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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為全黨劃紀律“底線” 哪些硬杠杠不可觸碰?

發稿時間:2015-10-22 00:00:00  

21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正式公布,1.7萬(wan) 餘(yu) 字的條例中,中共為(wei) 全黨(dang) 列出了百餘(yu) 條紀律“底線”。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zhong) 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6大類規定中,中共黨(dang) 員在工作生活中的“負麵清單”清晰列出。新條例中,不少內(nei) 容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這也可謂是十八大以來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實踐經驗的又一次製度化。

——“不收斂、不收手”要從(cong) 重、加重處分

【原文】新條例在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中,將“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列入應當從(cong) 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

【解讀】“不收斂、不收手”,這已是十八大後反腐新聞中的高頻詞匯。

今年2月,中紀委在通報官員違紀查處情況時首次用了“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的表述。查詢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紀律審查”欄目,省部級落馬官員在被開除黨(dang) 籍的通報中被提及“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的就有十餘(yu) 人。

相較於(yu) 舊版紀律處分條例,新修訂的條例中將“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列入從(cong) 重、加重處分的行列,亦可見中央對於(yu) 嚴(yan) 懲頂風違紀者的決(jue) 心。

——黨(dang) 員犯罪,即使免於(yu) 刑罰,仍將黨(dang) 紀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黨(dang) 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dang) 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wei) ,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dang) 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ti) 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規定,黨(dang) 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jue) 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解讀】黨(dang) 紀要嚴(yan) 於(yu) 國法,這是在這份條例的修訂之前,中央高層就不斷釋放出來的修訂思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喬(qiao) 新生在受訪時表示,將黨(dang) 紀與(yu) 法律進行區分對待,鮮明體(ti) 現了“紀在法前”以及“紀嚴(yan) 於(yu) 法”。“即使沒有違法,但可能會(hui) 違紀,這對黨(dang) 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條例規定,黨(dang) 員犯罪,即使情節輕微,檢察院不起訴,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罰決(jue) 定,但是依然要受到黨(dang) 紀的處分。

——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或開除黨(dang) 籍

【原文】新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shu) 籍、講座、論壇、報告會(hui) 、座談會(hui) 等方式,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dang) 的改革開放決(jue) 策,或者其他有嚴(yan) 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dang) 的集中統一的;(三)醜(chou) 化黨(dang) 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dang) 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dang) 史、軍(jun) 史的。

【解讀】今年初,由中紀委和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輯的《習(xi) 近平關(guan) 於(yu) 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zheng) 論述摘編》一書(shu) 中,首次披露了諸多習(xi) 近平關(guan) 於(yu) 反腐的論述。其中,習(xi) 近平就曾提到一些人無視黨(dang) 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搞自行其是、陽奉陰違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議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紀律處分條例的修訂中,妄議中央大政方針被寫(xie) 入,無疑也是更明確地嚴(yan) 明了黨(dang) 的政治紀律。

——團團夥(huo) 夥(huo) 、結黨(dang) 營私、拉幫結派被寫(xie) 入

【原文】新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黨(dang) 內(nei) 搞團團夥(huo) 夥(huo) 、結黨(dang) 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wei) 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yan) 重警告或者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解讀】從(cong) 塌方式腐敗到一係列腐敗串案、窩案,團團夥(huo) 夥(huo) 、拉幫結派、搞圈子文化,這些都是近年來腐敗案件查處時遇到的突出特點。有媒體(ti) 解讀,新版條例將十八大以來中央提出嚴(yan) 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要求和實踐成果轉化為(wei) 法規條文,增加了“拉幫結派”等“負麵清單”,有利於(yu) 解決(jue) 黨(dang) 員對組織忠誠這個(ge) 根本問題。

——五種情形對抗組織審查或被開除黨(dang) 籍

【原文】新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wei) 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ju) 、提供證據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員的;(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wei) 的。

【解讀】十八大以來的反腐案例中,紀檢部門在辦案中遇到的“對抗組織審查”案例也不鮮見。中央紀委監察部曾通報稱,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幹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wei) ”。據紀檢部門的通報,十八大以來,一些人甚至“與(yu) 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調查”。今次,將對抗組織審查的具體(ti) 情形列入紀律處分條例,無疑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領導對違紀行為(wei) 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將受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黨(dang) 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wei) 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解讀】今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期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shu) 記王岐山在參加代表團審議時曾提出“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不能無原則地一團和氣,要耳朵伸長、眼睛瞪大。”新條例規定,黨(dang) 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wei) 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將受相應處分。這無疑也更加鮮明要求,黨(dang) 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在黨(dang) 風廉政建設方麵要敢抓敢管。

——不如實報告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將被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一)違反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三)不如實填報個(ge) 人檔案資料的。

【解讀】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官員中,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如實報告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檔案造假隱瞞真實年齡的情況均有出現。有分析稱,新版條例針對上述問題作出處分規定,突出了“不如實報告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等新問題,強調了黨(dang) 員要忠誠於(yu) 組織,要向組織講真話、報實情的要求。

——縱容、默許親(qin) 屬腐敗將受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dang) 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解讀】十八大以來,無論是巡視反饋中的問題清單,還是高官查處後的違紀問題通報,領導幹部“身邊人腐敗”現象均突出顯現。有評論稱,本次新條例中加大篇幅對領導“身邊人”的腐敗問題進行了規定,再次明確利益輸送、以權謀私的具體(ti) 形式,現實針對性亦十分明顯。

——對待群眾(zhong) 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將被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zhong) 生產(chan) 、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guan) 規定能解決(jue) 而不及時解決(jue) ,造成不良影響的;(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zhong) 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dang) 群、幹群關(guan) 係的;(三)對待群眾(zhong) 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zhong) 利益的。

【解讀】十八大以來,除了“打虎”,強力查處群眾(zhong) 身邊的腐敗和“四風”現象被中央著重強調。有評論稱,此前的紀律處分條例中沒有“群眾(zhong) 紀律”這一提法,本次修訂後新增了“侵害群眾(zhong) 利益”“強迫命令”等黨(dang) 員在處理涉及群眾(zhong) 問題時的“負麵清單”,也是用意明顯。

——追求低級趣味、違背社會(hui) 公序良俗將受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生活奢靡、貪圖享樂(le) 、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背社會(hui) 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wei) ,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解讀】從(cong) 八項規定出台以來,反“四風”成為(wei) 與(yu) “打虎拍蠅”並重的治吏措施。這次修訂條例,把享樂(le) 、奢靡等“四風”問題納入黨(dang) 紀處分範圍,將“追求低級趣味”、“違背社會(hui) 公序良俗”納入監督黨(dang) 員的事項,這也彰顯了中央決(jue) 心正風肅紀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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