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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也就是俗稱的“民告官”。1989年,行政訴訟法製定出台,並於(yu)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多年來,麵對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問題,人們(men) 反映強烈。
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一次會(hui) 議高票表決(jue) 通過了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jue) 定。這是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後,國家立法機關(guan) 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訴訟法實施24年來作出的首次修改,標誌著“民告官”正式邁入2.0時代。
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如何破解“三難”?對於(yu) 作為(wei) 起訴方的老百姓、審理者的法官、被訴方的行政機關(guan) 及其責任人來說,新法將給他們(men) 帶來哪些變化?
百姓:順利打開“立案”大門
長期以來,行政訴訟飽受詬病的一個(ge) 重要方麵就是“立案難”。最高法院的數據顯示,近年來全國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僅(jin) 有十幾萬(wan) 件,而去年一年全國法院受理的案件總和超過千萬(wan) 件。
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李金平告訴記者,在他的經曆中,一些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總有“辦法”把行政案件拒之門外。比如,有的法院接到起訴書(shu) ,既不登記也不給收據,隻是說“回去等通知”。這一等,可能是幾天,也可能是幾個(ge) 星期,甚至幾個(ge) 月。
“好不容易等到通知了,有的法院會(hui) 說材料不全,給打回來。等我們(men) 補好法院需要的材料,法院可能又會(hui) 說還缺別的什麽(me) 材料,又給打回來。”李金平說。
職業(ye) 律師立案尚且如此困難,普通老百姓打行政官司的艱辛可想而知。
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從(cong) 多個(ge) 製度設計層麵,為(wei) 老百姓打開“立案”大門,暢通“立案”渠道。
新法首先擴大了受案範圍,將對征收、征用及其補償(chang) 決(jue) 定不服的,行政機關(guan)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製競爭(zheng) 的,違法集資、攤派費用的,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hui) 保險待遇的行政行為(wei) 納入了受案範圍。
“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不再僅(jin) 限於(yu) 人身權和財產(chan) 權,是這部法在製度建設上的一個(ge) 進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認為(wei) ,進一步明確列舉(ju) 可訴行政行為(wei) 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不予受理。尤其是將拆遷、社會(hui) 保障等老百姓最迫切期待解決(jue) 的爭(zheng) 議納入可訴範圍,具有重要意義(yi) 。
受案範圍擴大了,但法院礙於(yu) 行政機關(guan) 的壓力不立案怎麽(me) 辦?新法對此明確規定:行政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王振宇認為(wei) ,把這個(ge) 要求寫(xie) 進總則體(ti) 現了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保障。這是四中全會(hui) 精神在行政訴訟法修改中的一個(ge) 重要體(ti) 現和具體(ti) 化。
那麽(me) ,到了立案的最後一個(ge) 實施環節——遞交訴狀,還會(hui) 不會(hui) 受阻?對此,新法除規定書(shu) 寫(xie) 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口頭起訴外,還明確: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不能當場判定的,應接收起訴狀,出具書(shu) 麵憑證,七日內(nei) 決(jue) 定是否立案。
新法同時規定,對於(yu) 不接受起訴狀、接受起訴狀後不出具書(shu) 麵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nei) 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投訴,上級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相關(guan) 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王振宇認為(wei) ,新法的這些具體(ti) 規定,將進一步規範法院的立案工作,切實保障公民能依法立上案,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官:審理不再躲躲閃閃
“審理難”,是行政訴訟的三大難之一。
老百姓順利立上案後,最盼望的就是法官能做出公正判決(jue) 。“很多案件法院雖然受理了,但往往是程序空轉,案件久拖不決(jue) ,根本解決(jue) 不了實際爭(zheng) 議。”李金平說。
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在立法目的中明確提出要解決(jue) 行政爭(zheng) 議。“行政訴訟本來有三大功能:監督行政機關(guan) 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和解決(jue) 行政爭(zheng) 議,即監督、救濟、解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薑明安指出,過去僅(jin) 注重行政訴訟的監督和救濟功能,而忽視了它的解紛功能。
“把‘解決(jue) 爭(zheng) 議’納入行政訴訟目的是對行政訴訟性質、功能正確認識的結果,為(wei) 擴大行政訴訟調解的適用範圍提供了立法目的依據。”薑明安說。
為(wei) 了更好地解決(jue) 爭(zheng) 議,新法增加了調解製度。“原來行政訴訟不能調解,現在這個(ge) 原則雖然還堅持,但規定有關(guan) 行政賠償(chang) 、補償(chang) 等例外情形可以調解,這對於(yu) 解決(jue) 爭(zheng) 議將起到重要作用。”薑明安說。
行政案件主要的管轄體(ti) 製是屬地管轄,由於(yu) 地方法院的人、財、物都受製於(yu) 地方政府,“民告官”也就成了燙手的山芋,導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法院受到的外來幹擾太多、製約太多。”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指出。
