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創新驅動戰略的特點
發稿時間:2015-09-10 00:00:00
當今世界正進入創新密集時代,全球知識創造和技術創新速度明顯加快,重大創新成果相繼湧現。許多國家紛紛將創新驅動戰略作為(wei) 國家戰略的核心,力圖借此提升本國競爭(zheng) 力,在國際經濟、科技競爭(zheng) 中掌握主動權。美國作為(wei) 世界上創新驅動發展的典型代表之一,近幾十年來,緊扣經濟社會(hui) 發展趨勢,超前部署創新戰略,不僅(jin) 成功建立了矽穀、波士頓等高科技產(chan) 業(ye) 集群,而且引領了世界航空航天、高端武器、大飛機、計算機、互聯網信息技術等領域的發展。總體(ti) 而言,美國的創新驅動措施有五個(ge) 方麵的特點。
高度重視資金投入。美國是世界上科技研發投入最大的國家。美國政府認為(wei) ,前沿性、公益性的技術研發具有準公共產(chan) 品的特點,政府理應投入大量的研發資金支持這類單個(ge) 企業(ye) 、科研機構或整個(ge) 產(chan) 業(ye) 無法進行的探索性研究活動。美國圍繞國家戰略,開展長期戰略投資,特別注重加強航空航天、生物醫藥、信息技術和軟件等產(chan) 業(ye) 界無法持續高強度投入的重大科研項目的資金支持力度。據統計,美國研發投入占經合組織國家總支出的40%以上,約為(wei) 第二大投入國日本的2.7倍。僅(jin) 在2013年,美國研發投入就達到4500億(yi) 美元,遠高於(yu) 歐洲34國的3490億(yi) 美元。高投入自然會(hui) 有高回報,美國在主要科學與(yu) 工程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數量一直位居世界首位。進一步分析,美國政府積極探索科技投入的有效方式,建立了有良好回報的科技投入機製。政府主動介入自主具有“公共產(chan) 品”性質的科研活動,保證國家關(guan) 鍵科技研究開發項目。政府通過組織研究機構和企業(ye) 組成技術開發研究中心,共同參與(yu) 國家關(guan) 鍵技術的研發活動,既有效分擔了創新的風險,又切實保證開發目標的實現。這一做法還有助於(yu) 維持私營企業(ye) 和科研機構開發新技術的連續性,幫助企業(ye) 在商業(ye) 上獲得成功,最終增強美國的科技實力和國家競爭(zheng) 力。
充分發揮市場機製在創新驅動中的促進作用。作為(wei) 高度市場化的國家,美國擁有世界上最發達的資本市場,為(wei) 促進創新發展營造了良好的金融環境。在推進創新驅動發展的過程中,借助市場機製,新建企業(ye) 可以快速獲得資金支持,降低了企業(ye) 參與(yu) 技術創新的市場風險,同時促進了社會(hui) 化的科技創新體(ti) 係的形成與(yu) 完善,彌補了金融係統中間接融資與(yu) 科技創新無法有效結合的製度缺陷。美國風險投資額占世界總額一半以上,而矽穀則又占據了美國投資總額的50%,有“第二華爾街”之稱。迄今矽穀有風險投資公司300多家,風險投資額在以每年約60%的速度激增,其中每年用於(yu) 早期投資的資金規模高達200億(yi) 美元。從(cong) 某種程度上講,正是因為(wei) “市場的力量”,矽穀成為(wei) 高科技企業(ye) 的重要聚集地與(yu) 全球高科技創新中心,並幾乎涵蓋了世界未來科技的前端領域。截至目前,矽穀共聚集了10000多家高科技公司,全球前100大高科技公司的總部有30%在矽穀,匯聚了超過100萬(wan) 的科研人員,其中美國科學院院士有近千人、諾貝爾獎獲得者超過40位。
吸引與(yu) 培養(yang) 創新人才。人才是創新驅動的根本。美國高度重視創新人才的引進和培養(yang) 工作。二戰結束後,美國一直把引進科技創新型人才作為(wei) 其引進移民的重點工作之一。早在1946年,美國就製定了吸引外國留學生的富布萊特計劃。20世紀60年代,美國推出國際教育,為(wei) 外國留學生取得永久居留權,加入美國國籍打開了大門,每年發給外國留學生和高技能人才的簽證超過70萬(wan) 個(ge) 。美國還多次修改《移民法》,不斷放寬對技術移民的限製。美國的科學家和工程師約有1/3來自國外。正是得益於(yu) 源源不斷的創新型人才的“輸血式補充”,美國長期屹立於(yu) 創新前沿,成為(wei) 世界經濟發展的領跑者。在人才培養(yang) 方麵,美國建立了一套以政府、企業(ye) 、高校和非營利機構為(wei) 主體(ti) 組成的教育科學研究體(ti) 係。美國擁有世界上最好的大學,將世界上最優(you) 秀的人才吸引到美國進行培養(yang) 教育。現任總統奧巴馬承諾,確保學生掌握21世紀需要的世界一流的知識和關(guan) 鍵技能,建立一個(ge) 有助於(yu) 每個(ge) 孩子在新的全球經濟中取得成功的教育體(ti) 係。計劃到2020年時,恢複美國高校畢業(ye) 生人數占總人口比例位居世界第一的地位。
