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性減稅需要結構性保障
發稿時間:2011-11-02 00:00:00 來源:證券時報 作者:證券時報評論員
以挽救溫州中小企業(ye) 危局為(wei) 契機,結構性減稅新政近期加緊出台。10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作出決(jue) 定,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ye) 稅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業(ye) 增值稅和營業(ye) 稅起征點,相關(guan) 法規在月底便正式麵世。上周,財政部公布,自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yu) 小型、微型企業(ye) 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與(yu) 此同時,國務院決(jue) 定,從(cong) 2012年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ye) 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e) 等開展深化增值稅製度改革的試點。一個(ge) 值得注意的細節是,在10月的最後一周內(nei) ,溫家寶總理先後三次在不同場合強調結構性減稅,由此可見決(jue) 策層對於(yu) 該問題相當重視。
所謂“結構性減稅”,是指為(wei) 達到特定目標而針對特定群體(ti) 、特定稅種來削減稅負水平的一種稅製改革方案,它區別於(yu) 全麵的、大規模的減稅,強調有選擇地減稅。盡管結構性減稅這一概念是在2008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hui) 議中最早提出,但實際上,自2004年以來,我國一直在進行結構性減稅,如全麵取消農(nong) 業(ye) 稅、增值稅改革從(cong) 東(dong) 北試點到逐步完善準備推向全國、出口退稅適時調整、統一內(nei) 外資所得稅、多次提高個(ge) 人所得稅起征標準等。這些政策都起到了擴大內(nei) 需、優(you) 化經濟結構的作用。而目前正在或即將實施的一係列結構性減稅舉(ju) 措,也有望在助實業(ye) 、促發展、惠民生等方麵取得積極效果。
但是,我們(men) 也應該看到,目前我國民眾(zhong) 的稅負依然偏重。前不久,全球知名財經雜誌《福布斯》發布一份榜單,稱“中國稅負痛苦指數排名全球第二”,此舉(ju) 引發了一場激烈論戰,許多媒體(ti) 和經濟學家都參與(yu) 其中。雖然論戰各方最終沒有達成共識,但“中國稅負太重”這一判斷仍得到了主流民意的呼應。
如果將公共財政中民生支出比例、吃飯財政與(yu) “三公”消費規模、社會(hui) 福利保障水平、居民收入狀況等因素綜合起來加以考量,應該承認,我國民眾(zhong) 的稅負之重有違情理。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近期公布的相關(guan) 經濟數據也能說明問題。今年1月~9月,我國實現財政收入81663億(yi) 元,同比增長29.5%;實現稅收總收入71292億(yi) 元,同比增長27.4%。同期,我國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GDP)為(wei) 320692億(yi) 元,同比增長9.4%;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1元,同比增長13.7%。政府稅收總收入增速約為(wei) GDP的2.91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這種嚴(yan) 重失衡狀況,在當今世界各國實屬少見。要想從(cong) 根本上為(wei) 公眾(zhong) 的沉重稅負減壓,除了近期推出的一係列結構性減稅新政外,還必須出台更多的、更有力度的結構性減稅舉(ju) 措。
從(cong) 本質上講,任何政府都有增加稅收的衝(chong) 動而不情願減稅。減稅之所以實施,通常是由於(yu) 民主政治製衡或特殊的經濟形勢倒逼使然。2008年我國結構性減稅方案的提出,一是順應民眾(zhong) “稅負過重,應予減征”的呼聲,而國庫充盈也使得減稅條件具備;二是應對金融危機海嘯,確保本國經濟安然渡過險灘;三是著眼於(yu) 優(you) 化稅收構成,促進經濟轉型的長遠考量。結構性減稅方案設計初衷很好,但在實施過程中,卻不盡如人意。在截至9月底的最近三年中,除了提高個(ge) 稅起征點值得稱道外,結構性減稅幾乎無所作為(wei) 。若非溫州等地中小企業(ye) 卷入高利貸危機事件敲響警鍾,10月之後的一係列結構性減稅新政能否出台,還是未知之數。有鑒於(yu) 此,為(wei) 確保今後能大力推進結構性減稅,務必從(cong) 改善政府職能和法製建設等方麵下功夫。
首先,政府在行使職能方麵必須有所為(wei) 有所不為(wei) ,甘當“小政府”,恪守權力邊界,尊重市場自治。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下,政府要完成從(cong) 市場主導者到市場服務者的角色轉換。為(wei) 此,政府對於(yu) 企業(ye) 經營等市場行為(wei) 要盡量減少幹預,同時要防止自身各機構各部門過分膨脹。這樣一來,政府尋租的空間將極大壓縮,維持自身正常運營的開支也將極大減少,相應的,大幅削減稅收就變得理所當然,藏富於(yu) 民也就成為(wei) 可能。否則,一個(ge) 活兒(er) 多、攤子大的政府必到處弄錢、花錢,且以此為(wei) 由千方百計征稅自養(yang) 自肥,遑論減稅。
其次,將稅收調整完全納入法治軌道。一方麵,要確立稅收法定原則,使之盡早落地生根。由於(yu) 曆史原因,我國稅製的一大特色便是征收依據並非法律,而是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稅收暫行條例,這就使得我國的稅收調整具有較大的隨意性,這種隨意性與(yu) 我國“大政府”的特性相結合,容易滋生“加稅易、減稅難”的病症。這種局麵必須通過確立稅收法定原則,進而借助程序正義(yi) 予以矯正。另一方麵,要廣開民意渠道,建立科學有效的民意與(yu) 政府博弈協商機製,讓民生冷暖能夠充分影響政府決(jue) 策,並能問責。如此,紓緩民困的結構性減稅才不會(hui) 淪為(wei) 紙上談兵或在實施中打折扣。
以上兩(liang) 個(ge) 建議,一為(wei) 政府職能的結構性優(you) 化,一為(wei) 法治方略的結構性完善,兩(liang) 者可合並稱為(wei) 結構性減稅的“結構性保障”。我們(men) 相信,這兩(liang) 大“結構性保障”將賦予結構性減稅以自發前行的內(nei) 驅力,確保這一為(wei) 公眾(zhong) 和企業(ye) 減負、促進經濟轉型的稅改良方能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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