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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細則征意見:機關查不動產信息需單位證明

發稿時間:2015-03-27 00:00:00   來源:新京報  

     《不動產(chan) 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yu) 3月1日起實施。昨日,與(yu) 《條例》配套的《不動產(chan) 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正式對外公布,向社會(hui) 征求意見。
 
  根據細則規定,權利人、利害關(guan) 係人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chan) 登記資料的,應當到具體(ti) 辦理不動產(chan) 登記的機構申請;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查詢的,應當提供本單位出具的協助查詢證明材料、工作人員的工作證。
 
  該《細則》共8章137條,對登記程序中可能出現的不同情況逐一細化,如共用不動產(chan) 登記如何申請、委托申請的具體(ti) 程序等。
 
  權利人查不動產(chan) 信息需申請
 
  在《條例》公布前後,關(guan) 於(yu) “以人查房”或“以房查人”的話題備受外界關(guan) 注。此前,《條例》對於(yu) 查詢的主體(ti) 和查詢的程序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昨日公布的《細則》對查詢程序進行了細化。
 
  《細則》提出,國家實行不動產(chan) 登記資料依法公開查詢製度,但涉及國家安全、軍(jun) 事等保密的不動產(chan) 除外。同時明確,權利人、利害關(guan) 係人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chan) 登記資料的,應當到具體(ti) 辦理不動產(chan) 登記的不動產(chan) 登記機構申請。
 
  《細則》提出,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查詢的,應當提供本單位出具的協助查詢證明材料、工作人員的工作證。
 
  專(zhuan) 家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朱岩認為(wei) ,不動產(chan) 信息查詢的原則是“對物不對人”,即“屬地查詢原則”。這意味著,查詢人隻能針對具體(ti) 的每宗不動產(chan) 查詢相關(guan) 的信息。
 
  他認為(wei) ,在特殊情況下,如司法機關(guan) 可以通過合法程序,采取“以人查房”的方式,打擊貪汙腐敗犯罪活動以及防止債(zhai) 務人逃避債(zhai) 務。但即使是公權力機關(guan) ,也必須同樣遵守信息使用的目的性要求。
 
  加強相關(guan) 產(chan) 品開發技術創新
 
  按照《條例》的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chan) 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細則》則明確了國家建立統一的不動產(chan) 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之外,還應向各級不動產(chan) 登記機構提供登記服務和接入服務。
 
  此外,《細則》在“信息共享”的基礎上,又提出了“不動產(chan) 登記機構應當加強不動產(chan) 登記信息化建設,做好數據整合和係統建設等工作,加強不動產(chan) 登記信息產(chan) 品開發和技術創新,提高不動產(chan) 登記的社會(hui) 綜合效益。”
 
  專(zhuan) 家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土地政策與(yu) 製度研究中心主任葉劍平教授認為(wei) ,有了統一平台、統一標準的不動產(chan) 登記機構,將不動產(chan) 信息標準化,符合現代社會(hui) 治理的要求。而通過大數據分析,能夠準確便捷獲知我國各類不動產(chan) 信息、其配置結構的優(you) 劣,為(wei) 國家宏觀管理提供準確數據支撐。
 
  他表示,這將為(wei) 個(ge) 人金融、稅收服務提供基礎數據支撐,為(wei) 信息時代的現代化管理打下基礎。
 
  若登記錯誤登記機構需賠償(chang)
 
  此前的《條例》已對“登記錯誤”這一情況進行了規定,“不動產(chan) 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細則》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不動產(chan) 登記機構依法賠償(chang) 後,可以向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人員追償(chang) 。”
 
  此外,《細則》還提出,不動產(chan) 登記機構工作人員與(yu) 第三人惡意串通違法登記,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不動產(chan) 登記機構與(yu) 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chang) 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細則》規定,不動產(chan) 登記機構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後,可以向工作人員追償(chang) 。
 
  專(zhuan) 家解讀
 
  中央財經大學不動產(chan) 法研究所所長尹飛教授認為(wei) ,這對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承擔的法律責任方式也進行了比較全麵的規定,包括行政處分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民事賠償(chang) 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充分體(ti) 現了“侵權要賠償(chang) ”的要求。
 
  他認為(wei) ,即便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缺位、不越位,完全依據法定權限履行職責,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也應當在權限範圍內(nei) 合理審慎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嚴(yan) 防權力濫用。否則,也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15年4月25日
 
  公眾(zhong) 提供意見方式:可以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製信息網“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係統”,以及通過電子郵件或信函郵寄方式,將意見發送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等相關(guan) 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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