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北京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推進統一社會信用
發稿時間:2013-12-19 00:00:00
組織機構代碼基礎知識
建立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社會(hui) 團體(ti) 統一代碼標識製度,是國家發揮監督管理體(ti) 係整體(ti) 效能、強化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1989年,國家建立了組織機構代碼製度;1999年,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2009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了規章《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2013年9月24日,北京市政府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組織機構代碼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製規則》(GB11714-1997),編製並賦予每一個(ge) 組織機構在全國範圍內(nei) 唯一的、始終不變的識別標識碼,由9位數字構成。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對組織機構賦碼時,頒發組織機構代碼證書(shu) ,並采集組織機構相關(guan) 基礎信息,形成組織機構代碼信息數據庫。
組織機構代碼的主要特征:
唯一性:在全國範圍內(nei) ,每一個(ge) 組織機構隻擁有一個(ge) 組織機構代碼,每一個(ge) 組織機構代碼也隻允許被賦予一個(ge) 組織機構。
終身不變性:組織機構代碼一經頒發給某一個(ge) 組織機構,就伴隨這個(ge) 組織機構從(cong) 產(chan) 生到消亡的全過程,隻要這個(ge) 組織機構合法的存在一天,該組織機構代碼就要存在一天,永不變更。
準確性:組織機構代碼能夠準確地標識單位並能與(yu) 組織機構代碼數據庫中的單位基礎信息進行準確關(guan) 聯。
完整性:組織機構代碼覆蓋麵廣泛,包含了我國所有的依法成立的機關(guan)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和其他各種類型的組織。
統一性:組織機構代碼在編製上執行統一的國家標準,在管理上由質監部門統一管理。
組織機構代碼的主要功能:
組織機構代碼是我國公共治理和社會(hui) 治理基礎製度,是組織機構實名製身份識別標識,是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的基石,是信息交換和信息資源共享的橋梁和紐帶。
第二部分
北京市組織機構代碼主要工作
一是積極推進法製建設。1999年北京市政府頒布第28號政府令《北京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2013年9月24日北京市政府常務會(hui) 議對《北京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為(wei) 組織機構代碼工作奠定了堅實的法製基礎。
二是不斷擴大賦碼範圍。隨著市場經濟快速發展,新型社會(hui) 活動主體(ti) 不斷湧現,為(wei) 滿足新型主體(ti) 開展經濟活動和政府社會(hui) 治理需要,北京市質監局不斷拓寬組織機構代碼覆蓋範圍。目前,覆蓋範圍已從(cong) 最初的企業(ye) 、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和社會(hui) 團體(ti) ,逐步擴展至民辦非企業(ye) 、基金會(hui) 、工會(hui) 、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宗教活動場所、外地駐京機構、農(nong) 村經濟合作組織、社區業(ye) 主大會(hui) 等各類組織,覆蓋單位超過210萬(wan) 家。
三是穩步建立工作體(ti) 係。成立了市、區兩(liang) 級18個(ge) 專(zhuan) 門的組織機構代碼管理機構,負責全市代碼工作的組織協調和賦碼頒證,實現組織機構代碼全市統一管理,確保組織機構代碼賦碼統一性和準確性。目前,市、區兩(liang) 級代碼管理機構年均賦碼11萬(wan) 個(ge) ,受理各項申請30萬(wan) 件。
四是有效構建信息係統。建立全市聯網、統一賦碼的集中式數據庫管理係統,實現從(cong) 人工劃分碼段向由計算機自動分配代碼的轉變,有效杜絕重、錯碼的產(chan) 生。在全市推行代碼紙質檔案電子化工作,建立了電子檔案數據庫,提高了查詢和追溯單位基礎信息的便捷性與(yu) 準確性。代碼數據庫和電子檔案數據庫總量已超過400萬(wan) ,成為(wei) 北京市覆蓋單位最全的數據庫。
五是嚴(yan) 格數據質量審核。通過采用校驗位算法、建立三級審核機製、建立應用信息反饋機製,以及與(yu) 工商、編辦、民政、稅務等部門聯網比對數據等一係列技術和手段,不斷提高數據準確性,保障數據質量。