為(wei) 了減少地方政府對行政審判的幹預,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引入了集中管轄和提級管轄兩(liang) 種方式。一是規定高級法院可以確定若幹基層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一審行政案件;二是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法院管轄。中級法院也可以跨行政區域管轄一審行政案件。
“這是解決(jue) 司法公正,防止地方對司法進行幹預的重要製度,也符合四中全會(hui) 的精神。”王振宇表示,“今後有了這些製度的保證,大家應該有信心,法院能夠排除外來幹擾,獨立、公正地審判好行政案件。”
官員:出庭應訴履行判決(jue) 是法定義(yi) 務
“告官不見官”是行政訴訟實踐中麵臨(lin) 的一個(ge) 尷尬,這也讓辦案法官頗感無奈。“來出庭的都是作為(wei) 行政機關(guan) 代理人的律師,他們(men) 既不了解具體(ti) 工作,又什麽(me) 都做不了主,老是要回去商量,反複開庭,浪費司法資源,也讓起訴的老百姓怨聲載道。”王振宇說。
對於(yu) 這個(ge) 突出問題,新法明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guan) 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將拒不到庭的情況予以公告,並可以向監察機關(guan) 或被告上級機關(guan) 提出依法給予其處分的司法建議。
“修改後的法律把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這也是特別強調,老百姓‘告官要見官’。”王敬波說,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一方麵可以緩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麵也有利於(yu) 案件的解決(jue) 。
針對行政複議中維持率較高的情況,為(wei) 了讓複議機關(guan) 履行職責,新法明確規定: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guan) 決(jue) 定維持原行政行為(wei) 的,作出原行政行為(wei) 的行政機關(guan) 和複議機關(guan) 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guan) 改變原行政行為(wei) 的,複議機關(guan) 是被告。
“實踐中複議機關(guan) 為(wei) 了不當被告,維持原行政行為(wei) 的現象比較普遍,導致行政複議製度未能很好發揮作用。這一修改有利於(yu) 加強、促進複議機關(guan) 履行法律職責、幹預糾錯,對該撤銷的應該撤銷,該變更的應該變更。同時有利於(yu) 改變長期以來行政複議因許多地方和部門複議機關(guan) 做‘維持會(hui) ’而導致複議公信力嚴(yan) 重下降的現實困境。”薑明安說。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了,法院也判了,但行政機關(guan) 就是不執行法院判決(jue) ,行政訴訟走到最後一步又被卡住了,怎麽(me) 辦?
針對“執行難”問題,即行政機關(guan) 拒絕履行判決(jue) 、裁定、調解書(shu) 的,新法增加三項規定:一是對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按日罰款;二是將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三是社會(hui) 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guan)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雖然‘拘留’會(hui) 慎重使用,但直接按日罰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在媒體(ti) 上進行公示,還是非常有力度的。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礙於(yu) 麵子和社會(hui) 輿論壓力,肯定會(hui) 積極履行的。”薑明安說。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十大亮點
◆ 擴大受案範圍
增加可提起訴訟的情形:對征收、征用及其補償(chang) 決(jue) 定不服的,行政機關(guan)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製競爭(zheng) 的等。
◆ 行政機關(guan) 不得幹預、阻礙法院立案
行政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 應當登記立案
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不能當場判定的,應接收起訴狀,出具書(shu) 麵憑證,七日內(nei) 決(jue) 定是否立案。
◆ 起訴期限延長到六個(ge) 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wei) 之日起六個(ge) 月內(nei) 提出。涉及不動產(chan) 的可延長至二十年。
◆ 增加調解製度
行政賠償(chang) 、補償(chang) 以及行政機關(guan) 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
◆ 完善審判監督
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審理、執行等問題要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yu) 行政訴訟合同的監督,檢察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guan) 規定。
◆ 行政首長應當出庭應訴
被訴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guan) 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 可跨區域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 複議機關(guan) 是共同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guan) 決(jue) 定維持原行政行為(wei) 的,作出原行政行為(wei) 的行政機關(guan) 和複議機關(guan) 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guan) 改變原行政行為(wei) 的,複議機關(guan) 是被告。
◆ 可拘留拒不執行的行政機關(guan) 直接責任人
行政機關(guan) 拒絕履行判決(jue) 、裁定、調解書(shu) 的,增加規定“社會(hui) 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guan)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本報記者 殷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