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國英:增值稅改革應向地方傾斜
發稿時間:2011-11-25 00:00:00 來源:時代周報 作者:楊國英
11月21日,第22屆中美商貿聯委會(hui) 在成都舉(ju) 行。國務院副總理王岐山表示,當前全球經濟形勢依然嚴(yan) 峻,確保經濟複蘇是壓倒一切的任務。
經濟複蘇,稅改先行。回到中國經濟現場,王岐山發言前數天,11月17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稅總局聯合下發“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明確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運輸業(ye) 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e) 先行試點。
應該說,此次“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對於(yu) 結構性減稅和產(chan) 業(ye) 轉型推動而言,均可謂意義(yi) 重大:其一,將1994年分稅製改革時,增值稅僅(jin) 取代生產(chan) 稅(僅(jin) 覆蓋生產(chan) 加工領域)擴大到取代營業(ye) 稅(覆蓋交通運輸和服務領域);其二,在現行增值稅17%和13%兩(liang) 檔稅率基礎上,新增設11%和6%兩(liang) 檔低稅率,減稅效應相對明顯;其三,可以激勵我國服務業(ye) 加快發展步伐,為(wei) 我國產(chan) 業(ye) 結構轉型、擴大內(nei) 需打下基礎。
以此而論,此次上海增值稅擴圍試點可謂一舉(ju) 多得,既可促進產(chan) 業(ye) 轉型,又可減企業(ye) 稅負之重。據測算,如將此試點方案向全國推廣,每年可減少相關(guan) 企業(ye) 稅負近500億(yi) 元。以此與(yu) 2009年1月啟動的增值稅改革相結合,彼時改革每年已減少企業(ye) 稅負1200億(yi) 元左右,兩(liang) 相結合,未來我國企業(ye) 稅負與(yu) 2009年前相比,每年將可減少1700億(yi) 元左右。
無論對於(yu) 當下外需緊縮、競爭(zheng) 加劇的企業(ye) 短期困境,還是對於(yu) 轉變結構、擴大內(nei) 需的整體(ti) 經濟長期戰略,增值稅的持續深化改革均是利好消息。但是,如果結合當下地方政府的巨額債(zhai) 務、財權事權的嚴(yan) 重倒掛,以及由此產(chan) 生的違規謀利衝(chong) 動的現實,我們(men) 均需對增值稅改革另換視角,進行綜合辯證考量。
與(yu) 當前結構性減稅的緊迫性相比,對中央地方的財稅分配結構進行調整亦同樣重要。雖然,我國於(yu) 去年在上海重慶啟動了房產(chan) 稅征收試點、今年初人大審議通過了車船稅草案、以及今年9月國務院修改通過了新資源稅,上述三個(ge) 稅種均已明確劃歸地方政府所有。但是,必須承認上述稅種不僅(jin) 征稅成本高,而且稅基相對較窄,以正處試點階段的房產(chan) 稅為(wei) 例,即使將當前上海、重慶兩(liang) 地的征收結構和比例推行至全國,全國房產(chan) 稅每年征收亦不超過300億(yi) 元,即使再加上車船稅和新資源稅,三者加總,地方政府每年增加稅收亦不超過2000億(yi) 元,僅(jin) 占我國年近8萬(wan) 億(yi) 元稅收總收入的2.5%左右。更何況房產(chan) 稅尚處試點階段,車船稅早已劃歸地方所有,隻不過今年初審議通過的車船稅相對擴大了征收數額而已。
欲想扭轉地方政府日益嚴(yan) 重的財權事權倒掛現象,必須從(cong) 稅基相對更大的稅種入手。就我國當前的主體(ti) 稅種而言,增值稅、企業(ye) 所得稅、進口稅和營業(ye) 稅位居前四位,分別占我國稅收總收入的22%、21%、17%和14%,此四大稅種合計占我國稅收總收入已逾70%。但是,這其中作為(wei) 共享稅的增值稅、企業(ye) 所得稅,中央分別享有75%、60%的絕對大頭,進口稅更是中央獨享。而本應由地方獨享的營業(ye) 稅,卻在此次“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之後極可能完全失去。雖然,此次增值稅擴圍試點的政策,規定在試點期間,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後的收入仍歸試點地區所有。但是,未來“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正式向全國推廣時,是否仍歸地方所有、或按75%:25%的傳(chuan) 統比例進行分配,現在還是個(ge) 未知數。何況,“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之後,地方政府的稅收總量已明顯減少。
對於(yu) 本已“財權過輕、事權過重”的地方政府,麵對極可能因“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後而大幅減少的地方稅收,必然是難以承受的—尤其在當下地方債(zhai) 務已高達11萬(wan) 億(yi) 元、傳(chuan) 統土地財政已大受約束、保障房等籌資需求緊迫時。
麵對地方政府的困境,相對增加財稅收入,已成為(wei) 地方政府無奈之必然選擇。但是,相對增加地方政府的財稅收入,必須滿足兩(liang) 個(ge) 前提:其一,必須承認當前正在試行的“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完全正確,結構性減負的方向勢在必行;其二,必須認識到企業(ye) 所得稅和進口稅對於(yu) 宏觀調控的重要性,中央理應占大頭或獨享。
在明確上述兩(liang) 個(ge) 前提條件之下,大幅調整增值稅的中央地方分配結構,以及調整占稅收總收入近7%的個(ge) 人所得稅分配,對於(yu) 財權事權嚴(yan) 重倒掛、且債(zhai) 務高企的地方政府至關(guan) 重要,且已是為(wei) 數不多的選擇之一。
就增值稅深化改革而言,在其結構性減少企業(ye) 稅負的同時,必須結構性增加地方政府的分配比例。與(yu) 1994年分稅製過於(yu) 向中央傾(qing) 斜不同,其時地方財力過強而中央財力過弱,致使宏觀調控乏力且地方政府尾大不掉之勢日顯。但是,今天中央稅收已占全國稅收總收入近70%,而地方稅收僅(jin) 占30%左右,卻要承擔全國財政總支出近70%。當然,中央可以通過轉移支付,相對減少地方政府的過重負擔,但是無論是轉移支付的配置效率還是額度,均與(yu) 現實需求存在差距。
增值稅改革應向地方傾(qing) 斜。隻有這樣,才能有效扭轉地方政府財權事權的嚴(yan) 重倒掛,才能相對抑製地方政府的種種違規謀利衝(chong) 動。而對於(yu) 當下全球經濟日趨低迷,經濟複蘇的重要性壓倒一切時,地方政府需盡快平衡財政收支水平,從(cong) 而積極穩妥地發展實體(ti) 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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