股權融資提供條件和場所。可以采取或加強這些措施:一是完善我國的二板市場。二板市場即創業(ye) 板市場。它是為(wei) 達不到主板市場上市要求、正在成長中的中小企業(ye) 提供直接融資服務的資本市場。目前我國創業(ye) 板市場還不是很成熟,究其原因,主要是相關(guan) 法律及規章製度還不健全。在中小企業(ye) 上市、退市標準,保薦人資格及責任、交易製度、信息披露製度及發起人股份流通的預告製度等方麵,我國創業(ye) 板法律還不很完善,從(cong) 而使其不能成為(wei) 一個(ge) 有效的直接融資渠道,因此需要采取針對性措施改進和完善。二是借鑒他國經驗嚐試設立場外場(OTC市場)。櫃台市場作為(wei) 其主要的一種融資方式,在資本市場中處於(yu) 較低的層次。它不服務於(yu) 上市公司,而是服務於(yu) 不上市的中小企業(ye) ,為(wei) 其提供一個(ge) 便捷的直接融資渠道。三是依法設立區域性的三板市場。我國幅員遼闊,中小企業(ye) 眾(zhong) 多,發展區域性的三板市場有利於(yu) 當地投資者對中小企業(ye) 融資的參與(yu) 和其運營的監督,降低投資風險和融資成本。筆者建議通過立法,將地方產(chan) 權交易市場改為(wei) 三板市場,作為(wei) 創業(ye) 板的基礎。國家應盡快在沿海發達地區進行試點,有效疏導民間資本,避免地下錢莊及高利貸對經濟秩序的騷擾。
其次,完善風險投資方麵法律製度,保障中小企業(ye) 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ye) 能夠獲得風險投資。風險投資又稱為(wei) 創業(ye) 投資、創新基金,它是由職業(ye) 投資者投入到新興(xing) 或者具有巨大發展潛力的企業(ye) 的一種權益資本。目前,我國應進一步完善這方麵的法律製度,為(wei) 中小企業(ye) 設計出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風險投資融資模式。
再次,激活民間資本。民間資本是一個(ge) 巨大的潛在市場,激活民間借貸對於(yu) 解決(jue) 中小企業(ye) 融資難具有重要意義(yi) 。國內(nei) 市場中回報率較高且效益長期穩定的基礎性行業(ye) 長期限製民間資本的介入。而中小企業(ye) 因為(wei) 自身實力弱、規模小、信譽度較差等原因,使其通過民間資本市場獲得資金的願望很難實現。建議國家製定、修改和完善有關(guan) 市場準入及稅收等方麵的法律法規,為(wei) 民間資本進入資本市場提供法律依據,為(wei) 民間投資的運作打開方便之門,為(wei) 中小企業(ye) 通過民間借貸進行融資開辟道路。
(作者單位:西南交通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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