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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廣俊 張林海 :稅,怎麽大改?

發稿時間:2011-08-18 00:00:00   來源:《中國經濟周刊》   作者:朱廣俊 張林海

 

  編者按

  2011年9月1日起,新個(ge) 稅法將正式施行,個(ge) 稅免征額之爭(zheng) 暫告一段落。然而,由此引發的關(guan) 於(yu) 我國稅製改革的探討才剛剛開始。1994年,我國實施了財政體(ti) 製改革和稅收製度改革,建立了以分稅製為(wei) 主要內(nei) 容的政府間財政體(ti) 製和以流轉稅、所得稅為(wei) 主體(ti) 的稅製。17年過去,從(cong) 前與(yu) 時俱進的“新稅製”已經老了。“十二五”規劃從(cong) 保障科學發展、為(wei) 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供強大動力的戰略高度提出加快財稅體(ti) 製改革,並明確了深化稅製改革的主要任務。現行稅製麵臨(lin) 根本性的變革。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和體(ti) 製機製的不斷深化,中國的經濟出現諸如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提高自主創新能力、開拓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麵臨(lin) 就業(ye) 壓力、貧富差距擴大、保護環境和資源開發等深層次矛盾,加上經濟全球化競爭(zheng) 日趨激烈,中國經濟運行與(yu) 稅製改革之間存在不少問題和挑戰。在這樣的前提下,改革稅收製度以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就不是局部性調整完善現行稅製的問題,而是要對現行稅製做根本性的改革。

  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已不適應需求

  我國目前的稅收製度,在促進循環性經濟發展,促進和保護生態環境發展,民生發展,促進投資、消費和出口相協調等方麵的建設不夠或是不配套,從(cong) 而導致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投資、消費和出口不相匹配,投資過多過快,而消費和出口過低過慢,甚至失衡的狀態。

  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與(yu) 納稅人的實際需求也不相適應。中國現行稅收法律體(ti) 係中隻有稅收征管法、企業(ye) 所得稅法、個(ge) 人所得稅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兩(liang) 個(ge) 文件共5項法律,其餘(yu) 少量為(wei) 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大量為(wei)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guan) 總署等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項目比較龐雜,不少內(nei) 容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hui) 發展和對外開放的狀況。法律與(yu) 法律之間銜接還不夠,行政幹預成為(wei) 稅收執法的重要障礙,獨立司法權缺位成為(wei) 製約執法行為(wei) 的“瓶頸”。

  而在稅收征管方麵,現行稅收征管機構在功能應用上不盡完善,稅源管理出現失控。征收大廳沒有充分發揮其功能效應,稽查人員所占的比例仍顯不足,征收與(yu) 稽查兩(liang) 大機構間也缺乏整體(ti) 協調,矛盾突出,漏征、漏管戶的大量存在。僅(jin) 以個(ge) 人所得稅為(wei) 例,當下居民收入與(yu) 分配越來越多樣化、隱性化,稅務機關(guan) 很難掌握充分的稅源信息。

  同時,分稅製造成了中央與(yu) 地方之間事權與(yu) 財權的不對等。例如,2009年,中國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52.4%,地方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47.6%,而中央財政支出僅(jin) 占全國財政支出的20%,地方財政支出占全國財政支出的80%。分稅製改革以後,地方政府占整個(ge) 財政收入的比例由78%降到了44.3%左右,但是它承擔的事務一點也沒有減少,所造成的中央和地方財權與(yu) 事權存在嚴(yan) 重不對等,暴露出資源性、結構性、社會(hui) 性等問題。

  稅收製度與(yu) 經濟發展方式不相適應、不銜接、不配套。在促進投資、消費、出口需求的拉動上,在促進第一、二、三產(chan) 業(ye) 協同發展方麵,在促進科技人才、技術和管理創新的支持力度上,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麵,現行稅製都沒能起到更大更有效的作用。

  高新技術風投應享受長期免稅

  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稅收製度要不斷解決(jue) 中國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的稅收製度問題,實現經濟增長與(yu) 資源環境、投資與(yu) 消費、科技創新與(yu) 產(chan) 業(ye) 結構、城鄉(xiang) 發展與(yu) 區域統籌、就業(ye) 總量與(yu) 結構性矛盾之間的配套、融合及其銜接。

  改革稅收製度,優(you) 化產(chan) 業(ye) 結構。對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化經營生產(chan) 用地、生產(chan) 用房應有相應的稅收優(you) 惠舉(ju) 措;支持農(nong) 村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化經營的優(you) 惠政策,對在農(nong) 村從(cong) 事旅遊、觀光等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的企業(ye) 予以營業(ye) 稅或所得稅優(you) 惠;同時放寬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龍頭企業(ye) 認定標準,以拓寬原有稅收優(you) 惠政策的適用麵。對於(yu) 第二產(chan) 業(ye) ,要完善固定資產(chan) 稅收製度,促進傳(chuan) 統產(chan) 業(ye) 設備更新改造;完善資產(chan) 重組稅收製度,促進企業(ye) 做大做強;完善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的稅收製度,加大技術創新、知識產(chan) 權、人才就業(ye) 、節能減排等方麵的政策引導和扶持,加大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創業(ye) 初期的優(you) 惠力度,對成果轉化初期或者市場開拓期的高新技術產(chan) 品,應給予強有力的稅收扶持。在第三產(chan) 業(ye) ,完善科技稅收製度,鼓勵基礎理論研究,促進科技應用研究;鼓勵技術自我創新,支持技術引進,推動高科技產(chan) 業(ye) 發展。

