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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發展仿製藥的經驗

發稿時間:2015-04-13 00:00:00  

  近日有報道稱,一對夫婦由於(yu) 通過網絡銷售印度仿製藥獲取暴利而被檢察機關(guan) 提起公訴,這則報道再次讓印度的仿製藥產(chan) 業(ye) 成為(wei) 媒體(ti) 關(guan) 注的焦點。仿製藥是指與(yu) 市場上的著名藥品在質量、效力和適應症上基本相同的仿製品。1984年,美國國會(hui) 為(wei) 了節省醫療保險開支,通過《藥品價(jia) 格競爭(zheng) 和專(zhuan) 利期補償(chang) 法案》,正式開啟仿製藥時代。此後,仿製藥迅速得到各國政府廣泛支持,在世界範圍內(nei) 已經形成一個(ge) 巨大的市場。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20年,約有價(jia) 值2590億(yi) 美元的藥品將麵臨(lin) 專(zhuan) 利到期,這為(wei) 我國的仿製藥產(chan) 業(ye) 提供了絕好的發展機遇。印度仿製藥發展迅速,占全球仿製藥市場的1/5,藥品出口總額已達到130億(yi) 美元,成為(wei) 美國仿製藥進口的主要來源。印度製藥工業(ye) 從(cong) 默默無聞到新興(xing) 市場主力軍(jun) ,發展軌跡留下了一些可資中國借鑒的經驗。
 
  法律政策扶持提供發展保護
 
  印度為(wei) 仿製藥提供法律保護,扶持本國的仿製藥產(chan) 業(ye) 。印度仿製藥價(jia) 格低廉,而且在劑量、安全性和適應症上和昂貴的專(zhuan) 利藥類似,受到印度國內(nei) 和其他很多國家人民的歡迎。2005年,印度製定的專(zhuan) 利法雖然生效了,但是該法案隻對1995年以後發明的新藥或經改進後能大幅度提高療效的藥物提供專(zhuan) 利保護,而不支持原有藥物混合或衍生藥物的專(zhuan) 利。2013年4月1日,印度最高法院駁回瑞士製藥巨頭諾華公司對改進後的抗癌新藥格列衛(Glivec)專(zhuan) 利保護的要求,認為(wei) 印度仿製的特效藥可以繼續出售。這場訴訟持續了整整7年多,是印度在世貿組織相關(guan) 知識產(chan) 權協議過渡期滿之後遭遇的第一起藥品專(zhuan) 利訴訟,涉及世貿組織專(zhuan) 利保護條款如何落實等重大事項,也關(guan) 係著發展中國家能否繼續獲得價(jia) 格較低的藥物。印度最高法院的判決(jue) 為(wei) 仿製藥產(chan) 業(ye) 提供了保護傘(san) 。
 
  印度政府根據製藥業(ye) 的需要,實施“強製許可”。藥品專(zhuan) 利背後是企業(ye) 利益,擁有藥品專(zhuan) 利的醫藥企業(ye) 往往通過各種方式延長藥品專(zhuan) 利,以謀得更多的利潤。企業(ye) 追求利潤的願望與(yu) 普通民眾(zhong) 希望得到價(jia) 格低廉藥品的願望相悖,形成了利益與(yu) 民生的對抗。很多特定領域的特效藥價(jia) 格昂貴,讓大多數病人望而卻步。與(yu) 企業(ye) 固守自身利益不同,政府的立足點往往是民生。印度政府為(wei) 本國人民考慮,針對治療本國高發病的特效藥采取“強製仿製”,以向普通民眾(zhong) 提供價(jia) 格較低的仿製藥,承擔起保障民生的義(yi) 務和責任。這些“強製仿製”的藥品往往也是世界上欠發達地區高發病的特效藥。這一政策為(wei) 印度仿製藥產(chan) 業(ye) 的進一步發展贏得了更大的空間。
 
  貿易出口與(yu) 資本輸出並重快速開拓海外市場
 
  印度製藥企業(ye) 采用貿易出口與(yu) 資本輸出相結合的方式,快速開拓海外市場。為(wei) 了拓展貿易出口,印度製藥企業(ye) 主動接受國際標準認證,為(wei) 藥品出口積極鋪路。印度公司還十分重視與(yu) 出口目標市場建立緊密的合作渠道,解決(jue) 產(chan) 品的出口渠道。印度製藥企業(ye) 除了直接設立海外分公司外,還並購發達國家大型跨國企業(ye) 下麵的中小企業(ye) 或發展中國家的中小製藥企業(ye) 以及新建工廠等。
 
