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不動產(chan) 登記暫行條例》頒布,於(yu) 明年3月1日起實施
物權穩定便民利民(kaiyun电子平台·聚焦)
《不動產(chan) 登記暫行條例》22日頒布,並將於(yu) 明年3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國物權製度建設中具有裏程碑意義(yi) 的重大事件。《條例》不僅(jin) 關(guan) 乎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還關(guan) 乎千家萬(wan) 戶的生產(chan) 生活。本報記者就社會(hui) 普遍關(guan) 心的問題采訪了國務院法製辦和國土資源部相關(guan) 負責人以及專(zhuan) 家學者。
更好地保障權利人合法財產(chan) 權,並方便企業(ye) 和居民
《條例》的頒布實施具有什麽(me) 重大意義(yi) ?國土資源部不動產(chan) 登記局局長王廣華認為(wei) ,《條例》以物權穩定和便民利民為(wei) 核心原則,全麵落實了國務院有關(guan) 不動產(chan) 登記機構、登記簿冊(ce) 、登記依據和信息平台“四統一”的精神,明確了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的基本內(nei) 容,重點規範登記行為(wei) ,強化政府責任,提高登記質量,增強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的嚴(yan) 肅性、權威性和公信力,是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的核心法律依據,是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製度建設的重大法製成果。
“《條例》的頒布實施,可以更好地保護不動產(chan) 權利人合法財產(chan) 權,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業(ye) 和群眾(zhong) ,尤其是對健全歸屬清晰、責權明確、保護嚴(yan) 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chan) 權製度具有重大意義(yi)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魏莉華說。
建立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製度,有哪些主要內(nei) 容呢?王廣華介紹,根據有關(guan) 要求和精神,主要遵循4條原則:一是整合職責。明確一個(ge) 部門負責登記,並對機構設置、簿冊(ce) 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與(yu) 保護提出統一要求。二是物權穩定。注重穩定連續、保護權利,明確已經發放的權屬證書(shu) 繼續有效。三是方便群眾(zhong) 。逐步實現一個(ge) 窗口對外,並簡化程序,減輕群眾(zhong) 負擔。四是嚴(yan) 格管理。重點規範登記行為(wei) ,強化政府責任,提高登記質量。
私人不動產(chan) 具有一定的隱私性,該怎樣處理登記信息共享與(yu) 保護的關(guan) 係?魏莉華表示,《條例》對處理登記信息共享與(yu) 保護的關(guan) 係有明確的考慮,主要是建立了統一的登記信息平台和查詢服務製度。首先,明確登記信息平台建設與(yu) 互通共享的責任主體(ti) 與(yu) 客體(ti) 範圍及要求。《條例》明確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建立統一的不動產(chan) 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各級登記機構的信息要納入統一基礎平台,實現信息實時共享;同時,規定國土資源、公安、民政等有關(guan) 部門要加強不動產(chan) 登記有關(guan) 信息互通共享。這既方便了群眾(zhong) 依法查詢不動產(chan) 登記資料,也便於(yu) 機構高效開展登記審核工作,最大限度保證登記內(nei) 容的真實性和市場交易安全。
其次,《條例》明確了登記資料查詢複製的主體(ti) 權限及保密責任主體(ti) 等要求。《條例》規定,權利人、利害關(guan) 係人享有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chan) 登記資料的權利,同時對查詢獲得的不動產(chan) 登記信息、資料的使用進行規範,規定了查詢人對查詢信息的保密義(yi) 務。
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製度的推行,不會(hui) 抑製房地產(chan) 業(ye) 發展
一些機構認為(wei) ,建立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製度將抑製房地產(chan) 行業(ye) 發展。有研究報告稱,《條例》的頒布實施,將增加存量房交易市場的供給,加大房地產(chan) 價(jia) 格下行壓力。是這樣的嗎?
