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框架下的南海合作
發稿時間:2014-12-08 00:00:00
[提 要]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閉海、半閉海沿岸國家有互相合作的義(yi) 務。在國際上,已有許多閉海、半閉海國家成功合作的案例。南海作為(wei) 典型的半閉海,其沿岸國家開展合作不但符合各方利益,也是法律義(yi) 務。目前,南海沿岸國在南海業(ye) 已展開一定程度的合作,但同時也存在諸多幹擾和不利因素。相關(guan) 方應積極尋找出路,推進低敏感領域的合作。
[關(guan) 鍵詞] 南海合作、閉海半閉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作者簡介] 海民,武漢大學博士研究生(學號2013106330001) 張愛朱,武漢大學國際法碩士
海洋的流動性、開放性決(jue) 定了海洋的有效管理與(yu) 合理利用事關(guan) 所有沿海國的共同利益。對閉海、半閉海[1]的沿岸國來說,開展海上合作尤為(wei) 必要,這是由閉海、半閉海的自然屬性所決(jue) 定的。在閉海、半閉海內(nei) ,一個(ge) 沿岸國的海上活動,往往對整個(ge) 海域產(chan) 生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影響。如果沿岸國各自為(wei) 政,僅(jin) 為(wei) 單方利益進行海上活動,往往會(hui) 導致一方得利、他方受損的結果,不僅(jin) 對整個(ge) 海洋的管理和保護造成不良影響,最終也勢必損及自身利益,造成“雙輸”結果。而如果沿岸國能夠有效合作,則有利於(yu) 海洋生物資源養(yang) 護、環保、科研、搜救、防災減災、打擊犯罪等各個(ge) 領域實現協同,有益於(yu) 整個(ge) 海洋的管理、利用和保護。
一、閉海、半閉海沿岸國合作實踐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第123條規定:閉海或半閉海沿岸國在行使和履行本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yi) 務時,應互相合作。為(wei) 此目的,這些國家應盡力直接或通過適當區域組織:(a)協調海洋生物資源的管理、養(yang) 護、勘探和開發;(b)協調行使和履行其在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方麵的權利和義(yi) 務;(c)協調其科學研究政策,並在適當情形下在該地區進行聯合的科學研究方案;(d)在適當情形下,邀請其他有關(guan) 國家或國際組織與(yu) 其合作以推行本條的規定。[2]因此,閉海、半閉海沿岸國開展務實合作不僅(jin) 符合各方共同利益,同時也是法定義(yi) 務。
在閉海、半閉海合作領域,國際上已有大量成功實踐。
(一)地中海沿岸國多領域合作
1990年10月,西地中海10國(毛裏塔尼亞(ya) 、摩洛哥、阿爾及利亞(ya) 、突尼斯和利比亞(ya) 5個(ge) 北非國家,葡萄牙、西班牙、法國、意大利、馬耳他5個(ge) 歐洲國家)在羅馬正式創立“5+5”對話機製,為(wei) 地中海地區國家提供了對話平台。2010年4月,西地中海10國舉(ju) 行首屆環境和可再生能源部長級會(hui) 議,並通過了《奧蘭(lan) 宣言》,對話國將製訂地區環境發展規劃,建立西地中海10國聯合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對相關(guan) 環境問題提出建議並尋求合作解決(jue) 方案。會(hui) 議采納了阿爾及利亞(ya) 的三項建議,即在奧蘭(lan) 市建立環境和可持續發展觀測評估機構、建立西地中海各國政府和民間有關(guan) 氣候變化的協商機製,以及製訂西地中海國家氣候規劃。
