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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持之以恒治理大氣汙染

發稿時間:2015-03-02 00:00:00  

  德國是工業(ye) 化程度很高的國家,在工業(ye) 化進程中,曾經曆了嚴(yan) 重的大氣汙染。尤其是魯爾煤鐵重工業(ye) 區,上個(ge) 世紀六七十年代空氣汙染嚴(yan) 重,汙染最嚴(yan) 重時白晝如黑夜般,連生活在魯爾區的蝴蝶保護色都變成了黑色。經過數十年持之以恒的治理,德國防治大氣汙染取得了顯著成效。
 
  嚴(yan) 格的法律法規
 
  德國嚴(yan) 密的法律框架對空氣質量的監管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德國已經出台約8000多部與(yu) 環境保護相關(guan) 的法律法規,其中多涉及霧霾及大氣治理。1974年德國出台的《聯邦汙染防治法》,是德國防治空氣汙染最重要的法律。1979年簽署的《關(guan) 於(yu) 遠距離跨境空氣汙染的日內(nei) 瓦條約》以及1999年的《哥德堡協議》對於(yu) 加強區域空氣汙染的治理,起到很大作用。2000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對於(yu) 轉變能源政策、降低能耗更是具有劃時代的意義(yi) 。
 
  明晰的法律條文規範排汙治汙標準。德國政府以法律為(wei) 手段防治大氣汙染的一個(ge) 重要抓手就是製定空氣質量標準、限製排放源的排放和建立總的排放限值。1962年12月,魯爾區首次遭遇嚴(yan) 重霧霾天氣,1964年魯爾區所在的北威州首次頒布《霧霾法令》,設定了大氣汙染濃度的最高限值以應對霧霾危機。1974年,《聯邦汙染防治法》出台,針對大型工業(ye) 企業(ye) 進行法律約束,為(wei) 其製定更嚴(yan) 格的排放標準。
 
  此外,德國法律賦予公眾(zhong) 對汙染空氣的行為(wei) 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有企業(ye) 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空氣汙染,公眾(zhong) 有權要求相關(guan) 部門對企業(ye) 進行調查,並要求企業(ye) 按照法律規定整改。如果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jue) ,相關(guan) 部門有權讓企業(ye) 停業(ye) 。
 
  靈活的行政管理
 
  采用中央和地方合作的形式。首先,德國製定符合地區實際的清潔空氣行動計劃。德國數百個(ge) “空氣清潔與(yu) 行動計劃”包括車輛限行、限速,工廠限製開工、采用更高的燃油標準、使用清潔發動機等,對於(yu) 減少顆粒物排放和降低汙染起到重要作用。其次,發揮各個(ge) 城市的優(you) 勢,因地製宜調整產(chan) 業(ye) 結構。比如德國政府實施“歐盟與(yu) 北威州聯合計劃”發揮魯爾區優(you) 勢,形成優(you) 勢行業(ye) 。再次,建立空氣監測網絡和預警響應機製。全德共設有643個(ge) 空氣質量監測站點,聯邦的監測點和各州的監測點分工和層次不同,通過合理布局,這些監測點可以監測出不同的數據,對外時時發布霧霾產(chan) 生的大氣汙染情況,預測未來幾天的空氣質量。
 
  聯合其他國家製定統一的環境治理政策。空氣的淨化不是一個(ge) 國家的問題,防治大氣汙染需要國際合作。1979年,《關(guan) 於(yu) 遠距離跨境大氣汙染的日內(nei) 瓦條約》為(wei) 區域大氣汙染控製做出規定。魯爾工業(ye) 區空氣質量的改善得益於(yu) 歐共體(ti) 的統一環境政策。1999年,德國等歐洲國家和美國、加拿大共同簽署了《哥德堡協議》,旨在共同減少汙氣排放規模。
 
  采取應急強製行政手段與(yu) 長遠環境保護相結合的形式。在應急強製手段方麵,監測點一旦監測到空氣質量存在問題,就會(hui) 發布警示,德國政府就會(hui) 對部分車輛實施禁行或者在汙染嚴(yan) 重區域禁止所有車輛行駛,限製大型鍋爐和工業(ye) 設備、城市內(nei)
 