據介紹,首先,《條例》對不動產(chan) 登記和不動產(chan) 的基本概念予以明確界定。《條例》規定,不動產(chan) 登記是指不動產(chan) 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chan) 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yu) 不動產(chan) 登記簿的行為(wei) 。不動產(chan) 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其次,《條例》明確了登記的不動產(chan) 權利範圍。充分體(ti) 現程序法為(wei) 主、兼顧實體(ti) 法的立法定位,以《物權法》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分類為(wei) 基礎,在繼承現行相關(guan) 法律規定的不動產(chan) 物權基礎上,進行歸類融合,以羅列的方式列舉(ju) 了集體(ti) 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和構築物所有權、森林和林木所有權等十大項、十餘(yu) 種權利類型,明確了不動產(chan) 登記的物權體(ti) 係,基本實現了全覆蓋,統一了登記範圍。再次,《條例》明確了不動產(chan) 登記的類型。將不動產(chan) 登記分為(wei) 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等8大類。這些規定,對於(yu) 確保不動產(chan) 登記的真實與(yu) 準確,維護不動產(chan) 登記簿的公示力與(yu) 公信力,保護廣大民事主體(ti) 的不動產(chan) 物權,具有重要意義(yi) 。
“長遠看,作為(wei) 物權的權證,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隻會(hui) 有利於(yu) 房地產(chan) 業(ye) 平穩健康發展,有利於(yu) 房地產(chan) 公平公正交易,有利於(yu) 房地產(chan) 市場機製的完善。一個(ge) 穩定且有收益的房地產(chan) 開發市場的形成,不會(hui) 導致房地產(chan) 投資的下滑。房地產(chan) 投資的波動,從(cong) 本質上來說,應該與(yu) 經濟景氣周期和消費需求相關(guan) 。”王廣華說。
有人認為(wei) ,建立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製度是為(wei) 房地產(chan) 征稅鋪墊,是這樣的嗎?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研究員孫憲忠認為(wei) ,目前,我國房地產(chan) 稅的征收還處在政策試點階段。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會(hui) 給包括稅收等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行政提供方便和條件。
官員財產(chan) 公示與(yu) 不動產(chan) 登記不在一個(ge) 體(ti) 係,“小產(chan) 權房”納入登記沒有依據
有不少人認為(wei) ,建立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製度有利於(yu) 反腐敗的推進。這種說法成立嗎?孫憲忠認為(wei) ,按照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chan) 登記簿應該具有公開性。這些觀點主要有二:一是要求不動產(chan) 登記的資料要向社會(hui) 所有的人公開,要允許人們(men) 自由地查詢他人的房產(chan) ;二是把不動產(chan) 登記和反腐敗立法相聯係,要求該條例能夠發揮監督官員房產(chan) 擁有情況的作用。這些觀點有內(nei) 在的聯係,在社會(hui) 上有一定的呼聲,必須予以闡明。
一些人包括媒體(ti) 炒作的“以人查房”和“以房查人”的話題,都是一種誤解。從(cong) 國際經驗看,陽光立法內(nei) 容很多,其中之一是要求官員公布其財產(chan) ,以方便社會(hui) 監督。這些立法是專(zhuan) 門針對官員的立法,屬於(yu) 官吏立法,和不動產(chan) 登記立法不在一個(ge) 體(ti) 係之內(nei) 。“不動產(chan) 登記立法屬於(yu) 財產(chan) 立法,不論官員還是民眾(zhong) ,其不動產(chan) 財產(chan) 都要納入登記,但是陽光立法隻能針對官員,不能針對一般民眾(zhong) 。法律可以要求官員公布其財產(chan) ,但是不能要求一般民眾(zhong) 也公布其財產(chan) 。”孫憲忠說。
對於(yu) 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製度沒有考慮小產(chan) 權房登記,魏莉華表示,由於(yu) 曆史的原因和地方管理的差異,各地都存在一定數量的小產(chan) 權房。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小產(chan) 權房其實是沒有產(chan) 權的房屋,但人們(men) 非要給它冠以美名“小產(chan) 權”,其實是表達了各種利益訴求。從(cong) 法律意義(yi) 上看,把“小產(chan) 權房”納入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製度,是沒有依據的。
《 人民日報 》( 2014年12月23日 02 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