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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交易及農水定價的國外經驗

發稿時間:2011-08-08 00:00:00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作者:國研中心“完善小型農(nong) 田水利建設和管理機製研究”課題組

  建立水權交易市場        健全農(nong) 水定價(jia) 機製

  一是實行農(nong) 業(ye) 用水優(you) 惠政策。目前,全球許多國家執行農(nong) 業(ye) 用水政策,農(nong) 業(ye) 用水的水價(jia) 遠低於(yu) 生活、城市和工業(ye) 用水。即使是在像美國、以色列這樣的灌溉係統能夠達到自我維持發展的國家,其灌溉用水的價(jia) 格仍然遠低於(yu) 其他用水的價(jia) 格。灌溉供水不收取利潤,供水單位是不營利的;政府管理的灌區所收水費,隻能用於(yu) 工程維護和運行開支,水費要收支平衡;開支後的結餘(yu) 可接轉下年用於(yu) 工程維護,而不能用於(yu) 發獎金等,以保持事業(ye) 性水利管理單位的廉潔、高效。許多國家完全采取市場製的水價(jia) 政策,農(nong) 業(ye) 用水水價(jia) 雖不以營利為(wei) 目的,但要求完全收回成本。累進製水價(jia) 等有利於(yu) 農(nong) 業(ye) 節水的水價(jia) 結構正在普遍得到采用。

  人民日報稱全民放貸風險巨大風電審批正式納入國家統一規劃行會(hui) 稱稀土不會(hui) 全行業(ye) 停產(chan) 高清:中國四艘航母下落巴菲特不拋售美國國債(zhai) 的原因分析機構動向捕捉黑馬暴漲玄機美國水價(jia) 製定的總原則是:供水單位不以營利為(wei) 目的,但要保證償(chang) 還供水部分的工程投資和承擔供水部分的工程維護管理、更新改造所需開支,同時由於(yu) 不同級別的供水工程以及供水機構的水價(jia) 資金來源不同,實行不同的水價(jia) 。

  二是采取水權轉讓及定價(jia) 機製。水權、水權市場及其交易是近幾年新興(xing) 的一個(ge) 行業(ye) ,也形成一個(ge) “準市場”。水權是指水資源的所有權以及從(cong) 所有權中分設出的用益權。水權製度就是通過明晰水權,建立對水資源所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形成一種與(yu) 市場經濟體(ti) 製相適應的水資源權屬管理製度。之所以把水權市場稱為(wei) “準市場”,是因為(wei) 農(nong) 業(ye) 用水轉換一方麵要遵循自由市場經濟的原則,買(mai) 賣雙方自願進行交易,同時政府的監管必不可少。早在20世紀80年代,美國率先開始了農(nong) 業(ye) 用水與(yu) 城市用水之間的水權轉換實踐,並在水權轉換協議中對轉換水權數量、期限、價(jia) 格予以明確,在市場監管和水銀行等市場環境條件方麵取得成效。在滿足農(nong) 業(ye) 用水的前提下,將灌溉節約下來的水量有償(chang) 轉讓給城市使用,城市則負擔相應工程的建設投資和部分增加的運營費用。在農(nong) 業(ye) 用水轉換過程中,州政府負責監管,並在州政府內(nei) 設立了負責水資源控製、水交易和仲裁的常設機構。在水權轉換方麵,日本的做法更加突出水權轉換受益者對農(nong) 田水利的投入補償(chang) 。

  目前,水權轉換在一些國家已經成為(wei) 了一種新的提高水資源使用率的有效途徑。從(cong) 現有水權轉換的實施效果來看,開展水權轉換前必須明晰水權,隻有掌握了水權,用戶才有對用水進行處置和收益的權利。

  注重製度建設,完善相應立法

  一是建立灌排法律法規體(ti) 係。美國政府為(wei) 了保證灌溉工程在經濟上可以持續發展,發布了一係列灌區法。這些法律規定建立由農(nong) 民擁有並且運行的灌區模式,政府給予稅收優(you) 惠,並賦予一些政府才擁有的權利,如出於(yu) 灌溉管理的目的對土地收稅等。根據1902年的《墾務行動法》,美國墾務局在修建水利設施之前就要與(yu) 買(mai) 方農(nong) 民簽訂合同,促使墾務局必須研究和做出關(guan) 於(yu) 後期管理和維護的有效方法和計劃,以利於(yu) 農(nong) 民參與(yu) 灌區管理。由於(yu) 灌溉工程產(chan) 權明晰,供水水權可以有償(chang) 轉讓,現在幾乎所有送到美國西部的灌溉水都是由農(nong) 民擁有並運行的灌區提供的。盡管大部分灌區在從(cong) 政府的水壩和輸水幹渠買(mai) 水時,常享受較大的補貼,但他們(men) 都是經濟獨立的。

