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是化解地方債有效途徑
發稿時間:2015-06-24 00:00:00 來源:上海證券報
從(cong) 美國次貸危機到歐債(zhai) 危機,政府債(zhai) 務問題逐步成為(wei) 全球經濟金融領域最受關(guan) 注的話題之一。雖然當前我國地方政府債(zhai) 務風險整體(ti) 處在可控範圍,但是由於(yu) 增長速度過快、政府擔保過度、債(zhai) 務結構不合理,快速發展背後存在著潛在風險。
國務院2014年發布了《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強地方政府性債(zhai) 務管理的意見》,以便加快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ju) 債(zhai) 融資機製,對地方政府債(zhai) 務實行規模控製和預算管理,地方政府融資受到一定的限製。為(wei) 了保障在建項目融資和資金鏈不斷裂、優(you) 化債(zhai) 務結構、緩解部分地方支出壓力,2015年國家推出發行地方政府債(zhai) 券置換存量債(zhai) 務,但不是解決(jue) 地方政府債(zhai) 務的治本之策。
隨著工業(ye) 化和城市化的加快推進,地方政府在公共基礎設施領域內(nei) 不斷增長的合理融資需求和建設性債(zhai) 務必將是長期趨勢,為(wei) 處理好地方政府債(zhai) 務與(yu) 穩增長的關(guan) 係,資產(chan) 證券化將成為(wei) 化解政府債(zhai) 務整體(ti) 風險的有效途徑。
資產(chan) 證券化是指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具有某種可預測現金流收入屬性的資產(chan) 或資產(chan) 組合,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ti) (SPV),通過創立一種以該基礎資產(chan) 產(chan) 生的現金流為(wei) 支持的金融工具或權利憑證,在資本市場上出售或變現該資產(chan) 支持證券的一種結構化融資手段。
作為(wei) 一種結構融資方式的金融創新,資產(chan) 證券化可以轉移和分散風險,實施信用增級,帶動金融投資。為(wei) 此,資產(chan) 證券化被世界各國廣泛借鑒和應用,使全球金融得以實現高速發展。
當前我國地方政府融資缺口擴大、銀行信貸風險加大、實質性財政償(chang) 還未改。地方政府迫切需要拓寬渠道融資、分散和化解集中於(yu) 銀行體(ti) 係的信貸風險,資產(chan) 證券化是解決(jue) 該問題的重要途徑,對國內(nei) 金融業(ye) 的發展和風險管理亦具有重要作用。
實施地方政府債(zhai) 務資產(chan) 證券化的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1.我國已經初步具備了資產(chan) 證券化的市場
我國已經建立了包括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在內(nei) 的比較完善的金融市場體(ti) 係。滬、深兩(liang) 個(ge) 全國性證券市場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初具規模,這標誌著我國的證券市場正逐步走向規範和成熟。
伴隨著經濟的持續發展和證券市場的不斷完善,我國證券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也逐步發展壯大,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社保基金等各類機構投資者已經成為(wei) 證券市場的主導力量。在機構投資者不斷壯大的同時,個(ge) 人投資者也日益理性和成熟。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深度和廣度均已具備開展資產(chan) 證券化業(ye) 務的條件。此外,資產(chan) 評估公司、信托公司、律師事務所、會(hui) 計事務所等各類中介機構也可以滿足資產(chan) 證券化所需的中介服務。
2.充裕的民間資本和大量的閑散資金為(wei) 資產(chan) 證券化提供了資金來源
龐大的民間資本提供了源源不斷的資金來源。近年來,我國的國家儲(chu) 蓄率一直都維持在40%以上,遠高於(yu) 美日等發達國家。截至2013年末,城鄉(xiang) 居民人民幣儲(chu) 蓄存款餘(yu) 額44.76萬(wan) 億(yi) 元,比1978年末增長2124倍,年均增長24.9%。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居民收入的增長使得居民儲(chu) 蓄存款餘(yu) 額連年上升,而高額的存貸差則表明了社會(hui) 存在大量的閑置資金,民間資本沒有得到充分利用。
