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經濟

文章

德國穩定物價的兩劑良方

發稿時間:2014-05-05 00:00:00  

  長期以來,德國保持著較為(wei) 穩定的物價(jia) 水平。這在德國經濟發展史上,足與(yu) 德國作為(wei) 歐洲大陸經濟增長的引擎、歐洲第一大經濟體(ti) 的地位相媲美。早在20世紀50年代,聯邦德國就對市場物價(jia) 進行調控。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統計,1950—1960年間,聯邦德國工業(ye) 總產(chan) 值和國民生產(chan) 總值翻了一番還多,而以CPI為(wei) 指標的年均通貨膨脹率僅(jin) 有1.9%,創造了“高增長、低通脹”的經濟奇跡。
 
  即使在中東(dong) 石油危機發生的1970年代,德國CPI平均上漲率也僅(jin) 為(wei) 5.1%,處於(yu) 西方發達國家的最低位。麵對特定時期的滯脹怪象,聯邦德國政府加強治理,很快就取得了成效。通貨膨脹率由1981年的6.3%,連續下降為(wei) 1985年的2.2%,1986年甚至出現了負值,為(wei) -0.2%。在1989年柏林牆倒塌、東(dong) 西德統一之後,德國繼續保持著物價(jia) 穩定的發展勢頭。
 
  進入21世紀,特別是德國馬克被歐元取代以來的第一個(ge) 10年,德國CPI年均上漲率控製在1.6%的漲幅內(nei) 。歐洲債(zhai) 務危機爆發以來,德國物價(jia) 依然堅穩。德國聯邦統計局最新的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德國通貨膨脹率降至1.5%,顯著低於(yu) 2012年2.0%和2011年2.1%的水平。德國穩定的物價(jia) 得益於(yu) 兩(liang) 劑良方,即高效運作的價(jia) 格管理體(ti) 係和嚴(yan) 格審慎的貨幣供給政策。
 
  高效運作的價(jia) 格管理體(ti) 係
 
  高效運作的價(jia) 格管理體(ti) 係,為(wei) 德國物價(jia) 穩定的第一劑良方。德國的價(jia) 格管理機構可以分為(wei) 三個(ge) 層次:頂層為(wei) 聯邦經濟部(Federal EconomicsMinistry,1998年以前稱為(wei) “經濟部”,2005年經過改組成為(wei) 獨立部門)。其主要職能是直接幹預價(jia) 格和間接控製價(jia) 格。監督價(jia) 格、觀察價(jia) 格及製定有關(guan) 價(jia) 格政策的權限都集中於(yu) 聯邦經濟部。在必要的情況下,農(nong) 業(ye) 部、住房部門、交通部門和財政部門在事先與(yu) 經濟部取得協調一致的情況下,方能執行部分權力。中間層次是各州經濟部。它必須遵照執行聯邦經濟部的價(jia) 格指示,但可以在不背離聯邦價(jia) 格政策的前提下,結合本州的具體(ti) 情況製定州內(nei) 的價(jia) 格政策。底層為(wei) 市、縣的價(jia) 格監督機構,不設立專(zhuan) 門的幹預機構。在設立立體(ti) 價(jia) 格管理機構的同時,還有許多著名的經濟預測機構,如聯邦政府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慕尼黑經濟研究所、世界經濟研究所、德國經濟研究所及漢堡世界經濟檔案館等,定期向政府提供價(jia) 格預測報告,為(wei) 政府製定科學的價(jia) 格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德國是典型的實行社會(hui) 市場經濟體(ti) 製的國家,商品的自由價(jia) 格形成機製在經濟社會(hui) 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政府對價(jia) 格的宏觀調控不是隨意進行的,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規,維護德國嚴(yan) 準的價(jia) 格體(ti) 係。1957年聯邦議院頒布的《德意誌聯邦銀行法》和《反對限製競爭(zheng) 法》主要側(ce) 重於(yu) 保護競爭(zheng) ,發揮市場機製的作用。1967年《經濟穩定與(yu) 增長促進法》明確規定,保持市場物價(jia) 的穩定,是聯邦德國的經濟目標之一,即所謂的國民經濟的“總體(ti) 調節”。此外,還不斷完善《反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折扣法》《專(zhuan) 利法》《反對限製競爭(zheng) 法》等。政府的調控還要遵循一定的原則。經濟學家提出的原則是“適合市場”,即國家進行的幹預,在不幹預、不妨礙市場正常發揮調節作用的情況下,才是可以被接受的。在1970年頒布的《從(cong) 經濟政策目標考慮國家價(jia) 格調控的基本原則》中體(ti) 現了這一原則。
 
