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照後證”與監管創新
發稿時間:2015-11-19 00:00:00
2015年11月3日,國務院公開發布《關(guan) 於(yu) “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簡稱《意見》)。《意見》是繼《注冊(ce) 資本登記製度改革方案》、《關(guan) 於(yu) 扶持小型微型企業(ye) 健康發展的意見》、《關(guan) 於(yu) 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製度改革的意見》等之後,國務院出台的關(guan) 於(yu) 商事製度改革的又一份重要文件,是構成商事製度改革“放、管、服”三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的關(guan) 鍵環節,為(wei) 構建新型市場監管體(ti) 係、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明確了原則和任務。
該《意見》之頒發,旨在進一步“深化商事製度改革,轉變市場監管理念,明確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方式,構建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後監管機製,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guan) 係,維護公平競爭(zheng) 的市場秩序。”“先照後證”的工商登記改革模式的推行,必將引發新一輪“監管創新”行動。任何改革都有附加成本,“先照後證”直接挑戰傳(chuan) 統的“入口監管”體(ti) 係,迅速將原來在國家“父愛主義(yi) ”監管控製下的交易及市場領域全麵暴露在私人行動中,在放鬆營業(ye) 自由的同時,可能會(hui) 產(chan) 生負的社會(hui) 影響,極有必要以“協同監管-社會(hui) 共治”的思維,重構信用國家。因此,我認為(wei) ,必須全麵準確理解《意見》的內(nei) 涵,正確把握本次“先照後證”與(yu) “監管創新”的緊密關(guan) 係,以確保各部門、各地方的工作執行不走樣,監管創新有方向。
“先照後證”有其特定範圍
並不是一切經營領域都實行“先照後證”,先照後證有其特定範圍。按照《意見》規定,經營者從(cong) 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事項的,應依法報經相關(guan) 審批部門審批後,憑許可文件、證件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ce) ,工商部門依法核發營業(ye) 執照。經營者從(cong) 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外事項的,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ce) ,工商部門依法核發營業(ye) 執照。可見,“先照後證”僅(jin) 在特定領域展開,並非在所有經營領域全麵推行。這是因為(wei) :一則,行政許可可能涉及公共利益,一些特別關(guan) 鍵、重要的許可事項,若實行後置審批,當事人在取得營業(ye) 執照後,不申請行政許可,則對社會(hui) 造成的危害難以消除,因此,一些必要事項的前置審批是有公共意義(yi) 的;二則,一些法律設定了登記前置審批程序,在法律未全麵修改前,國務院無法決(jue) 定取消該類前置審批。事實上,按照《公司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司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yu)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因此,若《公司法》未做修改,不可能全部推行“先照後證”。所以,並非所有前置審批項目均修改為(wei) “先照後證”——“先照後證”有其特定範圍。
的確,在本次“先照後證”改革涉及的審批項目中,法律法規對監管部門和職責已作出明確規定的有186項,其中部分屬於(yu) 前置審批事項,部分屬於(yu) 後置審批事項。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落實“先照後證”改革,按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規範審批行為(wei) ,實現審批行為(wei) 的公開便利,尤其是要盡快公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及後置審批事項,優(you) 化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為(wei) 此,《意見》特別強調對行政審批時限實行目錄管理,建立正麵清單,同時,區分前置審批及後置審批事項之不同,分別設定其公布機關(guan) ,以確保職責清晰、權責明確。