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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擺放公益性國企盈利本能

發稿時間:2011-12-13 00:00:00   來源:東(dong) 方早報  

  國資委副主任邵寧近日在一次演說中,將目前國有企業(ye) 分為(wei) 兩(liang) 大類型,第一類被稱為(wei) 具有公益性質的國有企業(ye) ,這類企業(ye) 在中央企業(ye) 層麵,包括石油、石化、電網、通信服務等領域的企業(ye) ,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氣、汙水處理、公共交通、地鐵等方麵的企業(ye) ;第二類是競爭(zheng) 領域的國有大企業(ye) ,中央企業(ye) 占多數,包括寶鋼、中糧、一汽、中國建材等等。

  這個(ge) 分類,按照邵副主任所舉(ju) 的企業(ye) 的社會(hui) 現象來看,的確是相當準確的。因為(wei) 第一類企業(ye) 是在市場上,以提供公共設施、公共產(chan) 品等基礎服務為(wei) 經營模式的,它們(men) 的確有公益性很強的社會(hui) 現象;而第二類企業(ye) ,假如在不涉及行業(ye) 許可的條件下,按照這幾家企業(ye) 的經營模式,的確應該是在市場競爭(zheng) 之中產(chan) 生,並且在市場競爭(zheng) 之中強大。

  但這種準確的分類,必須要有一個(ge) 前提,這個(ge) 前提是討論企業(ye) 的社會(hui) 屬性。企業(ye) 必須首先是企業(ye) ,然後才有其社會(hui) 屬性的確定,企業(ye) 不能因為(wei) 做公益就不做企業(ye) 了,雖然企業(ye) 當然不能破壞公益,但企業(ye) 必須首先是企業(ye) ,然後才能是其他。

  何為(wei) 企業(ye)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其實是有著廣泛共識的,它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wei) 目的、從(cong) 事商品的生產(chan) 經營和服務活動的獨立核算經濟組織。盡管廣義(yi) 上說企業(ye) 也可以分營利性企業(ye) 和非營利性企業(ye) ,但歸根結底企業(ye) 是以實現投資人、客戶、員工、社會(hui) 大眾(zhong) 的利益最大化為(wei) 目的,通過提供產(chan) 品或服務換取收入的經濟組織。一句話,企業(ye) 可以不以營利為(wei) 目標,企業(ye) 也可以有很高的社會(hui) 責任,但無論如何,企業(ye) 也不能以管理社會(hui) 為(wei) 目標,尤其不能以企業(ye) 自我的社會(hui) 屬性有強大的公益性,而放棄企業(ye) 的基本性質——即企業(ye) 是在市場上獲取盈利的工具。

  現代市場經濟運行之中,現代企業(ye) 製度(即有明確約束條件下的企業(ye) )已逐步形成了以公司製企業(ye) 為(wei) 主體(ti) 的企業(ye) 結構。無論是央企的中石油、中石化、中移動,還是地方國企裏上市的港口、高速公路、燃氣和地鐵等公司,都是嚴(yan) 格按照《公司法》和相關(guan) 法律財務製度才能上市的公司,這些已經成為(wei) 競爭(zheng) 型國有企業(ye) 的公司未來目標:公眾(zhong) 公司的企業(ye) ,其經營目標不可能是公益性第一,而把投資人的利益扔在一邊的,即使股東(dong) 利益第二位,都不可能得到資本市場的基本認可。

  假如國資委的改革方向是公益性優(you) 先的話,是不是要求這些已經上市的公司退市呢?因為(wei) 全球都沒有投資人利益不是第一位的資本市場;若公益性要求成真,新的想上市的公司肯定無人來投資,這些老的上市公司要是因此被市場用腳投票,造成市值下滑,這其中涉及到的國有資產(chan) 所屬權益性的損失,是不是和國務院授權給國資委監管企業(ye) 保值增值的目標相違背呢?

  再則,我們(men) 假設中國市場的投資人都是道德公益第一的,是允許自己投資的公司以滿足公益性為(wei) 最高利益的,但這也有一個(ge) 問題,那就是事實上形成了企業(ye) 辦社會(hui) 。在改革開放之前,企業(ye) 是辦社會(hui) 的,那時企業(ye) 辦社會(hui) 的最為(wei) 典型的結果是,不僅(jin) 社會(hui) 辦不好(比如國企過去養(yang) 老保障基本沒有),還造成企業(ye) 效率極為(wei) 低下,這已為(wei) 我國過去的曆史證明。即便投資人投資道德公益第一,以滿足社會(hui) 公益性為(wei) 最終目的,辦社會(hui) 慈善才是首選,而不能混淆企業(ye) 和慈善的功能。廣而言之,以營利為(wei) 目標,企業(ye) 都可以辦慈善,但也不是想辦就辦,也要符合企業(ye) 辦慈善的各種法律,但這卻不是國資委監管的範圍,從(cong) 法律管轄的角度,它應該屬民政部門監管。

  總之,強調國企,尤其是強調央企的社會(hui) 公益性,必須在企業(ye) 是企業(ye) 本身的基礎上來談它的改革,而這必須回歸企業(ye) 為(wei) 何上。隻有在這樣的基礎上,我們(men) 才能談深化國企改革;否則這些企業(ye) 產(chan) 生的最大的危害:壟斷,很有可能一不留神“公益性”化了。

  (作者係財經觀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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