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財經

文章

譚浩俊:地方“自行發債”如何過渡到“自主發債”?

發稿時間:2011-10-26 00:0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譚浩俊

  近日,財政部宣布,批準上海市、浙江省、廣東(dong) 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zhai) 試點,政府債(zhai) 券期限分為(wei) 3年和5年,試點省份需及時披露本省財政狀況,發債(zhai) 前提前兩(liang) 周向財政部報送債(zhai) 券發行計劃。

  從(cong) 1998年國務院決(jue) 定增發一定數量的國債(zhai) ,由財政部轉貸給省級政府,用於(yu) 地方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建設項目,到國務院同意地方發行2000億(yi) 債(zhai) 券,並由財政部代理發行,發展到目前的由地方自行發債(zhai) ,應當說,在地方政府舉(ju) 債(zhai) 融資問題上,我國又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那麽(me) ,這項改革能否在為(wei) 地方政府擴大融資渠道的同時,將債(zhai) 務納入規範化管理軌道呢?筆者認為(wei) ,應當注意和解決(jue) 以下一些問題。

  首當其衝(chong) 的就是發債(zhai) 規模。可以看出,財政部此次確定的四個(ge) 試點地區,都是經濟發展水平較高、財政實力較強的地區。按照這些地區的綜合經濟實力和財政能力,已具備發行一定規模地方債(zhai) 的條件。問題在於(yu) ,由於(yu) 這些地區現有債(zhai) 務已達到了相當規模,新的債(zhai) 務規模如何確定,也是需要認真考慮的。因為(wei) ,如果發行規模太小,發債(zhai) 的意義(yi) 不大;反之,則會(hui) 增加地方債(zhai) 務負擔。

  也正因此,此次試點仍然必須在國務院批準的發債(zhai) 規模限額內(nei) ,沒有讓地方完全自主發債(zhai) 。而國務院如何確定地方的發債(zhai) 規模,也需要全麵的調查和分析,不然,此次工作很難取得明顯效果。而且即便試點地區取得了預期效果,其他地方是否能像試點地區一樣操作,也很難確定。

  發債(zhai) 資金如何使用也是必須注意的。這些年地方政府舉(ju) 債(zhai) 不少,但舉(ju) 債(zhai) 資金的收效並不盡人意。那麽(me) ,通過自行發債(zhai) 取得的資金如何使用,需要認真研究和考慮。如果繼續像前些年一樣,將發債(zhai) 資金用於(yu) 城市的大拆大建,用於(yu) 麵子工程,就很難達到自行發債(zhai) 的目的,甚至會(hui) 出現債(zhai) 券發不出去的情況。

  在允許地方自行發債(zhai) 的同時,如何規範地方債(zhai) 資金的使用,也須認真研究和解決(jue) 。基本的觀點是,按照目前地方的實際,地方自行發債(zhai) 取得的資金,必須用於(yu) 公共設施建設、保障房建設、民生工程建設等。若繼續亂(luan) 用亂(luan) 花,就必須取消地方自行發債(zhai) 的資格。

  借錢還錢、舉(ju) 債(zhai) 還債(zhai) ,是最基本的要求。允許地方自行發債(zhai) ,是一件很簡單的事。發了債(zhai) 如何償(chang) 還,則是最核心的問題。那麽(me) ,按照目前地方的債(zhai) 務規模以及財政實力,有多少地方具備償(chang) 債(zhai) 的條件和能力呢?地方自行發放的債(zhai) 券,依靠什麽(me) 來償(chang) 還呢?

  要知道,地方目前已經形成的債(zhai) 務,償(chang) 債(zhai) 資金的主要來源都建立在土地的變現上。新的債(zhai) 務,如果繼續建立在“土地財政”上,顯然是不可行的。因此,如何確定地方的償(chang) 債(zhai) 資金來源,是一個(ge) 很棘手、很矛盾的問題。基本的設想是,地方政府必須建立償(chang) 債(zhai) 基金。而償(chang) 債(zhai) 基金的來源,除必須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之外,很重要的一個(ge) 方麵,就是要在土地收益中提取,不然,地方是很難具備償(chang) 債(zhai) 條件的。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償(chang) 債(zhai) 資金更需要依靠土地收益。不然,債(zhai) 務就沒有償(chang) 還基礎,而投資者也不可能購買(mai) 地方債(zhai) 券。

  從(cong) 發達國家地方政府自行發債(zhai) 的實際情況看,一個(ge) 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地方政府具有自行開征地方稅收的權力。因為(wei) ,隻有地方政府可以自行開征稅收,償(chang) 債(zhai) 資金才有條件形成。而從(cong) 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地方政府並不具備這樣的權力。也正因為(wei) 這樣,此次試點的城市,還隻是自行發債(zhai) ,而不是自主發債(zhai) 。那麽(me) ,在允許地方自行發債(zhai) 的同時,是否也可以進行允許地方自行開征稅收的試點呢?如果能夠把自行發債(zhai) 與(yu) 自行開征稅收結合起來,自行發債(zhai) 的效果可能更好,也更能調動地方自行發債(zhai) 的積極性。

  允許地方自行發債(zhai) 還需進一步加強對銀行信貸資金投向的管理。因為(wei) ,如果一手允許地方自行發債(zhai) ,一手又不規範銀行的信貸投向,繼續容忍銀行向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等投放資金,那麽(me) 地方自行發債(zhai) 的直接後果就是:一方麵,無限擴大市場的流動性,對通貨膨脹的控製形成更大的壓力;另一方麵,會(hui) 進一步擠占實體(ti) 經濟的融資空間,使實體(ti) 經濟的發展受到嚴(yan) 重影響。

  因此,必須嚴(yan) 格控製信貸資金的投向,堅決(jue) 遏製銀行向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投放資金的行為(wei) ,要求試點地區銀行的信貸資金必須重點投向實體(ti) 經濟,不允許繼續擴大地方融資平台的資金規模,否則就要追究銀行的責任。

  允許地方自行發債(zhai) ,這隻是一種過渡,最終的目標應當是允許地方自主發債(zhai) 。要做到這一點,不僅(jin) 需要地方的經濟和財政實力達到一定條件,而且要允許地方擁有開征稅收的權力,同時對發債(zhai) 資金的使用等要進行嚴(yan) 格的監管。在此基礎上,通過自主發債(zhai) ,將地方現有的債(zhai) 務全部轉化成地方債(zhai) 券。更為(wei) 重要的是,要進一步深化財政體(ti) 製改革,全麵規範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行為(wei) ,將土地財政全麵納入到財政預算管理範圍內(nei) 。隻有這樣,地方債(zhai) 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