西地中海聯合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定期進行溝通交流,針對環境問題提出可行性建議,深化合作,建立海水汙染預警係統,共同應對海洋汙染問題。動員非政府組織積極參與(yu) ,從(cong) 保障居民飲用水入手,提升開發和利用水資源效率,降低旱澇、汙染等災害風險。《奧蘭(lan) 宣言》還確立了地中海水資源戰略,特別是在海水淡化、汙水處理和地下水係統修複等領域加強技術和經驗交流。加強可再生能源上的協作,明確要求地中海北岸國家應向南部國家轉讓清潔能源技術。隨著“5+5”對話所涉及領域的不斷擴大,這一機製正逐步成為(wei) 西地中海南北岸合作有效機製。[3]合作領域擴大到清潔能源合作、維護地區安全、打擊非法移民等,效果良好。[4]
(二)西印度洋、亞(ya) 丁灣、紅海沿岸國關(guan) 於(yu) 海上航行安全的合作
2009年1月,西印度洋、亞(ya) 丁灣和紅海沿岸各國在國際海事組織(IMO)的組織下,在吉布提召開高級別會(hui) 議,通過了共同合作打擊海盜的行為(wei) 守則。吉布提、埃塞俄比亞(ya) 、肯尼亞(ya) 、馬達加斯加、馬爾代夫、塞舌爾、索馬裏、坦桑尼亞(ya) 和也門等9個(ge) 國家在會(hui) 議閉幕時簽署了守則。守則要求各方按照國際法就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展開全麵合作,通過各國協調人和區域信息中心分享和通報信息,阻截被懷疑從(cong) 事海盜和海上搶劫行為(wei) 的船隻,確保嫌疑人被逮捕和起訴,並為(wei) 遭到海盜襲擊和搶劫的船隻和人員提供救助。吉布提會(hui) 議還呼籲國際海事組織成員國及其他國際和區域組織為(wei) 實施該守則提供經濟和技術支持。[5]
(三)黑海沿岸國關(guan) 於(yu) 防止船舶造成的海洋汙染的合作
1992年,黑海沿岸六國(保加利亞(ya) 、格魯吉亞(ya) 、羅馬尼亞(ya) 、俄羅斯聯邦、土耳其和烏(wu) 克蘭(lan) )在布加勒斯特召開會(hui) 議,簽署了黑海防汙染公約即《布加勒斯特公約》,該公約的主要目標是防止船舶特別是船舶壓載造成海洋汙染。據此,建立了黑海委員會(hui) 和常設秘書(shu) 處,以全麵協調實施《布加勒斯特公約》。[6]
(四)其他爭(zheng) 議海域共同開發的實踐
除上述閉海、半閉海海域沿岸國合作的實踐外,在其他海域,尤其是爭(zheng) 議海域,相關(guan) 國家就共同開發開展了大量成功的合作實踐,其中較為(wei) 典型的包括:馬來西亞(ya) 和泰國通過簽訂《1979年諒解備忘錄》和《1990年協議》,在泰國灣兩(liang) 國爭(zheng) 議海域進行共同開發;澳大利亞(ya) 與(yu) 印度尼西亞(ya) 於(yu) 1989年通過簽訂《帝汶海槽條約》,在兩(liang) 國爭(zheng) 議海域進行共同開發;澳大利亞(ya) 與(yu) 東(dong) 帝汶於(yu) 2006年通過簽訂《帝汶海特定海事安排協議》進行共同開發;尼日利亞(ya) 與(yu)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於(yu) 2001年通過簽訂協議,在兩(liang) 國爭(zheng) 議海域進行共同開發;英國和挪威通過簽訂1976年《費裏格條約》,對北海費裏格氣田進行一體(ti) 化開發;幾內(nei) 亞(ya) 比紹和塞內(nei) 加爾於(yu) 1993年通過簽訂《管理和合作協議》,在兩(liang) 國爭(zheng) 議海域進行共同開發等。
上述合作所涉的大部分海域,沿岸國之間尚存在一些領土和海洋爭(zheng) 議,但各國本著務實精神,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這就表明,盡管存在爭(zheng) 議,但閉海、半閉海合作不僅(jin) 完全可行,也符合國際法,順應時代潮流。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有關(guan) 海域尚存未決(jue) 的領土和海洋爭(zheng) 議的情況下,《公約》規定的閉海、半閉海合作,並不以這些爭(zheng) 議的解決(jue) 為(wei) 前提。《公約》的任何條款,都沒有表明在有關(guan) 海洋爭(zheng) 議解決(jue) 之前,各方不能進行務實合作,反而對沿岸國合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公約》第74、83條規定,在達成海洋劃界協議以前,有關(guan) 各國應基於(yu) 諒解和合作精神,盡一切努力做出實際性的臨(lin) 時安排以促進合作,這種安排並不妨礙沿岸國就爭(zheng) 議,包括領土和海域劃界爭(zheng) 議最終達成協議。
