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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祥雲:歐洲國企的分類管理模式

發稿時間:2013-05-15 00:00:00  

  中國之外,別有洞天。在全球主流發達國家中,美國的國企占比小,在國家經濟體(ti) 係中影響亦不大。相對而言,歐洲有一些國家,國企占據相當的比重,而且保留了對於(yu) 整個(ge) 國家經濟的巨大影響。由此,歐洲強國的國企分類管理經驗,對於(yu) 中國多有借鑒意義(yi) 。

  瑞典是一個(ge) 保留了相當多國企的歐洲國家,國有企業(ye) 經營狀況良好。當下,瑞典國企的產(chan) 值,占全國GDP超過11%,在歐洲相對比較高。而在一些特殊行業(ye) ,國企的影響巨大,比如在電力領域,瑞典電力公司一家獨大。

  目前,瑞典有55家國有企業(ye) ,其中41家由國家獨資擁有,14家國有持股。瑞典工商部直接負責管理42家,財政部、農(nong) 業(ye) 部、教育部、可持續發展部、外交部負責其他13家國有企業(ye) 。但是在涉及國有企業(ye) 所有權政策和董事會(hui) 任命方麵,由工商部統一負責。

  瑞典將國有企業(ye) 劃分為(wei) 在市場條件下運營的國有企業(ye) 和具有公益目的的企業(ye) 。對於(yu) 兩(liang) 種企業(ye) 規定不同的經營目標。例如:1997年成立的IRECO公司,目的是提升瑞典在工業(ye) 研發方麵的水平,因此對其沒有盈利目標規定。而對國家電力公司這樣的企業(ye) ,不但有明確的經營目標,而且有明確的紅利分配政策。

  在市場條件下經營的國企,共有31家,總雇員14.6萬(wan) 人,其中6.8萬(wan) 人為(wei) 境外雇員。其中LKAB和國家電力公司占了此部分國有企業(ye) 營業(ye) 額增量的將近90%。企業(ye) 盈利能力繼續保持良好勢頭。

  在市場運營條件下的企業(ye) 符合以下兩(liang) 個(ge) 條件:一是在完全競爭(zheng) 的市場中運營;二是國家作為(wei) 所有者根據企業(ye) 風險狀況製定有關(guan) 盈利和財務收支的要求。

  另外一種就是公益性國企。比如歌劇院。這類企業(ye) 共有24家,共有雇員4.1萬(wan) 人,這類企業(ye) 營業(ye) 額比較穩定。

  對於(yu) 公益性企業(ye) ,由於(yu) 其目標是為(wei) 社會(hui) 創造有益的價(jia) 值,因此對其評價(jia) 要相對複雜一些,很大程度上是通過一些定性的參數來進行評價(jia) 和監測,這些參數主要是從(cong) 社會(hui) 經濟和行業(ye) 政策目標以及效率推演而來。由於(yu) 區分兩(liang) 類不同企業(ye) 且按不同要求提交年度報告,因而對不同公司的運營和目標完成情況就更清楚,也更公平。

  法國和芬蘭(lan) 是另外兩(liang) 個(ge) 國企占比相對高的國家。2010年底,法國國有經濟比重約6.5%,國家直接持有57家公司股份,其中有13家上市公司。芬蘭(lan) 國有經濟比重約8%,國家直接持有63家公司股份,其中有15家是上市公司。此外,法國還通過主權投資基金,即法國戰略投資基金(FSI),芬蘭(lan) 通過國有獨資的Solidium公司,間接持有一些國有股份比重較低企業(ye) 中的國有股。

  法、芬兩(liang) 國的國家所有權管理機構都依據法律設立,代表國家行使股東(dong) 權利的同時,並不幹預企業(ye) 事務,以確保國有企業(ye) 按照市場規則運作。2003年,法國在財政部之下設立國家參股局,負責管理國家所有投資。其職責是:使其管理的企業(ye) 符合市場標準;作為(wei) 一個(ge) 專(zhuan) 業(ye) 投資者;為(wei) 國家股份創造長期價(jia) 值;將政府的所有權政策與(yu) 國家的經濟、產(chan) 業(ye) 與(yu) 社會(hui) 發展相協調;有一個(ge) 清晰且長期的產(chan) 業(ye) 政策,及對人力資本給予特別關(guan) 注。

  芬蘭(lan) 國家所有權監管局成立於(yu) 2007年5月,設置於(yu) 總理辦公室之內(nei) ,由一位內(nei) 閣部長分管。目的是將國家股權集中管理,並超越具體(ti) 的部門利益。其職責是:通過獨立分析與(yu) 監督,製定所管理的國有企業(ye) 的所有權戰略,並且每兩(liang) 年修訂一次,該戰略具體(ti) 到國家對每一個(ge) 企業(ye) 的政策;對企業(ye) 的績效進行跟蹤分析;批準涉及全部所有權的交易;出席股東(dong) 大會(hui) ,並履行選擇董事會(hui) 成員的權利。

  兩(liang) 國國有企業(ye) 均實行分類管理。法國突出表現在對國有企業(ye) 的個(ge) 性化管理上,很多國有企業(ye) 都有單獨法律對其業(ye) 務邊界和國有股最低比重等加以明確。其國企主要分布在具有一定戰略意義(yi) 的領域,如國防、媒體(ti) 、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金融服務等領域。具體(ti) 管理則由交通、基礎設施與(yu) 媒體(ti) 處,能源處,電信、航空與(yu) 國防處三個(ge) 行業(ye) 處室進行。

  芬蘭(lan) 將國有企業(ye) 分為(wei) 兩(liang) 大類。一類為(wei) 基於(yu) 市場化運作的商業(ye) 性國有企業(ye) ,歸芬蘭(lan) 國家所有權監管局直接或間接管理;另一類是兼有特定任務的國有企業(ye) ,即這些企業(ye) 有著國家定義(yi) 的產(chan) 業(ye) 、社會(hui) 或者政治目標,或是有著特殊作用,國家作為(wei) 所有者,此類國企,政府以國有獨資或控股為(wei) 主。

  法國、芬蘭(lan) 兩(liang) 國的國家所有權機構在與(yu) 其管理的國有企業(ye) 之間的關(guan) 係上,都較好地體(ti) 現了有權力但無利益,有參與(yu) 而不幹預,國家所有權機構僅(jin) 是一個(ge) 專(zhuan) 業(ye) 化的股東(dong) 代表。國家所有權機構規範行使股東(dong) 權利:法國國家參股局的主要職責是促進國有企業(ye) 改革公司治理,指導國有企業(ye) 的資產(chan) 運行,如上市、出售、並購等,並務實推動國有實體(ti) 的結構化改革。國有股董事不在企業(ye) 拿取任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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