長期以來國家積極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chan) 業(ye) 和基礎設施建設、公用事業(ye) 及政策性住房建設、社會(hui) 事業(ye) 領域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產(chan) 證券化發行的證券以能夠產(chan) 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chan) 為(wei) 基礎,是一種具有較高信用等級和穩定收益的投資工具,可以吸引民間資本進入到政府投資建設領域,緩解銀行巨額信貸資金沉澱現象,提高政府融資效率,有效解決(jue) 閑散龐大的民間資本供給與(yu) 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巨額資金需求之間的矛盾。
資產(chan) 證券化能夠驅動民間資金資本化,吸引外資,有利於(yu) 提高政府融資效率。對於(yu) 資產(chan) 持有者來說,通過資產(chan) 證券化融資獲得的貸款比例高、期限長,可以為(wei) 超過項目投資者自身籌資能力的大型項目提供融資。通過這種方式可獲得資金但又不增加負債(zhai) ,且這種負債(zhai) 也不會(hui) 反映在原始權益人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上;通過“信用增級”使項目的資產(chan) 成為(wei) 優(you) 質資產(chan) ,可以獲得高級別的融資渠道,募集到更多的資金。
3.能產(chan) 生穩定現金流收入的政府投資項目易於(yu) 資產(chan) 證券化的推廣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城鎮化建設持續加快,教育、衛生、法律等人文性基礎設施及交通、能源、通訊等物質性基礎設施的建設力度也日益加大。僅(jin) 僅(jin) 依靠國家財政資金顯然遠遠無法滿足龐大的建設資金需求。地方政府多年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chan) ,大量沉澱固化存在,沒有充分得到開發和利用。資產(chan) 證券化作為(wei) 一種成熟的融資模式,可以為(wei)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籌集大量的建設資金,同時能有效盤活存量資產(chan) ,實現地方經濟的良性循環和快速發展。資產(chan) 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chan) 作為(wei) 支持的證券,以資產(chan) 未來的現金流換取當前的融資能力。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大多屬於(yu) 公用基礎性的,每個(ge) 消費者都是既定價(jia) 格的接受者,需求彈性和價(jia) 格彈性都較小,所以產(chan) 生的現金流接近於(yu) 剛性,加上投資規模大,運營期限長,未來能夠產(chan) 生持續穩定的現金流收入。此外,鑒於(yu)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對社會(hui) 發展的特殊作用,地方政府都願意對其所發行的證券進行信用增級,使基礎資產(chan) 具有政府擔保的性質,減少基礎資產(chan) 的信用風險。
4.地方政府債(zhai) 務證券化的融資成本和風險較低
雖然地方政府債(zhai) 務證券化涉及很多參與(yu) 主體(ti) ,支付的費用名目繁多,如信用評級費用、托管費用、投資銀行承銷費用等,但標的資產(chan) 達到一定規模時,其融資成本相比傳(chuan) 統融資方式仍然較低。主要因為(wei) 資產(chan) 證券化能通過各種手段改善發行條件,如信用增級使資產(chan) 支持證券獲得較高的信用評級,而信用評級的提高也使得投資者投資風險降低,相對收益率要求也會(hui) 降低。同時資產(chan) 池中基礎資產(chan) 涉及政府層麵,一旦有政府背景,其在投資者心目中的信用就會(hui) 上升,這也會(hui) 大幅降低融資成本。
地方政府債(zhai) 務證券化之所以能夠降低風險主要歸功於(yu) 其交易結構特殊的信用增級和破產(chan) 隔離的設計。其中破產(chan) 隔離有兩(liang) 方麵含義(yi) :一是原始權益人與(yu) 被證券化的資產(chan) 完全隔離,這是通過原始權益人真實出售資產(chan) 證券化標的資產(chan) 來實現的;二是特殊目的機構SPV設立目的隻有一個(ge) ,即資產(chan) 證券化,不會(hui) 在資產(chan) 證券化業(ye) 務外產(chan) 生其他債(zhai) 務擔保等情況,使得別的債(zhai) 券權人不能對資產(chan) 要求賠償(chang) ,同時證券化產(chan) 品的擁有者對資產(chan) 產(chan) 生的收益能夠享用。資產(chan) 證券化產(chan) 品通過引入信用增級使得資產(chan) 證券化產(chan) 品的信用高於(yu) 原始權益人和發行人,其投資者持有產(chan) 品帶來的風險也會(hui) 減少。
