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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支持體係

發稿時間:2015-08-13 00:00:00  

  美國擁有世界上規模最大、產(chan) 值最高、國際競爭(zheng) 力最強的文化產(chan) 業(ye) ,文化產(chan) 業(ye) 產(chan) 值已占其GDP的20%左右,是美國三大支柱產(chan) 業(ye) 之一。美國政府在推動文化產(chan) 業(ye) 健康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注重文化產(chan) 業(ye) 發展的法律保障是美國文化產(chan) 業(ye) 穩定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目前,美國已經形成了定位明確、層階清晰、相互銜接、體(ti) 係完備的文化產(chan) 業(ye) 發展法律體(ti) 係。該體(ti) 係主要由《憲法》、文化產(chan) 業(ye) 發展的基本法律、知識產(chan) 權法、針對文化產(chan) 業(ye) 的行業(ye) 性法律、其他相關(guan) 法律等五種不同類型的法律構成,這些法律和法規為(wei) 美國的文化產(chan) 業(ye) 發展提供了理念、政策和實踐的法律指導和保障,使美國的文化產(chan) 業(ye) 發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憲法》是美國文化產(chan) 業(ye) 發展的基本法。一是《憲法》明確了文化自由權和平等權是公民的合法文化權益。《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hui) 不得立法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這不僅(jin) 明確了公民享有基本文化權益的基本權利,國家具有通過法治化途徑對公民合法文化權益給付和保護義(yi) 務,而且成為(wei) 政府不直接經營文化事業(ye) ,文化產(chan) 業(ye) 得以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自由發展的法律基礎和政治保障。二是《憲法》明確了對專(zhuan) 利和版權的鼓勵和保護。《憲法》第一條第八款規定國會(hui) 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內(nei) 的專(zhuan) 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之進步”。《憲法》是美國文化產(chan) 業(ye) 立法的基礎,從(cong) 立法理念和行政實踐上營造了美國文化產(chan) 業(ye) 自由寬鬆發展的環境,為(wei) 美國建立分散式、多元化、動態的文化管理體(ti) 製確立了法律依據。
 
  製定文化產(chan) 業(ye) 發展基金法,明確規定政府直接負有支持基本文化事業(ye) 發展的義(yi) 務。1965年,美國國會(hui) 通過了《國家藝術及人文事業(ye) 基金法》,這是美國製定的第一部支持文化藝術事業(ye) 發展的法律。依據該法,創立了國家藝術基金會(hui) 與(yu) 國家人文基金會(hui) ,該機構是美國曆史上首個(ge) 致力於(yu) 藝術與(yu) 人文事業(ye) 、獨立運作的機構,主要以資金支持和補貼方式促進美國藝術與(yu) 人文事業(ye) 的發展。按照該法的規定,美國政府每年都應在政府財政預算中撥付相應比例的資金支持文化和藝術事業(ye) ,但該資金僅(jin) 限於(yu) 支持文化藝術事業(ye) 建設,而不能用於(yu) 龐大的文化行政機構的運行或轉作他途。該法還明確規定了政府對文化藝術給予有限支持的方式是對非營利性質的文化藝術團體(ti) 和公共電台、公共電視台免征所得稅,並減免為(wei) 其提供讚助的個(ge) 人和公司的稅額。該法界定了政府在文化產(chan) 業(ye) 發展中的職責定位,明確了政府對文化產(chan) 業(ye) 負有政府引導、資金扶持、政策推動的責任。
 
  建立嚴(yan) 格的、體(ti) 係完備的知識產(chan) 權保護法律製度。美國是世界上實行知識產(chan) 權製度最早、對知識產(chan) 權保護最嚴(yan) 格的國家之一。美國將知識產(chan) 權分為(wei) 商標、專(zhuan) 利、版權和商業(ye) 秘密等四類。從(cong) 建國伊始,美國就把知識產(chan) 權視為(wei) 文化產(chan) 業(ye) 的核心價(jia) 值,樹立了把知識產(chan) 權視同私有財產(chan) 的價(jia) 值觀、保護知識產(chan) 權就是鼓勵創新的理念,把知識產(chan) 權保護作為(wei) 文化產(chan) 業(ye) 崛起、發展的重要基礎及促進文化改革和科技進步的根本目標。因此,美國政府以保護著作權人和本國版權業(ye) 的利益、促進本土文化和經濟發展作為(wei) 核心宗旨,建立了本土化保護和國際化保護的知識產(chan) 權法律體(ti) 係。
 
  本土化知識產(chan) 權保護方麵,已經建立了以保護版權為(wei) 核心、以注冊(ce) 登記製和財產(chan) 權保護製為(wei) 途徑的完善的法律體(ti) 係,主要包括《專(zhuan) 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1790年,美國頒布實施的第一部《專(zhuan) 利法》,之後又對《專(zhuan) 利法》進行了多次修訂。此後,根據經濟、科技和社會(hui) 發展的需要,美國不斷地對《版權法》加以調整和完善。1976年對《版權法》進行了全麵修改,修改後的版權法構成了美國現行《版權法》的基本法律框架。自1976年《版權法》實施以來,到2000年共經曆了46次修正。1998年《版權法保護延長法》將個(ge) 人著作權保護期從(cong) 著作人終生及死後50年延長至70年,公司版權保護期從(cong) 75年延長到95年。1982年通過《反盜版和假冒修正案》,嚴(yan) 厲打擊電影、錄音製品的侵權盜版行為(wei) 。
 