目前,世界上仍有200多條海洋邊界沒有劃定,尤其是在閉海、半閉海地區,但這並未妨礙相關(guan) 沿岸國之間的合作。有關(guan) 國家本著善意履行《公約》義(yi) 務這一基本出發點,通過建立各種合作機製,加強對海洋的管理和保護,為(wei) 各國人民造福。同時,通過各方的務實合作,有效地緩解了爭(zheng) 議,並為(wei) 爭(zheng) 議解決(jue) 創造了良好條件和氛圍。
二、南海合作現狀
南海被中國、菲律賓、馬來西亞(ya) 、文萊、印度尼西亞(ya) 、新加坡、泰國、柬埔寨、越南等國環繞,是典型的半閉海。南海位居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間的航運要衝(chong) ,是全世界最重要的海上走廊之一,每年經過該海域的船舶約有10萬(wan) 多艘(其中4萬(wan) 多艘為(wei) 萬(wan) 噸級船舶)。經過南海航道運輸的液化天然氣,占世界總貿易額的三分之二。日本、韓國和中國台灣省,90%以上的石油輸入要依賴這個(ge) 航道;中國通往國外的近40條航線中,超過一半以上的航線經過南海海域。
南海海域擁有豐(feng) 富的漁業(ye) 、油氣和旅遊資源,其漁業(ye) 資源約占全球10%,石油儲(chu) 量約112億(yi) 桶、天然氣儲(chu) 量約190萬(wan) 億(yi) 立方尺,[7]目前約有近2000口油氣井在作業(ye) 。南海是自然災害特別是台風頻率最高的海域,每年約有10多個(ge) 台風經過南海或在南海生成。南海也是海盜案件發生較多的海域。這在客觀上要求沿岸國在環保、資源利用和養(yang) 護、防災減災、搜救和打擊犯罪方麵進行合作。迄今為(wei) 止,南海沿岸國在開展海上合作已有初步嚐試。
(一)南海沿岸國合作的有關(guan) 規範和共識。20世紀90年代以來,南海爭(zheng) 議有所升溫,為(wei) 妥善管控矛盾,維護地區和平穩定,為(wei) 當事國直接談判解決(jue) 爭(zheng) 議創造良好條件,2002年11月,中國與(yu) 東(dong) 盟國家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wei) 宣言》(下稱“《宣言》”)。《宣言》第6條對推動南海合作方麵做了明確規定:“在全麵和永久解決(jue) 爭(zheng) 議之前,有關(guan) 各方可探討或開展合作,可包括以下領域:(一)海洋環保;(二)海洋科學研究;(三)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四)搜尋與(yu) 救助;(五)打擊跨國犯罪,包括但不限於(yu) 打擊毒品走私、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以及軍(jun) 火走私。”[8]這表明,中國與(yu) 東(dong) 盟有關(guan) 國家對南海合作對於(yu) 維護地區和平穩定和為(wei) 爭(zheng) 議的進一步解決(jue) 創造良好氣氛的重要意義(yi) 已有共識,《宣言》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作為(wei) 本地區國家所做的政治承諾,理應得到善意認真履行,切實推動有關(guan) 合作。
