漸進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改革
發稿時間:2011-07-04 00:00:00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報》 作者: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財政與(yu) 貿易經濟研究所課題組
中國個(ge) 人所得稅的改革目標定位於(yu) “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始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迄今已經跨越了“九五”、“十五”、“十一五”和“十二五”等四個(ge) 五年規(計)劃。作為(wei) 國家層麵所確立的一個(ge) 稅種的改革目標,追求了十幾年之久而未有結果,並且雖一再受阻,但始終未加改變,這在中國稅收改革乃至整個(ge) 中國經濟體(ti) 製改革曆史上,不能不算是一個(ge) 罕見的特例。
在當前中國,我們(men) 不僅(jin) 麵臨(lin) 著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日漸拉大的嚴(yan) 峻挑戰,與(yu) 此同時,也越來越受製於(yu) 政府手中缺乏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手段的殘酷現實。為(wei) 此,盡快啟動個(ge) 人所得稅的“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改革,使之擔負起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重任,以此為(wei) 基礎,重新建構一套適應市場經濟體(ti) 製的居民收入分配調節機製,已成為(wei) 當務之急。
來自財稅管理部門的分析一再表明,稅收征管環境和條件的製約是推進“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改革的主要障礙。中國30多年的改革曆程也啟示我們(men) ,“漸進”是成功啟動各項改革的一條基本經驗。認識到稅收征管難題的破解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現時稅收征管環境和條件的約束下,盡快邁出走向“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目標的實質性腳步,幾乎唯一可行的選擇,就是取“漸進”式方案。
有鑒於(yu) 上述種種,我們(men) 在全麵而係統地總結有關(guan) 個(ge) 人所得稅的國際經驗以及中國國情的基礎上,設計完成了一套實施中國個(ge) 人所得稅“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改革的漸進式方案,簡稱“財貿所方案”。
基本改革思路
以中國現階段稅收征管的約束和未來發展為(wei) 前提,以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稅收競爭(zheng) 和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個(ge) 人所得稅的改革趨勢為(wei) 參照係,立足中國具體(ti) 國情,在現行分類所得稅製要素保持穩定的基礎上,以相對較小的征管成本引入綜合製因素,盡快建立初始的“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的個(ge) 人所得稅製度;以此為(wei) 基礎,隨著個(ge) 人所得稅征管機製的不斷完善,通過保持初始改革方案的可拓展性,實現由初始方案向目標方案——未來的“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個(ge) 人所得稅製度——的過渡。
初始方案的基本內(nei) 容
能否以較低的征管成本盡快推出“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改革,避免因為(wei) 所謂征管條件不到位導致的一再拖延,是初始方案設計時考慮的首要問題。
故而,漸進式改革初始方案的核心,是在保持現行分類所得稅製框架基本穩定的前提下,以已經實施的年所得超過12萬(wan) 元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製度為(wei) 基礎,通過對部分所得項目適用綜合稅率表進行年度匯算清繳的方式,對已經進入自行申報範圍的納稅人先行實施綜合計征。
本方案的最大優(you) 點在於(yu) ,既可控製自行申報納稅人的初始規模,又可較好地利用既有製度框架。與(yu) 分類所得稅製相比,在有利於(yu) 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的同時,具有較好的可拓展性。
初始方案的基本內(nei) 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ge) 方麵:
1.以現行分類所得稅製為(wei) 基礎
