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康:“十二五”稅改助推戰略轉型
發稿時間:2011-11-07 00:00:00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賈康
近期,地方政府自行發債(zhai) 試點,上海試行增值稅“擴圍”,小微企業(ye) 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增值稅和營業(ye) 稅起征點提高……一係列財稅政策頻繁發力,短期目的是應對當前中小企業(ye) 經營困境;長期來看,趨勢性的製度變革或許已經拉開帷幕。中國正處於(yu) 戰略機遇期,財稅改革需要著眼全局,立足長遠。
“十二五”期間稅製改革應堅持四大取向,即:稅製改革需要與(yu) 通盤配套改革形成緊密互動關(guan) 係;稅製改革需要與(yu) 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密切結合;稅製改革要與(yu) 優(you) 化分配格局、調整分配關(guan) 係配套;稅製改革要與(yu) 走創新型國家道路、“科技是第一生產(chan) 力”、“科技興(xing) 國”的取向相呼應
這四大取向,落實在稅製優(you) 化上,可以總結為(wei) 結構性減稅、特定稅負有減有增、結構性增稅三個(ge) 基本概念。增值稅的擴圍,對小企業(ye) 的扶持,對科技創新的支持,就是有區別對待的、結構性的減稅;個(ge) 人所得稅是最典型的特定稅負有增有減;資源稅、房地產(chan) 稅是結構性增稅,在操作中還需做好其他配套
“十二五”期間中國地方稅體(ti) 係要抓住機遇、盡快打造。需要抓住兩(liang) 大支柱建設:一個(ge) 是在不動產(chan) 保有環節征收的、被稱之為(wei) 房產(chan) 稅的不動產(chan) 稅或房地產(chan) 稅;另一個(ge) 就是啟動資源稅改革。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
中國正處於(yu) 戰略機遇期和“十二五”規劃期,在戰略機遇期,稅製建設和改革應如何進行?筆者認為(wei) ,“十二五”期間稅製改革應堅持四大取向,即:稅製改革需要與(yu) 通盤配套改革形成緊密互動關(guan) 係;稅製改革需要與(yu) 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密切結合;稅製改革要與(yu) 優(you) 化分配格局、調整分配關(guan) 係配套;稅製改革要與(yu) 走創新型國家道路、“科技是第一生產(chan) 力”、“科技興(xing) 國”的取向相呼應。這四大取向,落實在稅製優(you) 化上,可以總結為(wei) 結構性減稅、特定稅負有減有增、結構性增稅三個(ge) 基本概念。
從(cong) 稅製改革四大取向來看,第一,稅製改革需要與(yu) 通盤配套改革形成緊密互動關(guan) 係。
“十二五”期間,必須解決(jue) 1994年之後雖然分稅製框架得以延續,但是共享稅越搞越多、同時省以下分稅製不能得以實質性貫徹的問題。實際上,分稅製框架的“病理分析”並不複雜,因為(wei) 層級過多,二十幾個(ge) 稅種在從(cong) 中央到地方的五層級間怎麽(me) 分都不成,五級分稅道路“此路不通”。因此要改革分稅製,必須下決(jue) 心使財政層級扁平化,如果能將財政扁平化到三個(ge) 層級,那麽(me) 省以下分稅製問題就從(cong) 無解變成可解。
實施扁平化的具體(ti) 切入點,已經非常明確:一個(ge) 是省直管縣,一個(ge) 是以“鄉(xiang) 財縣管”等切入的鄉(xiang) 鎮綜合改革。在這個(ge) 前景下,“十二五”期間中國地方稅體(ti) 係要抓住機遇、盡快打造。簡單地說,需要抓住兩(liang) 大支柱建設:一個(ge) 就是上海、重慶已經先行先試、在不動產(chan) 保有環節征收的、被稱之為(wei) 房產(chan) 稅的不動產(chan) 稅或房地產(chan) 稅;另一個(ge) 就是啟動資源稅改革。資源稅可以成為(wei) 地方稅中一個(ge) 大宗、穩定、有支撐力的稅源,尤其對西部省區而言。2011年下半年,資源稅改革的區域覆蓋麵已擴大到全國,一年可使地方財政增收約600億(yi) 元,將來再擴大品種覆蓋麵,資源稅對地方財政的支撐力會(hui) 更明顯。“十二五”期間地方稅體(ti) 係兩(liang) 大支柱財源建設將初具輪廓,這將形成一個(ge) 前所未有的製度支撐框架,並進而實質性支持配套改革。
