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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環保組織匯聚有效合力

發稿時間:2015-03-09 00:00:00  

  編者按: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們(men) 在各種場合越來越多地提及非政府組織(NGO)與(yu) 非營利組織(NPO),把非政府組織與(yu) 非營利組織看作在公共管理領域作用日益重要的新興(xing) 組織形式。國外非政府組織的功能具有多元性,在服務和改善民生、參與(yu) 社會(hui) 管理、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方麵,非政府組織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從(cong) 本期開始,本版將陸續介紹國外三個(ge) 有特色的社團組織,敬請關(guan) 注。
 
  作為(wei) 工業(ye) 最為(wei) 發達的國家之一,德國的環境保護在治理體(ti) 係中正逐漸移至中心位置,成為(wei) 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標誌。民調顯示,85%的德國人把環保問題視為(wei) 國內(nei) 第二大問題,75%希望其環境政策水平繼續保持歐盟領先。在德國,約有8600家環保協會(hui) ,每年組織110萬(wan) 人參與(yu) 環保誌願者活動;約有2400個(ge) 基金會(hui) 參與(yu) 環境領域,占全部法人基金會(hui) 的12%。正是這些分工不同、目標各異的環保組織長期堅持不懈開展活動、發揮效能,德國生態環保才能走在世界前列。德國環保組織參與(yu) 環境治理,主要通過影響公共政策、參與(yu) 行政訴訟、促進公共參與(yu) 、促進技術研發等四大渠道,匯聚起環境治理的有效合力。
 
  在影響公共政策中反映公眾(zhong) 訴求和實現官民互動。德國法律體(ti) 係和政治架構為(wei) 環保組織參與(yu) 影響公共政策提供了製度安排和實施通道。《聯邦自然保護法》第63和64條明確規定,由聯邦政府認證的環保團體(ti) ,政府認同其效力以及在聯邦層麵的影響力,並賦予參與(yu) 行政程序與(yu) 提案的權利。這些經認證的團體(ti) 在自然保護或生態維護領域相關(guan) 條例的製定時,可以提出專(zhuan) 業(ye) 建議並通過參加聽證會(hui) 表達意見。另外,環保組織以電子郵件或會(hui) 談等方式,通過常態溝通保持與(yu) 立法機構和政黨(dang) 的互動。例如,每次選舉(ju) 前一些環保聯盟會(hui) 向聯邦眾(zhong) 議院提交《選舉(ju) 訴求書(shu) 》,其目的不僅(jin) 希望當局可以重視本組織的訴求,也不忘提醒公權力對當年環保議題的重視。而且,各政黨(dang) 對於(yu) 訴求書(shu) 提出問題的答案某種意義(yi) 上也為(wei) 選民提供著選舉(ju) 的信息和標準。值得一提的是,在德國甚至形成一條規矩,凡是對環境可能產(chan) 生影響的項目的決(jue) 策過程,必須有民間環保組織參與(yu) 。因此,環保組織對公共政策和公共決(jue) 策的影響,很大程度上還體(ti) 現在通過其提醒和監督實現公權力部門的行為(wei) 調整。如,漢堡市為(wei) 適應車輛增加而準備擴建公路,當地環保組織提出抗議,最終迫使政府改變計劃,減少汽車道,加寬步行、自行車道,促使公眾(zhong) 更多綠色出行;再如,2010年秋德國政府決(jue) 定延長核電站運行,德國環境基金會(hui) 主席致信歐盟競爭(zheng) 委員,啟動抵製四大能源提供商的卡特爾壟斷調查。
 
