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雁北:打破行業壟斷是項係統工程
發稿時間:2012-05-03 00:00:00 來源:《法製日報》
如果我們(men) 認真分析這些被統稱為(wei) 壟斷行業(ye) 的不同領域就會(hui) 發現,壟斷行業(ye) 不同,市場結構、競爭(zheng) 狀況以及企業(ye) 對市場競爭(zheng) 的影響力並不完全一樣。我國石油天然氣、電信、煙草專(zhuan) 賣、電網、金融等行業(ye) 的市場結構和競爭(zheng) 壓力就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但無論如何,由於(yu) 這些行業(ye) 實行特殊的社會(hui) 經濟政策,市場結構和競爭(zheng) 狀況也明顯區別於(yu) 充分競爭(zheng) 的行業(ye) 。因此,采用特殊行業(ye) 的稱謂可能比壟斷行業(ye) 的稱謂更為(wei) 準確一些,隻是“壟斷行業(ye) ”已成為(wei) 我們(men) 約定俗成的提法而已。
其實,壟斷行業(ye) 並沒有獲得我國反壟斷法的豁免。
首先,我國反壟斷法第7條中關(guan) 於(yu) “國有經濟占控製地位的關(guan) 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ye) 以及依法實行專(zhuan) 營專(zhuan) 賣的行業(ye) ,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wei) 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jia) 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的規定並不是關(guan) 於(yu) 壟斷行業(ye) 經營者適用反壟斷法的豁免條款。其主旨不是為(wei) 了單純地保護壟斷行業(ye) ,而是“保護”與(yu) “監控”並重,同時實現“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的目標。
其次,國有企業(ye) 作為(wei) 市場經濟中的經營者,其本身並沒有當然獲得從(cong) 事市場交易行為(wei) 的任何特權,也不會(hui) 僅(jin) 僅(jin) 因為(wei) 其投資者是國家便使其經營行為(wei) 不受我國反壟斷法的約束,否則,市場經濟條件下各類主體(ti) 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則就會(hui) 受到破壞。正如去年國家發改委對中國聯通、中國移動涉嫌寬帶接入領域壟斷進行調查,說明國家對國有企業(ye) 壟斷行為(wei) 的態度。
再次,反壟斷法規製壟斷行業(ye) 經營者的行為(wei) 也是各國反壟斷立法和實務中的通行做法。例如,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在其《競爭(zheng) 法的基本框架》中就“競爭(zheng) 法的適用範圍”指出:“競爭(zheng) 法應該被盡可能地運用於(yu) 所有市場交易,而無論其屬於(yu) 哪個(ge) 領域;它應被盡可能地運用於(yu) 所有從(cong) 事商業(ye) 性交易的實體(ti) ,而無論其所有製和法律形式。所有豁免本法的情況都應在恰當的法規中加以嚴(yan) 格限定。”
當我們(men) 討論銀行壟斷行為(wei) 時,討論中石油、中石化的“停批成品油”行為(wei) 時,討論壟斷行業(ye) 各種涉嫌壟斷的行為(wei) 時,都應該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具體(ti) 規定,按照反壟斷法特有的邏輯分析方法作出壟斷行業(ye) 經營者的行為(wei) 是否違法的判斷,而不能簡單地認為(wei) 壟斷行業(ye) 經營者的所有不當行為(wei) 都是我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wei) 。
打破行業(ye) 壟斷並非隻是反壟斷法的使命,也不是反壟斷法能夠獨自可以完成的曆史任務。如何在壟斷行業(ye) 引入競爭(zheng) 機製,是我們(men) 現階段麵臨(lin) 的一項艱巨任務,也是一項係統工程。除了反壟斷法對壟斷行業(ye) 經營者的市場行為(wei) 進行規製以外,還需要其他法律法規的配合,更需要我國經濟體(ti) 製改革以及政治體(ti) 製改革的逐步深入。
(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友情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