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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為直接向個人征稅預留空間

發稿時間:2015-02-03 00:00: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2月3日,國務院法製辦結束《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據透露,修訂草案有望下半年提請全國人大審議,如此則自2008年啟動修法以來,“難產(chan) ”達6年的新《稅收征管法》將迎來脫胎換骨的改變。專(zhuan) 家稱,此次修法,為(wei) 我國包括個(ge) 人所得稅、房地產(chan) 稅等直接向個(ge) 人征收的稅收改革預留空間,為(wei) 我國由間接稅為(wei) 主轉向直接稅為(wei) 主的稅製格局改革鋪平道路。

  據介紹,此次向社會(hui) 征求意見後,國務院要與(yu) 央行、銀監會(hui) 、國土部、發改委、工商總局等相關(guan) 部委分別舉(ju) 行座談,各個(ge) 部門形成書(shu) 麵意見上報。《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最快今年6月份法律草案將提請全國人大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一般要審議三次,如果順利,2016年新《稅收征管法》有望通過實施。

  現行《稅收征管法》於(yu) 1993年開始實施,在1995年和2001年進行了部分修改,2008年國稅總局正式啟動修訂工作,至今已曆時6年。此次是國務院法製辦第二次就稅收征管法的修改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據我所知,在所有立法中,一個(ge) 法律草案國務院兩(liang) 次征求意見,這是第一次。”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此外,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公布的立法規劃將《稅收征管法》修訂等列入“一類項目”。專(zhuan) 家指出,這些均體(ti) 現出國務院法製辦和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對修改《稅收征管法》的重視。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要建立針對自然人的納稅識別號,自然人若存在欠稅不繳行為(wei) ,將適用跟企業(ye) 一樣的稅收強製措施。以前納稅主體(ti) 更多是從(cong) 事經營的企業(ye) 。未來我國將逐漸從(cong) 以間接稅為(wei) 主轉變為(wei) 以直接稅為(wei) 主的稅製,更多地向公民個(ge) 人直接征稅。劉劍文指出,“按照征求意見稿,未來簽署交易合同、辦理駕照等需提供納稅人識別號,識別號具有像身份證號一樣的檢索功能,可以將公民在各個(ge) 領域的信息串聯起來。”

  記者獲悉,目前財稅係統已經組織人員進行研究論證,預計今年年底會(hui) 初步形成相關(guan) 的個(ge) 稅改革方案。個(ge) 稅改革將實行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要把所得綜合在一起計稅,需要將個(ge) 人所得每年匯總以後確定適用稅率,還要考慮家庭因素進行扣除。此外房地產(chan) 稅的立法也在加緊推進中,年內(nei) 有望上會(hui) 審議。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此前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個(ge) 人所得稅和房地產(chan) 稅是未來直接稅改革的重點,這次稅收征管法修訂的重要目標就是為(wei) 向自然人征稅提供法律配套和保證。

  專(zhuan) 家表示,未來要更多地向個(ge) 人直接征稅,首先需要能夠充分獲取個(ge) 人信息,包括個(ge) 人財產(chan) 信息、交易信息等。相關(guan) 國家部委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對這些信息有所掌握。需要指出的是,自2008年以來,《稅收征管法》啟動修訂已曆時六年卻依然“難產(chan) ”的主要原因,就在於(yu) 各方在“涉稅信息共享”等問題上難以達成共識。

  涉稅信息是稅收征管的基礎,是稅務機關(guan) 行使稅款確定、稅費征繳、稅務處罰等職權的事實依據和證據來源。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部委、金融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向稅務機關(guan) 提供涉稅信息。

  中國注冊(ce) 稅務師協會(hui) 副會(hui) 長李林軍(jun) 指出,“信息獲取水平和應用水平不夠,尤其是稅務局無法獲取第三方信息,這是稅收征管亟待解決(jue) 的深層次問題。”聯邦德國建立了全國統一的稅收識別號,通過信息聯網掌握全國信息。而丹麥作為(wei) 高稅收、高福利國家,通過建立個(ge) 人、企業(ye) 、動產(chan) 、不動產(chan) 四大網絡將全國的信息聯網,稅收貢獻率高達95%以上。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熊偉(wei) 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稅收征管法修改通過的主要難點應該是涉稅信息管理。納稅人在金融機構的賬號、存款總額、交易額超過5萬(wan) 的交易信息、重要財產(chan) 收入情況都需與(yu) 稅務機關(guan) 分享,然而銀行有為(wei) 儲(chu) 戶保密的義(yi) 務,如果信息共享將會(hui) 對個(ge) 人財產(chan) 安全、商業(ye) 秘密等構成重大影響。”

  “稅務機關(guan) 想達到的目的是便利執法,需要從(cong) 納稅人以及第三方機構手中搜集信息,這可以理解。但是每一個(ge) 措施的推進都要考慮另外一個(ge) 主體(ti) 的合理需求。”熊偉(wei) 表示,“納稅人信息被獲取後如何保護信息、防止隱私泄露,在這方麵稅收征管法征求意見稿基本沒有太多作為(wei) 。”為(wei) 儲(chu) 戶保密,避免未來稅務機關(guan) 對公民個(ge) 人信息和商業(ye) 隱私的過度搜索,專(zhuan) 家認為(wei) ,應該構建一個(ge) 第三方涉稅信息的基本框架和工作機製,建立涉稅信息的問責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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