  在加強國內(nei) 相關(guan) 立法的同時,美國還積極加入國際版權保護體(ti) 係,大力推動知識產(chan) 權保護的國際化進程。美國1988年加入並力推《伯爾尼公約實施法》,但隨著美國文化產(chan) 業(ye) 的快速發展,《伯爾尼公約實施法》對知識產(chan) 權保護的標準和原則已不能滿足美國的需要,美國對長期以來實行的嚴(yan) 格版權標記和登記製度進行了修改。一是利用《綜合貿易與(yu) 競爭(zheng) 法》(1988年)中的“特別301”條款,迫使那些美國認為(wei) 對知識產(chan) 權沒有提供充分有效保護的國家和地區加強對美國知識產(chan) 權的保護,否則美國貿易代表可以按照“特別301”條款自行對上述國家進行認定、調查和采取報複措施。二是利用“關(guan) 貿總協定”第八輪烏(wu) 拉圭回合談判的機會(hui) ,全力推進構建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知識產(chan) 權國際保護機製,曆經8年艱苦談判,在1994年簽署《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知識產(chan) 權協議》。三是建立國際版權糾紛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製。四是聯合歐洲、日本倡導建立全球專(zhuan) 利製度。上述法律機製的製定和執行,大大提高了對美國文化產(chan) 品國際知識產(chan) 權保護的整體(ti) 水平,對美國文化產(chan) 業(ye) 提升國際競爭(zheng) 力大有裨益。
 
  隨著互聯網和數字技術在經濟領域的不斷推廣,數字知識產(chan) 權應運而生。為(wei) 了適應數字化時代對美國版權產(chan) 業(ye) 發展的要求,彌補文化領域的法律空白,美國積極實施數字化版權保護戰略。美國政府1980年就頒布實施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法》,成為(wei) 最早采用版權製度來保護軟件知識產(chan) 權的國家。為(wei) 了適應數字化時代對文化產(chan) 業(ye) 發展的需要,美國在1997年後還相繼製定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法》《半導體(ti) 芯片保護法》《跨世紀數字版權法》《電子盜版禁止法》《偽(wei) 造訪問設備和計算機欺騙濫用法》等相關(guan) 版權法律,來更好地保護數字版權。這一係列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使美國形成了全球保護範圍最廣、相關(guan) 規定最為(wei) 詳盡、體(ti) 係最完備的知識產(chan) 權保護法律係統。不僅(jin) 加強了美國對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的保護,而且為(wei) 其文化產(chan) 業(ye) 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國際市場。
 
  製定針對文化產(chan) 業(ye) 的行業(ye) 性法律。鑒於(yu) 美國文化產(chan) 業(ye) 門類眾(zhong) 多,美國還根據不同行業(ye) 的特點製定了針對性強的行業(ye) 性法律。如《無線電法》(1927年)、《通信法》(1934年)、《圖書(shu) 館服務和技術法》(1956年)、《國家藝術及人文事業(ye) 基金法》(1965年)、《版權法》(1976年)、《國際廣播法》(1994年)、《博物館圖書(shu) 館事業(ye) 法》(1996年)、《1996年聯邦電信法》《數字千年版權法》(1998年)、《防止數字化侵權及強化版權賠償(chang) 法》(2000年)等。這些行業(ye) 性法律為(wei) 不同文化產(chan) 業(ye) 的發展提供了更詳盡、更具針對性的法律規範。
 
  製定其他與(yu) 文化產(chan) 業(ye) 密切相關(guan) 的法律。在美國的政策法律體(ti) 係中,有許多法律並非專(zhuan) 門針對文化產(chan) 業(ye) 而設的,但它們(men) 與(yu) 美國文化產(chan) 業(ye) 的發展息息相關(guan) 、不可或缺。這些法律主要包括聯邦稅法、合同法、統一商法、公平交易法、勞工法、公司法、反壟斷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其中聯邦稅法、合同法與(yu) 文化產(chan) 業(ye) 發展關(guan) 係尤為(wei) 密切。如美國政府分別針對公民個(ge) 人、特定的文化產(chan) 業(ye) 、區域性的文化產(chan) 業(ye) 及特殊文化產(chan) 業(ye) 製定了稅收優(you) 惠政策,對營利性與(yu) 非營利性文化產(chan) 業(ye) 實行區別對待或減免政策。稅法對文化產(chan) 業(ye) 發展的相應規定有效地起到了杠杆調節作用。這些法律與(yu) 憲法以及專(zhuan) 門針對文化產(chan) 業(ye) 的法律相互銜接,一起構成了美國文化產(chan) 業(ye) 發展的法律支持體(ti) 係,推動了文化市場環境良性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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