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所有權不得流轉
發稿時間:2015-01-23 00:0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昨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guan) 於(yu) 引導農(nong) 村產(chan) 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被稱為(wei) 為(wei) 首部針對農(nong) 村產(chan) 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全國性指導文件。該《意見》明確將土地經營權分離出來,對農(nong) 村土地流轉領域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進行了分類指導,強調指出:農(nong) 村產(chan) 權交易以農(nong) 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ti) 林地經營權為(wei) 主,且不涉及農(nong) 村集體(ti) 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ti) 土地承包權。
去年11月20日,國務院發布《關(guan) 於(yu) 引導農(nong) 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nong) 業(ye) 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指出,要堅持農(nong) 村土地集體(ti) 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規範有序流轉。
集體(ti) 土地承包權、所有權不得流轉
近年來,農(nong) 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各類農(nong) 村產(chan) 權流轉交易需求明顯增長,許多地方建立了多種形式的農(nong) 村產(chan) 權流轉交易市場和服務平台,為(wei) 農(nong) 村產(chan) 權流轉交易提供了有效服務。
據公開數據顯示,目前我國農(nong) 村產(chan) 權流轉交易普遍存在,截止2014年6月底,中國土地流轉麵積已經達到3.8億(yi) 畝(mu) ,占全國耕地麵積的28.8%,達到2008年土地流轉麵積的3.5倍。其中,各類專(zhuan) 業(ye) 大戶達到367萬(wan) 戶,還包括98萬(wan) 個(ge) 合作社。
然而,需求的增長並不能讓市場自覺形成完善的交易秩序,各地農(nong) 村產(chan) 權流轉交易市場發展並不平衡,其設立、運行、監管都有待規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nong) 村經濟研究部研究員張雲(yun) 華對中新網財經頻道表示,現有的農(nong) 村產(chan) 權交易機構不僅(jin) 有國企、事業(ye) 單位,還確實存在一部分以盈利為(wei) 目的的機構從(cong) 事該項業(ye) 務經營。
《意見》對此進行了明確,農(nong) 村產(chan) 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nong) ”的非盈利性機構,可以是事業(ye) 法人,也可以是企業(ye) 法人,設立農(nong) 村產(chan) 權流轉交易市場要由當地政府審批。
張雲(yun) 龍認為(wei) ,突出產(chan) 權流轉交易機構的非盈利定性,決(jue) 定了服務平台將不能以盈利為(wei) 目的,這或將大大降低受讓人的交易成本,讓利服務對象。
此外,《意見》強調農(nong) 村產(chan) 權流轉交易以農(nong) 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ti) 林地經營權為(wei) 主,不涉及農(nong) 村集體(ti) 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ti) 土地承包權。張雲(yun) 華對中新網財經頻道表示,將土地經營權從(cong) 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獨立出來,形成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格局,旨在讓土地在流轉過程中的權屬更加清晰,流轉不會(hui) 侵害農(nong) 戶承包權和集體(ti) 土地所有權的利益。
“一塊土地從(cong) 物質上看不出來產(chan) 權所屬,隻有在權利係統裏明確產(chan) 權界定,才能保護農(nong) 戶和集體(ti) 的利益。”張雲(yun) 華解釋稱,集體(ti) 土地所有權不能流轉保護了集體(ti) 所有的權利,而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ti) 土地承包權亦不能流轉則是保護了個(ge) 體(ti) 承包方的權利。
縣一級產(chan) 權流轉交易平台將成主體(ti)
針對農(nong) 村產(chan) 權流轉交易的構成,《意見》提出現階段市場建設應以縣域為(wei) 主。縣、鄉(xiang) 流轉服務平台是交易市場的主要形式,確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設立覆蓋地(市)乃至省(區、市)地域範圍的市場,承擔更大範圍的信息整合發布和大額流轉交易。
“目前我國產(chan) 權流轉的需求比較旺盛,主要是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的大戶、合作社等處於(yu) 擴大生產(chan) 規模、提升服務質量的目的,尋覓更多的土地資源。”張雲(yun) 華表示,未來縣一級的交易平台將成為(wei) 市場主體(ti) ,通過互聯網、新媒體(ti) 等技術手段信息整合度和便捷度都將提升,從(cong) 而降低交易成本。
值得關(guan) 注的是,《意見》對能進場的農(nong) 村產(chan) 權交易品種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農(nong) 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nong) 村集體(ti) 經營性資產(chan) 、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設施設備、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nong) 業(ye) 類知識產(chan) 權等。
中國人民大學農(nong) 業(ye) 與(yu) 農(nong) 村發展學院副院長鄭風田此前也表示,改革開放至今,除了所有權以外,農(nong) 村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大部分時間是合二為(wei) 一的,統稱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權分置以後,農(nong) 民可以放心地把自己的承包地轉讓經營,獲得租金,同時又不用擔憂失去對土地的承包關(guan) 係,為(wei) 土地在更大範圍內(nei) 優(you) 化流動配置和發揮作用拓展了巨大空間,也為(wei) 形成多元化的農(nong) 地經營模式創造了必要條件。
隨著產(chan) 權流轉交易市場的發展,更多第三方提供的抵押融資、擔保以及資產(chan) 評估等服務需求也會(hui) 增加。張雲(yun) 華認為(wei) ,“針對農(nong) 村產(chan) 權流轉提供此類中介服務的專(zhuan) 業(ye) 機構還很少,政策監管也存在空白,但隨著產(chan) 權交易規範性的提升和覆蓋麵加強,配套服務領域也將逐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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