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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振英:對我國住房製度改革的反思

發稿時間:2011-11-10 00:00:00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雖然近幾年國家采取多種措施降低房價(jia) ,但房價(jia) 依然高企,遠遠超過百姓的承受能力,房地產(chan) 泡沫破裂的威脅依然存在。其根源究竟在哪裏?是不是我們(men) 的相關(guan) 政策出了問題?

  如何看待住房商品化

  1998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關(guan) 於(yu) 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製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規定: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wei) 主的住房供應體(ti) 係。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mai) 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mai) 、租賃市場價(jia) 商品住房。這個(ge) 思路沒有錯,關(guan) 鍵是沒有對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商品住房的比例做出具體(ti) 規定。長期以來,各地都以建商品住房為(wei) 主,不少地方其他兩(liang) 類住房的建設幾乎為(wei) 零。隻是近年來才增加了後兩(liang) 類住房建設,但比例太小。究其原因,與(yu) 分稅製不無關(guan) 係。分稅製造成地方政府事權與(yu) 財權不對等,稅收分配不盡合理。不少地方財政困難,無力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而熱衷於(yu) 商品房建設,於(yu) 是出現“土地財政”,地價(jia) 不斷攀升,進而不斷推動商品住房價(jia) 格上漲,形成惡性循環,大大超過百姓承受能力。事實證明,住房不能完全商品化,因為(wei) 這不符合我國國情。實現居者有其屋,並不是人人都要擁有住宅所有權。按照我國居民的收入狀況,大多數人要實現的是居住權。按照這一思路,我們(men) 的住房可以分為(wei) 兩(liang) 大類,即公共租賃住房和商品住房。前者的供應比例應占到70%左右。公共租賃住房中的一部分作為(wei) 廉租房提供給貧困家庭,自然,政府要負擔一部分租金;公共租賃住房的另外一部分提供給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中等收入家庭和進城務工人員居住。尤其是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進城務工人員會(hui) 不斷增加,為(wei) 他們(men) 提供住房也是政府的責任,有些地方已經開始這樣做了;商品住房供應比例應占到30%左右,由高收入者購買(mai) 。

  至於(yu) 經濟適用住房,由於(yu) 信息不對稱、法律、規章製度不健全,出現不少漏洞,而且審核、監督成本太高,所以應該停止供應。已經分配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以逐步轉化為(wei) 商品房或公共租賃住房。

  關(guan) 於(yu) 農(nong) 村居民住宅問題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nong) 村住房空置現象嚴(yan) 重。由於(yu) 農(nong) 村土地為(wei) 集體(ti) 所有,宅基地不能隨房屋轉讓,造成土地、財產(chan) 的極大浪費。憲法規定,土地分為(wei) 國家所有和集體(ti) 所有,兩(liang) 種所有權是平等的。現實是,城市居民擁有的商品房可以買(mai) 賣,農(nong) 村住房卻不能將宅基地隨房屋轉讓。隨著社會(hui) 的發展,我國的城市化水平遲早要達到70%以上,農(nong) 村住房空置現象會(hui) 越來越嚴(yan) 重。我認為(wei) ,一是對於(yu) 那些進城打工、又決(jue) 定不再回農(nong) 村生活的家庭,國家可以出台政策,允許他們(men) 以宅基地換城市住房,國家可以對置換來的宅基地統一調配;二是允許宅基地隨房屋轉讓,城鎮居民可以去農(nong) 村購買(mai) 。這樣可以增加農(nong) 民的財產(chan) 性收入,促進城鄉(xiang) 人口雙向流動,可以帶動農(nong) 村發展。關(guan) 鍵是政府要出台相應的限製政策,防止有錢人投機。這樣做並非私有化,而是給農(nong) 民應有的國民待遇,實現財產(chan) 權與(yu) 城市居民的平等。

  關(guan) 於(yu) 小產(chan) 權房問題

  小產(chan) 權房屢禁不止,原因何在?關(guan) 鍵還是土地國有和集體(ti) 所有權問題。集體(ti) 所有的建設用地,隻要符合國家建設規劃,農(nong) 民理應可以建造商品房,其中利益的大頭歸農(nong) 民,這有利於(yu) 新農(nong) 村建設。我國的城鎮化,恐怕重點不是大力發展城市,而是應放在鄉(xiang) 鎮上,起碼是要二者並重,這樣做才符合我國的實際。放開集體(ti) 所有的建設用地管製,有利於(yu) 推動城鎮化健康發展,城市高企的房價(jia) 自然會(hui) 大幅度回落,這對城市經濟乃至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大有好處。有些地方已經出台了有關(guan) 同地同權的文件,關(guan) 鍵是要落實到實處。

  房地產(chan) 業(ye) 能否確定為(wei) 支柱產(chan) 業(ye) ?

  2003年,國務院18號文件提出,房地產(chan) 業(ye) 關(guan) 聯度高,帶動能力強,已經成為(wei) 國民經濟的支柱產(chan) 業(ye) 。之後,房價(jia) 便快速攀升。時至今日,國家雖然出台多項政策抑製房價(jia) ,但大多數地方房價(jia) 也隻是上漲趨緩。房地產(chan) 業(ye) 理應是民生產(chan) 業(ye) 。依靠房地產(chan) 拉動經濟增長形成的泡沫一旦破裂,後果不堪設想。殷鑒不遠,當年我國的海南、廣西北海不是慘痛的例子嗎?上世紀九十年代日本房地產(chan) 泡沫破裂的直接後果是引起了嚴(yan) 重的財政危機,重創了日本經濟,使日本進入長期蕭條期,10多年來經濟增長始終徘徊在衰退與(yu) 複蘇的停滯狀態之中。難怪人們(men) 後來常稱這次房地產(chan) 泡沫是“二戰後日本的又一次戰敗”。還有,蔓延至今的世界經濟危機,房地產(chan) 業(ye) 不就是導火索嗎?所以,我國房地產(chan) 業(ye) 應盡快回歸為(wei) 民生產(chan) 業(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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