5.資產(chan) 證券化有利於(yu) 增加新的融資渠道,降低銀行體(ti) 係的信貸風險
資產(chan) 證券化作為(wei) 一種表外融資方式,利用資產(chan) 證券化的技術進行融資,不會(hui) 增加發行人的負債(zhai) ,是一種不顯示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上的融資方式。通過資產(chan) 證券化的方式,將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上的資產(chan) 剝離改組,構造成為(wei) 市場化的投資工具,可以降低發行人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率及其融資成本。一般而言,資產(chan) 證券化的融資成本比低於(yu) 銀行貸款利率,同時由於(yu) 發行人通過這種方式獲得了一筆資產(chan) 銷售收入,因而可以縮小投融資平台的資金缺口,盤活存量資產(chan) ,提高資產(chan) 的使用效率。
我國地方政府發債(zhai) 受到限製,地方政府的投融資平台主要依靠銀行信貸融資,尚未形成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利用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的比例低,缺乏持續融資的順暢通道。這樣的負債(zhai) 結構和融資渠道使得信貸風險高度集中於(yu) 銀行體(ti) 係。僅(jin) 僅(jin) 依靠單一的銀行信貸融資渠道,使得地方財政和銀行體(ti) 係均麵臨(lin) 較高的風險。利用資產(chan) 證券化技術可以將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現有的存量資產(chan) 盤活,提高了資產(chan) 的流動性,便於(yu) 廣泛籌集社會(hui) 資金用於(yu) 地方經濟建設,同時也有效地降低了過度集中於(yu) 銀行體(ti) 係的信貸風險。
地方政府債(zhai) 務資產(chan) 證券化的風險何在
1.地方政府債(zhai) 務資產(chan) 證券化存在潛在的政策性風險
地方政府債(zhai) 務主要通過地方融資平台產(chan) 生,分析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與(yu) 地方政府的關(guan) 係,不難發現存在委托-代理問題、權力尋租問題、政企不分問題等。地方政府債(zhai) 務資產(chan) 證券化麵臨(lin) 諸多潛在的政策性風險。
一是麵臨(lin)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體(ti) 製缺陷和內(nei) 部管理問題的轉嫁風險。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機構通過財政撥款、注入土地、股權等方式設立的,是政府機構的延伸,一切經營活動、投資和交易活動都主要圍繞行政權力及相應的條塊利益而運轉,並分門別類地承擔應由地方政府履行的義(yi) 務。同時,平台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接受地方政府任命,直接幹預或指揮平台公司的運營,並負責維係平台公司與(yu) 地方政府的聯係,形成了不規範的委托代理關(guan) 係,阻礙了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
資產(chan) 證券化的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資產(chan) 的未來現金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項目資產(chan) 所有權、運營管理權則不轉讓。平台公司的內(nei) 部管理體(ti) 製問題,使項目資產(chan) 的盈利性變得不確定,安全問題成為(wei) 隱憂。資產(chan) 證券化的市場化交易結構勢必將衝(chong) 擊平台公司的政府型組織結構和管理體(ti) 製,而平台公司無法轉變或長時間無法擺脫對傳(chuan) 統經營路徑的依賴,存在消極對待資產(chan) 證券化的可能性。同時,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因委托代理而形成的內(nei) 部人控製問題,存在因對剩餘(yu) 索取權不滿,而利用手中的剩餘(yu) 控製權過度推動或濫用資產(chan) 證券化以牟取私利的動機。平台公司無論是消極對待資產(chan) 證券化或者是過度推動資產(chan) 證券化,其本質都是由組織結構不合理、內(nei) 部治理混亂(luan) 和分配機製不科學誘發的轉嫁性風險行為(wei) 。因此,推行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資產(chan) 證券化必須要先梳理好公司的體(ti) 製問題和內(nei) 部管理問題。