初始方案盡可能保持現行分類所得稅製基本框架的穩定。對於(yu) 11類所得項目,仍然按現行稅製進行分類征收,以源泉扣繳為(wei) 主。同時,輔之以在中國境內(nei) 兩(liang) 處或者兩(liang) 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從(cong) 中國境外取得所得;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yi) 務人等情況的自行申報納稅。對於(yu) 現行稅製框架下各分類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適用稅率等因素,盡可能保持不變或基本不變。
2.僅(jin) 對年所得超過12萬(wan) 元納稅人實行自行申報並綜合計征
以現行年所得超過12萬(wan) 元納稅人自行申報製度為(wei) 基礎,選擇部分所得項目實行年終綜合計征,適用累進稅率和綜合費用扣除標準,計算年度應納稅額。對於(yu) 納入綜合範圍的所得項目已代扣代繳的稅款視為(wei) 預繳稅款,匯算清繳後多退少補;對於(yu) 未納入綜合範圍的所得項目,也須自行申報。已按規定代扣代繳稅款的視為(wei) 納稅義(yi) 務完結,未代扣代繳稅款或代扣代繳稅款不足的,要補繳稅款。
初始階段,考慮到征管因素的製約,暫不實行以家庭為(wei) 單位的申報。
年所得12萬(wan) 元以下的納稅人按現行分類稅製計征稅款,不適用綜合計征,也無須申報年度所得。
綜合稅率表和綜合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應使大部分年所得12萬(wan) 元以下納稅人分類計征的應納稅額低於(yu) 或等於(yu) 綜合計征的稅負。
對適用綜合計征的納稅人設定年所得標準,可以在初始階段大幅降低實行自行申報、匯算清繳納稅人的規模。
3.納入綜合計征範圍所得項目的選擇
現行11類所得項目中,除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外,屬於(yu) 勞動所得的有四項,即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於(yu) 資本與(yu) 勞動混合所得的有兩(liang) 項,即個(ge) 體(ti) 工商戶生產(chan) 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e) 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屬於(yu) 資本所得的有三項,即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an) 租賃所得,財產(chan) 轉讓所得。
從(cong) 現行分類稅製和征管成本的角度分析,有5種基本的綜合方案:
方案1:最小範圍的綜合,即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綜合;
方案2:中等範圍的綜合,將全部四項勞動所得綜合;
方案3:較大範圍的綜合,在四項勞動所得的基礎上,將部分資本所得項目,如財產(chan) 租賃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入綜合計征範圍。
方案4:大範圍的綜合,在方案3的基礎上,將資本與(yu) 勞動混合的兩(liang) 項所得也納入綜合範圍。
方案5:最大範圍的綜合,該方案接近美國的“大綜合”模式,除單獨規定的個(ge) 別項目外,所有所得項目均納入綜合計征範圍。這一方案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最強,但對效率帶來的損失和稅收征管成本也較高。
上述每種方案均有利有弊,而且方案之間的交叉調整也會(hui) 產(chan) 生新的組合方式。究竟將哪些所得項目納入綜合範圍,要充分論證,權衡各方麵因素,慎重選擇,力爭(zheng) 保持稅製的穩定性;同時,也要根據環境和條件的變化進行適時的動態調整。
初始階段究竟采取哪個(ge) 方案,取決(jue) 於(yu) 公平與(yu) 效率、征管成本與(yu) 改革成效兩(liang) 對矛盾的權衡。從(cong) 創造條件盡快推出個(ge) 人所得稅“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改革的大計出發,在漸進式改革思路的指導下,以中等範圍綜合方案為(wei) 基礎,研究確定初始階段的具體(ti) 實施方案,可能更具有現實性和可操作性。
4.綜合稅率與(yu) 費用扣除
綜合稅率表與(yu) 綜合費用扣除項目,決(jue) 定了年所得超過12萬(wan) 元納稅人的最終法定稅負。最終法定稅負與(yu) 已經代扣代繳的預扣稅款的差額,則決(jue) 定了自行申報後退稅或補稅的金額。
在初始階段,綜合稅率和費用扣除項目的設計應重點考慮與(yu) 分類計征的銜接問題,尤其是與(yu) 工資薪金所得累進稅率表的銜接。
主要出於(yu) 降低征管成本的考慮,在初始階段,應保持綜合累進稅率表與(yu) 工資薪金所得的累進稅率表的一致(為(wei) 配合初始方案的出台,工資薪金所得超額累進稅率表應進行適當調整),以及綜合費用扣除標準與(yu) 工資薪金所得年度費用扣除標準的一致。從(cong) 而,盡可能保持年所得超過12萬(wan) 元納稅人綜合計征的最終稅負與(yu) 代扣代繳的預扣稅款基本一致,不需要退補稅款。
除年度綜合費用扣除標準外,可以考慮首先允許符合規定的捐贈支出在綜合稅基中予以扣除。考慮到征管成本,在初始階段,暫不引入差別扣除項目。