完善的法律法規保障體(ti) 係。美國政府十分重視科技創新法律法規建設工作,經過多年不懈的努力,建立健全了保護知識產(chan) 權、版權和商標以及能維護相關(guan) 權利的法官、法院和法律係統,保護創新主體(ti) 的權益,提高國家創新競爭(zheng) 力。如《拜杜法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術創新法》《國家合作研究法》等。比如,《拜杜法案》為(wei) 高等院校參與(yu) 科研成果轉移並分享因此而獲得的經濟收益提供法律依據。高等院校在聯邦政府科研經費有限的情況下,能夠從(cong) 企業(ye) 獲得研發投入,這成為(wei) 科研發展的外部激勵手段,促進了從(cong) 技術研發到成果轉讓再到產(chan) 業(ye) 化和商業(ye) 化,從(cong) 而啟動新一輪技術研發的良性循環的形成。《聯邦技術轉移法案》《史蒂文森-懷德勒技術創新法》《國家競爭(zheng) 力技術轉移法》等法律對創新活動中利益分配、技術轉移等問題進行了更為(wei) 詳細的規範。簡言之,正式通過建立世界上最完備的科技法律體(ti) 係,為(wei) 美國走創新驅動發展道路營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有效地調動高新技術企業(ye)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創新主體(ti) 參與(yu) 創新的信心,進而也維護了美國的利益。
注重協同創新。19世紀中期,美國的國家創新體(ti) 係就已見雛形。經過100多年的補充完善,美國形成了以企業(ye) 和科研部門為(wei) 基礎,以創新社會(hui) 環境為(wei) 輔助的國家協同創新體(ti) 係。其特點是,政府的職責在於(yu) 營造良好的鼓勵競爭(zheng) 的外部環境,在基礎性、前沿性研究領域發揮“驅動”作用;企業(ye) 是技術創新和產(chan) 業(ye) 化的主體(ti) ,在創新體(ti) 係中居於(yu) 核心位置,與(yu) 高校、科研機構、政府和中介組織之間保持良好的互動,避免所謂的“政府失靈”。美國政府製定發布了《走向全球—美國創新的新政策》《開啟未來:邁向新的國家科學政策》等科技戰略規劃;陸續實施了以“產(chan) 業(ye) —大學合作研究中心”項目計劃、先進技術計劃、先進製造業(ye) 夥(huo) 伴計劃為(wei) 代表的一係列專(zhuan) 門科學研究計劃,這些計劃打通了基礎、應用和技術三類研究的隔閡,提升了科技活動的協同性。同時,美國還注重從(cong) 製度層麵對創新主體(ti) 的利益分配、成果保護、交易轉讓等行為(wei) 進行規範,運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強對相關(guan) 創新主體(ti) 和行為(wei) 的管理。對服務創新的中介服務機構、第三方非營利組織等製定嚴(yan) 苛的條件,通過實行市場準入,嚴(yan) 格審查資格,頒發執照;加強對執業(ye) 人員行業(ye) 行為(wei) 的監督;引導行業(ye) 協會(hui) ,通過自律的形式對中介機構實施監督等。在諸多政策和措施的保障下,美國產(chan) 學研主體(ti) 不斷加強協同和融合,切實維護科技協同創新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促進創新活動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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