例如,《意見》明確了“先照後證”實施範圍的公布機關(guan) :首先,由工商總局負責公布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並且,再次重申了《行政許可法》關(guan) 於(yu)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因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jue) 定新增前置審批事項、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將前置審批事項改為(wei) 後置審批事項的,實施審批的國務院相關(guan) 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工商總局對目錄進行更新,並向社會(hui) 公布。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jue) 定外,一律不得設定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也不得通過備案等方式實施變相前置審批。其次,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於(yu) 2015年底前依法製定工商登記後置審批事項目錄,並向社會(hui) 公布。
“先照後證”推動監管創新
“先照後證”有助於(yu) 降低企業(ye) 設立的交易成本,同時,倒逼行政許可機關(guan) 提高行政(發證)效率,因此,其屬商事登記製度改革之重要環節。在實行“先證後照”時期,工商部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入口監查官”的作用,凡是經營範圍中有行政許可項目的,若其未取得行政許可,則工商部門不給其辦理各項工商登記手續(例如,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從(cong) 而,使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投資者事實上無法取得任何營業(ye) 執照,也不會(hui) 持照詐害社會(hui) 。實行“先照後證”後,“事前監管”將為(wei) “事中事後監管”所取代,行政許可部門如何有效地與(yu) 工商部門銜接,達至及時、無縫監管,具有關(guan) 鍵意義(yi) 。在實行注冊(ce) 資本認繳製過程中,因某些應實行資本實繳製的公司外延邊界不清(例如,何謂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範圍存疑),結果導致一些金融類公司在未實繳注冊(ce) 資本、也未取得金融業(ye) 務許可證時,以“投資公司”之名巨額認繳注冊(ce) 資本,並實施投資欺詐或非法集資,引發了嚴(yan) 重的社會(hui) 問題。“先照後證”的改革要吸取注冊(ce) 資本認繳製改革中“監管軟化”的教訓,更新監管程序,創新監管機製——尤其是要以協同監管模式,實現社會(hui) 共治。所謂協同監管,具體(ti) 應做好以下幾方麵工作:
其一,應當協同供給信息。有效的監管取決(jue) 於(yu) 充分的信息,因此,要實行“全國一網”,建立集中、高效的聯動信息供給平台。目前,因監管信息收集尺度不同,事實上還存在多個(ge) 全國及地方信息平台信息供給競爭(zheng) 的現象,這導致信息收集作業(ye) 重複、信息供給不科學、效率相互抵消等問題。為(wei) 此,要妥善處理全國性信息平台之間以及全國性信息平台與(yu) 地方信息平台之間的關(guan) 係,做好信息供給標準的統一、信息平台的合並及裁剪工作,要依托工商總局已建立的全國企業(ye) 信息信用監管平台,實行全國一網、發布聯網信息,進行聯動信息供給。尤其要避免眾(zhong) 多子信息平台“各自為(wei) 政”、“名聯實不聯”等信息供給繁多而紊亂(luan) 的局麵。目前,因工商總局企業(ye) 信息信用監管平台尚處初創運營階段,存在以下缺陷亟待完善:第一,該信息平台收集信息應實現多元化,不僅(jin) 要收集公司的不良信息,還要收集其良好記錄,使其不僅(jin) 僅(jin) 是一種對壞公司的懲罰工具,還可成為(wei) 發現好公司的工具。在不良信息之獲取方麵,尤其要強製公布有關(guan) 公司不誠信經營方麵的信息,諸如財務情況、擔保負債(zhai) 、貸款違約率、敗訴判決(jue) 等等。信息能否實現多元取決(jue) 於(yu) 聯動監管能否真正實現,目前的聯動監管大多是形式上的,尚未有效實現在一個(ge) 信息平台上凝聚信息。第二,該信息平台之查詢方式應實現多元化,目前主要依托企業(ye) 注冊(ce) 號及企業(ye) 名稱進行查詢,無法根據字號、行業(ye) 、住所、營業(ye) 場所等查詢者任意組合之信息進行查詢,平台設計的查詢方式過於(yu) 簡單,不能滿足社會(hui) 各界進行信用篩查之需。對此,可學習(xi) EUBusinessRegister的做法,社會(hui) 公眾(zhong) 不僅(jin) 可通過名稱、注冊(ce) 號等查詢企業(ye) 信用,還可通過住所、國別、行業(ye) 等查詢企業(ye) 信用記錄。第三,該信息平台之信息查詢程序應進一步簡化。諸如,應進一步改進技術,取消查詢驗證碼,目前許多企業(ye) 信用查詢區域,包括北京、深圳等都需輸入驗證碼,查詢起來極為(wei) 不便。第四,該信息平台不僅(jin) 應提供個(ge) 體(ti) 查詢功能,還應兼有社會(hui) 統計功能。在今天的大數據時代,數據不屬於(yu) 某一個(ge) 機構或者單位的財富,而是全民財富。因此,要開放數據庫的統計功能,以有助於(yu) 各界充分利用企業(ye) 社會(hui) 信用信息。對此,建議可以參考國家統計局公開網站的設計及經驗,進一步完善該信息平台的自動統計功能。