  在參與(yu) 行政訴訟中接受公眾(zhong) 委托和維護公眾(zhong) 利益。德國擁有世界上最完備、最詳細的環境保護法律體(ti) 係,聯邦及各州的環境法律法規、行政規範達8000餘(yu) 部,還實施了約400個(ge) 歐盟的相關(guan) 法規。接受委托、公益訴訟是環保組織發揮專(zhuan) 業(ye) 優(you) 勢、維護公眾(zhong) 生態權益的最直接最有效途徑。德國以立法的方式賦予環境保護團體(ti) 訴訟權能,2006年頒布的《環境司法救濟法》進一步發展了自然保護團體(ti) 訴訟製度,並確立了環境團體(ti) 訴訟製度。例如,環保組織可以基於(yu) 委托,本著維護本地居民安全健康的目的,對公共設施設置地點、汙染環境的開發行為(wei) 等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並不是任何組織都被賦予環境保護團體(ti) 訴訟權能,環境團體(ti) 要提起環境團體(ti) 訴訟必須首先獲得資格確認。州內(nei) 的環境團體(ti) 由州主管機關(guan) 確定,而跨州和外國環境團體(ti) 則由聯邦環境機構確定。截至2013年11月,在聯邦層麵有102個(ge) 團體(ti) 獲得確認,其中89個(ge) 在環境保護領域獲得確認,28個(ge) 在自然保護領域裏獲得確認,15個(ge) 團體(ti) 獲得雙重確認。2007年至2012年間環境和自然保護組織每年約在德國行政法院訴訟29起案件,10年來數據基本保持穩定,勝訴率達到45%。2013年9月,德國聯邦最高行政法院宣布,將會(hui) 進一步強化環保組織提起團體(ti) 訴訟的權利,環保組織可對噪音汙染、空氣汙染、破壞生態等行為(wei) 進行行政訴訟。正如德國環保救援組織(DUH)主席雷施認為(wei) ,這意味著未來環保組織麵對環境違法行為(wei) 時向法院提起團體(ti) 訴訟的門檻將比現在降低很多,環保組織將真正成為(wei) 大自然的律師和代言人。
 
  在促進公眾(zhong) 參與(yu) 中增強公眾(zhong) 意識和凝聚公眾(zhong) 力量。以會(hui) 員為(wei) 骨幹帶動公眾(zhong) 廣泛參與(yu) 是環保組織生存發展、形成功能的前提。打鐵還要自身硬,擁有並用好骨幹會(hui) 員是環保組織促進公眾(zhong) 參與(yu) 的基礎。以德國最大的環保組織自然保護聯盟(NABU)為(wei) 例,創建於(yu) 1899年的NABU擁有116年的曆史,截至2013年有超過54萬(wan) 會(hui) 員,德國本土地方組織近2000個(ge) 。會(hui) 員資源既是其工作力量,又是其經費來源。該組織九成以上成員屬於(yu) 義(yi) 務兼職人員,每年繳納48歐元會(hui) 費,會(hui) 費收入超過組織年度經費的1/2。在用好會(hui) 員資源的基礎上,環保組織主要通過精心設計、有效策劃,幫助公眾(zhong) 增強環保意識、參與(yu) 環保實踐。NABU在各州的辦事處均對民眾(zhong) 開放,提供自行出版的印刷品,使公眾(zhong) 了解環保政策及本機構正在進行的環保項目。該組織還通過購買(mai) 有保護價(jia) 值的土地,拯救大片的森林和濕地,為(wei) 參與(yu) 義(yi) 工的誌願者和大眾(zhong) 提供真實的環境教育。此外,環保機構還建設符合環保和教育目的的兒(er) 童遊樂(le) 園,組織中學生開展大自然調查等活動。通過這些門檻低、形式多的活動,在形成社會(hui) 功能的同時,為(wei) 環保組織提供了培養(yang) 後備會(hui) 員、促進公眾(zhong) 參與(yu) 的平台。
 
  在促進技術研發中加快行業(ye) 合作和提供解決(jue) 方案。從(cong) 目前掌握的案例看,德國環保組織在促進環保技術發展方麵主要有三類做法。一是促進各方合作,加快技術轉化。比較典型如2011年初成立的2。
 
  基金會(hui) ,其得名源於(yu) 地球變暖導致2050年較1990年全球溫度將升高2度。於(yu) 是德國鐵路等六家企業(ye) 發起成立環保類基金會(hui) ,建立跨行業(ye) 的合作,尋找環保解決(jue) 方案。二是基於(yu) 環保評估限製某些技術應用。比如,2013年德國自然保護聯盟(DNR)、德國環境與(yu) 自然保護聯盟(BUND)、自然保護聯盟(NABU)給眾(zhong) 議院提交的《選舉(ju) 訴求書(shu) 》,就限製複合納米材料使用、保障物種多樣化、審查聯邦政府現有研究計劃等提出了幾十項提議,並要求各黨(dang) 派發表意見。三是引導社會(hui) 認知倒逼技術改進。比較典型的是,德國知名汽車環保組織即交通俱樂(le) 部每年發布年度汽車環保性能排行榜,對汽車的各項環境性能進行打分並綜合排名,以此引導公眾(zhong) 消費和社會(hui) 關(guan) 注,從(cong) 而對汽車生產(chan) 商技術改進形成倒逼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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