二是信息不對稱引發道德風險。資產(chan) 證券化過程中的道德風險有主動型和被動型兩(liang) 種形式,前者是利用權力的投機行為(wei) ,後者是由於(yu) 喪(sang) 失償(chang) 付能力的受迫行為(wei) 。資產(chan) 證券化的參與(yu) 主體(ti) 和操作流程較為(wei) 複雜,客觀上要求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各中介機構披露盡量詳盡的信息,信息的翔實準確是資產(chan) 證券化的發展基礎,對資產(chan) 支持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至關(guan) 重要。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先天擁有政府背景和掌握巨額資產(chan) ,具備一定的權力投機便利,極易繼承政府的強勢作風,誘發尋租行為(wei) 和投機風險。還應注意到,政府監管部門在監管環節實際上充當“裁判員”與(yu) “運動員”的雙重角色,在資產(chan) 證券化過程中能否保持中立、公正的獨立地位和監管的權威值得懷疑。
同時,平台公司由於(yu) 企業(ye) 管理製度不科學、經營不善,導致虧(kui) 損、無力償(chang) 付、甚至破產(chan) 的可能性較高,而這一風險經常因政府的強勢幹預而被忽略或掩蓋,更不乏動用行政手段“綁架”評級機構、律師事務所、會(hui) 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剝奪”其獨立評價(jia) 職能,以達到劣性資產(chan) 實現證券化的目的,由此使得資產(chan) 證券化過程攜帶評級風險、監管風險。歸根結底,無論是依附政府的平台公司,還是各個(ge) 中介機構,它們(men) 作為(wei) 利益主體(ti) ,對利益的追逐存在先天的渴望。這也是道德風險的根源。
三是資產(chan) 證券化融資的再投資風險。拓寬融資渠道和擺脫融資困境是積極推進資產(chan) 證券化的重要任務,換言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資產(chan) 證券化的本質仍是融資,融資後的首要選擇勢必是再投資。目前地方政府投資去向依然是基礎設施項目,將持續上馬新項目、推進在建項目、重啟停滯工程。
投資拉動GDP的藩籬無法衝(chong) 破,追根溯源是地方政府構建的投融資體(ti) 係存在嚴(yan) 重缺陷,又根深蒂固,延續一貫的投資模式風險叢(cong) 生,國內(nei) 將承受更加嚴(yan) 重的經濟風險和社會(hui) 危機。應對金融危機的經濟刺激計劃造成國內(nei) 包括鋼鐵、水泥、電解鋁等20多個(ge) 行業(ye) 的產(chan) 能過剩,地方政府對投資的熱情可能再次帶來新的產(chan) 能過剩、通貨膨脹等問題。
2.資產(chan) 證券化交易環節中的風險
一是管理風險。資產(chan) 證券化項目管理相關(guan) 的風險,包括計劃管理人違約違規風險、托管人違約違規風險、資產(chan) 證券化項目賬戶風險。一旦計劃管理人或托管人出現違規、違法的情形,乃至專(zhuan) 項計劃賬戶被挪用、查封、凍結將造成資產(chan) 支持證券持有人不能按時、足額獲得預期支付額,甚至證券交易所暫停或終止對資產(chan) 支持證券的服務。
二是利率風險與(yu) 信用風險。受國民經濟形勢和國家宏觀政策的直接影響,市場利率存在波動的可能性,資產(chan) 支持證券的預期收益是根據當前市場的利率水平和專(zhuan) 項計劃信用評級製定的,采用固定收益率的形式,債(zhai) 券價(jia) 格受利率波動影響發生逆向變動,使收益水平變得不確定性。同時,信用風險也稱違約風險,是資產(chan) 證券化參與(yu) 主體(ti) 未能兌(dui) 現承諾所造成的損失,表現為(wei) 證券化資產(chan) 的現金流入不敷出,不能及時支付證券本金和利息,是資產(chan) 證券化最直接、最嚴(yan) 重的風險。
三是資產(chan) 證券化交易機製風險。值得警醒的是,資產(chan) 證券化交易機製自身也存在風險。資產(chan) 證券化通過“增級包裝”功能將原本風險較高的資產(chan) 分割為(wei) “優(you) 先級”和“次級”債(zhai) 券,轉售給投資者,伴隨交易的完成,也將風險轉嫁給投資人。這種結構性風險轉移會(hui) 隨著“問題資產(chan) ”證券化的規模擴大而激增,高杠杆將撬動形成複雜交錯的風險鏈條,稍有不慎,某個(ge) 節點的斷裂便會(hui) 造成整個(ge) 鏈條的多米諾骨牌式坍塌。因此,盡管資產(chan) 證券化過程不會(hui) 產(chan) 生增量風險,但卻可能成為(wei) “轉移—集聚”風險的通道。
切實推進地方政府債(zhai) 務資產(chan) 證券化
在對地方政府債(zhai) 務證券化的管理和控製上,南非、巴西等國采用製度約束模式,即主要通過法律條款及財經法規來實現約束作用。澳大利亞(ya) 、比利時、丹麥等國采用共同管理模式,即中央政府與(yu) 地方政府協調合作,製定相關(guan) 政策。日本采用行政控製模式,即地方政府的債(zhai) 務證券化活動受到中央政府製約與(yu) 監管。
