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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委員會和英國慈善組織監管的特色製度

發稿時間:2015-03-23 00:00:00  

  英國作為(wei) 世界慈善文化起源最早的國家之一,經過近五個(ge) 世紀的發展,慈善事業(ye) 已經成為(wei) 國家第三次財富分配的主要途徑,不但極大地釋放了政府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的壓力,而且彌補了政府公共服務的不足。這些成就與(yu) 英國政府對慈善事業(ye) 獨特的管理製度有密不可分的關(guan) 係,其中英國慈善委員是管理製度體(ti) 係中最具有特色的機構,也被其他國家紛紛仿效。
 
  目前,英國設有英格蘭(lan) 及威爾士慈善委員會(hui) 、蘇格蘭(lan) 慈善委員會(hui) 、北愛爾蘭(lan) 慈善委員會(hui) ,分別監管各自轄區內(nei) 的慈善組織。其中,成立於(yu) 1853年的英格蘭(lan) 及威爾士慈善委員會(hui) 管轄範圍最廣、管轄數量最多,在利物浦、倫(lun) 敦、新港和陶頓設立了四個(ge) 辦公室,共雇用了323人,年度預算支出達3290萬(wan) 英鎊。
 
  慈善委員會(hui) 的誕生具有強烈的時代特征。以英格蘭(lan) 及威爾士慈善委員會(hui) 為(wei) 例,當年時值英國民間慈善蓬勃生長,同時也伴隨著必然的亂(luan) 象,比如假借慈善之名斂取不義(yi) 之財,慈善資金、物資等資產(chan) 管理不善。慈善活動糾紛導致的法律訴訟案件一度占了法院審理案件的相當比例。為(wei) 了規範和整治慈善領域的混亂(luan) 局麵,英國政府決(jue) 定加強慈善法製監管和行政管理,為(wei) 此英國政府在1853年推出《1853慈善信托法》的同時,也由英國議會(hui) 委派慈善事務專(zhuan) 員牽頭成立了英國慈善事業(ye) 治理小組(即慈善委員會(hui) ),由該機構獨立審查慈善領域的爭(zheng) 議事件。慈善委員會(hui) 的工作直接對英國議會(hui) 負責。在某種意義(yi) 上,這也是英國政府公權力在民間慈善事務上的體(ti) 現,旨在通過法製和機製來規範英國的慈善組織,探索建立英國慈善事業(ye) 健康有序發展的長效機製。
 
  慈善委員會(hui) 是嵌套在政府與(yu) 民間之間的中間構件,也是政府對民間慈善行使監管職責的緩衝(chong) 層。慈善委員會(hui) 是一家非內(nei) 閣部門,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時獨立於(yu) 政府之外。以英格蘭(lan) 及威爾士慈善委員會(hui) 為(wei) 例,慈善委員會(hui) 直接對議會(hui) 負責,由1名主席和4名委員負責日常管理。每年3000萬(wan) 英鎊左右的委員會(hui) 預算是從(cong) 公共資金中撥款。出現於(yu) 19世紀的慈善委員會(hui) 在成立之初就被定位為(wei) 一個(ge) 準司法機構,既有和政府溝通的管道,也有不受政府影響而獨立運作的權利和空間。換句話說,既代表政府行使對慈善組織的監管,又保持慈善機構所需要的中立立場,很好地起到了政府與(yu) 社會(hui) 之間的邊界聯接和緩衝(chong) 作用。
 
  英國慈善委員會(hui) 的核心功能是代表政府行使對民間慈善監管。英國慈善委員會(hui) 的產(chan) 生背景,決(jue) 定了它是一個(ge) 典型的自上而下形成的機構,就是要代表英國政府對民間慈善進行監管,因此不同於(yu) 自下而上由民間自發形成的行業(ye) 協會(hui) 之類機構的服務定位。它現有的五大職能非常明顯地體(ti) 現了這一定位:一是提供注冊(ce) 服務,負責對那些隻以慈善為(wei) 目的的機構提供注冊(ce) 服務;二是對那些存在問題的慈善行為(wei) 采取強製措施;三是確保慈善組織運行符合法規要求,例如每年的信息披露;四是確保每個(ge) 登記注冊(ce) 的慈善組織的信息披露具有廣泛的有效性;五是為(wei) 慈善組織提供在線服務和指導。這五項基本職能在執行中都體(ti) 現出相關(guan) 的監管要求,例如:在注冊(ce) 方麵,要求任何慈善組織都必須在慈善委員會(hui) 記錄在冊(ce) ;在財務監督方麵,慈善委員會(hui) 被賦予了對慈善組織的資金使用情況監督的權利。按照英國《慈善法》的規定,慈善委員會(hui) 可依法對慈善組織進行調查和事務介入,甚至在發現存在諸如重大信譽危機、慈善資源嚴(yan) 重濫用等情況下,慈善委員會(hui) 甚至可以采取任命新的機構負責人或慈善信托人來接管問題機構。
 
  英國慈善委員會(hui) 監管的目的是要以監管促發展。從(cong) 本質來看,監管隻是慈善委員會(hui) 的工作手段,其終極目的還是要通過監管來促進慈善事業(ye) 的健康發展。從(cong) 公眾(zhong) 的角度來看,慈善委員會(hui) 可以看作受托於(yu) 英國議會(hui) ,代表政府來行使維護公眾(zhong) 利益的職責,監督、引導慈善資源的有效應用,支持和維護民間慈善機構的權益。英國議會(hui) 通過立法固化了這個(ge) 目的,在《2006年慈善法》中規定,慈善委員會(hui) 的戰略目標體(ti) 現為(wei) 以下五個(ge) 方麵:第一,提升公眾(zhong) 對慈善事業(ye) 的信心;第二,改良公眾(zhong) 利益;第三,強化慈善組織的法律意識,確保它們(men) 的行為(wei) 具有必要的合法性;第四,促進民間慈善資源的有效流動;第五,明確慈善組織的問責製度,要求慈善組織對捐助人、受助人、公眾(zhong) 等具有高度的責任意識。
 
  英國慈善委員會(hui) 采用協同共治對慈善組織開展全麵監管。盡管慈善委員會(hui) 具有法律賦予的監管職能,但英國政府也並非完全依賴於(yu) 慈善委員會(hui) ,而是由高等法院、皇家檢察總長、國內(nei) 稅務署、遺囑事務署、英國費用評級機構、公司登記署、地方政府等其他國家權力機關(guan) 與(yu) 慈善委員會(hui) 共同協作行使對慈善組織的監管。這些機構同樣具有對慈善組織的部分監管權,並會(hui) 同慈善委員會(hui) 構成了對慈善組織協同共治的立體(ti) 化監管體(ti) 係。
 
  以慈善監督委員會(hui) 為(wei) 代表的慈善監管製度,為(wei) 英國慈善事業(ye) 的發展和創新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使得英國從(cong) 福利型國家向以慈善金融為(wei) 核心驅動的社會(hui) 投資型國家轉型成為(wei) 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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