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曙鬆:防範與化解地方債風險的途徑
發稿時間:2011-08-26 00:00:00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作者:巴曙鬆
近日,國家審計署發布了《關(guan) 於(yu) 全國地方政府性債(zhai) 務審計情況的報告》,引起了全社會(hui) 普遍關(guan) 注。報告顯示,截至2010年底,全國地方政府性債(zhai) 務餘(yu) 額107174.91億(yi) 元,其中:政府負有償(chang) 還責任的債(zhai) 務67109.51億(yi) 元,占62.62%;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或有債(zhai) 務23369.74億(yi) 元,占21.80%;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guan) 債(zhai) 務16695.66億(yi) 元,占15.58%。
整體(ti) 來看,我國地方債(zhai) 務風險處於(yu) 一個(ge) 可控狀態,較世界上公認的債(zhai) 務警戒線還有一定距離。但是其局部的、階段性的風險依然不容小覷,這主要體(ti) 現在短期流動性風險較大、局部風險增大以及短期內(nei) 的局部風險較為(wei) 集中上,需要積極應對。
短期重點應對流動性風險措施
隨著未來幾年短期債(zhai) 務的到期,地方政府將迎來償(chang) 債(zhai) 高峰,屆時流動性風險將會(hui) 成為(wei) 重要的風險。
作為(wei) 償(chang) 還的主要來源的土地出讓收入,由於(yu) 房地產(chan) 調控加大力度,土地出讓收入大幅下降;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上半年連續的提高存款準備金率以及加息舉(ju) 措,使得市場資金麵較為(wei) 緊張。而監管部門在2011年年中工作會(hui) 議上明確指出,下半年要完善原有地方融資平台續建項目的規範工作,禁止用信貸資金支持不符合要求的新平台和新項目;對於(yu) 到期的地方融資平台貸款本息,不得展期和貸新還舊。
這就斷絕了不少地方政府和地方融資平台通過借新債(zhai) 還舊債(zhai) 以及對舊債(zhai) 延期的方式來緩解償(chang) 債(zhai) 壓力,使地方政府和地方融資平台的流動性風險進一步增大。在當前環境下,拓展信貸之外的融資渠道、盤活現有資產(chan) ,成為(wei) 地方政府的應急選擇。
1。減持上市公司股份
在土地出讓收入大幅下降的情況下,地方政府或地方國資委手裏掌握的上市公司股份,成為(wei) 地方政府償(chang) 債(zhai) 的主要來源。據不完全統計,地方政府或國資委掌控著654家上市公司股權,根據8月2日收盤價(jia) 以及最新持股數量計算,地方政府和國資委持股市值有2.95萬(wan) 億(yi) 元,其中持有的流通市值達1.93萬(wan) 億(yi) 元。
2。盤活國有資產(chan)
由於(yu) 地方政府債(zhai) 務大多用於(yu) 投資,這些資金在生成債(zhai) 務的同時,也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資產(chan) ,而且這些資產(chan) 主要集中在基礎設施項目和土地上,隨著城市化不斷發展,資產(chan) 價(jia) 值得到大大提升。如果能夠很好盤活這些資產(chan) ,將使政府獲得一筆可觀的現金流,從(cong) 而緩解償(chang) 債(zhai) 壓力。
盤活這些資產(chan) 可以有兩(liang) 種方式:
一是直接出售。這是比較直接和簡單的方式,但目前缺乏有效的平台,而且還要防範在出售過程中出現的腐敗和國有資產(chan) 流失問題。二是通過資產(chan) 證券化。這種方式在成熟市場比較流行,但由於(yu) 我國資本市場不成熟,發展較為(wei) 緩慢。
其實,市政建設、城鎮基礎設施建設、交通設施等作為(wei) 其主要的投資項目,有穩定的現金流,十分符合資產(chan) 證券化條件。政府融資平台資產(chan) 證券化,從(cong) 短期看能緩解地方政府流動性,從(cong) 長期看,不僅(jin) 可以拓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還能借助市場平台化解融資平台風險,加速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轉型,可謂一舉(ju) 多得。
因此,政府應鼓勵和積極推動融資平台證券化,拓寬地方政府舉(ju) 債(zhai) 融資渠道。
3。允許地方發債(zhai) ,拓展市場化、規範化的融資渠道
應逐步允許地方政府適當發行地方債(zhai) 券。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舉(ju) 債(zhai) 融資渠道和方式多樣,舉(ju) 債(zhai) 程序不透明,違規舉(ju) 債(zhai) 和違規擔保現象突出,且大部分地方政府債(zhai) 務收入未納入預算管理和監督,這給地方政府債(zhai) 務管理增加了難度,也增加了地方政府債(zhai) 務風險。
因此,既然地方政府舉(ju) 債(zhai) 已經客觀存在,那麽(me) 我們(men) 可以考慮逐步放開地方債(zhai) 券市場,允許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自行發行市政債(zhai) 券。可以通過市場化手段約束地方政府舉(ju) 債(zhai) 行為(wei) ,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讓市場決(jue) 定地方政府舉(ju) 債(zhai) 能力,將無序的融資轉變為(wei) 有序的融資,將隱性政府債(zhai) 務轉變為(wei) 顯性政府債(zhai) 務。這樣既可以促進各地方政府按自己的實際能力舉(ju) 債(zhai) ,還方便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債(zhai) 務進行管理,采取市場監督與(yu) 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方式,達到控製地方政府債(zhai) 務風險的目的。