(二)亞(ya) 洲地區反海盜和武裝劫船合作協定。南海地區尤其是馬六甲海峽海域海盜和武裝劫船等犯罪活動曾經一度猖獗。為(wei) 協同打擊海上犯罪,2004年,中國、日本、韓國、新加坡、越南、老撾、柬埔寨、泰國、緬甸、菲律賓、文萊、印度、孟加拉、斯裏蘭(lan) 卡等國談判締結了《亞(ya) 洲地區反海盜和武裝劫船合作協定》,並於(yu) 2006年生效。這是亞(ya) 洲地區首份旨在加強各國打擊海盜和武裝劫船合作的政府間協議,是各國就協同打擊海上犯罪達成的原則共識。截至2013年底,已有英國、丹麥、荷蘭(lan) 、挪威、澳大利亞(ya) 等域外國家加入該協定。美國已正式成為(wei) 中心的觀察員。《協定》成立了信息分享中心,履行協定秘書(shu) 處的職責,定期發布關(guan) 於(yu) 亞(ya) 洲地區海盜及武裝劫船形勢報告,並就一些相關(guan) 突發案件通報締約國和相關(guan) 航運組織,為(wei) 維護本地區海事安全做了大量工作。[9]
(三)處理南海潛在衝(chong) 突研討會(hui) 。為(wei) 推動南海各方對話合作、營造南海穩定合作氛圍,自1990年起,每年在印尼舉(ju) 行“處理南海潛在衝(chong) 突研討會(hui) ”,由中國和東(dong) 盟國家派員以個(ge) 人身份參會(hui) 。研討會(hui) 在生物多樣性研究、建立海洋數據庫、海潮與(yu) 海平麵變化、海洋生態係統檢測培訓、東(dong) 南亞(ya) 海洋教育與(yu) 交流網絡等領域進行了廣泛的研究和討論,並取得了積極進展,推動開展了若幹項目。[10]
由於(yu) 曆史原因,加之南海沿岸國眾(zhong) 多,相關(guan) 國家在南海主要是南沙海域存在著錯綜複雜的領土和海洋權益爭(zheng) 議,因此,對相關(guan) 國家而言,一個(ge) 重要課題是如何使該海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護。在這方麵,相關(guan) 各方做了很多努力,並達成了一些原則共識,但有關(guan) 合作仍麵臨(lin) 瓶頸,亟待突破。有關(guan) 各方仍需依照《公約》和相關(guan) 國際法的規定,不斷擴大合作,增進互信,管控矛盾和分歧,共同維護南海的環境,維護南海地區的和平與(yu) 安全,造福各國人民。
三、中國與(yu) 南海合作
作為(wei) 《公約》締約國和《宣言》簽署國,中國從(cong) 來不滿足、不停留於(yu) 口頭的宣示和承諾,而是一貫堅持切實履行《公約》義(yi) 務,善意落實《宣言》共識,秉承合作共贏的精神,務求通過同本地區其他各方積極的溝通協調、談判磋商,推動有關(guan) 合作取得突破,造福於(yu) 各國人民。
(一)中國與(yu) 越南的合作。中國和越南作為(wei) 在南海有著較大爭(zheng) 議的海上鄰國。經過多年的艱苦努力,雙方合作取得重要進展和重大突破。2011年10月,中越雙方簽署了《關(guan) 於(yu) 指導解決(jue) 中國和越南海上問題基本原則協議》,雙方就海上合作達成如下共識:“本著循序漸進、先易後難的精神解決(jue) 海上問題。穩步推進北部灣灣口外海域劃界談判,同時積極商談該海域的共同開發問題。積極推進海上低敏感領域合作,包括海洋環保、海洋科研、海上搜救、減災防災領域的合作。努力增進互信,為(wei) 解決(jue) 更困難的問題創造條件。”[11]此後,中越雙方開展多輪北部灣灣口外和低敏感領域合作談判,逐步縮小分歧,不斷為(wei) 進一步深化合作創造條件。
2013年10月,李克強總理對越南進行正式訪問。雙方就新形勢下進一步深化中越全麵戰略合作深入交換意見,其中關(guan) 於(yu) 海上合作,雙方達成以下重要共識:
“雙方同意恪守兩(liang) 黨(dang) 兩(liang) 國領導人共識,認真落實《關(guan) 於(yu) 指導解決(jue) 中越海上問題基本原則協議》,用好中越政府邊界談判機製,堅持通過友好協商和談判,尋求雙方均能接受的基本和長久的解決(jue) 辦法,積極探討不影響各自立場和主張的過渡性解決(jue) 辦法,包括積極研究和商談共同開發問題。本著上述精神,雙方同意在政府邊界談判代表團框架下成立中越海上共同開發磋商工作組。