  逐步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綠色稅製體(ti) 係。適當拓寬消費稅征收範圍,在消費稅的征收對象中充分考慮資源耗費量大、生產(chan) 工序及後續使用中破壞環境的高汙染產(chan) 品。調整資源稅,征稅範圍應擴大到石油、煤炭、天然氣、礦產(chan) 、鹽、土地、森林、草原、灘塗、地熱、水、電等能源和資源,改變現行單一的從(cong) 量計稅方法,並適當提高稅率標準。

  開征環境保護稅。可將目前的各種有關(guan) 環境汙染的收費項目進行整合,具體(ti) 稅目可以分為(wei) 大氣汙染、水汙染、固體(ti) 廢棄物、噪音等。

  將稅收優(you) 惠轉變為(wei) “以間接減免為(wei) 主,直接減免為(wei) 輔;過程優(you) 惠為(wei) 主,結果優(you) 惠為(wei) 輔”的政策模式。允許高新技術企業(ye) 按照銷售或營業(ye) 收入的一定比例設立各種準備金。對具有發展科技願望但經濟實力不足的企業(ye) ,允許按銷售或者營業(ye) 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發展基金,在規定時期該項基金必須用於(yu) 研究開發、技術革新和技術培訓;對中小企業(ye) 稅後利潤進行研發和再投入的,可給予一定比例退稅支持,準許企業(ye) 投資的淨資產(chan) 損失從(cong) 應稅所得額中扣除。

  對創投企業(ye) 投資於(yu) 高新技術企業(ye) 的風險投資收入可給予較長期限的免稅優(you) 惠,擴大投資抵免範圍,允許股權轉讓損失抵扣企業(ye) 所得稅;對法人或者居民投資於(yu) 創投企業(ye) 獲得的持有期的投資收益,減免企業(ye) 所得稅或個(ge) 人所得稅等。

  放寬計稅工資的扣除額,提高高科技人才個(ge) 人所得稅的免征額;對高科技人員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麵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對科技人員從(cong) 事研究開發取得特殊成績獲得的各類獎勵、津貼,免征個(ge) 人所得稅;對從(cong) 事科研開發的人員以技術入股而獲得的股權收益,實行定期免征個(ge) 人所得稅政策。

  降低小型微利企業(ye) 所得稅率,對為(wei) 中小企業(ye) 提供融資擔保的企業(ye) 予以稅收優(you) 惠,鼓勵中小企業(ye) 進入國家鼓勵類產(chan) 業(ye) ,激勵創業(ye) 投資企業(ye) 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yu) 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ye) ,為(wei) 經濟社會(hui) 發展提供強大精神動力。

  稅收政策重點傾(qing) 向於(yu) 民生

  當前乃至今後國家的稅收政策重點更多地傾(qing) 向於(yu) 民生,更好地改善和促進民生的發展。因此,完善個(ge) 人所得稅製度,應積極實施工薪家庭減稅政策。完善積極推進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的稅製模式,實行多方麵相結合的個(ge) 人所得稅製度,尤其通過提高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降低其邊際稅率等形式,提高中低收入者的實際可支配收入,最終的目標是建立起一個(ge) 收入與(yu) 調節等融為(wei) 一體(ti) 的功能稅製體(ti) 係。

  改革消費稅征稅範圍,抑製奢侈品、高汙染、高耗能產(chan) 品的消費,適當降低文化體(ti) 育業(ye) 、旅遊業(ye) 等營業(ye) 稅稅率,鼓勵引導居民更多地消費具有環保功能、科技含量高的產(chan) 品。

  采用稅收手段,大力提高居民收入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時更加注重社會(hui) 保障和公共服務在二次分配中的作用,縮小貧富差距,不斷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潛在的消費能力。

  構建有利於(yu) 合理調節收入分配、擴大中等收入人群和提高低收入者生活水平的稅收機製。針對經濟轉型期收入分配秩序不夠規範,應建立分類與(yu) 綜合征收相結合的個(ge) 人所得稅製模式,進一步規範稅前各種費用扣除和免稅項目,並將遺產(chan) 繼承收入、大額財產(chan) 捐贈收入納入個(ge) 人所得稅的偶然所得征稅範圍,調節過高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過分擴大,鼓勵勤勞致富。

  開征社會(hui) 保障稅。通過稅收優(you) 惠激勵社會(hui) 慈善事業(ye) 發展,營造更有利消費的心理和社會(hui) 環境。

  解決(jue) 就業(ye) 矛盾是一項長期的工程,目前已有的稅收優(you) 惠政策是特定時段出台的,過渡性明顯,亦會(hui) 造成免稅企業(ye) 吸納就業(ye) 行為(wei) 的短期化,取消稅收優(you) 惠政策的時限,增強稅收優(you) 惠政策的延續性與(yu) 穩定性;同時由於(yu) 下崗失業(ye) 人員個(ge) 人經營時大都選擇從(cong) 事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飲食等行業(ye) ,而上述行業(ye) 除飲食業(ye) 外均屬增值稅征收範圍,影響了下崗失業(ye) 人員自主創業(ye) 的積極性,將稅收優(you) 惠政策的稅種擴大到增值稅,以扶持其發展和促進就業(ye) 。還應對大中專(zhuan) 畢業(ye) 生、城鎮失業(ye) 人員、農(nong) 村剩餘(yu) 勞動力進城務工等群體(ti) 實施稅收優(you) 惠政策。

  此外,應調整和完善稅製結構,規範投資、消費和出口的稅收製度,尤其是進一步增強消費、出口等領域的經濟活力,有效促進和改善民生,經濟與(yu) 社會(hui) 相協調、相配套。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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