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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方債的市場化變革

發稿時間:2014-08-11 00:00:00  

  日本地方債(zhai) 製度是最具代表性的中央集權國家的過渡性地方債(zhai) 券製度。早在明治初年日本就已開始地方債(zhai) 的發行,二戰後逐漸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地方債(zhai) 製度。20世紀70年代以來,日本地方債(zhai) 迅速增加,1975年地方債(zhai) 發行額約11萬(wan) 億(yi) 日元,到20世紀90年代累計達52.2萬(wan) 億(yi) 日元,2010年已達141萬(wan) 億(yi) 日元。日本的地方債(zhai) 包括地方公債(zhai) 和地方公企業(ye) 債(zhai) 兩(liang) 種類型,其中地方公債(zhai) 是日本地方債(zhai) 券製度的主體(ti) 。地方公債(zhai) 包括地方各級政府都道府縣和市町村的舉(ju) 債(zhai) ,由地方政府直接發行,主要用於(yu) 地方道路建設、地區開發、義(yi) 務教育設施建設、公營住宅建設、購置公用土地以及其他公用事業(ye) 。地方公企業(ye) 債(zhai) 是由地方特殊的公營企業(ye) 發行、地方政府擔保的債(zhai) 券,使用方向主要集中於(yu) 下水道、自來水和交通基礎設施等方麵。
 
  日本地方債(zhai) 製度是一種由國家主導的債(zhai) 務運行模式,其債(zhai) 務安全性較高,風險相對較低。對地方自治體(ti) 而言,這是一種低成本融資方式,也因此成為(wei) 地方財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進日本地方公共事業(ye) 的發展、改善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於(yu) 債(zhai) 務償(chang) 還財源主要由政府來承擔,近年來,隨著地方債(zhai) 的迅速擴張問題不斷凸顯。首先,地方債(zhai) 占GDP比重已高達40%,遠超過國際上這一比例最大的國家瑞典和美國(二者均為(wei) 11.3%)。其次,地方債(zhai) 負擔率高,已接近國際危險線。2006年,日本北海道夕張市宣布財政破產(chan) ,引發了對政府財政破產(chan) 的隱憂。此外,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預算約束軟化、市場規律和納稅人的監督職能弱化以及地方政府隱性債(zhai) 務等問題使得本已惡化的財政雪上加霜,地方政府債(zhai) 務風險加大。為(wei) 改變這種現狀,20世紀末開始,日本地方債(zhai) 製度走向了市場化變革。
 
  發行製度由審批製轉向協議製
 
  由於(yu) 財政上的高度集權,日本地方政府舉(ju) 債(zhai) 受到嚴(yan) 格限製。按照規定,地方公債(zhai) 根據債(zhai) 券發行審批製度發行,地方自治體(ti) 不能隨便發行。地方政府發行債(zhai) 券要得到總務省或都道府縣知事的批準,總務省與(yu) 財務省協商審批後下達,地方公債(zhai) 的發行額度、發行期限、發行條件、償(chang) 還方式、資金使用用途等都被嚴(yan) 格限定。預算赤字、以往發行債(zhai) 券需要償(chang) 還的比例、地方稅征收比例,甚至地方公務員工資都會(hui) 影響到地方債(zhai) 券的發行審批。
 
  隨著地方分權改革的推進,為(wei) 提高地方自治體(ti) 的自主性,2006年日本嚴(yan) 格的審批製轉變為(wei) 協議製。在協議製的情況下,即使沒有中央和都道府縣的同意,隻要向地方議會(hui) 報告就可以發行地方債(zhai) ,但地方政府並不是就可以完全不受限製地發債(zhai) ,在籌措償(chang) 還本息、赤字或起債(zhai) 限製比率等方麵都受到某種程度的約束。此外,雖然地方政府在一定條件下可直接舉(ju) 債(zhai) ,但報請總務省審批的地方政府可獲兩(liang) 項優(you) 惠:總務省在計算對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時考慮償(chang) 債(zhai) 因素;中央政府為(wei) 滿足條件的地方政府提供優(you) 惠借款。受此激勵機製影響,地方政府大多選擇中央政府批準後再舉(ju) 債(zhai) ,實際上總務省對地方政府債(zhai) 務的監管力度並未減弱。協議製下,增加地方政府自主性的同時又不失其約束性。
 
