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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正當時

發稿時間:2013-01-31 00:00:00  

   “喂,您好,您的房子出售嗎?”“我不賣房,你怎麽(me) 知道我的手機號?”這是梁先生這個(ge) 月接到的第12個(ge) 中介電話,每當他質問對方如何獲得他的個(ge) 人信息時,電話就掛斷了。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和迅猛發展,互聯網領域信息安全問題日益突出,與(yu) 梁先生有同樣遭遇的人也越來越多。24日上午,關(guan) 於(yu) 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jue) 定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表明立法機關(guan) 向危害網絡信息安全的行為(wei) “亮劍”。

  “個(ge) 人電子信息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權,關(guan) 係到公民的人格尊嚴(yan) 和人身自由。立法保護公民個(ge) 人信息具有重要意義(yi)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民法專(zhuan) 家王利明說。

  立法回應社會(hui) 需求

  “當前,隨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賣公民個(ge) 人電子信息,網絡詐騙、誹謗等違法犯罪活動大量發生,嚴(yan) 重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就決(jue) 定草案作說明時指出,“我國有關(guan) 的法律規範還比較薄弱,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據,與(yu) 信息化發展和維護人民群眾(zhong) 在網絡活動中合法權益的要求不相適應。”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亞(ya) 太網絡法律中心主任劉德良指出:“網上非法買(mai) 賣個(ge) 人信息泛濫,凸顯出依法加強網絡管理、維護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的重要性。”

  事實上,通過立法加強網絡信息保護,是社會(hui) 各界的共同呼聲。全國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議案和建議,僅(jin) 在今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hui) 議期間,就有442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這方麵議案14件。

  為(wei) 回應社會(hui) 需求,從(cong) 去年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工作機構成立專(zhuan) 門工作小組,就推進網絡信息保護立法開展專(zhuan) 題研究。經多方聽取意見,反複研究修改,最終形成決(jue) 定草案。

  “決(jue) 定草案重點針對我國當前網絡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完善相關(guan) 製度,為(wei) 加強公民個(ge) 人信息保護、維護網絡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據,以適應當前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李飛表示。

  加大保護個(ge) 人電子信息力度

  關(guan) 於(yu) 個(ge) 人信息保護,決(jue) 定草案明確了一個(ge) 重要原則,就是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ge) 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ge) 人隱私的電子信息。同時,草案還對個(ge) 人信息收集者的義(yi) 務作了多項規定。

  對此,王利明認為(wei) 至少有三點意義(yi) :一是保護個(ge) 人隱私和生活安寧,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二是保護網絡信息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三是規範網絡活動,維護互聯網的健康發展。

  那麽(me) ,如果公民發現個(ge) 人信息受到侵害,該怎麽(me) 辦?草案作了相應的監督規定。“賦予公民必要的監督和舉(ju) 報、控告的權利,充分發揮社會(hui) 監督作用,是有效治理侵害個(ge) 人信息安全等網絡違法行為(wei) ,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李飛表示。

  嚴(yan) 格治理垃圾短信

  在外企上班的張小姐每天手機短信不斷,但大多數都是推銷產(chan) 品的垃圾短信。“誰來管管這些垃圾短信?”

  針對社會(hui) 各方麵和人民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垃圾短信、詐騙信息等問題,草案專(zhuan) 門對治理垃圾電子信息作出相應的規定。

  “從(cong) 國外情況來看,一些國家已製定相關(guan) 法律對發送商業(ye) 性電子信息行為(wei) 予以規範。我國電信運營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對發送商業(ye) 性電子信息的行為(wei) 予以規範、控製。”李飛表示。

  “垃圾短信和垃圾郵件嚴(yan) 重幹擾個(ge) 人生活安寧,侵害個(ge) 人隱私,更有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發送短信,實施詐騙活動,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從(cong) 國外來看,有的國家已經通過立法或判例,禁止發送垃圾短信。”劉德良說。

  王利明則強調,除要對電信運營商、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必要規範外,還應對發布垃圾短信及郵件的行為(wei) ,依據情節輕重追究其侵權責任。“對此種行為(wei) ,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對於(yu) 侵害公民權利造成損害後果的,公民有權要求相關(guan) 侵權行為(wei) 人承擔侵權責任。”

  加強網絡身份管理

  公民個(ge) 人信息遭受侵害,但卻因實施侵害的行為(wei) 人的身份信息沒有登記,或者登記的信息虛假,導致取證、查處難,是目前個(ge) 人信息頻頻遭受侵害的原因之一。對此,李飛指出,有必要加強網絡用戶身份管理。

  “實行網絡身份管理,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要求固定電話、手機等電信用戶在辦理入網手續時須提供身份證明。有關(guan) 部門、地方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普遍要求通過立法完善這一製度。”李飛解釋說。

  “這種做法是實行有限的後台實名製。”王利明表示,采取這種做法的主要原因在於(yu) ,目前利用手機和網絡上的信息發布,從(cong) 事欺詐行為(wei) 、發布各種違法信息的現象較為(wei) 普遍。

  “需要指出的是,網上實名製的適用範圍仍然是有限的,目前僅(jin) 限於(yu) 為(wei) 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即利用信息發布平台提供信息發布服務需要使用後台實名製,例如,利用博客、BBS等信息平台發布信息,必須注冊(ce) 實名,如果從(cong) 事其他的網絡活動,則無須使用實名製。”王利明補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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