  除了直接投資以外,印度製藥企業(ye) 還重視通過兼並重組等形式拓寬海外市場。在這一過程中,印度製藥企業(ye) 既進行橫向並購,也進行縱向並購。在進行並購時,印度製藥企業(ye) 重視選擇具有核心競爭(zheng) 力的企業(ye) ,不僅(jin) 要看它的產(chan) 品是否有市場,還要看它的營銷網絡是否健全。2008年印度阮氏公司花了5.5億(yi) 美元買(mai) 下德國的仿製藥公司Betapharm,這次並購使印度阮氏公司一夜之間變成歐盟5大仿製藥生產(chan) 商之一。通過國際並購,印度企業(ye) 獲得了新的產(chan) 品、達到了國際GMP生產(chan) 要求,自身實力得到增強,並擁有了對大宗產(chan) 品的控製權。同時,印度製藥企業(ye) 也取得了巨大的經濟回報,如南新、瑞迪、Lupin、Cipla等公司在美國市場的製劑銷售額達到了印度本土市場的2~3倍,高端市場製劑出口比重占到這些公司整個(ge) 銷售額的20%~30%。
 
  重視資源整合和人才管理夯實企業(ye) 發展基石
 
  在實現兼並重組後,印度製藥企業(ye) 重視資源的整合和人才的管理。2007年,印度製藥企業(ye) 巨頭Zydus公司投資金額超過100億(yi) 日元收購了企業(ye) 規模強大、年產(chan) 值近75億(yi) 日元的日本Universal藥品工業(ye) 株式會(hui) 社。在收購這家企業(ye) 之前,兩(liang) 個(ge) 企業(ye) 有過仿製藥方麵的合作,培養(yang) 了相互間的理解和信任,為(wei) 兼並重組後進行資源整合打下了堅實的基礎。Zydus公司非常重視“人”的作用,了解日本企業(ye) 的習(xi) 慣和經營程序,尊重他們(men) 的標準,尊重管理層和員工的想法,最終使Universal的經營融入整個(ge) 公司集團的發展規劃中。與(yu) 日本公司合並後,印度公司很容易贏得了日本民眾(zhong) 的信任,不僅(jin) 取得了Universal藥品在日本的銷售途徑,還進一步擴大了市場。
 
  一斑窺豹,印度製藥企業(ye) 在兼並重組時,雖然把很多環節都交給投資公司去處理,但是資源整合和人才管理這樣的核心業(ye) 務往往親(qin) 自操盤。在兼並外國企業(ye) 的時候,印度製藥公司注意選擇合適的投資對象,重視並購雙方產(chan) 品線的互補性和市場的互補性,以利於(yu) 雙方資源的整合。同時,通過並購成功拓展海外市場的印度製藥企業(ye) 還能夠因勢利導,改變用人理念;把人力資源放在第一位,重視對員工的培訓,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機製,培養(yang) 具有流利外語水平和國際視野,熟悉國際貿易運作及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專(zhuan) 業(ye) 人才。
 
  加大研發力度逐步實現產(chan) 業(ye) 升級
 
  印度加大研發資金投入,重視專(zhuan) 利申請。印度之所以可以在全球仿製藥市場上強勢亮相,主要得益於(yu) 抓住專(zhuan) 利藥物到期的機會(hui) ,拓展在特定治療領域的優(you) 勢。自2005年實施更為(wei) 嚴(yan) 格的專(zhuan) 利保護政策開始,印度的公司開始將重點集中到新藥研發上,在仿製的同時重視技術專(zhuan) 利的申請,著力生產(chan) 增值型仿製藥。印度生產(chan) 的仿製藥成本低,藥品質量有保證,是美國本土之外,擁有最多美國FDA認證的生產(chan) 基地。FDA對印度仿製藥企業(ye) 的認證是對其製藥設備和工藝的安全性的認可是藥品進入國際市場的關(guan) 鍵,所以在進入美國市場之後很快就占領了一定的市場份額。
 
  有序整合資源,完成企業(ye) 轉型,逐步實現仿、創結合,從(cong) 本質上提升企業(ye) 的創新能力。印度醫藥企業(ye) 到美國投資,利用美國的科技優(you) 勢,在生產(chan) 仿製藥的同時,積累原研藥的技術研發經驗。美國具有先進的科技及嚴(yan) 格的仿製藥管理規範,通過收購美國本土已經通過國際GMP認證的製藥企業(ye) ,印度仿製藥企業(ye) 可以獲得國際GMP水平的生產(chan) 條件,增強企業(ye) 自身實力,在仿製過程中進行創新,從(cong) 美國出發推廣企業(ye) 品牌。
 
  印度和中國是世界最大的兩(liang) 個(ge) 發展中國家,同時也都是仿製藥貿易的大國。中國可以借鑒印度經驗合理布局生物醫藥產(chan) 業(ye) ,從(cong) 政府層麵進行有效的宏觀引導,並給予一定的財政支持;做好規劃投資,明確投資目的,提高整體(ti) 知識產(chan) 權保護意識,完善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範製藥行業(ye) ,加強對中國仿製藥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增強中國製藥企業(ye) 競爭(zheng) 實力,改善中國製藥企業(ye) 國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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