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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家庭政策

發稿時間:2016-01-08 00:00:00  

  在歐洲,家庭政策的目標通常分為(wei) 實行收入再分配、鼓勵生育與(yu) 促進性別平等。由於(yu) 受到福利體(ti) 製、政治思想、意識形態和宗教傳(chuan) 統的不同影響,歐盟成員國對家庭政策概念的理解也有所不同。盡管存在著種種細微差異,但從(cong) 各國家庭政策的總體(ti) 特征和基本內(nei) 涵來看,還是可以對家庭政策作出如下界定:家庭政策是直接以家庭資源與(yu) 家庭行為(wei) 為(wei) 對象,采取假期安排、經濟支持以及提供服務等方式滿足家庭需求的政府行動與(yu) 計劃。

  具體(ti) 而言,歐盟的家庭政策包括以下幾方麵。

  第一,頒布兒(er) 童照料建議。兒(er) 童照料建議的目標是促使成員國將鼓勵男女協調職業(ye) 、家庭與(yu) 教育責任的措施具體(ti) 化。該建議認為(wei) ,成員國應該采取並且積極鼓勵能使在職父母協調職業(ye) 與(yu) 養(yang) 育責任的各種動議。在有關(guan) 兒(er) 童照料設施與(yu) 機構的協作上,建議成員國創建公共或私營、個(ge) 人或集體(ti) 的兒(er) 童照料設施,並確保其提供的服務價(jia) 格適中和質量上乘;為(wei) 承擔照料與(yu) 撫養(yang) 孩子責任的在職父母提供特別假期;使工作場所的環境、結構與(yu) 組織適應有孩子的工人的需要;促使男女分擔職業(ye) 責任和孩子養(yang) 育責任。為(wei) 保障建議的實施,建議還要求成員國應在建議通過後的三年時間內(nei) 告知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這些措施在本國的實施情況。雖然兒(er) 童照料建議沒有法律約束力,也沒有規定具體(ti) 的實施時間,但是並不能因此低估其影響。首先,建議中對兒(er) 童照料服務高質低價(jia) 充分供應的要求對所有成員國都會(hui) 發揮一種標杆作用,激發供應不足或服務質量低下的國家采取積極行動以彌補本國福利水平的缺陷。因而建議能為(wei) 成員國在某些問題上采取行動提供依據。其次,建議具有指令、規則等硬法形式所沒有的優(you) 勢,即建議的內(nei) 容中並不包含可能會(hui) 使其內(nei) 容弱化的不可避免的妥協。與(yu) 硬法相比,建議的軟法形式使其對有關(guan) 各方並不具有威懾力。因此,在建議內(nei) 容的協商過程中一般不存在激烈的利益競爭(zheng) ,這將有利於(yu) 保留某些促進一體(ti) 化的先進理念,從(cong) 而避免其內(nei) 容淪為(wei) 趨向最低水平的犧牲品。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看,建議所具有的非強製性特征有時反而成為(wei) 保障其內(nei) 容超前性的有力工具。

  第二,頒布孕產(chan) 婦保護指令。孕產(chan) 婦保護指令明確體(ti) 現了安全預防與(yu) 健康保護的思想:一是製訂對工作環境與(yu) 工作崗位進行安全評估的程序。在與(yu) 成員國磋商後,並在工作安全、衛生與(yu) 健康保護顧問委員會(hui) 的支持下,歐洲執委會(hui) 將起草在化學、物理、生物機構和工業(ye) 進程中危及相關(guan) 工人健康與(yu) 安全的風險評估指南。為(wei) 了對風險進行評估並決(jue) 定將采取何種應對措施,雇主或健康與(yu) 安全服務機構都必須對將導致風險的所有活動以及該活動對相關(guan) 人員造成的危害性質、程度與(yu) 持續時間做出判斷。在風險評估後,將評估結果及采取的應對措施告知工人。二是將懷孕、即將生產(chan) 或處於(yu) 哺乳期的女工視為(wei) 特殊風險人群,因此應采取禁止或限製女工陷入風險的措施:不應要求她們(men) 從(cong) 事夜間工作;在分娩前以及(或者)在分娩後,她們(men) 有權連續休至少14周的產(chan) 假,其中至少有兩(liang) 周為(wei) 強製性產(chan) 假;禁止因她們(men) 的懷孕、生產(chan) 或哺乳而解雇她們(men) 。女工唯一的義(yi) 務是將其處於(yu) 懷孕、生育或哺乳的狀況如實告知雇主。

