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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並軌落實方案5月底前備案 欲推進省級統籌

發稿時間:2015-04-16 00:00:00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作為(wei) 對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並軌”政策的落實,各地方的實施辦法按規定需在5月底前備案。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獲悉,日前,人社部、財政部已下發《關(guan) 於(yu)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jue) 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下稱《通知》),對各地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jue) 定》(國發〔2015〕2號,下稱《決(jue) 定》)的有關(guan) 事項作出規定。
 
  《通知》要求,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製定本地區的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實施辦法;並嚴(yan) 格執行國務院有關(guan) 規定,準確把握《決(jue) 定》的有關(guan) 政策,全省(區、市)政策規範統一,防止政策多樣。
 
  記者注意到,在“關(guan) 於(yu) 規範統一政策標準”一項中,《通知》表示,各地要根據《決(jue) 定》要求,積極創造條件實現省級統籌。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副院長孫潔教授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養(yang) 老金的省級統籌非常重要,因為(wei) 老齡化進程在加劇,各地對養(yang) 老資金的需求都較大,但鑒於(yu) 我國各地的經濟發展差距過大,一步到位實現省級統籌比較難,為(wei) 了改革順利推進,適當采取過渡措施還是必要的。
 
  省級統籌“一步到位”難度大
 
  這份在業(ye) 界被稱為(wei) 28號文的《通知》中明確,在京中央國家機關(guan) 及所屬事業(ye) 單位的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實施辦法由人社部、財政部統一製定並組織實施。各地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的實施辦法、各部門的工作方案,連同各類人員視同繳費指數表,在2015年5月底前報人社部、財政部備案。
 
  除原則性規定外,《通知》還對參保範圍、單位和個(ge) 人繳費基數、個(ge) 人賬戶記賬利率,及“中人”的過渡方案等細節予以明確。
 
  其中規定,參加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的事業(ye) 單位是指,根據有關(guan) 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ye) 單位。對於(yu) 目前劃分為(wei) 生產(chan) 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製到位的事業(ye) 單位,已參加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基本養(yang) 老保險,待其轉企改製到位後,按有關(guan) 規定納入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範圍。
 
  要根據《決(jue) 定》要求,嚴(yan) 格按照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編製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範圍。編製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
 
  2008年2月,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dong) 、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但試點情況一直不甚理想。
 
  對於(yu) 各地區原來開展的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試點政策的,《通知》亦要求其按照《決(jue) 定》進行調整。妥善處理原有試點政策與(yu) 《決(jue) 定》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範。“各地區開展試點期間的養(yang) 老保險結餘(yu) 基金並入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yan) 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chan) 流失。”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地積極創造條件實現省級統籌;確實難以一步到位實現省級統籌的,基金可暫不歸集到省級,建立省級基本調劑製度,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孫潔告訴記者,影響省級統籌的最大障礙是,各地的經濟發展差距過大,即便在同一個(ge) 省份內(nei) 各地區的經濟差距也較大,經濟發展的差距帶來繳費基數的不同、養(yang) 老保險待遇確定的不同,也都在不同程度上製約著統籌層次的提高,這是短期內(nei) 難以彌合的差距。
 
  “另外我國財政政策的分稅製改革之後,‘分灶吃飯’的財稅體(ti) 製也影響著實現更高層次統籌的進程,這種體(ti) 製和製度性的障礙都短期內(nei) 很難解決(jue) 。”因此,孫潔認為(wei) ,一步到位實現省級統籌很難,也不是特別有利,所以政策規定留下了調劑的空間。
 
  “盡快建立基金投資運營製度”
 
  關(guan) 於(yu) 規範統一政策標準,《通知》還規定,全省(區、市)要製定和執行統一的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yang) 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yang) 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yang) 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製和實施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預算,明確省、地(市)、縣各級政府的責任。
 
  對於(yu) 最受關(guan) 注的“中人”過渡方法,《通知》明確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即對於(yu) 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nei) 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如新辦法待遇高於(yu) 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發放20%,依此類推。
 
  此外,對於(yu) 個(ge) 人賬戶記賬利率,《通知》稱,國家每年根據上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並公布基本養(yang) 老保險個(ge) 人賬戶記帳利率。
 
  個(ge) 人賬戶從(cong) 繳費到退休後支取長達數十年,通貨膨脹的風險無法避免。通貨膨脹會(hui) 降低個(ge) 人賬戶資金的購買(mai) 力,造成個(ge) 人賬戶資金的貶值,如果不能實現保值增值,個(ge) 人賬戶資金的養(yang) 老保障作用就會(hui) 受到影響。
 
  《國務院關(guan) 於(yu) 建立統一的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的決(jue) 定》(國發[1997]26號)規定,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結餘(yu) 額,除預留相當於(yu) 2個(ge) 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mai) 國家債(zhai) 券和存入專(zhuan) 戶,嚴(yan) 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ye) 。個(ge) 人賬戶儲(chu) 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2014年度企業(ye) 養(yang) 老保險個(ge) 人賬戶記賬利率確定為(wei) 4.25%。
 
  孫潔建議,隨著老齡化的加劇,養(yang) 老保險資金支付壓力較大,在做好渠道限定、比例限定,及要求投資回報率不能低於(yu) 同期物價(jia) 增長率等規定後,分期分批的對企業(ye) 職工和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基金進行市場化投資。
 
  參考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hui) 曆年來8%的平均投資回報率,實現養(yang) 老保險基金安全性第一、流動性第二、收益性第三的條件已經成熟,孫潔建議“盡快建立社會(hui) 保險基金投資運營製度”。
 
  不過,對此市場上亦有不同意見,也是養(yang) 老保險基金市場化運作遲遲未能落地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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