第二,稅製改革需要與(yu) 加快轉變發展方式這一“十二五”主線密切結合。如增值稅擴圍,增值稅對於(yu) 營業(ye) 稅的置換和替代,可以減少或基本消除第三產(chan) 業(ye) 原來存在的營業(ye) 稅重複征收,從(cong) 而鼓勵市場主體(ti) 進行專(zhuan) 業(ye) 化細分,促使第三產(chan) 業(ye) 升級換代。增值稅擴圍的效應也是全局性的。發展服務業(ye) 提振消費直接關(guan) 係到擴大內(nei) 需,關(guan) 係到減少外貿依賴和改善民生,是“十二五”期間的體(ti) 現“加快發展方式轉變”要求的重要稅改事項之一。不久前,媒體(ti) 報道了增值稅“擴圍”改革明年在上海先行先試的消息,其正麵效應和擴大改革覆蓋麵的前景值得期待。
此外,環境稅顯然與(yu) 加快發展方式轉變直接相關(guan) 。我們(men) 的基本建議是,在“十二五”期間,應該積極推動環境稅製的通盤配套方案基本成形。要在積極考慮現有稅種“綠化”的同時,推出碳稅這樣的獨立稅種。當然,稅種設計上需從(cong) 低起點開始,讓企業(ye) 有個(ge) 適應過程。此外,在碳稅推出的時候,應該爭(zheng) 取“雙重紅利”:一方麵,把某些企業(ye) 造成社會(hui) 成本的“負外部性”內(nei) 部化。通過稅負的提高,逼著企業(ye) 升級換代,這將產(chan) 生全社會(hui) 低碳環保正麵效應紅利。另一方麵,因為(wei) 多增加了一塊稅收,政府可以在宏觀稅負不變情況下,適當降低企業(ye) 所得稅水平,進行普遍減稅。這將有利於(yu) 鼓勵企業(ye) 更好地發揮市場主體(ti) 作用。
發展方式的轉變還要涉及其他方麵。如在稅收優(you) 惠方麵,要更多地為(wei) 小微企業(ye) 、草根創業(ye) 者提供良好的稅收環境。不久前,有關(guan) 部門先後推出對小型企業(ye) 繼續實行所得稅減半征收,小微企業(ye) 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小微企業(ye) 增值稅、營業(ye) 稅“起征點”提高等減稅措施,這些舉(ju) 措也是轉變發展方式的配套措施。
第三,稅改要與(yu) 優(you) 化分配格局、調整分配關(guan) 係配套。“十二五”期間,個(ge) 人所得稅、房地產(chan) 稅都顯然具有這方麵的調控責任。個(ge) 人所得稅在提高所謂起征點的同時,已對整體(ti) 稅率設計進行優(you) 化,在級次、級距上的變化,已經表明了低端降低稅負、高端適當增加稅負的政策意圖。這也是個(ge) 人所得稅若幹改革步驟裏的重要一步,為(wei) 今後個(ge) 人所得稅改革走向分類和綜合相結合進行了必要鋪墊。今後相關(guan) 設計裏還可進一步探討如何培育中等收入階層。畢竟我國個(ge) 人所得稅今後還要經曆一個(ge) 動態優(you) 化過程,很可能在“十二五”期間需對個(ge) 人所得稅再推出進一步動態優(you) 化的新方案,加入“綜合”機製和家庭贍養(yang) 係數等區別機製。
房地產(chan) 稅也需要漸進優(you) 化。如果我們(men) 能夠通過試點建造起相對清晰、粗線條的框架,那麽(me) 我們(men) 就能夠期待進一步擴大這個(ge) 稅種的覆蓋麵,並形成相對穩定的一套規則。這與(yu) 優(you) 化分配格局、調整分配關(guan) 係密切相關(guan) 。
第四,“十二五”期間的稅改要與(yu) 走創新型國家道路、“科技是第一生產(chan) 力”、“科技興(xing) 國”的取向相呼應。在這方麵,稅收優(you) 惠和激勵也不可缺少。對於(yu) 一些企業(ye) 的研發活動,我們(men) 現在已經有較為(wei) 明確的所得稅優(you) 惠處理規定。還有什麽(me) 在以後能夠發揮作用的機製需要構建?某些戰略性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可能還需要具體(ti) 設計操作方案。要走創新型國家之路,要抓住中央已經明確的七大戰略性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使中國總體(ti) 的發展質量往上走,但是財稅的具體(ti) 支持不能隻停留在大而化之的框架和概念導向上,一定要往下落實到最後可實施的細則和方案上。
“十二五”期間,稅製改革至少應具有上述四大取向,落實在稅製優(you) 化本身的表現上,可以總結成為(wei) 三個(ge) 概念:第一是結構性減稅。增值稅的擴圍,對小企業(ye) 的扶持,對科技創新的支持,主要就是有區別對待的、結構性的減稅。第二可稱為(wei) 特定稅負有減有增。個(ge) 人所得稅是最典型的,不能籠統地說是減稅還是增稅,它是低端要減稅、高端要增稅的組合。第三可稱為(wei) 結構性增稅。像資源稅、房地產(chan) 稅看起來就是在原有的稅負基礎上有所提升,當然它也是結構性、針對性的。這種結構性增稅在操作中還需做好其他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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