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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五賢人"委員會

發稿時間:2015-08-18 00:00:00  

在德國,最享有盛譽的政府經濟決(jue) 策專(zhuan) 家谘詢組織莫過於(yu) 德國經濟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全稱是“為(wei) 總體(ti) 經濟發展提供建議的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有時被譯為(wei) 德國政府經濟顧問委員會(hui) ,由於(yu) 該委員會(hui) 成員是五位最富盛名的經濟學家,在我國也稱之為(wei) “五賢人”委員會(hui) 。

德國經濟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是一個(ge) 為(wei) 德國政策製定者在經濟政策方麵提供建議的學術組織,根據1963年《經濟發展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組建法》組建。這部法律明確規定:設立該委員會(hui) 的目的是“為(wei) 定期評估德意誌聯邦共和國的經濟發展狀況,有助於(yu) 所有政府經濟決(jue) 策機構和公眾(zhong) 理解經濟現象”;主要工作內(nei) 容是在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的年度報告中對本年度經濟形勢予以描述,尤其是出現整體(ti) 經濟供需不平衡問題的時候,應當揭示導致整體(ti) 經濟供需不平衡的現實和潛在根源,並對未來經濟發展趨勢做出預測。

委員會(hui) 由五位成員組成,對成員的資格分為(wei) 兩(liang) 部分,學術資格方麵,各成員“須具備經濟科學的專(zhuan) 業(ye) 知識和經濟政策事務方麵的經驗”;社會(hui) 身份方麵,可以是大學教師或經濟和社會(hui) 科學研究機構人員,但為(wei) 了防止利益輸送,各成員“不得為(wei) 政府機構或任何聯邦和地方州立法機構的成員,不得為(wei) 聯邦、州或其他公法法人機構成員”。此外,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成員“不得為(wei) 任何貿易組織、雇主協會(hui) 或工會(hui) 的代表,或者與(yu) 這些組織保持持續業(ye) 務關(guan) 係,委員會(hui) 成員在被任命為(wei) 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成員前一年內(nei) 也不得擔任過此類職務”。

法律對德國經濟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的工作運行做出了全麵的規定和保障。第一,要求委員會(hui) 堅持中立立場,為(wei) 避免受到利益集團的影響或介入具體(ti) 利益糾紛,規定委員會(hui) 的“研究應依托各種不同的假設,分析論述其可能產(chan) 生的不同後果,應揭示不良發展勢頭,並指出避免或抑製這些發展勢頭的可能,但不得針對任何經濟或社會(hui) 政策的具體(ti) 措施提出建議”。第二,對委員會(hui) 的工作獨立性予以明確保證,即委員會(hui) “僅(jin) 受本法律規定約束”,而且“對於(yu) 特定問題的少數不同意見有權在報告中陳述”。作為(wei) 一個(ge) 獨立的團體(ti) ,雖然委員會(hui) 成員由政府任命,但成員的任期卻是5年,這種有意與(yu) 4年一次的政府選舉(ju) 周期錯開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其獨立性。第三,為(wei) 支持委員會(hui) 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在信息支持方麵,允許委員會(hui) 在起草報告前,為(wei) 經濟和社會(hui) 組織代表發表看法提供機會(hui) ,獲取社會(hui) 經濟信息;允許委員會(hui) 向聯邦主管部長和德意誌聯邦銀行行長進行谘詢,而且他們(men) 必須提供意見。另外,聯邦和地方州政府機構必須為(wei) 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提供行政支持。規定“聯邦統計局肩負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辦公室職能”,負責獲取並收集素材,為(wei) 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召開會(hui) 議、印刷出版委員會(hui) 報告做技術準備,及必要的其他相關(guan) 行政工作。在財政支持方麵,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成員有酬金並可以報銷差旅費。第四,聯邦政府對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每年編寫(xie) 並提交的年度報告必須做出回應。法律規定聯邦政府必須及時向立法機關(guan) 提交委員會(hui) 的研究報告,並同時由委員會(hui) 出版發表,而且聯邦政府必須在八個(ge) 星期之內(nei) 向立法機關(guan) 提交對此報告的評論,並同時提出經濟政策。第五,委員會(hui) 成員由聯邦政府提名,由聯邦總統任命,但對成員的選任聯邦政府必須聽取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成員的意見。

