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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立法 引領“新常態”

發稿時間:2014-12-11 00:00:00  

近日,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對中國經濟“新常態”進行了係統闡述,並明確指出,新常態將給中國帶來新的發展機遇。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經濟“新常態”的最新闡述,對於(yu) 我們(men) 正確認識我國經濟發展現狀和轉型前景,提供了清晰的戰略指引。

當前,我國正處於(yu) 增速換擋期、轉型陣痛期和改革攻堅期“三期疊加”的階段,麵臨(lin) 著消化產(chan) 能過剩任務繁重、內(nei) 生動力不足等困難。隨著“促改革、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方針的貫徹執行,有望實現經濟結構調整不斷深入,城鎮化發展有序推進,國民經濟運行狀態正在迎來一個(ge) 階段性改變——“新常態”。這就意味著國民經濟從(cong) 原來的高速擴張狀態轉變到一種新的相對穩定的中高速增長狀態。中國經濟在“新常態”下,將不再靠數量和規模與(yu) 發達國家競爭(zheng) ,而是保持中高速發展、邁向中高端水平,實現提質增效升級,在更高層次上參與(yu) 國際競爭(zheng) 。

改革越深入,越是倚重法治。立法作為(wei) 法治建設的首要環節,是實現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途徑和手段,通過立法來引領改革方向、推動改革進程、保障改革成果,讓全體(ti) 人民共享改革紅利、法治紅利。經濟立法既是調節社會(hui) 利益關(guan) 係的重要方式,也是凝聚社會(hui) 共識、分擔社會(hui) 風險的有效形式,因此對“新常態”具有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

新常態也伴隨著新矛盾新問題,一些潛在風險漸漸浮出水麵。能不能適應新常態,關(guan) 鍵在於(yu) 全麵深化改革的力度。全麵深化改革,就要激發市場蘊藏的活力。市場活力來自於(yu) 人,特別是來自於(yu) 企業(ye) 家,來自於(yu) 企業(ye) 家精神。激發市場活力,就是要把該放的權放到位,該營造的環境營造好,該製定的規則製定好,讓企業(ye) 家有用武之地。

我國經濟發展正步入新常態,轉型升級任務十分緊迫,增長麵臨(lin) 持續下行壓力,更加需要大力加強法治建設:

一是把該放的權放到位,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多次強調,政府“應該有所為(wei) 有所不為(wei) ,減少對微觀事務的管理”,“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幹預”,“凡是市場和企業(ye) 能決(jue) 定的都要交給市場和企業(ye) ”。

簡政放權是全麵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轉變政府職能的“當頭炮”。截至目前,國務院已先後取消和下放600多項行政審批事項。簡政放權的目的在於(yu) 通過放下那些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住的事,騰出更多精力,管住管好該管的事,激發市場活力和釋放發展潛力,而不是讓政府當“甩手掌櫃”,其要義(yi) 是放寬市場準入門檻,實施“負麵清單”製度是有效路徑。應當不失時機地推進投融資體(ti) 製改革,讓行政審批製這隻“有形之手”淡出經濟活動,實現真正意義(yi) 上的“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市場和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在經濟運行中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決(jue) 定》明確提出,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製度,在製定負麵清單的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ti) 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因此,實施“負麵清單”製度可以劃定政府權力邊界,增加行政透明度,促進政府管好用好“有形之手”,有利於(yu) 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接受社會(hui) 監督,深化行政體(ti) 製改革。目前,消除審批管理中的“灰色地帶”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已經啟動,國家層麵的“負麵清單”製度也呼之欲出,不過,隻有地方和部門層麵的“負麵清單”也及時跟進,市場和企業(ye) 活力才能被全麵激活。

二是把該營造的環境營造好,進一步完善市場監督製度。營商環境是一個(ge) 國家或地區軟實力的重要體(ti) 現。多年來,我國一直是吸引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隨著外資超國民待遇時代的終結,要維持對外資的吸引,而能否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成為(wei) 關(guan) 鍵。營商環境的改進有賴於(yu) 市場監管法治化,構建統一的法製化市場監管製度。

目前,我國多元化市場主體(ti) 業(ye) 已形成,市場競爭(zheng) 的格局也基本建立,應該發揮市場的主導力量,建立一套包括公司法、稅法、勞動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國有資產(chan) 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等法律在內(nei) 的完備市場經濟法律體(ti) 係,為(wei) 經濟新常態保駕護航。在中央層麵,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zheng) 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嚴(yan) 禁和懲處各類壟斷和地方保護的政策行為(wei) 。在地方層麵,加快政府職能部門的整合;有序推進監管行為(wei) 司法化。

三是把該製定的規則製定好,進一步完善宏觀調控製度。

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在立法、執法、司法和依法行政等各個(ge) 層麵作出戰略部署,對於(yu) 建設以法治為(wei) 內(nei) 核的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將起到關(guan) 鍵作用。《決(jue) 定》指出,“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必須以保護產(chan) 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zheng) 、有效監管為(wei) 基本導向,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法律製度。完善激勵創新的產(chan) 權製度、知識產(chan) 權保護製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ti) 製機製。加強市場法律製度建設,編纂民法典,製定和完善發展規劃、投資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礦產(chan) 資源、農(nong) 業(ye) 、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麵法律法規,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市場監管,反對壟斷,促進合理競爭(zheng) ,維護公平競爭(zheng) 的市場秩序。”可以預料,未來經濟立法的重點將在產(chan) 權保護、市場主體(ti) 立法、競爭(zheng) 秩序、激勵創新、懲戒失信等方麵,無疑將對維護公平競爭(zheng) 環境、增強經濟內(nei) 生動力、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產(chan) 生深遠的戰略意義(y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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