  的建築工地運作等。在環境保護方麵,德國在大城市中心設立自然保護區,在40多個(ge) 城市設立了“環保區域”,隻允許汙染物排放少的車輛行駛,鼓勵人們(men) 利用公共交通以及騎車出行。德國的樹木受到法律的嚴(yan) 格保護,移動或者砍伐樹木須向政府提出申請。
 
  此外,德國為(wei) 防治大城市的空氣汙染,強製汽車尾氣排放必須安裝清潔過濾裝置,對安裝尾氣過濾裝置的車主進行經濟補貼。同時,加大軌道交通修建,大力發展公共交通和清潔出行工具,每年投資1000萬(wan) 歐元以上鼓勵發展自行車項目,並通過采取提高停車費用等手段限製城市中的車輛。
 
  合適的經濟科技手段
 
  調整產(chan) 業(ye) 結構是取得大氣治理成效的重要手段。為(wei) 幫助魯爾區擺脫霧霾,魯爾工業(ye) 區所在的北威州政府1968年製定了魯爾發展綱要,是德國第一個(ge) 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方案。調整初期,投入大量資金來改善當地的交通基礎設施,通過提供優(you) 惠政策和財政補貼對魯爾區傳(chuan) 統的煤炭、鋼鐵、化學、機械製造等重化工業(ye) 進行清理改造。繼而,在良好的基礎設施基礎上,調整產(chan) 業(ye) 布局、開展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大力發展科研院所、吸引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落戶。凡是信息技術等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在北威州落戶都會(hui) 獲得相應經濟補貼。
 
  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降低大氣汙染。德國各級政府都積極推動新能源的利用,通過稅收優(you) 惠、補貼等扶植新能源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發展已經超過核能成為(wei) 電力的第二大動力。德國鼓勵民間參與(yu) 新能源創新,設立專(zhuan) 門的政策性銀行為(wei) 新能源發展提供優(you) 惠貸款。聯邦政府於(yu) 2010年推出“能源方案”長期戰略繼續推廣綠色能源使用。在積極推廣發展新能源的同時,也注意防止新能源的開發利用可能帶來的環境破壞。2002年德國政府頒布了《環境相容性監測法》,具體(ti) 規定了發展新能源過程中要注意保護環境,比如規定風力發電裝置要選擇符合生態和合適環境的地方進行安裝。
 
  積極的公眾(zhong) 參與(yu)
 
  德國民眾(zhong) 有直接參與(yu) 環境決(jue) 策的可能性,積極參與(yu) 大氣汙染的治理和監督。民眾(zhong) 積極參與(yu) 到環境立法或環境影響評估中,提供意見谘詢。政府網站會(hui) 時時公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報紙也會(hui) 發布每日空氣質量,這些是公眾(zhong) 參與(yu) 大氣防治的基礎。此外,德國的立法還賦予公民有獲得空氣狀況報告的權利,同時授權公民督促政府對汙染大氣的行為(wei) 進行製止或懲罰。
 
  德國民眾(zhong) 在執行環保法規方麵不打折扣,減少排放人人有責。德國人不會(hui) 為(wei) 超標的應報廢汽車造假,而會(hui) 主動使用節能家電,出行多搭乘公共交通或騎車,主動選擇使用可再生能源,盡量減少因為(wei) 生活方式等原因造成的有害氣體(ti) 和顆粒物排放。對企業(ye) 而言,盡可能利用先進技術或者采用新能源來使排放達標,僅(jin) 在漢堡就有約2000家企業(ye) 和新能源有關(guan) ,總營業(ye) 額約110億(yi) 歐元,涉及可再生能源、循環廢物利用、建築節能等領域。
 
  德國高度重視對民眾(zhong) 進行環保教育,宣傳(chuan) 環保理念。通過長期持續的宣傳(chuan) 教育,德國民眾(zhong) 的環保觀念大為(wei) 增強。據一份德國聯邦環境部公布的民調顯示,92%的德國人認為(wei) 環境保護很重要,87%的人表示由於(yu) 擔憂下一代的生存環境,必須使自己的行為(wei) 有利於(yu) 環保。大部分德國民眾(zhong) 願意為(wei) 綠色能源支付更高的費用,這為(wei) 可再生能源大力發展、大氣汙染治理提供了民眾(zhong) 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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