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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下放,誰來監督?

發稿時間:2014-09-25 00:00:00  

“如果說《憲法》是其他法律的母法,《立法法》就是‘助產(chan) 法’,是一個(ge) ‘助產(chan) 士’,它幫助母親(qin) 生出很多健康活潑的孩子。”9月17日,在中國法學會(hui) 組織召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立法研討會(hui) 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立法學研究會(hui) 常務副秘書(shu) 長馮(feng) 玉軍(jun) 形象地說。

為(wei) 了適應立法工作遇到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不久前,這位“助產(chan) 士”迎來“手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次會(hui) 議初次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這也是該法自2000年頒布施行14年來的首次修正。

修改有哪些重點和難點?回應了哪些質疑?還存在哪些不足?研討會(hui) 上,十餘(yu) 位立法學、憲法學、行政法學、法理學等領域的專(zhuan) 家學者提出看法和建議。

紅頭文件要不要納入《立法法》調控?

對地方立法權的“放”,是此次《立法法》大修的亮點之一。草案擬將原來49個(ge) “較大的市”獨享的地方立法權,下放給全部282個(ge) “設區的市”。但不少專(zhuan) 家認為(wei) ,這一亮點還不夠。

“這次擴容,很多人都歡呼雀躍。”馮(feng) 玉軍(jun) 說,但地方立法權的標準不盡合理。“比如廣東(dong) 的中山市和東(dong) 莞市,它們(men) 不是設區的市,但GDP在全國都是數得上的。而按照這個(ge) 立法修正案,卻沒有立法權。”馮(feng) 玉軍(jun) 說,相反,一些設區的市,GDP很低,卻有立法權。馮(feng) 玉軍(jun) 認為(wei) ,這“說不過去”。

馮(feng) 玉軍(jun) 還提到,像北京的海澱區、朝陽區這樣的“大區”,人口數量不次於(yu) 其他設區的市,也不次於(yu) 一些較大的市,給不給它立法權,也應該被考慮。

“增加地方立法權的標準是什麽(me) ?是根據這個(ge) 地方的人口規模,還是按照經濟總量?”中共中央黨(dang) 校政法部教授、立法學研究會(hui) 常務理事封麗(li) 霞也表示,到底怎樣來進行設計,此前一直沒有達成比較好的共識。

“現在把立法權擴大到了設區的市,我覺得力度還不太大。”封麗(li) 霞說,雖然一些地方沒有立法權,但會(hui) 有很多紅頭文件。她認為(wei) ,應該把紅頭文件也納入到《立法法》調控的範圍內(nei) 。

“縣級政府靠什麽(me) 來管理?基本上是靠紅頭文件。”立法學研究會(hui) 常務秘書(shu) 長劉一傑也指出了這個(ge) 問題。“縣級政府是和老百姓接觸最多的,縣官是最難當的,他有很多事情直接和老百姓接觸,但是他卻沒有立法權。”

馮(feng) 玉軍(jun) 認為(wei) ,在實踐中,縣級政權起的作用非常重大,“對老百姓來講就是天。”因此,他提出,地方立法權的“放”,甚至可以擴大到縣。

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立法學研究會(hui) 常務理事舒國瀅則擔心,擴權,可能會(hui) 給法律的統一性帶來衝(chong) 擊。“我們(men) 國家現在多頭立法、多部門立法的問題還沒解決(jue) 好,一旦把權力下放,會(hui) 帶來什麽(me) 問題,需要做好評估。”

此外,舒國瀅還提出另一個(ge) 擔心:擴權,會(hui) 不會(hui) 形成地方法律保護主義(yi) ?

“地方可能會(hui) 通過立法的方式,擴充自己的利益,保護自己的特有權利,這個(ge) 也要思考清楚。”舒國瀅說,放到什麽(me) 層次,是個(ge) 大問題,絕不是簡單的放。

問題法律誰有權提起撤銷?

那麽(me) ,是否有辦法防止地方法律保護主義(yi) 的形成?不少專(zhuan) 家提出,可以通過加強立法監督的途徑來解決(jue) 。

“如果立法監督不完善的話,依法立法,防止立法的本位主義(yi) ,防止地方保護主義(yi) ,防止立法衝(chong) 突,在很大程度上隻是比較美好的想象。”封麗(li) 霞說。

令封麗(li) 霞感到遺憾的是,此次修改中,雖然有強化備案審查相關(guan) 的闡述,但還是沒有專(zhuan) 門的立法監督機構,對立法進行比較專(zhuan) 業(ye) 的、全方位的製約。

此外,她認為(wei) ,立法的民主參與(yu) 、公開,也可以做得更實一些。

雖然修正案中對立法聽證做了比較細致的描述,但封麗(li) 霞認為(wei) ,還應該進行製度化的設計。另外,她認為(wei) ,立法提案權的主體(ti) 也可以適當擴大範圍。“比如一定數量的普通公民,如10萬(wan) 、20萬(wan) 的公民,共同提出一個(ge) 議案,是不是就可以有提案的權利?”

中國法學會(hui) 研究部副主任彭伶則提出,如何撤銷一些不合適的立法,也要有更細致的規定。“很多地方規章,都是在具體(ti) 案件中發現有問題。誰有權來提起撤銷?公民個(ge) 人可不可以?這些都需要解釋清楚。”

彭伶認為(wei) ,立法的撤銷還應該設定時間限。“如果沒有期限,也許等到撤銷的時候,這個(ge) 案子已經結束了,公民個(ge) 人的權益也已經受到了損害。”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立法學研究會(hui) 常務理事王軼提出,為(wei) 了督促人大常委會(hui) 的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積極行使職權,他們(men) 在常委會(hui) 討論法律製定修改時的發言,包括人大代表討論的發言,都應該公布。“隻要沒有涉及到國家機密、個(ge) 人隱私,都應該公布,供大家查閱,或者在相關(guan) 的媒體(ti) 上予以報道。”王軼認為(wei) ,這也有利於(yu) 督促常委和人大代表,在涉及到國計民生的重要法律製定時,踴躍地表達自己的意見和主張。

行政立法權和人大立法權應明確界定

除地方立法權擴容外,嚴(yan) 格控製授權立法,也被視作是此次立法法草案的另一亮點。但研討會(hui) 上,不少專(zhuan) 家認為(wei) ,權限劃分的問題還有待進一步解決(jue) 。

“《立法法》也被稱為(wei) ‘小憲法’,最關(guan) 鍵的問題是要完成立法體(ti) 製的構建,而立法體(ti) 製的核心問題,就是立法權限的劃分。”封麗(li) 霞說,由於(yu) 立法權限的劃分不是很清晰,導致很多立法的混亂(luan) 。而此次修改中,人大和行政機關(guan) 的權限仍然沒有劃分清楚。

“行政立法權的膨脹和人大立法權的弱化,是大家有目共睹的現象。”封麗(li) 霞認為(wei) ,要充分發揮人大民主立法,並明確界定國家權力機關(guan) 和行政機關(guan) 的立法權限。

“《立法法》修改要解決(jue) 哪些重點問題?是立法的質量問題,還是立法權限不清的問題?是程序不細的問題,還是技術不高的問題?或者是監督、撤銷等等這些不可操作的問題?”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所長、立法學研究會(hui) 副會(hui) 長李林認為(wei) ,修改必須先明確指導思想,才能防止出現沒有輕重緩急、主次之分的局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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