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孟著:如何營造國企民企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發稿時間:2012-08-29 00:0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2005年和2010年,國務院先後發布了《關(guan) 於(yu) 鼓勵支持和引導個(ge) 體(ti) 私營等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下稱“36條”)和《關(guan) 於(yu) 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下稱“新36條”),以鼓勵支持和正確引導民間投資,促進非公有製經濟健康發展。然而,冷酷的事實卻給我們(men) 當頭一棒:民企遭遇了“玻璃門”和“彈簧門”。山西煤炭民企被煤炭國企整合擠出市場,河北鋼鐵民企被重組擠出鋼鐵領域,民間金融創新活動遭受歧視性待遇和嚴(yan) 重蔑視……
從(cong) 製度演進的角度考察,在國企民企長期不平等的利益博弈中,既得利益集團已經對行政資源、製度資源、金融資源等形成了強烈的“路徑依賴”。國企利益鏈條不斷地被相關(guan) 政府部門以設定特許經營、行業(ye) 準入等行政壟斷的形式日益維係和強化,堅不可摧、牢不可破。
在拉詹和津加萊斯合著的《從(cong) 資本家手中拯救資本主義(yi) 》一書(shu) 中曾有過這樣的描述:市場經濟的運行經常會(hui) 受到來自市場上在位大企業(ye) 的阻擾,它們(men) 通過限製市場進入而維護其壟斷利益。而且,為(wei) 了獲得社會(hui) 的支持,它們(men) 還強調,激烈的市場競爭(zheng) 會(hui) 帶來失業(ye) 和經濟危機,從(cong) 而傷(shang) 害到普通民眾(zhong) 的切身利益。通過這種策略,它們(men) 就成功地把自身的既得利益和普通民眾(zhong) 的利益捆綁在了“同一輛戰車”上。
曾有學者做過一項研究,從(cong) 1978年到2007年,國企的全要素生產(chan) 率年平均增長為(wei) 1.52%,而同期民企的該指標年平均增長為(wei) 4.56%,國企僅(jin) 為(wei) 民企的 1/3。另一項研究也證實,隻有不到1/3的收入差距可以用人力資本差異這一合理因素來解釋,而超過2/3的收入差距完全是靠國企的壟斷地位及其相應的壟斷利潤帶來的。大量事實表明,國企與(yu) 民企的不平衡發展,對我國經濟效率的提高和收入分配差距的調節是十分不利的,尤其是在當前我們(men) 麵臨(lin) 國內(nei) 經濟結構大調整和國際經濟走勢暗淡的局勢下。當然,這並不排除和否定在特定的社會(hui) 發展階段和特定的國際經濟環境下,為(wei) 了滿足國家宏觀調控和管理的需要,實行國企優(you) 先發展和適度壟斷的曆史必然性和現實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對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道路的探索,包括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性質、公有製的實現形式、基本經濟製度等,有一個(ge) 漸進的認識過程,這直接導致了實踐中的反複和停滯不前,且隨著困難的凸顯和加劇,對民企的不信任感愈加嚴(yan) 重。從(cong) 更深層次的中國文化傳(chuan) 統和民族思維習(xi) 慣的角度透視,則是嵌入式“遺傳(chuan) 基因”——“公天下”這一我國古代最重要、最流行的政治理念和統治思想——在“製度演進”過程中的遺留。長期以來,我國對於(yu) 私有財產(chan) 權的淡漠和蔑視,就是其主要體(ti) 現形式之一。
構築國企民企平等競爭(zheng) 的市場基礎,必須從(cong) 保護私有財產(chan) 權做起。財產(chan) 權是實現生命權和自由權的物質基礎,是一項基本人權。保護私有財產(chan) 權,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根本標誌,是確保市場經濟得以正常運轉的最重要的條件。市場經濟的一個(ge) 重要特征,就是市場主體(ti) 一律平等,這就要求對於(yu) 不同的財產(chan) 權主體(ti) ,給予完全同等的法律保護。我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chan) 不受侵犯。”依照我國憲法和法律的有關(guan) 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chan) 權實行最嚴(yan) 格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ge) 人都無權改變其權屬關(guan) 係。
營造國企民企平等競爭(zheng) 的市場環境,是我國基本經濟製度自我調整和完善的需要。公有製為(wei) 主體(ti) 、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製度。這是由我國現階段的基本國情和生產(chan) 力發展狀況所決(jue) 定的。以堅持和完善我國的基本經濟製度作為(wei) 根本出發點,是正確認識和處理國企與(yu) 民企關(guan) 係問題的總樞紐。
從(cong) 產(chan) 權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選擇一個(ge) 良好的經濟製度,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產(chan) 權功能和作用,從(cong) 而實現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西方國家在近代之所以能迅速崛起,其中的一個(ge) 重要原因就在於(yu) 個(ge) 人財產(chan) 權製度的確立,以及對個(ge) 人財產(chan) 權的有效保護。二戰結束後,聯邦德國正確地選擇了以承認個(ge) 人選擇自由、企業(ye) 經營自由和企業(ye) 自由競爭(zheng) 為(wei) 核心的“社會(hui) 市場經濟”製度,才有了後來的“德國奇跡”。在這種意義(yi) 上,“36條”和“新36條”的頒布實施,以及正在進行的以旨在落實“新36條”為(wei) 核心的國企改革過程,其實就是我國基本經濟製度自我調整和自我完善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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