在對地方政府債(zhai) 務證券化的具體(ti) 操作上,大部分國家都建立了償(chang) 債(zhai) 準備金製度,一旦地方政府資產(chan) 現金流斷裂導致無法正常還款,則先行利用償(chang) 債(zhai) 準備金償(chang) 還,以減少債(zhai) 務對經濟的衝(chong) 擊。
同時,絕大部分國家都要求地方政府在舉(ju) 債(zhai) 時須遵守“黃金規則”,即除短期債(zhai) 務以外,地方政府舉(ju) 債(zhai) 隻能用於(yu) 基礎性和公益性投資項目,原因在於(yu) 公益性項目主要完成政府社會(hui) 職能,而基礎性投資項目則可以保證資產(chan) 池中的資產(chan) 有穩定現金流,從(cong) 而保證資產(chan) 證券化順利進行。另外常見的舉(ju) 措包括建立風險評估和資產(chan) 評級製度,對資產(chan) 池中的資產(chan) 實施跟蹤評估,這樣可以降低投資者風險並保證資產(chan) 池中資產(chan) 的質量。
1.完善資產(chan) 證券化風險防控法律和配套機製建設
從(cong) 國外資產(chan) 證券化的發展情況看,各個(ge) 環節都需要有法律的約束和保障。因此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急需在充分考慮資本市場發展普遍規律和我國具體(ti) 發展情況的基礎之上,完善與(yu) 資產(chan) 證券化相匹配的各項法律法規製度,為(wei) 其提供有益的法律環境。資產(chan) 證券化作為(wei) 一項複雜的係統金融工程,修訂或製定有利於(yu) 其資產(chan) 證券化業(ye) 務開展的法律法規至關(guan) 重要。
以美國為(wei) 代表的西方國家的資產(chan) 證券化業(ye) 務之所以能夠發展壯大,業(ye) 務所有環節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發揮著關(guan) 鍵性作用。一方麵,適時製定《資產(chan) 證券化法》,就資產(chan) 證券化過程各環節涉及的特殊法律問題做出規定,規範資產(chan) 證券化操作,為(wei) 資產(chan) 證券化的大規模開展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麵,修訂和完善相關(guan) 法律法規中製約資產(chan) 證券化業(ye) 務推進的條款,為(wei) 資產(chan) 證券化創造寬鬆的法律環境:確定SPV的金融機構身份,明確SPV的進入、經營與(yu) 退出機製,將其可享受的優(you) 惠政策具體(ti) 化;明確對“真實出售”、破產(chan) 風險隔離等技術性操作的認定;修訂基礎資產(chan) 證券化相應的會(hui) 計準則,為(wei) 表外處理、報表合並、損益確認提供便利;修訂《稅法》,為(wei) 資產(chan) 證券化提供足夠的稅收優(you) 惠。
完善信用評級和信用增級機製信用評級和信用增級是資產(chan) 證券化過程中的一個(ge) 非常重要的環節。盡管地方政府性債(zhai) 務或多或少都有政府的信用擔保,但在證券化的過程中,完善的信用評級製度和信用增級體(ti) 係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建立資產(chan) 評估和信用增級業(ye) 務機構的同時,也要加強相關(guan) 配套環境和服務機構的建設。
2.提高地方政府債(zhai) 務信息披露透明度,資產(chan) 證券化資金實現預算管理
提高地方政府性債(zhai) 務信息披露透明度,擴大資產(chan) 證券化產(chan) 品的市場認可度我國各級地方政府性債(zhai) 務普遍存在結構複雜、潛在風險因素較多等情況,而資本市場對信息的透明度有著較高的要求。這就要求地方政府性債(zhai) 務在證券化的過程中,轉變當前信息完全不透明的狀況,加大投融資信息披露力度,為(wei) 債(zhai) 務證券化提供前提條件。
投資建設項目資產(chan) 證券化盡管與(yu) 發行主體(ti) 分離但基礎資產(chan) 的現金流最終是要取決(jue) 於(yu) 政府的實際支付能力。而且,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產(chan) 證券化募集資金也是用於(yu) 政府投資建設,屬於(yu) 地方債(zhai) 的新品種,是在特定時期對現存地方債(zhai) 的替代。因此,地方政府對其投資建設項目資產(chan) 證券化所募集的資金應實現預算管理。一方麵,可以約束自身的融資衝(chong) 動;另一方麵,有助於(yu) 投資者判斷產(chan) 品的真實償(chang) 債(zhai) 能力,並根據真實償(chang) 債(zhai) 能力對產(chan) 品進行市場定價(jia) ,間接約束地方政府的投資衝(chong) 動。
由於(yu)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產(chan) 證券化募集資金實際上承擔了政府財政資金的職能,建議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產(chan) 證券化發起人所在的地方政府上繳一部分資金永久性歸集於(yu) 資產(chan) 證券化產(chan) 品償(chang) 債(zhai) 基金,既可以應對資產(chan) 證券化產(chan) 品的個(ge) 別償(chang) 債(zhai) 風險,切實加強投資者的投資信心,也有助於(yu) 整體(ti) 上降低產(chan) 品的發行利率,間接降低政府投資建設的成本。
