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價格聽證製度借鑒
發稿時間:2013-05-27 00:00:00
美國聽證製度始於(yu) 194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行政聽證程序,強調對於(yu) 一切可能影響當事人利益的事項都要經過聽證程序。目前美國的聽證會(hui) 已經普遍存在於(yu) 立法、行政、司法程序中,對於(yu) 規範公共權力的運行,充分吸收公眾(zhong) 的意見,保證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yu) 權發揮重要作用。
聽證參加人範圍廣泛,注重參與(yu) 性
公用事業(ye) 的定價(jia) 歸屬於(yu) 行政決(jue) 策,主要在州法中規定具體(ti) 程序,大多采用非正式聽證程序,其目的是獲得盡可多的公眾(zhong) 回應,其特點是最大可能地公眾(zhong) 參與(yu) ,最廣泛地公眾(zhong) 通知,清楚的建議和簡單的程序。參加聽證的利益相關(guan) 者很多,包括調整價(jia) 格的申請者及其代表、任何經濟利益受到影響的人以及環境、商業(ye) 、勞動、貿易等各種社會(hui) 組織的代表。
消費者的參與(yu) 對於(yu) 定價(jia) 聽證非常重要。法律規定由公共議政員(publicadvocate)代表消費者利益參加聽證。同時,消費者個(ge) 人也被鼓勵積極參與(yu) 聽證。隻要申請人能夠證明自己的利益受到水、電、氣、電話等價(jia) 格上升的影響就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消費者既可以個(ge) 人申請參加聽證,也可以加入消費者協會(hui) 等社會(hui) 團體(ti) 共同參加聽證。如果消費者希望參加聽證會(hui) ,但是苦於(yu) 對於(yu) 事實所知不多,可以向公共律師辦公室申請,該辦公室會(hui) 在受到提價(jia) 影響的地區召開會(hui) 議介紹情況。
美國的聽證會(hui) 不設置聽證代表,隻要按照規定申請參加的利益相關(guan) 者都有機會(hui) 參與(yu) 聽證。由於(yu) 參加人數眾(zhong) 多,聽證會(hui) 通常持續幾天,有的甚至連續召開數十天。對於(yu) 一些重要議案,還會(hui) 在多個(ge) 地區舉(ju) 行多個(ge) 聽證會(hui) ,以保證最大限度地征求公眾(zhong) 意見。例如,1972年《清潔水法》出台之前,在全美多地舉(ju) 行了長達44天的連續性聽證會(hui) 。為(wei) 了便利消費者,聽證會(hui) 常常安排在下午或者晚上。雖然從(cong) 時間和成本上看,聽證會(hui) 的投入很多,但是這種充分的意見交流和信息采集程序對於(yu) 盡量促成政府、公用企業(ye) 和消費者之間達成共識,減少政策實施後的阻力起到重要的作用。
社會(hui) 組織作用強大,專(zhuan) 業(ye) 性強
在公用事業(ye) 定價(jia) 聽證中,很多代表消費者利益的社會(hui) 團體(ti) 不僅(jin) 代表消費者的利益參加聽證,而且積極推動廣大消費者參與(yu) 聽證會(hui) ,以證明討論的事務涉及更大的公共利益。社會(hui) 團體(ti) 會(hui) 給予願意參加聽證會(hui) 的消費者很多專(zhuan) 業(ye) 的指導,包括如何提出聽證申請,如何提出意見和建議,如何回答問題等。
大量的社會(hui) 團體(ti) 的存在使得各種不同的利益群體(ti) 都能獲得參與(yu) 的支持。在美國的價(jia) 格聽證會(hui) 上維護消費者利益的主要力量是各種消費者組織,由於(yu) 有專(zhuan) 業(ye) 的工作人員和較充足的資金保障,提出的意見往往具有技術性強、邏輯嚴(yan) 密、材料翔實的特點,對行政決(jue) 策可以產(chan) 生更大的影響。
聽證過程公開程度高
除非涉及國家機密和安全、個(ge) 人隱私和商業(ye) 秘密等法定事項之外,聽證必須公開舉(ju) 行。正是出於(yu) 讓利益相關(guan) 者都能獲得充分的表達意見的目的,所以相關(guan) 政府機關(guan) 在聽證會(hui) 召開之前通過多種方式“廣而告之”,包括報紙、電台、電視台等公共媒體(ti) 公開“召開公眾(zhong) 聽證會(hui) ”的消息。組織者還會(hui) 在可能受到價(jia) 格影響的地區的公示牌上貼出聽證通知,通過郵件等形式對特定的組織或者團體(ti) 發出聽證通知。聽證會(hui) 通知中包含聽證時間和地點、聽證程序和擬聽證事務的介紹。
由於(yu) 聽證會(hui) 受到各州會(hui) 議公開法的調整,還需要遵守該法中關(guan) 於(yu) 會(hui) 議通知的要求。有的市或者縣還會(hui) 選擇法律規定之外的方式發布通知。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那麽(me) 最好的方式是通知那些可能受到影響的人群或者地區,並給予他們(men) 充分的時間準備聽證。通知一般在聽證前一周或者十天發出。