其二,應當協同進行監管執法。由於(yu) 市場行為(wei) 的複雜性、部門職責的交叉性以及立法調整的滯後,對同一種/類市場行為(wei) ,往往同時存在若幹“相鄰”的監管機關(guan) ,若法律設定的職責不清,很容易發生“監管衝(chong) 突”或“監管漏洞”,或者,對一些存在較大社會(hui) 風險的行為(wei) ,在協同監管的情況下,規製機關(guan) 可能選擇趨利避害、“選擇性監管”,這就導致監管模糊、監管推諉及效果不佳。有效的協同監管,意味著在信息共享的基礎上,逐漸實現監管執法尺度統一、行為(wei) 聯動、步調一致。要克服因為(wei) 部門機構設置不同、法定權限差異、利益格局不同等而導致的部門主義(yi) 執法問題。為(wei) 此,《意見》要求,在2016年底前,地方政府要初步實現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ye) 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之間的信息實時傳(chuan) 遞和無障礙交換。區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實施對企業(ye) 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環節的分類管理,依法予以公示,並將有關(guan) 信息記於(yu) 相對應企業(ye) 名下。通過構建雙向告知機製、數據比對機製,把握監管風險點,將證照銜接、監管聯動、執法協作等方麵的製度措施有機貫通,支撐事中事後監管。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與(yu) 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guan) 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協調合作機製,有效形成工作合力。監管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市場監管職責,加強“先照後證”改革後的事中事後監管,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尤其是,在信息平台日漸統一的情況下,監管機構要充分運用企業(ye) 信息信用監管平台,最大程度地發揮協同監管的能動性,避免工商部門或審批部門各自為(wei) 政、單兵作戰。目前,有困難的是,一些立法並未完全貫徹“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相反,卻存在“審批與(yu) 監管交叉”、“主管與(yu) 監管重複”、“數隻貓抓一隻老鼠”的現象。比較典型的是,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對工商部門與(yu) 審批部門職責的規定,即存在主管與(yu) 監管交叉的現象,並非僅(jin) 是“誰主管、誰監管”。例如,對超出核準登記範圍,擅自從(cong) 事金融業(ye) 務的,工商部門並非主管部門,按照該規定卻擁有監管權限。這似乎又與(yu) 《金融違法行為(wei) 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規定的“金融機構等”實施金融違法行為(wei) 的行政處罰由人民銀行決(jue) 定相衝(chong) 突。因此,有效率的協同監管還意味著應當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修改,消除監管空白地帶,緩和規則衝(chong) 突,達到監管優(you) 化的效果。
其三,應當協同實現社會(hui) 共治。協同監管不僅(jin) 僅(jin) 局限於(yu) 國家機關(guan) 之間的分工合作,還意味著全社會(hui) 共同參與(yu) 實現社會(hui) 共治。而且,社會(hui) 共治不等於(yu) 不治,也不等於(yu) “軟弱治理”,要充分發揮社會(hui) 共治的“剛性作用”,讓失信企業(ye) 沉沒在人民群眾(zhong) 監管的汪洋大海之中。社會(hui) 共治首先要求“引導市場主體(ti) 自治”,促使其理解信用的意義(yi) ,支持市場主體(ti) 通過互聯網為(wei) 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jia) 服務,客觀公正地記錄、公開交易和消費評價(jia) 信息。社會(hui) 共治還要求“推進行業(ye) 自律”,充分發揮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對促進行業(ye) 規範發展的重要作用。商事交易是建立在慣例基礎上的交易結構,應尊重行業(ye) 規範的約束力、影響力,將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的意見建議作為(wei) 製定法規、重大政策及評估執行效果的重要參考。