  資金來源由政府主導轉向民間主導
 
  日本地方政府債(zhai) 務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中央政府資金、公營公庫資金、市場公募資金、銀行資金和其他資金。一直以來,日本地方債(zhai) 的融資結構嚴(yan) 重依賴政府資金。首先,中央政府資金是日本地方債(zhai) 的重要資金來源。其次,公營公庫資金(1957年設立)低息穩定地對水道事業(ye) 、交通事業(ye) 等提供貸款,具有近似於(yu) 政府資金的性質。再加上政府與(yu) 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長期合作關(guan) 係,地方債(zhai) 資金來源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證。此外,中央政府還通過地方交付稅的傾(qing) 斜分配解決(jue) 一些地方債(zhai) 的償(chang) 還,這些都意味著地方債(zhai) 有中央政府的最後財源保障。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央政府資金始終占地方政府債(zhai) 務餘(yu) 額的一半左右,如果加上實際屬於(yu) 財政投融資資金的公營公庫資金,政府提供的資金占地方政府債(zhai) 務資金的65%左右。
 
  1999年以後,政府進行財政投融資計劃改革,隨著郵政存款、年金公積金全額預托於(yu) 資金運用部規定的廢除,簡易公積金對財政投融資機構融資、郵政公社資金、公營公庫資金的先後廢止,政府資金在地方政府新增債(zhai) 務中的份額逐年下降,民間資金在地方債(zhai) 資金來源中比例不斷擴大。“2007年度地方債(zhai) 計劃”要求民間資金所占比重達到60%以上,此後地方債(zhai) 的融資由政府主導轉向民間主導。2002年地方債(zhai) 資金構成中,公共資金95000億(yi) 日元,占57.5%(其中政府資金76000億(yi) 日元,公營公庫資金19000億(yi) 日元);民間資金70239億(yi) 日元,占42.5%(其中市場公募19400億(yi) 日元,銀行承銷 50839億(yi) 日元)。2007年地方債(zhai) 資金構成中,公共資金46300億(yi) 日元,占37.0%(其中政府資金32800億(yi) 日元,公營公庫資金13500億(yi) 日元);民間資金78808億(yi) 日元,占63.3%(其中市場公募34000億(yi) 日元,銀行承銷 44808億(yi) 日元)。
 
  發行方式日趨多樣化和市場化
 
  日本地方債(zhai) 的發行方式分為(wei) 地方單獨發行的市場公募債(zhai) 和由多個(ge) 自治體(ti) 共同發行的市場公募債(zhai) 。長期以來,無論是單獨發行還是共同發行的市場公募債(zhai) ,其發行方式是缺乏自由度的。地方債(zhai) 的發行規模、發行價(jia) 格、發行名義(yi) 利率以及償(chang) 還方式等基本由總務省來定,自治體(ti) 無論財力大小,都以統一的價(jia) 格、統一的利率、統一的償(chang) 債(zhai) 方式,無差別地發行地方債(zhai) 。
 
  2001年起,地方政府除了可以發行地方債(zhai) ,還可以發行一定額度的“臨(lin) 時財政對策債(zhai) ”。“臨(lin) 時財政對策債(zhai) ”的募集資金可以作為(wei) 地方政府的經常性開支使用,其本息償(chang) 還將以地方交付稅為(wei) 擔保。2002年,東(dong) 京都因其財政狀況較好,首先突破了總務省的主導和統一的發行條件,采用了與(yu) 其他自治體(ti) 不同的發行利率,此後橫濱市、神奈川縣和名古屋市也加入這一行列。2003年,已有27個(ge) 自治體(ti) 共同發行市場公募地方債(zhai) ,即共同發行債(zhai) 。這27個(ge) 自治體(ti) 每月聯名以負連帶債(zhai) 務的方式發行地方債(zhai) ,同時附有相應的流動性補充措施,目前參加共同發行債(zhai) 的自治體(ti) 已有30多個(ge) ,其債(zhai) 券發行額也在持續擴大。2007年9月,日本地方債(zhai) 的發行方式進行了根本性的變革,所有自治體(ti) 的公募債(zhai) 發行都由“統一條件的交涉方式”轉變為(wei) “個(ge) 別條件的交涉方式”,從(cong) 而使地方債(zhai) 的發行開始能夠真正反映自治體(ti) 的財力狀況和債(zhai) 券市場的實際需要。
 
  此外,總務省還幫助地方政府進行地方債(zhai) 的海外推銷,開拓海外買(mai) 家。繼2008年10月的首次地方債(zhai) 歐洲推介會(hui) 之後,日本總務省於(yu) 2009年10月在北京、首爾等亞(ya) 洲4個(ge) 城市麵向當地的金融機構舉(ju) 行推介會(hui) ,向當地投資者宣傳(chuan) 推銷日本地方債(zhai) 。民間機構和外資機構越來越多地參與(yu) 日本地方債(zhai) 市場,其發行方式日趨多樣化和市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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