雙方同意加強對現有談判磋商機製的指導,加大中越北部灣灣口外海域工作組和海上低敏感領域合作專(zhuan) 家工作組工作力度。本著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原則,穩步推進灣口外海域劃界談判並積極推進該海域的共同開發,年內(nei) 啟動該海域共同考察,落實北部灣灣口外海域工作組談判任務。盡快實施北部灣海洋和島嶼環境管理合作研究、紅河三角洲與(yu) 長江三角洲全新世沉積演化對比研究等海上低敏感領域合作項目,繼續推進在海洋環保、海洋科研、海上搜救、防災減災、海上互聯互通等領域合作。
雙方同意切實管控好海上分歧,不采取使爭(zheng) 端複雜化、擴大化的行動,用好兩(liang) 國外交部海上危機管控熱線,兩(liang) 國農(nong) 業(ye) 部門海上漁業(ye) 活動突發事件聯係熱線,及時、妥善處理出現的問題,同時繼續積極探討管控危機的有效措施,維護中越關(guan) 係大局以及南海和平穩定。”[12]
雙方還一致同意,全麵有效落實《南海各方行為(wei) 宣言》,增進互信,推動合作,共同維護南海和平與(yu) 穩定,按照《南海各方行為(wei) 宣言》的原則和精神,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朝著製定“南海行為(wei) 準則”而努力。
我們(men) 有理由相信,隻要中越雙方切實拿出誠意,本著務實進取的態度共同努力,有關(guan) 合作一定能取得新的突破,為(wei) 帶動南海各沿岸國更深層次的合作,為(wei) 本地區的穩定和繁榮做出更大貢獻。
(二)中國與(yu) 印度尼西亞(ya) 的合作。2007年,中國與(yu) 印尼簽署了《海上合作諒解備忘錄》,根據該備忘錄,雙方成立了海上合作技術委員會(hui) 。在此框架下,中國同印尼在航行安全、海上安全、海軍(jun) 交往、海洋科研與(yu) 環保、航天測控以及漁業(ye) 等領域開展了一係列合作。[13]2012年,兩(liang) 國簽署了新的《海上合作諒解備忘錄》,並成立中印尼海上合作基金,中國出資10億(yi) 元人民幣作為(wei) 啟動資金,支持雙方開展海上務實合作,為(wei) 中印尼進一步推進海上合作奠定了堅實基礎。[14]2011年,雙方簽署了《中國國家海洋局和印尼海洋與(yu) 漁業(ye) 部海洋領域合作諒解備忘錄》,2012年雙方簽署了《中國國家海洋局和印尼海洋與(yu) 漁業(ye) 部關(guan) 於(yu) 發展中印尼海洋與(yu) 氣候中心的安排》,建立了首個(ge) 海洋領域海外合作平台。
(三)中國與(yu) 馬來西亞(ya) 的合作。2009年,中國與(yu) 馬來西亞(ya) 簽署了《海洋科技合作協議》,內(nei) 容涵蓋了海洋政策、海洋管理、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科學研究與(yu) 調查、海洋防災減災、海洋資料交換等眾(zhong) 多領域,為(wei) 提高中馬雙方海洋科研水平,促進兩(liang) 國海洋事業(ye) 的發展以及共同維護南海地區的和平與(yu) 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15]中馬兩(liang) 國研究機構開展了海洋預報模式的發展及業(ye) 務應用等一係列合作項目,為(wei) 馬來西亞(ya) 海洋減災防災、航海安全、海上搜救、生態保護以及科學研究提供了核心科技支撐。
(四)中國與(yu) 菲律賓的合作。2004年,中菲簽訂《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2005年,中國、菲律賓和越南三國的石油公司經過各自政府批準,簽署了《在南海協議區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根據協議,從(cong) 2005-2008年,中、菲、越三國石油公司在禮樂(le) 灘海域聯合開展海上地震調查,後由於(yu) 菲律賓國內(nei) 炒作聯合調查違反菲法律以及菲政局變化等原因而擱淺。