六是不斷擴大代碼應用。為(wei) 充分發揮組織機構代碼在首都社會(hui) 治理中作用,近年來北京市質監局加強代碼課題研究,加大社會(hui) 麵宣傳(chuan) ,創新工作模式,不斷拓展組織機構代碼應用廣度和深度。目前,組織機構代碼已被廣泛應用於(yu) 北京市公安、銀行、稅務、海關(guan) 、社保、交通、外貿、統計、財政、物價(jia) 、公積金、教育、藥監、環保、國有資產(chan) 管理等46個(ge) 部門68個(ge) 工作領域,組織機構代碼的重要作用得到社會(hui) 和各部門的廣泛認同。
通過20多年的積極推進,組織機構代碼工作在首都經濟社會(hui) 發展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主要取得了五個(ge) 方麵的成效:
一、促進了首都社會(hui) 管理創新
多年來,組織機構代碼通過發揮其統一標識作用,為(wei) 開展社會(hui) 精細化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在社會(hui) 各領域中得到了廣泛應用,取得明顯成效。近幾年,新型組織形式不斷湧現,市質監局根據社會(hui) 治理與(yu) 應用需求,積極探索拓展代碼工作領域,將業(ye) 主大會(hui) 等新型組織納入代碼管理範圍。
二、加快了首都信用體(ti) 係建設
組織機構代碼是構建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的重要基礎,國辦發〔2007〕17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的若幹意見》明確提出:“要逐步建設和完善以組織機構代碼和身份證號碼等為(wei) 基礎的實名製信息共享平台體(ti) 係”。
在金融業(ye) 統一征信平台的建設中,組織機構代碼成為(wei) 征信平台中企業(ye) 信用信息標識索引數據項。2011年1月,北京市質監局與(yu)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ye) 管理部簽署的信息共享合作協議確立了代碼在征信平台中的基礎地位。
北京市質監局積極與(yu) 北京市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牽頭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密切合作,在信用體(ti) 係建設統一規劃、統一編碼、統一應用、統一管理的“四統一”頂層設計中突出組織機構代碼基礎地位,並積極開展組織機構代碼在信用體(ti) 係建設中的探索,推進組織機構代碼在質量信用檔案、企業(ye) 信用係統、金融業(ye) 征信係統中的應用,有效促進了首都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
三、推動了首都服務型政府建設
在銀行賬戶管理和貸款申請、社會(hui) 保障和醫療保險係統、稅收管理、藥品監督管理、進出口管理及各項統計普查中,組織機構代碼在各部門對監管服務對象的身份識別和信息共享方麵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時,利用組織機構代碼承載的單位基礎信息,通過與(yu) 相關(guan) 政府部門開展業(ye) 務協同和信息共享,大大減少了對單位信息的重複采集,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減輕了組織機構負擔。
四、提升了首都交通管理水平
在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工作中,組織機構代碼作為(wei) 申請小客車指標單位的唯一標識和單位申請小客車指標的必要條件,成為(wei) 控製單位購車數量的關(guan) 鍵要素。此外,組織機構代碼在本市機動車登記、年檢、報廢管理、黃標車治理,以及奧運期間製定車輛管理政策中起到了重要支撐作用,有效促進了首都城市交通管理水平的提升。
五、夯實了首都信息技術基礎
代碼數據庫擁有的海量級數據和強大的統計檢索功能,在社會(hui) 治理中具有重要價(jia) 值。基於(yu) 組織機構代碼構建的法人基礎信息數據庫是本市信息化建設四大基礎數據庫之一,整合了工商、編辦、民政等法人主體(ti) 資質審批部門信息資源,以組織機構代碼為(wei) 標識和唯一索引,目前共收集各類法人基礎信息90餘(yu) 萬(wan) 條,已在本市各級政府部門廣泛應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對本市各類政務信息資源進行統一管理,組織機構代碼為(wei) 該平台單位身份標識,在身份認證管理、信息共享交換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支撐作用;網上審批市級平台是本市政府部門開展電子政務的重要工作平台,組織機構代碼為(wei) 該平台的單位網上申報主體(ti) 標識;西城區行政服務大廳通過共享組織機構代碼信息,有效整合了政務大廳內(nei) 各部門的信息資源,實現了信息資源在大廳內(nei) 的共享交換,為(wei) 部門間協同辦公創造了便利條件。北京市政務大廳也在與(yu) 北京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共同研究大廳內(nei) 應用代碼協同辦公實施方案。
第三部分
《北京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修訂背景