聽證審查官一般是行政法官或者公用事業(ye) 委員會(hui) 的委員擔任,相對比較獨立,權威性強。在聽證開始之前,聽證主持人會(hui) 宣布聽證的具體(ti) 程序和紀律。如果參加聽證的人數很多,可以限製每人發言的時間,並且要求發言人必須圍繞聽證主題。聽證會(hui) 全程錄音,並製作聽證記錄,公眾(zhong) 可以查閱並複製聽證記錄。聽證過程貫徹公開原則,在聽證過程中,會(hui) 有電視台、廣播台等的現場直播。聽證結束後,公眾(zhong) 也有權查看聽證會(hui) 的相關(guan) 記錄。為(wei) 了保證聽證參加人對於(yu) 聽證中陳述意見的重視,一般聽證審查官會(hui) 詢問陳述人是否願意就陳述宣誓真實地表達意見,稱為(wei) 宣誓陳述。通常情況下,宣誓的陳述在決(jue) 策中會(hui) 受到更多的重視,不僅(jin) 督促聽證參加人對自己的觀點負責,而且可以避免因惡意幹擾而影響聽證效率。
美國價(jia) 格聽證製度借鑒
聽證已經成為(wei) 美國行政程序的一個(ge) 必不可少環節。在立法和行政決(jue) 定中,雖然沒有明文法律規定,但幾乎所有立法提案都要經過聽證程序,尤其是一些重大的行政立法或者決(jue) 策中,很少有不經過聽證程序而出台的法案或者決(jue) 定。
首先,專(zhuan) 家參加聽證可以提高立法和決(jue) 策的科學性。在某些呈現出高度的專(zhuan) 業(ye) 性和技術性的領域,在立法之前請相關(guan) 領域的專(zhuan) 家參加聽證,為(wei) 立法者和決(jue) 策者提供有科學根據的谘詢意見。
其次,聽證參加人來源廣泛,公眾(zhong) 參與(yu) 程度高,可以吸收更多公眾(zhong) 意見,提高決(jue) 策的民主性。美國立法或者決(jue) 策聽證中不設置聽證代表,隻要能夠證明自己的利益受到提價(jia) 的影響就可以報名參加聽證。不同利益的代表可以在聽證中充分地陳述意見,有助於(yu) 行政機關(guan) 聽取更多的意見。由於(yu) 參加人員的廣泛性,因此中國價(jia) 格聽證會(hui) 中常常遭到質疑的聽證代表的資格等問題在美國也不複存在。另外,由於(yu) 美國社會(hui) 組織非常發達,因此很多聽證會(hui) 都是社會(hui) 團體(ti) 派代表參加,相對比較專(zhuan) 業(ye) ,可以有效彌補信息不對稱的難題。
第三,聽證和決(jue) 策過程透明度高,聽證過程的公開化、透明化,使其處於(yu) 社會(hui) 全方位的有效監督之下,既有利於(yu) 保證當事人的利益,又有利於(yu) 聽證結果易於(yu) 為(wei) 社會(hui) 各方所接受。此外,美國法律特別強調決(jue) 策的公開。聯邦《信息公開法》雖然保護討論過程中機關(guan) 內(nei) 部和機關(guan) 之間的意見交流,但是一旦決(jue) 策作出,作為(wei) 決(jue) 策依據的文件必須公開,公眾(zhong) 可以有效監督決(jue) 策及其依據。
第四,聽證中引導聽證參加人通過宣誓等形式督促參加者負責任地提出意見和建議。聽證全程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的運用也可以提高聽證過程的公開、公平。
第五,聽證審查官獨立、超然,權威性強。《聯邦行政程序法》對聽證主持人作了明確的規定,聽證程序由聽證審查官主持。有的州規定聽證審查官由行政法官擔任。美國法律規定行政法官的權利和義(yi) 務,確認其相對獨立和公正超然的法律地位。行政法官在法律上具有相對獨立性,不受行政機關(guan) 長官的直接控製,每個(ge) 行政法官輪流主持聽證,實行職能分離,不能擔任與(yu) 主持聽證工作不相容的職務,不能單方接觸任何當事人。行政法官在編製上是所在的行政機關(guan) 的工作人員,但在任免、升遷、待遇上都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獨立、超然的法律地位客觀上為(wei) 聽證法官保持中立立場創造了條件,使其能依公正原則認真處理好聽證中的相關(guan) 事宜。一些州法規定由公用事業(ye) 委員會(hui) 的委員擔任聽證審查官,這些委員多由社會(hui) 知名人士擔任,也具有較高的獨立性和社會(hui) 威望。
第六,消費者的利益受到高度重視和保障。法律不僅(jin) 規定由專(zhuan) 業(ye) 的公共議政員代表消費者參與(yu) 聽證會(hui) ,維護消費者權益,而且還有大量的社會(hui) 組織致力於(yu) 維護消費者權益。尤其是專(zhuan) 業(ye) 社會(hui) 團體(ti) 可以為(wei) 政府決(jue) 策提供很多有價(jia) 值的意見和建議。
(作者為(wei)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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