  適度靈活的價(jia) 格管理措施強化了德國穩定的價(jia) 格體(ti) 係。國家調節幹預價(jia) 格的主要領域是同居民日常生活關(guan) 係密切的部分商品和勞務。根據德國經濟發展專(zhuan) 業(ye) 委員的劃分,國家對於(yu) 價(jia) 格的幹預形式可以分為(wei) 四大類。第一類:直接行政價(jia) 格。包括公共交通、鐵路、郵政、廣播電視影視、劇院、歌劇院、幼兒(er) 園以及遊泳池等領域,政府采用直接行政定價(jia) ,但隻影響到生活費用指數(CLI)的 4.7%。第二類:部分行政價(jia) 格。主要包括水、電和天然氣的供應以及福利住房的房租,這類產(chan) 品政府隻是局部或間接製定價(jia) 格,此類價(jia) 格在 CLI 中占比4.2%。第三類:類似行政價(jia) 格。包括汽油、煙、酒、茶和咖啡等。政府對這類消費品征收很高的消費稅,此類行政價(jia) 格在CLI中占比約為(wei) 8.9%。第四類:間接行政價(jia) 格。這類產(chan) 品如糖、麵食和蔬菜等的價(jia) 格都是由歐共體(ti) 根據農(nong) 業(ye) 協議而形成的價(jia) 格,此類價(jia) 格在生活費用中占比為(wei) 12.7%。
 
  價(jia) 格是價(jia) 值的貨幣表現。價(jia) 格要實現穩定,就需要貨幣供求平衡作為(wei) 支撐。因此,要保持價(jia) 格的穩定,關(guan) 鍵的措施就是嚴(yan) 格控製貨幣供應量,使之與(yu) 經濟發展的需求相適應。這就需要實施嚴(yan) 格審慎的貨幣供給政策,既抑製通貨膨脹,又防止通貨緊縮。
 
  嚴(yan) 格審慎的貨幣供給政策
 
  德國把保持物價(jia) 穩定視為(wei) 貨幣政策的首要目標。為(wei) 此,德國采取了嚴(yan) 格審慎的貨幣供給政策,嚴(yan) 格控製貨幣的發行量。其主要措施有:一是合理製定中央銀行貨幣量的增長指標。德國的貨幣量指標包括M1、M2、M3和中央銀行的貨幣量。德意誌聯邦銀行從(cong) 1975年始,公布中央銀行的貨幣量增長指標,並把中央銀行的貨幣量作為(wei) 控製全國貨幣量的主要指標,以便實現物價(jia) 穩定和經濟增長雙贏。二是適時調整控製貨幣量的具體(ti) 指標。20世紀80年代以前,流通中的現金及金融機構在聯邦銀行的存款在聯邦銀行的負債(zhai) 總額中所占的比例在40%以上。從(cong) 1988年起,德意誌聯邦銀行改用M3作為(wei) 貨幣動態的主要指標。實踐證明,正是由於(yu) 聯邦銀行采取了強有力措施,控製了貨幣供應量,德國的物價(jia) 才得以保持了較為(wei) 穩定的水平。三是控製流通中的現金量。作為(wei) 中央銀行,德意誌聯邦銀行是唯一的紙幣發行銀行,隻有它有權發行紙幣。聯邦政府依法發行的鑄幣,其發行量受到嚴(yan) 格限製,並且隻有聯邦銀行才能按其麵額將鑄幣從(cong) 政府購進,並投入流通。1989年年底,流通中的紙幣與(yu) 鑄幣的比例為(wei) 1∶0.077。
 
  德國嚴(yan) 格審慎的貨幣供給政策的成功實施,得益於(yu) 聯邦銀行的獨立性。1957年聯邦議院通過的《德意誌聯邦銀行法》規定,聯邦銀行以穩定物價(jia) 為(wei) 首要責任和最終目標;在行使本法授予的權力時,可以不接受聯邦政府的指示。德意誌聯邦銀行的獨立性在法律上得到了授權和保障。它的決(jue) 策獨立於(yu) 政府指令,也不受財政預算政策的幹擾。因此,聯邦銀行對經濟的支持可以在與(yu) 穩定通貨的目標不發生嚴(yan) 重衝(chong) 突的範圍內(nei) 進行,從(cong) 而可以避免政府對經濟的盲目幹預和過度損害。法律還規定,聯邦政府不得向聯邦銀行透支,但在規定的限額內(nei) ,聯邦銀行可對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某些特殊聯邦機構提供短期貸款,凡具備向聯邦銀行借款特權的機構,必須將其流動資金以及按財政預算為(wei) 特別目的準備的現金存入聯邦銀行。
 
  在1999年引入歐元以後,德意誌聯邦銀行成為(wei) 歐洲中央銀行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第105條第1款,歐洲中央銀行體(ti) 係的首要政策目標也是穩定物價(jia) ,從(cong) 而保持了德國貨幣政策的穩定性。歐債(zhai) 危機的發生,對歐洲中央銀行“歐元區的消費物價(jia) 調和指數(HICP)的年增長率在2%以下”的物價(jia) 目標帶來了嚴(yan) 峻的挑戰。對於(yu) 歐債(zhai) 危機的解決(jue) ,現任德國經濟部長羅斯勒(Philipp Roesler)多次警告,刺激經濟複蘇不能以物價(jia) 穩定為(wei) 代價(jia) ,歐洲央行必須保持獨立性。顯然,這一警告正是基於(yu) 德國的曆史經驗,通脹國家當以深省。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