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製度規範民間借貸
發稿時間:2011-06-20 00:00:00 來源:京華時報
在貨幣政策緊縮的背景下,當下銀行對中小企業(ye) 普遍“供血不足”,民間借貸在部分地區再次盛行。令人關(guan) 切的是,不少民間借貸已演化為(wei) 高利貸。
部分民間借貸為(wei) 何演化為(wei) 非法的高利貸?道理十分簡單,那就是民間借貸風險過高,“高風險高收益”是市場經濟的投資鐵律,民間借貸的高風險必然要求高收益。民間借貸演化為(wei) 高利貸,大大提高了中小企業(ye) 的融資成本,惡化了其生存環境,也擾亂(luan) 了金融秩序。要杜絕這一現象,根本出路是加強相關(guan) 製度建設,切實降低民間借貸的市場風險。
降低民間借貸的風險,首先應完善民間借貸製度。比如,通過進一步降低小額貸款公司準入門檻等途徑,將更多的民間借貸納入國家金融監管當中,讓民間借貸更多地從(cong) “地下”走到“地上”,規範化、陽光化運行,使得民間借貸資金的供給大增,其利率水平也自然會(hui) 隨著供需關(guan) 係的變化而大幅下降,逐步符合法律規定。
降低民間借貸的風險,還必須完善現行的《破產(chan) 法》。民間借貸最大的風險就是借入方遭遇破產(chan) ,而《破產(chan) 法》對破產(chan) 財產(chan) 的清償(chang) 順序等規定不盡合理,十分不利於(yu) 對借出方的債(zhai) 權進行保護,大大增加了借出方的風險。目前的法律規定對破產(chan) 企業(ye) 的清償(chang) 遵循以下順序:銀行等金融機構具有優(you) 先受償(chang) 權,可直接將抵押物變賣來實現自身的債(zhai) 權;餘(yu) 下的破產(chan) 企業(ye) 資產(chan) 中,先要支付法院、管理人(通常為(wei) 律所和會(hui) 計所)的破產(chan) 費用和相關(guan) 費用,然後是支付破產(chan) 企業(ye) 所欠職工工資和社保補償(chang) 金,再接著是破產(chan) 企業(ye) 所欠稅款,最後才是普通破產(chan) 債(zhai) 權。在這樣的規定下,民間借貸一旦遭遇借入方破產(chan) ,能要回的資金十分有限。筆者認為(wei) ,《破產(chan) 法》的核心應當是保護債(zhai) 權人的利益。普通債(zhai) 權人的債(zhai) 權受償(chang) 順序應適當提前。
當前我國部分中小企業(ye) 受融資困難、成本上升、人民幣升值等因素影響,出現了不同程度的經營困難。在這一背景下,相關(guan) 部門規範和引導民間借貸、拓寬中小企業(ye) 的融資渠道已經刻不容緩。而要規範民間借貸,製度建設是關(guan) 鍵中的關(guan) 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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