事實上,目前,財政部正在研究地方政府直接發行債(zhai) 券的可行性,並開始著手製定地方自主發債(zhai) 試點方案。從(cong) 目前的情況看,可能是賦予省一級的政府發行地方債(zhai) 券。如果這樣的話,將會(hui) 極大緩解地方政府的資金短缺困境。
長遠看應重點完善地方債(zhai) 務管理機製
化解地方政府債(zhai) 務要著眼長遠,這就必須建立地方政府債(zhai) 務管理長效機製。這包括完善的分稅製度、嚴(yan) 格的政府債(zhai) 務約束機製、健全的政府債(zhai) 務風險預警機製、完善的債(zhai) 務管理機製等。隻有從(cong) 多方位、全過程地對地方政府債(zhai) 務實施有效管理,才能實現標本兼治。
1。完善分稅製財政體(ti) 製
解決(jue) 地方政府性債(zhai) 務問題,根本上要推進財稅體(ti) 製改革,完善分稅製財政管理體(ti) 製。
根據財權與(yu) 事權必須統一的原則,應合理劃分各級政府之間的財權。我國目前共有28個(ge) 稅種,而要將這28個(ge) 稅種分到5級政府並形成與(yu) 各級政府事權相對應的穩定的財權,是非常困難的,這就需要減少政府層次,按照中央、省、縣三級分稅。中央政府的稅收應以增值稅、消費稅和關(guan) 稅為(wei) 主,省級政府稅收應以營業(ye) 稅為(wei) 主,縣級政府稅收應以財產(chan) 稅為(wei) 主。同時,還應擴大地方政府的稅種選擇權、稅率調整權。此外,應規範和完善轉移支付製度,實現地方政府事權與(yu) 財權的對稱,充分發揮轉移支付在防範與(yu) 化解政府債(zhai) 務中的重要作用。
2。強化地方政府債(zhai) 務約束機製
建立地方政府債(zhai) 務約束機製是加強地方政府債(zhai) 務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為(wei) 確保地方政府債(zhai) 務的按期還本付息,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通過年度預算安排、財政結餘(yu) 調劑以及債(zhai) 務投資項目收益的一定比例的劃轉等途徑,建立財政償(chang) 債(zhai) 基金,用於(yu) 各種地方政府債(zhai) 務的償(chang) 還。
考慮到償(chang) 債(zhai) 的長期性,償(chang) 債(zhai) 基金一旦建立,就應保持其穩定性,年度預算安排要作為(wei) 固定支出項目,每年都應有所增長。對有經濟效益和償(chang) 還能力的項目,財政部門應對其經營效益情況進行監控,專(zhuan) 設償(chang) 債(zhai) 基金賬戶,統一由財政部門負責還本付息。
建立地方財政償(chang) 債(zhai) 機製,把償(chang) 債(zhai) 基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不僅(jin) 有利於(yu) 消除目前地方財政因年度突然激增的債(zhai) 務支出所造成的地方預算難以有效執行的弊端,也有利於(yu) 保證財政償(chang) 債(zhai) 有穩定的資金來源,嚴(yan) 格控製新的財政債(zhai) 務的增加。
3。建立政府債(zhai) 務風險預警機製
政府債(zhai) 務風險預警機製是防範地方財政風險的前提。
建立一個(ge) 預警機製以記錄和評估地方政府財政風險是非常重要的,這個(ge) 機製可被用於(yu) 對地方政府財政狀況的評級,並作為(wei)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進行幹涉和緊急財政援助的信息基礎。
這可以參照一下國外經驗,特別是美國模式。美國模式更確切地講就是俄亥俄州模式。該州建立了一個(ge) 名為(wei) “地方財政監控計劃”的體(ti) 係,由州審計局負責執行,並在《地方財政緊急狀態法》中詳盡規定了這個(ge) 監控體(ti) 係的操作程序。它對地方政府進行財政核查,以確定地方財政是否已接近緊急狀況。
對照我國現有體(ti) 製,筆者以為(wei) ,首先,應建立規範充分的地方政府債(zhai) 務信息公開披露製度,地方政府不僅(jin) 要定期向上級政府和當地人大匯報,還要通過新聞媒體(ti) 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披露。其次,應盡快建立地方政府債(zhai) 務風險預警指標體(ti) 係,這些指標主要包括地方財政自給率、地方財政可用財力比例、債(zhai) 務依存度、債(zhai) 務負擔率、債(zhai) 務償(chang) 債(zhai) 率、內(nei) 外債(zhai) 比率,以及借新還舊債(zhai) 務額占債(zhai) 務總額比重等,同時應設定合理的債(zhai) 務安全線和風險指標控製範圍,科學劃分地方財政風險信號類別。
4。統一管理地方政府債(zhai) 務
地方政府應設立債(zhai) 務管理委員會(hui) ,並將所有政府債(zhai) 務,包括直接顯性債(zhai) 務、直接隱性債(zhai) 務、或有顯性債(zhai) 務、或有隱性債(zhai) 務等,一律納入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由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統一口徑具體(ti) 負責政府債(zhai) 務的統計、舉(ju) 債(zhai) 的審查控製、債(zhai) 務資金的使用和償(chang) 還等全過程的管理和監控,變政府債(zhai) 務的“分權”管理為(wei) “集權”管理,把政府債(zhai) 務全麵置於(yu) 各級政府完全能夠控製的“籠子”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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