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權是大數據時代用戶核心權利
發稿時間:2014-12-03 00:00:00
歐盟法院以判例的方式確立了“被遺忘權”,要求搜索引擎、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按照公民意願,對一些曆史網頁中使人尷尬的圖片和內(nei) 容履行刪除義(yi) 務。歐盟法院並未對被遺忘權的性質,以及內(nei) 涵和外延做出進一步解釋,僅(jin) 對構成做出一般性規定,即內(nei) 容符合“不相關(guan) 、已過時和不必要”的基本要件。
被遺忘權確立的法律基礎
從(cong) 歐盟法院的判例可以分析出,被遺忘權的性質應屬於(yu) 人格權性質,是一種發展中的人格權。被遺忘權的確立基礎有兩(liang) 個(ge) ,一是大陸法國家人格自由的一般人格權基礎和自我決(jue) 定權基礎;二是具體(ti) 人格權中的隱私權基礎。
被遺忘權具有明顯的私權性質,本質在於(yu) 避免權利人因曆史遺留的汙點造成不必要的傳(chuan) 播影響。不過,被遺忘權似乎不能成為(wei) 隱私權的下位概念,因為(wei) ,在侵權法領域中,隱私侵權的抗辯事由是公共利益或公眾(zhong) 知情權。一旦公民個(ge) 人的信息因公眾(zhong) 關(guan) 注或公共利益成為(wei) 已被公開的事實,那麽(me) ,隱私權就會(hui) 在公眾(zhong) 知情權麵前顯得無力對抗。正是這個(ge) 原因,美國人對歐盟法院被遺忘權的判決(jue) 多半嗤之以鼻,他們(men) 認為(wei) 被遺忘權的確立必將導致侵害公眾(zhong) 的知情權,這不符合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
除此以外,網絡法律適用的特殊性在於(yu) 更多考慮技術中立性。技術發展是中立的,隻有在確保技術中立原則基礎上,才有可能在網絡技術時代保障更長遠和更多人的利益。被遺忘權的確立必然導致本無過錯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更多的責任,這不僅(jin) 違反了技術中立原則,而且還可能侵害到更多人的表達自由和公眾(zhong) 知情權。因此,歐盟法院對被遺忘權的判決(jue) 確實值得商榷。
傾(qing) 向性保護網絡用戶權益
雖然如此,在網絡時代和大數據背景下,被遺忘權應該成為(wei) 網絡用戶的一項基本權利。
被遺忘權是保護用戶數據的武器。在數據為(wei) 王的時代,網絡公司的競爭(zheng) 已經從(cong) 直接獲利模式轉變成為(wei) 數據獲利模式。用戶是數據的主要來源,其範圍非常廣泛,不僅(jin) 包括基本的注冊(ce) 資料、身份信息,而且還包括網絡行為(wei) 信息,例如,用戶上網瀏覽過的頁麵、看過的視頻、使用軟件的種類和頻率、網絡交易記錄、搜索關(guan) 鍵詞、網絡購物品種、所在位置信息,甚至包括輸入法習(xi) 慣和字符頻率等都成為(wei) 大數據分析的對象。
正是因為(wei) 用戶在網絡上的數據具有強烈的商業(ye) 價(jia) 值,網絡公司千方百計地吸引更多的用戶,保存更詳細的數據記錄。數據作為(wei) 一種資源,本身屬於(yu) 無體(ti) 物,用戶很難知曉網絡公司占據了自己多少除身份信息以外的數據。同時,網絡公司對采集數據的處理大都通過“雲(yun) 技術”、後台加密技術等方式進行,網絡用戶因技術的原因和信息不對稱也無法知道自己的網絡行為(wei) 到底有哪些正被“搜集”。
技術優(you) 勢本身使得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具備的技術中立性被自己破壞。如果法律不傾(qing) 向性保護相對弱勢的用戶權益,那必將使得大數據時代成為(wei) 數據掠奪時代。
防止數據掠奪的有效武器
被遺忘權可以成為(wei) 約束網絡公司進行數據掠奪的有效武器,主要包括四個(ge) 方麵。第一,軟件和服務裝卸方麵。由於(yu) 利益驅使,很多不法商家對軟件和服務程序留有“後門”或“惡意程序”,在用戶刪除、卸載或不再使用該軟件和服務之後,仍然以其他方式惡意“殘留”在用戶的PC或移動終端上,肆意“隱蔽”搜集用戶數據。被遺忘權的確立體(ti) 現在軟件和服務卸載方麵,就是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做到去除惡意程序,遵照用戶本人意願對以任何方式明示不再使用軟件和服務後,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cookies在內(nei) ,繼續搜集和使用用戶數據。
第二,技術公開方麵。APP等應用程序的技術方麵屬於(yu) 知識產(chan) 權保護範圍,不過,實踐中大量APP都含有額外程序,例如,一款手電筒功能的APP,實質功能僅(jin) 占不到一半大小,另外大部分“隱藏”程序都涉及對用戶網絡行為(wei) 的搜集方麵。被遺忘權就是對用戶知情權的保護,用戶有權知道實質用途有多少,有權拒絕非實質用途的裝載。軟件等技術公開檢測責任應由政府相關(guan) 部門來承擔,對APP等應用程序非法程序的篩選和立法勢在必行。
第三,個(ge) 人信息方麵。網絡平台、網絡軟件和服務多如牛毛,網絡用戶對一些軟件或服務的使用具有臨(lin) 時性,並非每個(ge) 軟件或服務對用戶都具有長時間的“黏連性”。被遺忘權就是要求網絡商在用戶不再使用軟件或服務時,應主動將用戶之前注冊(ce) 信息、身份信息和其他相關(guan) 數據予以刪除。
第四,開放平台方麵。網絡開放平台是一種網絡經濟合作模式,這往往導致大量用戶信息在用戶未知的情況下被挪用,這也是為(wei) 何用戶第一次使用某種軟件或服務,卻會(hui) 發現新應用擁有用戶的全部資料原因所在。被遺忘權就是賦予這些被開放平台“挪用”資料的用戶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遺忘”自己數據的權利,開放平台使用者和提供者都有義(yi) 務遵照用戶意願及時履行刪除義(yi) 務。
以上四個(ge) 方麵是被遺忘權在網絡時代的適用價(jia) 值,被遺忘權對於(yu) 用戶來說是一種基於(yu) 人格權的權利,對於(yu) 網絡服務提供者而言則是一種法定義(yi) 務。按照中國目前網絡法律體(ti) 係,被遺忘權的來源在於(yu) 隱私權和個(ge) 人信息權,其行使可以按照《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規定的“通知刪除規則”適用,具體(ti) 操作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侵權法網絡侵權司法解釋的規定。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傳(chuan) 播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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