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要走“宏觀審慎”之道
發稿時間:2011-08-01 00:00:00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胡濱
國際金融危機帶給各國金融監管機構最重要的教訓之一,就是以往隻針對單一機構進行的微觀審慎管理失靈。麵對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如何更有效地監管金融機構,防範係統性風險,成為(wei) 維護全球金融穩定、推動經濟複蘇的重要命題。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hui) 7月份公布了全球係統重要性銀行評定標準的征求意見稿,包括法國巴黎銀行、英國巴克萊銀行、匯豐(feng) 銀行、中國銀行和美國銀行等28家具有全球係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都可能被列入其中,接受統一監管。這表明宏觀審慎監管國際合作又向前邁進了一步。
在2010年的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峰會(hui) 上,各國就加強係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達成共識,《巴塞爾協議Ⅲ》應運而生。該協議不僅(jin) 對金融機構的整體(ti) 杠杆比率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對係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出了附加資本等更加嚴(yan) 格的標準,但係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認定標準和評級指標並未明確,令監管措施缺少實際操作性。此次的征求意見稿是有效協議的必要條件,也是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國際組織實施以宏觀審慎為(wei) 主導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中的一項重要措施。
事實上,歐美國家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就致力於(yu) 推動宏觀審慎金融監管。2010年7月和9月相繼麵世的美國《多德—弗蘭(lan) 克華爾街改革與(yu) 消費者保護法案》和歐盟的《泛歐金融監管法案》,以及英國今年6月發布的《金融監管新舉(ju) 措:改革藍圖》等,都將監測和防範係統性風險,維護金融體(ti) 係的總體(ti) 穩定和可持續性列為(wei) 要務並明確責任機構。
《巴塞爾協議Ⅲ》重點監控的對象——係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是指規模巨大並容易對某一個(ge) 國家或全球金融體(ti) 係穩定造成重大衝(chong) 擊的金融機構。對其認定的標準,包括銀行規模、與(yu) 其他銀行的關(guan) 聯性、在某類業(ye) 務或市場中的可替代性以及在全球市場的影響力等5項指標。此外,還對這些銀行設定了一定的附加資本要求,監管者有權對無法達到資本金要求的銀行暫停派發股息,並采取限製性措施。
係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認定標準的出台為(wei) 新資本協議的實施掃清了障礙,但是要全麵推廣該協議仍然麵臨(lin) 巨大挑戰。認定標準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暴露出不少分歧,如對新興(xing) 市場國家金融市場的特殊性考慮得較少,沒有區分全球和國內(nei) 的係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等。
當前,盡管認定標準仍受質疑,但隨著《巴塞爾協議Ⅲ》在全球範圍內(nei) 的逐步推廣,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和大型銀行隻有服從(cong) 這種“世界標準”,才能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zheng) 。
友情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