(五)中國與(yu) 文萊的合作。2010年,中國與(yu) 文萊開始探討海上油氣共同開發與(yu) 合作。2013年4月,文萊蘇丹訪華時,中文雙方就兩(liang) 國涉南海共同開發達成重要共識,同意支持兩(liang) 國有關(guan) 企業(ye) 本著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勘探和開采海上油氣資源。有關(guan) 合作不影響兩(liang) 國各自關(guan) 於(yu) 海洋權益的立場。[16]2013年10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訪問文萊期間,雙方簽署了《關(guan) 於(yu) 海上合作的諒解備忘錄》、《中國海油和文萊國油關(guan) 於(yu) 成立油田服務領域合資公司的協議》等雙邊合作文件。中文雙方強調應由直接有關(guan) 的主權國家通過和平對話和協商解決(jue) 南海領土和海域管轄權爭(zheng) 議。雙方重申將致力於(yu) 全麵有效落實《南海各方行為(wei) 宣言》,維護地區和平、穩定和安全,增進互信,加強合作。
(六)中國與(yu) 泰國的合作。2011年12月,中泰簽署了《中國國家海洋局與(yu) 泰國自然資源環境部海洋領域合作諒解備忘錄》。2012年3月,雙方簽署了《中國國家海洋局與(yu) 泰國自然資源環境部建立中泰氣候變化與(yu) 海洋生態係統聯合實驗室的安排》。2013年6月,聯合實驗室在泰國普吉海洋生態研究中心正式揭牌,推動雙方在海洋科研、海洋觀測、生態環境與(yu) 生物多樣性保護、防災減災等領域的合作。
(七)中國-東(dong) 盟海上合作基金。2011年11月,溫家寶總理在印尼巴厘島出席了第十四次中國與(yu) 東(dong) 盟領導人會(hui) 議時提議由中國出資,設立中國-東(dong) 盟海上合作基金,支持和推動海洋科研與(yu) 環保、互聯互通、航行安全與(yu) 搜救、打擊跨國犯罪等領域合作。該基金目前由中方提供30億(yi) 元人民幣的資金,正在對相關(guan) 方在南海的務實合作發揮積極作用。[17]
四、南海合作存在的問題
盡管南海周邊國家之間存在島礁爭(zheng) 議和海域管轄權主張的重疊問題,但相當長時期內(nei) ,南海是和平、安寧的,南海地區國家保持了繁榮穩定。近年來,由於(yu) 各種域內(nei) 、外因素的影響,南海出現了一些問題,具體(ti) 表現在以下方麵:
第一,域外勢力介入,作用消極。一些域外勢力出於(yu) 自身地區戰略考慮,利用國際、地區多邊場合和媒體(ti) 進行政治、輿論炒作,宣揚“中國強硬論”、“中國威脅論”,炮製“南海航行自由問題”等議題,挑動有關(guan) 國家公開向中國發難。域外國家還頻繁在南海舉(ju) 行聯合軍(jun) 演,導致本地區“爭(zheng) 議”上升、合作衰減。
第二,個(ge) 別南海周邊國家蓄意炒作南海問題。個(ge) 別周邊國家為(wei) 服務國內(nei) 政治需要,蓄意製造南海局勢緊張的假象,把本來和平、穩定的南海渲染成衝(chong) 突不斷、危機四伏,誤導公眾(zhong) ,企圖“把水攪混”,借炒作與(yu) 中國領土和海洋權益爭(zheng) 議轉移國內(nei) 壓力。由於(yu) 本地區國家眾(zhong) 多,發展形態各異,利益取向不同,加之域外國家的介入與(yu) 幹預,本地區國家之間的政治互信有所下降,疑慮上升。這對南海合作產(chan) 生了直接負麵影響。
第三,少數國家片麵甚至歪曲解讀《公約》相關(guan) 規定。南海爭(zheng) 議的實質是島礁領土爭(zheng) 議和海洋管轄權主張重疊問題,其中前者是解決(jue) 後者的前提,而解決(jue) 島礁領土爭(zheng) 議,必須充分考慮和尊重曆史事實,按照有關(guan) 領土取得的國際法及有關(guan) 實踐統籌考慮,不屬於(yu) 《公約》管轄的範圍。即便是海洋管轄權問題,也需要結合曆史事實和所有相關(guan) 的海洋法綜合考慮,非《公約》這一單一條約所能解決(jue) 。少數國家基於(yu) 一己之私,片麵強調《公約》是解決(jue) 領土和海洋爭(zheng) 議的唯一條約文件,這既不尊重本地區的曆史和現實,也不符合全麵、誠意踐行國際法的精神,不僅(jin) 無助於(yu) 爭(zheng) 議的解決(jue) ,反而為(wei) 各國之間的務實合作製造了障礙。