《北京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實施14年來,本市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管理和應用工作得到了長足發展,新的形勢和要求迫切需要進一步的法律支撐,來促進組織機構身份認證、實名製建設和政府部門之間信息互聯互通。為(wei) 此,亟需修訂《北京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一、 組織機構身份管理和實名製建設的需要
我國信用體(ti) 係建設的前提是準確無誤地確定市場主體(ti) 身份,即實名製。組織機構代碼賦碼對象涵蓋範圍最廣泛,因此,采用組織機構代碼作為(wei) 組織機構身份標識,有利於(yu) 實名製建設。比如:稅務部門將組織機構代碼與(yu) 稅務登記號碼兩(liang) 碼合一,通過共享、驗證組織機構代碼信息有效防範了漏征漏管,擴大了稅源。金融部門在基本賬戶管理中通過采集和驗證組織機構代碼,杜絕了多頭開戶,有效防範了金融風險。另外,在本市的進出口企業(ye) 管理、社會(hui) 保險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人事管理、藥店監督管理和防偽(wei) 公章的使用管理等事項中也使用組織機構代碼進行機構身份的實名製管理。
在更廣闊領域內(nei) 應用組織機構代碼標定組織機構身份還需要通過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
二、擴大和深化組織機構代碼應用的需要
從(cong) 本市多年的實踐情況來看,雖然代碼編碼管理體(ti) 係已基本建成,但代碼在本市的實際應用的廣度、深度和效果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主要原因,一是賦碼範圍沒有完全覆蓋各類組織機構,影響應用的效果,創新社會(hui) 管理要求將所有新型社會(hui) 組織納入管理,組織機構代碼賦碼範圍必須涵蓋這些新型組織,實現組織機構賦碼範圍全覆蓋,以實現對組織機構科學管理。二是代碼賦碼過程中采集的組織機構基礎信息不全麵、不準確、動態更新不及時導致數據質量下滑,影響了代碼應用部門應用的效果。三是盡管組織機構代碼具有鮮明的特點和獨特的優(you) 勢,但是原有辦法並沒有明確應用部門應用代碼的義(yi) 務,沒有有效建立代碼應用機製,各部門應用代碼時缺乏法律、政策依據,更多的是基於(yu) 自願,代碼無法在社會(hui) 順暢使用,代碼應用的廣度和深度遠遠不夠。
三、鏈接整合政府部門有關(guan) 組織機構的信息,建設組織機構信息互聯互通的共享平台的需要
在政府信息化建設中,組織機構代碼是組織機構的基本身份識別碼,與(yu) 其他政府部門的登記編碼在信息化係統中共同發揮作用。目前的狀況是,由於(yu) 曆史原因,本市多數政府部門都是采用自己的編碼方式來標定組織機構,不同的部門由於(yu) 編碼不統一,造成各自采集的信息無法互聯互通。因此,政府部門無法掌握所有組織機構的全方位信息,勢必影響決(jue) 策的科學性。組織機構代碼全覆蓋和數字表征的特點可以有效解決(jue) 這一問題,但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予以明確。
第四部分
《北京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修訂重點
一、明確了組織機構代碼作為(wei) 組織機構法定身份識別標識碼和在機構實名製建設中的地位,為(wei) 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服務
組織機構代碼是在全國範圍內(nei) 對每個(ge) 依法成立的組織機構賦予一個(ge) 統一的法定標識,建立這一標識的目的之一就是在中國建立“機構實名製”。組織機構代碼的獨特屬性,在實名製信用體(ti) 係建設中有著不可替代作用。
在我國,由於(yu) 機構批準部門多元化,編辦對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進行審批,工商部門對企業(ye) 進行審批,民政部門對社會(hui) 團體(ti) 進行審批,司法部門對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站進行審批、民委對宗教場所進行審批,上級工會(hui) 對下級工會(hui) 進行審批等等,不同的部門對監管對象采用不同的編碼,無法在全國形成統一、權威、高效、聯網的監管信用係統。組織機構代碼賦碼對象涵蓋上述所有部門批準的機構,同時,組織機構代碼的鮮明特點完全符合實名製的客觀要求,因此,信用體(ti) 係建設采用組織機構代碼作為(wei) 組織機構身份標識是曆史的選擇、是客觀必然。組織機構代碼是我國科學的機構實名製。
管理辦法第一條明確了立法宗旨:為(wei) 了識別組織機構身份,促進組織機構實名製建設和信息共享,推進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製度建設,服務和創新社會(hui) 管理,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了組織機構代碼是組織機構法定識別標識碼,具有識別組織機構身份的作用。
二、擴大組織機構代碼賦碼範圍
為(wei) 了深入推進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夯實實名製建設基礎;從(cong) 宏觀上準確掌握全部組織機構數據和分類數據,服務決(jue) 策;實現政府對社會(hui) 的精細化管理,必須擴大組織機構代碼賦碼範圍,利用代碼標定每一個(ge) 組織機構,實現組織機構代碼對組織機構的全覆蓋。管理辦法第五條將機關(guan) 、社會(hui) 團體(ti) 、企事業(ye) 單位、工會(hui) 、基金會(hui) 、居(村)民委員會(hui) 、民辦非企業(ye) 單位、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農(nong) 民專(zhuan) 業(ye) 合作經濟組織、個(ge) 體(ti) 工商戶等各類依法設立的組織機構均納入代碼登記範圍,實現組織機構代碼對組織機構的全覆蓋。