充分發揮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在權益保護、資質認定、糾紛處理、失信懲戒等方麵的作用,支持其開展行業(ye) 信用評價(jia) 工作,推進監管執法和行業(ye) 自律的良性互動。社會(hui) 共治還要求“鼓勵社會(hui) 監督”,積極推動第三方評估等民間信用評價(jia) 體(ti) 係的發展,充分發揮各類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公證機構、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等的監督作用。支持仲裁機構、調解組織等通過裁決(jue) 、調解等方式解決(jue) 市場主體(ti) 之間的爭(zheng) 議。支持探索開展社會(hui) 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務,形成消費者“用腳投票”的倒逼機製,創造條件鼓勵群眾(zhong) 積極舉(ju) 報違法經營行為(wei) ,充分利用新媒體(ti) 等手段及時收集社會(hui) 反映的問題。
其四,應當協同實現責任承擔。工商部門、審批部門等應在執法過程中,協同推進、落實違法主體(ti) 的責任承擔。對違法市場主體(ti) 加大行政處罰和信用約束力度,依法實施吊銷營業(ye) 執照、吊銷注銷撤銷許可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等懲戒措施。《意見》要求,在2016年底前,要建立健全跨部門聯動響應機製和失信懲戒機製,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ce) 新公司、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chan) 經營許可、從(cong) 業(ye) 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中,將信用信息作為(wei) 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yan) 重違法失信企業(ye) 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行賄犯罪檔案等失信主體(ti) 依法予以限製或禁入,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製。在“先照後證”的情況下,雖然發證行為(wei) 屬依申請的行政行為(wei) ,但基於(yu) 信息平台的聯通及工商部門的通告,發證機關(guan) 要適時進行“更加能動的監管”,避免純粹依申請啟動監管行動所導致的“坐等監管”、“不告不理”等惰怠現象。
以協同信息監管重塑“信用國家”
在傳(chuan) 統的部門主義(yi) 分工、辦公非電子化時期,企業(ye) 監管往往依托現場檢查進行,而且,各自為(wei) 政、難以協同行動。“三證合一”、“先照後證”等促使企業(ye) 商業(ye) 模式及監管模式都發生了巨大變化。
例如,因監管模式的改變,企業(ye) 商業(ye) 模式發生了根本變化。由於(yu) 政府的規製方式發生改變——不斷減少審批事項,從(cong) 前端管製轉向中端及後端管製,企業(ye) 信用的提升不再主要依托政府權力的運作實現,不再依托政府進行商業(ye) 判斷,而是依托自己掌握的信息,自主進行商業(ye) 判斷。由此,企業(ye) 商業(ye) 模式發生了巨大變化。未來政府規製的主要方式也將發生變革,轉向信息服務——通過建立高效的信息平台,收集、提供全麵、準確的各類信息。同時,這也意味著信息監管是塑造“信用國家”的核心環節。在現階段,尤其要打破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孤島”現象,建立高效的聯通聯動機製,以協同信息監管重塑信用國家。為(wei) 此,如同《意見》所言,要探索推進統一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模式,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配置執法力量。大幅減少市縣兩(liang) 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加強執法聯動,形成監管合力。2015年底前,已經建立綜合執法機構的地方,要充分發揮執法力量整合優(you) 勢,通過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和“信用國家”網站公示市場主體(ti) 登記注冊(ce)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實現聯合懲戒。
總之,通過“先照後證”倒逼監管創新,進而,以“協同監管”的形式,促進各部門信息共享、信息聯通及執法聯動,改革目前信息平台多元化、不統一、無效率的現狀,完善信息供給方式、協同監管執法力量及責任承擔,最終會(hui) 建立一個(ge) 更具信用力量的現代中國。(作者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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