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凱:謹防地方債做大地產泡沫
發稿時間:2011-10-27 00:00:00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作者:郭凱
財政部日前發布通知稱,經國務院批準,2011年在上海市、浙江省、廣東(dong) 省和深圳市試點地方政府自行發債(zhai) 。同時,財政部下發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zhai) 試點辦法》。
坦白說,相關(guan) 發債(zhai) 通知,既沒有說明中央政府代行發債(zhai) 的連帶監管責任退出後,地方人大對地方債(zhai) 的監督權力和監督責任會(hui) 否得到法律確定,也沒有解答如果由不受《破產(chan) 法》保護的地方政府這一“非企業(ye) ”法人作為(wei) 發債(zhai) 主體(ti) ,所產(chan) 生的無限債(zhai) 務風險責任,怎樣規製才不會(hui) 讓下一屆地方政府和納稅人埋單。
不動舊製的地方債(zhai) ,既解決(jue) 不了以前所說的中央部委“處長專(zhuan) 政”,也阻擋不了新的“跑部錢進”現象。杜絕“處長專(zhuan) 政”和“跑部錢進”,既需要分稅製改革走完早就應改完的第二部分——把中央轉移支付變成由透明的製度和實施細則來約束的財政轉移,而不是讓其中的“人治”因素牟利,還要靠依法治國,讓各部委嚴(yan) 格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和媒體(ti) 的公共監督。若不先切實確保地方人大和公民監督權的地方財政監督製度改革完成,僅(jin) 讓地方從(cong) 貸款轉向發債(zhai) ,並沒有實質降低風險,甚至原本由融資平台企業(ye) 在《破產(chan) 法》覆蓋範圍內(nei) 而形成的風險控製,也將因地方政府變為(wei) 直接融資主體(ti) 而徹底喪(sang) 失。
債(zhai) 市的主要機構投資人是各大銀行、大型企業(ye) 和外資金融機構。而《破產(chan) 法》對企業(ye) 式融資平台的覆蓋,對放貸人提出了必須對借債(zhai) 者進行慎重風險審核的要求。在當前中國金融和債(zhai) 券係統的市場化改革還遠未完成時,就算是地方發債(zhai) ,也必須堅持以地方債(zhai) 券融資平台企業(ye) 為(wei) 主體(ti) ,並把這類平台企業(ye) 劃在《破產(chan) 法》的規製保護範圍內(nei) 。否則,在房地產(chan) 泡沫融資和地方融資平台貸款考驗中,已屢屢暴露問題的內(nei) 資金融機構和外資機構,今後就更不用履行風險審核義(yi) 務,隻需閉眼買(mai) 入地方的“準主權債(zhai) 務”,因為(wei) 地方政府沒有《破產(chan) 法》保護,中央政府必然要代為(wei) 還債(zhai) 。
現在,中國還沒有一個(ge) 完善的機製保障金融係統已經從(cong) 中行有色金屬工業(ye) 總公司期貨擔保案、建行誠成文化違規不良貸款案等曆史案件中真正吸取了教訓。如果任由地方債(zhai) 如此進行,那麽(me) 地方債(zhai) 務危機風險可能會(hui) 不斷加大。
而當金融機構投資地方債(zhai) 而派生的新流動資金被回籠到各大銀行、讓各銀行得以繼續對房地產(chan) 開發和投資集團展期、延期既有到期貸款時,不但地產(chan) 商不會(hui) 降價(jia) ,中國地產(chan) 泡沫還會(hui) 因為(wei) 新的資金鏈支持,繼續做大,並以更大的破壞力而破裂。
其實,當前的中央財政非常健康。隻要下決(jue) 心對第三套以上住房征收地產(chan) 投資稅、以此補充地方財政收入,並做實文化體(ti) 製改革、文化傳(chuan) 媒產(chan) 業(ye) 大發展和公租房民心工程這些增量改革,中國就會(hui) 穩穩當當走過十二五、進入十三五,迎來十三五時期的新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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