三、強化了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用
代碼在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中的基礎地位和重要作用的發揮集中體(ti) 現在應用。為(wei) 推進組織機構代碼應用,一是要求本市行政機關(guan) 公開其組織機構代碼;新建改建信息係統的,要求使用組織機構代碼作為(wei) 組織機構的標識和索引,方便信息係統間的兼容和共享(第十二條);二是明確本市行政機關(guan) 實施行政管理,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公共企事業(ye) 單位提供公共服務,需要對組織機構進行識別的,應當查驗組織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shu) (第十三條);同時,鼓勵金融機構等企事業(ye) 單位在業(ye) 務活動中采集、使用組織機構代碼(第十四條);三是明確組織機構在從(cong) 事相關(guan) 活動時有權使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shu) (第十五條);四是要求代碼行政主管部門充分利用代碼信息,為(wei) 政府和部門決(jue) 策服務(第十六條);五是要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實施機構向社會(hui) 提供組織機構代碼查詢服務(第十七條)。
四、完善了組織機構代碼信息更新與(yu) 維護機製
對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變更、注銷、補證、延期等各種情況明確辦理要求(管理辦法第六、七、八、九、十條)。以及要求代碼管理實施機構公示組織機構代碼證書(shu) 失效情況,便於(yu) 社會(hui) 知曉(第十一條)。
五、補充組織機構代碼監督管理的內(nei) 容
一是要求代碼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代碼監督管理製度,確保組織機構代碼和登記信息真實、準確(第十八條)。二是要求代碼管理實施機構推進信息化建設,方便組織機構辦理代碼,確保不重碼、不錯碼(第十九條)。三是要求代碼行政主管部門與(yu) 其他部門建立信息協同機製,實現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和登記信息的更新與(yu) 組織機構設立和變更同步(第二十條)。
此外,對違法行為(wei) 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
第五部分
《北京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修訂意義(yi)
《管理辦法》(修訂)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求,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確立了組織機構代碼為(wei) 組織機構的身份標識地位,突出了組織機構代碼“實名製”作用,實現了組織機構代碼賦碼的全覆蓋,明確了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用機製和相關(guan) 主體(ti) 責任,擴大了組織機構代碼應用的廣度,提升了組織機構代碼應用的深度,為(wei) 以實名製為(wei) 基礎的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服務、為(wei) 信息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服務、為(wei) 政府科學決(jue) 策服務。
《管理辦法》(修訂)是北京市落實國務院提出的建立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製度的具體(ti) 舉(ju) 措。
20年來,組織機構代碼工作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未來隨著社會(hui) 信息化程度提升,組織機構代碼必將在經濟發展和社會(hui) 管理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北京市將全麵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求,建立統一規劃、統一編碼、統一應用、統一管理的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製度,夯實首都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基礎,為(wei) 世界城市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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