  孕產(chan) 婦保護指令的目標是改善懷孕或即將生育或處於(yu) 妊娠期的女工的安全與(yu) 健康狀況。因此,指令除要求有關(guan) 成員國、有關(guan) 行業(ye) 和雇主了解危及孕產(chan) 婦的具體(ti) 風險,為(wei) 其提供一段時間的休養(yang) 假期外,還針對女工的特殊情況規定了一些特別的保護措施。如考慮到非全日製女工增多的現實,指令強調,女工維持產(chan) 前收入或獲得產(chan) 假津貼可不以其必須在同一工作崗位連續工作12個(ge) 月以上為(wei) 條件。

  第三,頒布親(qin) 職假指令。親(qin) 職假指令規定了最低水平的強製性實施標準:要求成員國確保雇主能夠給予剛生育完孩子的父母以最低三個(ge) 月的無薪假期;收養(yang) 孩子的父母,在其養(yang) 子女年滿八周歲前也享有同等權利;成員國通過其法律與(yu) (或)集體(ti) 協議決(jue) 定休假資格及應用程序;成員國與(yu) (或)社會(hui) 夥(huo) 伴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工人不會(hui) 因休親(qin) 職假而被解雇;工人有權在親(qin) 職假結束後恢複以前的或相似的工作;成員國與(yu) (或)社會(hui) 夥(huo) 伴采取必要措施允許工人抽出部分工作時間以應對不能預見的家庭緊急情況。

  通過親(qin) 職假指令的頒布,歐盟首次將緩解在職父母的雙重負擔問題法製化與(yu) 固定化了。較之孕產(chan) 婦保護指令,親(qin) 職假指令因其同時針對男女兩(liang) 性,且強調休假權利原則上個(ge) 人化的特征,而更具有思想上的進步意義(yi) 。它賦予歐盟統一各國親(qin) 職假最低水平的法定權力,是歐盟在構建家庭政策進程中所取得的重要突破。

  在確立政策框架後,歐盟一方麵頒布官方文件,總結督促政策的執行情況。1998年2月,歐洲執委會(hui) 發布兒(er) 童照料建議的貫徹情況報告。1999年3月,發布孕產(chan) 婦保護指令貫徹情況報告。2003年6月,發布親(qin) 職假指令貫徹情況報告。這些報告既肯定了成員國執行政策進程中所取得的經驗與(yu) 成就,也指出了執行進程中仍然存在的問題與(yu) 不足,從(cong) 而為(wei) 政策的深入發展奠定了基礎。

  另一方麵,歐盟還根據形勢需求增添了新的政策內(nei) 容。1997年12月,發布非全日製工作指令,提出要建立有利於(yu) “男女協調家庭與(yu) 就業(ye) ”措施的必要性。1999年1月,發布固定條件工作指令,提出要有助於(yu) “提高工人生活質量”和推動“男女平等機會(hui) 的改善”。2006年7月,發布在就業(ye) 與(yu) 職業(ye) 中實施男女平等機會(hui) 和平等待遇原則的指令,旨在簡化、現代化並融合現存的就業(ye) 與(yu) 職業(ye) 領域的男女平等待遇立法,明確禁止任何基於(yu) 性別立場的歧視,提出實行陪產(chan) 假和收養(yang) 假。2008年10月,發布產(chan) 假建議,延長了產(chan) 假的最低時長,要求強製休產(chan) 假,保證工人重回工作崗位和要求靈活工作時間的權利。2010年3月,發布實施親(qin) 職假修訂框架協議指令,規定延長親(qin) 職假時長、承認親(qin) 職假結束後重回工作崗位的權利、給予休假者更大的保護。以這些指令和建議為(wei) 主在歐洲確立的靈活就業(ye) 形式規範,較好地解決(jue) 了兒(er) 童照料設施缺乏與(yu) 雙職工家庭增多之間的矛盾。此外,靈活就業(ye) 形式的非歧視原則和就業(ye) 與(yu) 職業(ye) 領域的平等待遇原則的規定能較好促進男性對此方式的利用,從(cong) 而有助於(yu) 男女更平等地分配家庭照料事務。這些法律文件保護了仍主要從(cong) 事非全日製工作的婦女的勞動權益與(yu) 平等待遇,從(cong) 而為(wei) 婦女當然也包括男性選擇非全日製工作來解決(jue) 工作與(yu) 家庭的矛盾創造了條件。

  總之,歐盟通過強化自身的組織與(yu) 服務功能鞏固了政策框架體(ti) 係,並通過製度建設與(yu) 政策更新促進了框架體(ti) 係的調整與(yu) 完善。家庭政策逐漸成為(wei) 歐盟社會(hui) 政策的一個(ge) 重要支柱,表明了歐盟建設“社會(hui) 歐洲”“人民歐洲”的決(jue) 心與(yu) 態度,也反映了歐盟對於(yu) “社會(hui) 一體(ti) 化是經濟一體(ti) 化不可缺少的部分”的認識漸趨明朗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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