第四,缺乏有效的合作機製。盡管南海合作已取得了較大進展,但在向更廣泛、更深層次推進上仍麵臨(lin) 困難。地區國家之間缺乏必要的協調和聯動,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本地區未建立起有效的、係統的合作機製,導致雙邊合作示範並帶動多邊合作的效果不彰。
五、推動南海合作的路徑
南海作為(wei) 亞(ya) 太地區最重要的半閉海,完全有理由像地中海、加勒比海、黑海等世界上其他重要的半閉海、閉海一樣,由沿岸國組建統一的合作機製,在爭(zheng) 議解決(jue) 前通過務實合作加強對南海的管理和保護,使南海真正成為(wei) “和平、合作、友好之海”。按照《宣言》,爭(zheng) 議由雙邊去談,協商解決(jue) ,合作則應雙邊、多邊並舉(ju) 。通過合作為(wei) 解決(jue) 爭(zheng) 議創造條件。
南海問題,實際上包含四個(ge) 層麵的問題,從(cong) 敏感度和複雜程度區分,依次為(wei) :一是海洋環保、科學考察、防災減災、打擊海上犯罪、海上救助以及航行安全等低敏感領域;二是資源方麵,包括漁業(ye) 、油氣、海底礦產(chan) 以及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三是海域管轄權主張重疊問題;四是南沙島礁領土爭(zheng) 議。這幾個(ge) 方麵均在雙邊或多或少進行過或正在進行合作或協商,但實踐效果不甚理想。推進合作、加強溝通協商是相關(guan) 國家的共識,而如何推進與(yu) 加強,則尚未形成持續有效的機製與(yu) 平台。因此,在繼續奉行領土和海洋管轄權主張爭(zheng) 議這一高度敏感問題由雙邊談判協商解決(jue) 的原則前提下,相關(guan) 方應積極尋找出路,推進低敏感領域的合作,加強幾個(ge) 方麵的工作:
第一,有關(guan) 各方應進一步凝聚共識,增強政治互信,尊重曆史,合理主張海洋權益,善意履行《公約》義(yi) 務,為(wei) 南海進一步合作創造良好的政治氛圍。
第二,全麵、真誠遵守和理解國際法和海洋法,應該認識到《公約》不是海洋法、更不是國際法的全部,南海許多領域的問題都不能單純依靠《公約》解決(jue) ,片麵強調甚至歪曲解讀《公約》,不僅(jin) 不能促進問題的解決(jue) ,反而可能會(hui) 使問題複雜化。
第三,各國之間的現有合作應認真加以落實,並在原有基礎上不斷加強和深化,鞏固進一步合作的基礎。
第四,加強頂層設計,強化統籌協調,促進全麵合作。可考慮在各沿岸國已有合作的基礎上建立一個(ge) “南海沿岸國合作委員會(hui) ”,構建一個(ge) 專(zhuan) 注於(yu) 沿岸國間務實合作的全麵、完整的機製,為(wei) 南海深度合作搭建平台。該委員會(hui) 可由中國、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ya) 、文萊、印度尼西亞(ya) 等南海沿岸國組成,各國均由外交部門牽頭,其他主管部門參加,具體(ti) 可包括科考、環保、漁業(ye) 、油氣開發、航行、旅遊等不涉及領土與(yu) 海洋劃界爭(zheng) 議的領域,並可視情建立分委員會(hui) 。該機製與(yu) 其他現有機製或可相互吸收,或可並行不悖,相互補充。為(wei) 適應情勢發展,各國在具體(ti) 合作過程中還可對合作領域不斷進行調整。
這種合作機製,既有可據的法律基礎,也有可鑒的實踐依據,對在南海領土和海洋管轄權主張爭(zheng) 議解決(jue) 前管控矛盾、緩解爭(zheng) 議、促進南海和平穩定,有積極作用。從(cong) 長遠來看,也有利於(yu) 南海海域的合理開發、有效管理和長治久安。如果南海沿岸各國能秉持合作共贏的善意和務實合作的誠意,通過各方的精誠合作,在不久的將來,南海必將更加穩定、繁榮、有序。
[1]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2條規定:“閉海或半閉海”是指兩(liang) 個(ge) 或兩(liang) 個(ge) 以上國家所環繞並由一個(ge) 狹窄的出口連接到另一個(ge) 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兩(liang) 個(ge) 或兩(liang) 個(ge) 以上沿海國的領海和專(zhuan) 屬經濟區構成的海灣、海盆或海域。