5.稅收征管機製與(yu) 配套措施
按照年所得12萬(wan) 元以上的標準,初始階段全國適用綜合計征的納稅人數量可以控製在數百萬(wan) 人,而且這部分納稅人多集中於(yu) 沿海發達地區。故而,這有利於(yu) 降低初始階段的稅收征管成本,對稅務機關(guan) 目前圍繞間接稅征收建立起來的稅收征管模式的衝(chong) 擊相對較小,可以為(wei) 適應“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個(ge) 人所得稅製要求的稅收征管機製的完善爭(zheng) 取時間。
現行個(ge) 人所得稅是中央與(yu) 地方共享稅,歸地方稅務局征管。實行“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改革後,必然涉及退補稅款在中央與(yu) 地方之間的分配以及與(yu) 之相配合的國地稅機關(guan) 征管分工問題。
設定適用綜合計征的年所得標準,有利於(yu) 在初始階段以較低成本解決(jue) 上述兩(liang) 個(ge) 問題。在分類計征階段的稅收分享比例和征管分工不變的前提下,通過設立中央數據庫匯集年所得12萬(wan) 元以上納稅人的全部涉稅信息,但仍由地方稅務局負責自行申報納稅人的征管,納稅人有權在戶籍所在地、長期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地之間自行選擇主管稅務機關(guan) 。為(wei) 了激勵地稅部門加強對這部分納稅人的征管,可以考慮在初始階段規定退稅部分由中央承擔,補稅部分全部歸地方財政。
初始方案基礎上的漸進式改革
隨著個(ge) 人所得稅征管條件和征管機製的逐步完善,在初始方案的基礎上,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健全“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的製度,實現由初始方案向目標方案的過渡。
具體(ti) 來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ge) 方麵:
第一,長期保持年所得12萬(wan) 元為(wei) 綜合計征的門檻,隨著居民收入增長和通貨膨脹的交互作用,適用自行申報綜合計征納稅人的數量將逐步增加,由此可以實現“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稅製適用範圍的穩定擴張。
第二,隨著征管條件和征管機製的完善,通過逐步調整擴大納入綜合範圍的所得項目,更好地發揮個(ge) 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與(yu) 此同時,兼顧效率損失和國際稅收競爭(zheng) 的影響,努力尋求在公平、效率、國際稅收競爭(zheng) 及征管成本等諸多相互衝(chong) 突的因素之間的動態平衡。
第三,適時引入差別扣除項目,條件成熟時允許以家庭為(wei) 單位申報納稅。除捐贈扣除外,適時引入差別扣除項目。從(cong) 征管成本角度分析,引入撫養(yang) 扣除、殘疾扣除的成本較低,而贍養(yang) 扣除、醫療扣除的成本相對較高。應當指出的是,未來個(ge) 人所得稅的差別扣除項目並不是越多越好,應著力避免稅製的複雜化以控製征管成本,而對中低收入階層的收入調節應更多地依賴財政轉移性支出。
第四,適時調整稅率結構,促進稅製公平。隨著初始方案的實施進程,應適時調整分類計征所得項目與(yu) 綜合計征所得項目的稅率結構,使兩(liang) 者更好地銜接並使稅負分布更為(wei) 公平。如將分別適用於(yu) 工資、薪金所得和個(ge) 體(ti) 工商戶的生產(chan) 、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e) 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兩(liang) 個(ge) 累計稅率表合並,以擴大綜合計征的範圍,促進“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稅製的不斷完善。
個(ge) 人所得稅“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改革是一個(ge) 相當複雜的係統工程,限於(yu) 水平和經驗,我們(men) 所提出的方案並不完善,隻能稱之為(wei) 一個(ge) “靶子”。
我們(men) 期望,以這一方案作為(wei) “靶子”,能夠有助於(yu) 深化當前圍繞個(ge) 人所得稅改革問題的討論,並由此將有關(guan) 個(ge) 人所得稅問題的聚焦點轉換到既定的改革軌道,從(cong) 而形成一股加快推進“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的個(ge) 人所得稅製度改革的強大社會(hui) 力量。
(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財政與(yu) 貿易經濟研究所課題組課題組組長:高培勇;副組長:張斌;課題組成員:範建鏋、張德勇、馬珺、盧藝、李文、何代欣、蔣震、苑德宇、騰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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