3.基礎資產(chan) 要實現真實出售,產(chan) 生的現金流應保持穩定
在地方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產(chan) 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chan) 應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chan) 隔離,發起人不得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及回購承諾。法律規定基礎資產(chan) 轉讓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依法辦理。法律沒有要求辦理登記或暫時不具備辦理登記條件的,應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基礎資產(chan) 安全。基礎資產(chan) 為(wei) 債(zhai) 權的,應按照有關(guan) 法律規定將債(zhai) 權轉讓事項通知債(zhai) 務人。
一般來說,基礎資產(chan) 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其他權利限製,如基礎資產(chan) 已設置權利限製,須關(guan) 注擬采取的解除限製措施的法律效力及生效要件的齊備性。在實踐中,還要重點關(guan) 注基礎資產(chan) 買(mai) 賣協議中對發起人追索權的約定,追索權的範圍應限於(yu) 對出售基礎資產(chan) 符合一定條件的保證所形成的追索權,這種保證隻是對基礎資產(chan) 轉讓當時的所有權、有效性和合格性做出保證,並不是對基礎資產(chan) 未來的盈利情況提供保證。
基礎資產(chan) 能夠產(chan) 生可預測的相對穩定的現金流是其可以進行資產(chan) 證券化的關(guan) 鍵所在。政府對其投資建設項目資產(chan) 證券化的基礎資產(chan) 除要切實加強管理,確保相關(guan) 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外,還應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以增強基礎資產(chan) 現金流的穩定性。政府應明確規定基礎資產(chan) 的收費標準,而且允許資產(chan) 證券化的發起人可與(yu) 相關(guan) 部門協商,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物價(jia) 變動水平等因素,對收費標準進行合理調整。此外,中介機構要加強對基礎資產(chan) 現金流情況的監督,在資產(chan) 監管、現金流審計和定期披露基礎上,督促發起人加強現金流的回收,如因中介機構監管不到位原因導致現金流出現問題,中介機構應承擔連帶責任。
4.增強外部監督約束機製,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資產(chan) 證券化是一種將高度信息不對稱性的非證券資產(chan) 轉化為(wei) 高透明度的證券資產(chan) 的金融技術。證券化的資產(chan) 具有較高的透明性,有利於(yu) 形成外部監督約束機製。
其中,一方麵是來自監管部門的監督約束。相關(guan) 法律規定證券的發行必須通過監管部門的審查和批準。監管部門要對申請者的發行材料進行詳細調查和審批,從(cong) 而將大量的虛假信息排斥於(yu) 證券市場之外。第二方麵是來自投資者的監督約束。證券發行主體(ti) 具有持續披露信息的義(yi) 務,這保證了投資者能夠以低成本的方對證券的質量進行跟蹤和監督,從(cong) 而使道德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大大下降。第三方麵是來自中介機構的監督約束。
證券市場的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投資銀行、信托機構、會(hui) 計審計機構、資信評估機構等。這些中介機構是連接證券發行主體(ti) 和投資者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在提供中介服務的同時,它們(men) 也對發行主體(ti) 形成監督和製約。總之,以真實信息的充分披露為(wei) 基本原則的資產(chan) 證券化業(ye) 務,有利於(yu) 形成有效的外部監督約束機製,從(cong) 而提高投融資平台的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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