[2]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https://www.un.org/zh/law/sea/los/。
[3] “西地中海國家加強環保合作 ‘5+5’對話成合作機製”,《人民日報》,2010年4月28日。
[4] “西地中海10國首腦會(hui) 議強調加強地區合作”,新華網,2012年10月6日, https://news.xinhuanet.com/2012-10/06/c_123790667.htm。
[5] “國際海事組織通過共同合作打擊海盜的行為(wei) 守則”,中國新聞網,2009年1月31日, https://www.chinanews.com/gj/qqjs/news/2009/01-31/1543387.shtml。
[6] “國際海事組織與(yu) 黑海委員會(hui) 攜手保護黑海”,《海事研究信息參考》,2010年第11期,第35頁。
[7] EIA, “Contested Area of South China Sea likely have few conventional Oil and Gas Resources,” https://www.eia.gov/todayinenergy/detail.cfm?id=10651.
[8] 《南海各方行為(wei) 宣言》, https://news.ifeng.com/world/200903/0314_16_1061473.shtml。
[9] “中國簽署《亞(ya) 洲地區反海盜及武裝劫船合作協定》”,新華網,2006年10月27日, https://news.xinhuanet.com/world/2006-10/27/content_5258753.htm。
[10] 李金明:《南海波濤》,江西高校出版社,2005年5月,第130-139頁。
[11]“中越簽署關(guan) 於(yu) 指導解決(jue) 中國和越南海上問題基本原則協議”,人民網,2011年10月12日, https://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5865859.html。
[12]“新時期深化中越全麵戰略合作的聯合聲明”,《人民日報》,2013年10月16日。
[13] “中國與(yu) 印尼簽署《中印尼海洋領域合作諒解備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站,2007年11月12日,https://www.fmprc.gov.cn/mfa_chn/gjhdq_603914/gj_603916/yz_603918/1206_604954/1206x2_604974/t445163.shtml。
[14] “中國-印尼海上合作委員會(hui) 首次會(hui) 議在京舉(ju) 行”,新華網,2012年12月6日, https://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2/06/c_113933699.htm。
[15] “中馬海洋科技合作協議在京簽署”,中國海洋新聞網,2009年6月5日, https://news.oceanol.com/?optionid=452&auto_id=2896。
[16] “中國文萊將合作開采南海油氣”,新華網,2013年10月12日,https://news.xinhuanet.com/world/2013-10/12/c_125518804.htm。
[17] “中方將設中國東(dong) 盟海上合作基金”,新華網,2011年11月19日, https://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11/19/c_1223053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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