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kaiyun电子平台

文章

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製度改革方案

發稿時間:2014-07-17 00:00:00  

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精神以及《黨(dang) 政機關(guan)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推進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公務用車製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務用車製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據《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公務用車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製定本方案。

一、目標和原則

(一)總體(ti) 目標

圍繞建設節約型、廉潔型機關(guan) 的要求,堅持社會(hui) 化、市場化方向,轉變傳(chuan) 統的公務用車運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實現公務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車輛管理規範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為(wei) 全國公務用車製度改革作出示範。

(二)基本原則

1.堅持製度創新、保障公務出行。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hui) 化提供並適度補貼交通費用,從(cong) 嚴(yan) 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

2.堅持統籌兼顧、注重政策配套。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正確處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麵利益關(guan) 係,科學製定改革方案和相關(guan) 配套政策,增強可行性和協調性,確保新舊機製有效轉換。

3.堅持統一部署、分類分步推進。率先推進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及其所屬參公事業(ye) 單位公務用車製度改革,駐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單位公務用車製度改革按照屬地化原則推進,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所屬非參公事業(ye) 單位、中央企業(ye) 和中央金融企業(ye) 參照本方案製定相關(guan) 改革政策,堅持先易後難,分類分步穩妥推進改革。

二、主要任務

(一)參改範圍

1.機構範圍:中央紀委機關(guan) 和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guan) ,國務院各部門,全國政協機關(gua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ti) 、群眾(zhong) 團體(ti) ,各民主黨(dang) 派中央、全國工商聯,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所屬參公事業(ye) 單位。

2.人員範圍:在編在崗的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

3.車輛範圍: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zhuan) 業(ye) 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二)改革方式

1.對參改的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自行選擇公務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城區)內(nei) 公務出行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2.按照節約成本、保證公務、便於(yu) 操作、簡化檔次的要求,合理確定各職級工作人員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具體(ti) 為(wei) :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從(cong) 公務交通補貼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wei) 單位統籌部分,集中用於(yu) 解決(jue) 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等問題,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補貼總額的10%。統籌資金使用要公開透明,具體(ti) 管理辦法由各單位自行製定。

3.公務交通補貼屬於(yu) 改革性補貼,列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按月發放,用於(yu) 保障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適時適度調整公務交通補貼標準。

4.執法執勤部門統一參加公務用車製度改革,按規定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要嚴(yan) 格配備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執法執勤部門的其他一般公務用車一律納入改革範圍。

5.對未參改單位和人員,不得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三)車輛處置

1.對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一規範處置。

2.對取消的公務用車,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資產(chan) 評估,以評估價(jia) 作為(wei) 處置基準價(jia) ,采取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公開處置,處置結果向社會(hui) 公開。

3.處置公務用車所得收入,扣除有關(guan) 稅費後全部上繳中央國庫。

4.取消車輛處置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chan) 流失。

(四)司勤人員安置

1.根據保留公務用車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按照公開、平等、競爭(zheng) 、擇優(you) 的原則,在現有在冊(ce) 正式司勤人員中,采用競聘上崗、綜合擇優(you) 等方式確定上崗人員。

2.對其他司勤人員,按照以人為(wei) 本、積極穩妥、因地製宜的原則,堅持內(nei) 部消化為(wei) 主,通過內(nei) 部轉崗、開辟新的就業(ye) 崗位、提前離崗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不得將其簡單推向社會(hui) 。

3.做好相關(guan) 人員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工作,妥善處理該類用工形式司勤人員與(yu) 單位的勞動關(guan) 係,維護好相關(guan) 人員合法權益。

4.人員安置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統籌協調,所需支出由財政安排專(zhuan) 項經費予以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保留公務用車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各部門各單位根據編製總量和工作性質可保留5輛以內(nei) 的機要通信、應急公務用車,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實行編製管理,編製數量和配備標準要根據各部門各單位實際工作情況科學確定,優(you) 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yan) 格限製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guan) 內(nei) 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guan) 所屬事業(ye) 單位一律不得配備。財政部要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按規定對執法執勤用車進行核定和規範。除涉及國家安全、偵(zhen) 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國管局會(hui) 同中直管理局負責修訂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公務用車規範化管理。進一步精簡公務用車管理機構。

(二)嚴(yan) 格財務管理。財政部要嚴(yan) 格交通費用預算管理。各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按照在編在崗公務員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額,嚴(yan) 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人員範圍、提高補貼標準。

(三)加強公務用車紀律檢查和審計。嚴(yan) 肅公務用車紀律,各部門各單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製、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ge) 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ge) 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交通補貼名義(yi) 變相發放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紀檢監察機關(guan) 負責對公務用車製度改革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和查處違紀違法行為(wei) 。審計部門要對公務用車改革情況進行監督,並將改革後公務用車配備和運行維護費用、交通補貼發放、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zhuan) 項審計監督。

(四)切實保障公務出行。北京市要采取切實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務體(ti) 係,完善出租車市場化運營管理方式,增加社會(hui) 化交通供給。及時解決(jue) 公務出行遇到的問題,保障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普通公務出行。

四、加強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中央公務用車製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公務用車製度改革工作。各部門各單位要成立公務用車製度改革工作組,負責製定本部門本單位實施方案,報中央公務用車製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後組織實施。已先行改革的單位要按照本方案規範執行。

(二)明確責任。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本單位公務用車製度改革工作負全麵領導責任,要認真研究部署,明確任務分工和責任,確定相關(guan) 責任人員,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三)分步實施。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力爭(zheng) 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駐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單位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務用車製度改革領導小組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製定,與(yu) 开云kaiyun官方同步推進。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所屬非參公事業(ye) 單位、中央企業(ye) 和中央金融企業(ye) 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務用車製度改革領導小組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製定,力爭(zheng) 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

(四)加強輿論引導。切實做好公務用車製度改革的新聞宣傳(chuan) 和輿論引導工作,廣泛宣傳(chuan) 相關(guan) 政策規定、典型經驗和成效,及時回應社會(hui) 關(guan) 切,使廣大公務人員和人民群眾(zhong) 了解、支持改革,努力為(wei) 改革營造良好社會(hui) 氛圍。

(據新華社北京7月16日電)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