  許多國家水資源管理的核心法律為(wei) 《水法》。以色列《水法》是1959年頒布的,該法操作性很強,在供水及供水收費管理等方麵都做出了明確規定。以色列還成立了水委會(hui) 具體(ti) 負責該法的實施,法律規定水資源是公共財產(chan) ,私人不得擁有。之後,以色列在1955年頒布了《水計量法》、《打井法》,1962年頒布了《地方管理機構廢水法》,1965年頒布了《河流和泉水管理機構法》,1991年頒布了《水汙染防治條例》等,將水資源的開采、供應、消費、地下回灌、水處理等活動都納入其法律體(ti) 係。此外,法律和規章製度還根據相應的行政安排明確了業(ye) 務主管部門,保障法律和條例得到切實的執行。

  二是建立用水協會(hui) 法律體(ti) 係。以參與(yu) 式灌溉管理為(wei) 主導的用水協會(hui) 的成立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全球灌溉管理體(ti) 製和經營機製的一項重大改革。這項製度的推行有著許多因素,在發達國家多是政府自上而下的強製推行,對灌溉管理進行非營利性的市場化整合,而發展中國家則是國外成功經驗的誘導而進行的嚐試和推廣。

  美國的灌區管理機構屬非盈利的非政府組織,獨立性較強。用水戶參與(yu) 的組織形式一般可以分為(wei) 兩(liang) 類:成立灌區和渠道公司。各個(ge) 州都有適合本地區特點的法律體(ti) 係。灌區的事務由理事會(hui) 負責,理事會(hui) 成員由灌區代表選舉(ju) 產(chan) 生。理事會(hui) 聘用一名經理管理灌區的日常工作。而日本政府對農(nong) 業(ye) 給予相當大的財政支持,受益麵積0.3萬(wan) 公頃以上的項目和灌溉麵積500公頃以上的幹渠,均由國家出資。盡管如此,灌區管理機構仍具獨立法人資格,完全自主管理,政府不幹預。各用水戶采取選舉(ju) 的方式選出代表組成總會(hui) ,對灌區的各項事務做出決(jue) 策。總會(hui) 下設理事會(hui) 和監事會(hui) ,而事務局是具體(ti) 辦事機構,其工作人員領薪水,其他都是無償(chang) 服務。總體(ti) 來說發達國家的市場發展是完善的,政府在糾正市場失靈方麵效率較高,從(cong) 水資源所有權,灌溉公共參與(yu) 、成本收益的效益衡量標準、用水戶權利以及製裁機製等方麵已經形成了一個(ge) 全麵的用水協會(hui) 製度框架。而發展中國家市場混亂(luan) ,在製度移植中必然會(hui) 遇到一些問題。

  案例

  水權市場交易機製

  澳大利亞(ya) :實行完全包含各類成本的灌溉水定價(jia) 政策。與(yu) 美國區別定價(jia) 和以色列統一定價(jia) 不同,澳大利亞(ya) 的供水分為(wei) 政府控股、政府參股經營和政府轉讓管理權完全私營等三種,雖然管理模式不同,但對所有用水戶都按全部成本核算水價(jia) ,包括年運行管理費、財務費用、資產(chan) 成本、投資回報、稅收、資產(chan) 機會(hui) 成本等項構成。其中,農(nong) 業(ye) 灌溉水價(jia) 還要根據用戶的用水量、作物種類及水質等因素確定,一般實行基本費用加計量費用的兩(liang) 費製。2001年澳大利亞(ya) 都基本實現了農(nong) 業(ye) 用水的水價(jia) 完全包含各類成本。

  以色列:製定統一水價(jia) ,實施區別補貼。以色列執行的農(nong) 業(ye) 水價(jia) 略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幾個(ge) 特點,一是實行全國統一水價(jia) ;二是定價(jia) 相對較高;三是政府通過建立補償(chang) 基金通過對用戶用水配額實行征稅籌措對不同地區進行水費補貼。這種統一的較高定價(jia) 方法,促進了農(nong) 業(ye) 節水灌溉的發展,同時又達到了保障農(nong) 業(ye) 用水,兼顧了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情況,使其成為(wei) 國際上農(nong) 業(ye) 節水技術最先進的國家之一。為(wei) 鼓勵農(nong) 業(ye) 節水,用水單位所交納的用水費用是按照其實際用水配額的百分比計算的,超額用水部分要加倍付款,利用經濟法則,強化農(nong) 業(ye) 用水管理。此外,為(wei) 了節約用水,鼓勵農(nong) 民使用經處理後的城市廢水進行灌溉,其收費標準比國家供水管網提供的優(you) 質水價(jia) 低20%左右,如發生虧(kui) 損由政府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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