德國經濟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雖然是一個(ge) 專(zhuan) 家谘詢組織,但由立法設置,也就成為(wei) 德國政府的經濟決(jue) 策谘詢製度,具有以下三個(ge) 特點。

首先,德國經濟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是依法設立,使政府經濟決(jue) 策谘詢有法可依。德國經濟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雖然沒有明確的隸屬機構,但從(cong) 人事任免、任職期限、任職資格、條件要求、工作內(nei) 容、工作程序、工作支持等方麵來看,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隻對法律負責,根據法律的要求實現其職能設置。由於(yu) 德國經濟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能夠保持獨立性,所以評價(jia) 高於(yu) 諸如美國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hui) 等其他同類機構。《經濟發展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組建法》明確規定,政府必須對專(zhuan) 家研究報告進行回應。與(yu) 此相應,聯邦德國《經濟穩定與(yu) 增長促進法》中規定:聯邦政府在每年1月應向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提交年度經濟報告。報告內(nei) 容應包括政府對於(yu) 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的年度意見書(shu) 所提出的意見。可見,嚴(yan) 密的法律規定明確了政府對專(zhuan) 家意見的回應機製,將專(zhuan) 家谘詢的意義(yi) 和作用落到了實處。

其次,由於(yu) 經濟領域的決(jue) 策既涉及社會(hui) 各方利益的調整,又具有高度的專(zhuan) 業(ye) 性,所以德國政府經濟決(jue) 策谘詢由反映社會(hui) 價(jia) 值選擇與(yu) 專(zhuan) 業(ye) 理性進行問題診斷的兩(liang) 個(ge) 環節組成。一方麵,通過設立德國經濟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依靠專(zhuan) 家的專(zhuan) 業(ye) 能力對經濟發展狀況進行問題診斷。需要注意的是,《經濟發展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組建法》要求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不得提供具體(ti) 政策建議,是為(wei) 了防止專(zhuan) 家理性影響社會(hui) 價(jia) 值選擇,最終目的是要考慮經濟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如何減少阻力。另一方麵,聯邦政府的“國家經濟平衡發展委員會(hui) ”可視為(wei) 對前者的有益補充。該委員會(hui) 根據《經濟穩定與(yu) 增長促進法》設立,其組成人員包括: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每州代表一人;由聯邦參議院根據地方提議決(jue) 定的鄉(xiang) 鎮與(yu) 縣的代表四人。聯邦經濟部長為(wei) 國家經濟平衡發展委員會(hui) 主席,聯邦銀行有權參加會(hui) 議。委員會(hui) 成員結構表征了對社會(hui) 各方利益的協調性,利於(yu) 政府采取宏觀經濟政策時達成共識、減少阻力,而且國家經濟平衡發展委員會(hui) 中還內(nei) 設了以聯邦財政部長為(wei) 主席的“國家信貸特別小組”。

最後,德國經濟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具有高度的開放性。德國經濟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的工作內(nei) 容不僅(jin) 僅(jin) 是提出研究報告,也參與(yu) 某些實際的政府工作。除了通過為(wei) 政府谘詢的內(nei) 部渠道對政府施加影響,也通過公眾(zhong) 渠道擴大影響力。現在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德國經濟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在公眾(zhong) 中的影響力也逐漸擴大,已經建立了德語、英語兩(liang) 種版本的官方網站,包括研究報告等內(nei) 容都可在網上查閱。另外,2004年6月,比阿特麗(li) 斯·威德·迪毛羅被任命為(wei) 德國經濟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成員,作為(wei) 該組織的第一位女性成員,威德·迪毛羅的到來不僅(jin) 掃除了性別壁壘,躋身於(yu) 德國政府和議會(hui) 的經濟智囊團,而且她也是委員會(hui) 中第一位非本國成員,對此,威德·迪毛羅本人認為(wei) ,“我瑞士人和意大利人的身份沒給我造成過任何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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