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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民收入的蛋糕怎麽切

發稿時間:2013-03-06 00:00:00  

  近20年來,日本政壇風雲(yun) 變幻,首相頻繁更迭,但是,日本社會(hui) 卻相當穩定。這與(yu) 日本對國民收入蛋糕的分配很有關(guan) 係

  做大蛋糕而非蛋糕盒,才能真正增加國民收入

  一個(ge) 大大的蛋糕盒,如果裏麵裝的蛋糕很小,那麽(me) ,每個(ge) 人能分到的就很有限。GDP與(yu) 可分配國民收入的關(guan) 係,類似於(yu) 蛋糕盒與(yu) 蛋糕。蛋糕盒做得大,並不意味著裏麵的蛋糕也同樣大。因此,我們(men) 觀察日本經濟及其國民收入水平,不但要看GDP增長率,更要看其可分配國民收入(日語稱“可處分國民所得”)的增長狀況。從(cong) 1955年到1985年間,日本的可分配國民收入增長了35.5倍,年均增長率為(wei) 12.7%,其中,居民收入總額增長了34.2倍,年均增長率約為(wei) 12.6%。由此可見,日本用來分配給國民的蛋糕,增長得相當快。

  在日本,蛋糕快速做大的過程,既是不斷引進新技術、發展新產(chan) 業(ye) 、提高產(chan) 業(ye) 結構的過程,同時也是所有產(chan) 業(ye) 努力提高生產(chan) 效率和產(chan) 品附加價(jia) 值率的過程。附加價(jia) 值率是在生產(chan) 過程中新增加的價(jia) 值在產(chan) 品總價(jia) 值中所占的比率。一般而言,新興(xing) 行業(ye) 和壟斷行業(ye) ,容易獲得較高的附加價(jia) 值率。

  日本企業(ye) 不斷向更高的產(chan) 業(ye) 層次發展,提高深加工能力和精加工水平,在海外建立生產(chan) 基地,目的不外是謀求更高的利潤,提高產(chan) 品的附加價(jia) 值率。附加價(jia) 值率越高,企業(ye) 的利潤越豐(feng) 厚,勞動者的收入才有可能增加。勞動者的收入不斷增加,才能有不斷擴大的國內(nei) 市場。

  蛋糕怎麽(me) 切,初次分配很關(guan) 鍵

  日本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長,也體(ti) 現在它占國民總收入的比重上。從(cong) 1955年到2008年,居民(含個(ge) 體(ti) 企業(ye) )在可分配國民收入中占比最低時為(wei) 72.72%(1969年度),最高時達90.33%(2008年度)。同期,企業(ye) 占比最高時為(wei) 10.19%(1969年度),最低時為(wei) -0.91%(受石油危機影響最嚴(yan) 重的1974年度);政府占比最高時為(wei) 21.24%(1990年度),最低時為(wei) 3.72%(2008年度)。在戰後相當長時間裏,居民成為(wei) 日本唯一的“資金剩餘(yu) 部門”。

  日本居民在國民收入分配中占絕大比重的分配格局,不可能靠再分配來實現。再分配的作用是對初次分配的不完善之處進行“事後找補”。如果初次分配階段的基礎打歪了,事後無論怎麽(me) 找補,也難以修正過來。

  需指出的是,作為(wei) “事後找補”的再分配,需要借助權力進行,其代價(jia) 高昂。與(yu) 再分配截然不同,初次分配主要通過市場機製進行,所付代價(jia) 遠低於(yu) 再分配。因此,明智的製度選擇是:能夠通過初次分配解決(jue) 的問題,不留到再分配階段,否則會(hui) 給權力尋租和腐敗留下很大空間。初次分配並不等於(yu) 完全放任市場調節。因為(wei) 市場的分配功能是在製度規範下形成的。以日本為(wei) 例,其初次分配格局的形成與(yu) 下述兩(liang) 方麵的製度約束密切相關(guan) 。

  一是美國占領當局主導的戰後改革,從(cong) 鏟除日本軍(jun) 國主義(yi) 複活的經濟基礎出發,在解散財閥、打擊大資本家氣勢的同時,將日本政府操控的財力限定在較小的範圍,形成了“小政府”格局。後來,盡管美國的對日政策發生了改變,但已經形成的分配格局卻延續下來。政府遇有財政資金不足,不能輕易通過增稅解決(jue) 。這也是如今日本公債(zhai) 不斷增大的重要因素。

  二是健全勞動法,保障勞動者參加工會(hui) 的權利,確立工會(hui) 與(yu) 用工方(企業(ye) )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增強勞動者的團體(ti) 交涉力。自1955年起,日本各企業(ye) 工會(hui) 為(wei) 爭(zheng) 取提高工資和勞動待遇而搞的“春季鬥爭(zheng) ”成為(wei) 慣例。從(cong) 氣勢上看,“春季鬥爭(zheng) ”變得越來越“溫柔”,甚至有些流於(yu) 形式,但是,要求企業(ye) 在收益增加的情況下給員工漲工資,也近乎成為(wei) 慣例。

  抑製收入差距擴大,需多種政策措施並舉(ju)

  客觀而言,伴隨經濟高速增長和城市化的發展,收入差距的擴大幾乎是必然的。首先,在各個(ge) 地區之間,經濟發展速度不可能齊頭並進,必然存在地區間的發展差距。其二,伴隨產(chan) 業(ye) 結構升級,一方麵是朝陽產(chan) 業(ye) 快速發展,另一方麵則是夕陽產(chan) 業(ye) 衰落,必然帶來產(chan) 業(ye) 間的收益差距。其三,即使在同一產(chan) 業(ye) 內(nei) 部,由於(yu) 企業(ye) 經營水平參差,必然存在企業(ye) 間的收益差距。這三個(ge) 層麵的差距在個(ge) 人收入上會(hui) 以加倍放大的形式表現出來。

  日本的成功之處在於(yu) ,經曆了經濟高速增長之後,其收入差距的擴大並不突出。世界銀行2005年版《世界發展指標數據庫》的資料顯示,在123個(ge) 國家和地區中,日本的基尼係數為(wei) 0.249,僅(jin) 高於(yu) 丹麥(0.247),是世界上收入差距最小的國家之一。這種狀況的形成,是多種政策措施綜合起作用的結果。

  其一,促進就業(ye) ,消除貧困。日本失業(ye) 的高峰是戰後初期。當時,經濟癱瘓,大批僑(qiao) 民回國,軍(jun) 人複員轉業(ye) ,如何解決(jue) 就業(ye) 問題成為(wei) 維持社會(hui) 穩定的關(guan) 鍵。這種嚴(yan) 峻的局麵催生了一部法律和一套機構,即:1947年頒布的《職業(ye) 安定法》和依據該法運營的“公立職業(ye) 安定所”,這是國家開辦的職業(ye) 介紹所,免費為(wei) 失業(ye) 人員介紹工作。在社會(hui) 福利總體(ti) 水平不高的情況下,日本政府通過最大限度地促進就業(ye) ,提高國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其二,促進後進地區發展,縮小地區間經濟差距。1950年頒布了《國土綜合開發法》,以後陸續頒布了《重新配置工業(ye) 促進法》、《國土利用計劃法》、《振興(xing) 農(nong) 業(ye) 地區建設法》、《低開發地區工業(ye) 開發促進法》、《北海道開發法》、《離島振興(xing) 法》等40多部相關(guan) 法律,在法製化的軌道上綜合進行國土開發,並輔之以相應的財政措施,促進後進地區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遏製了地區間經濟差距的擴大。

  其三,促進衰退產(chan) 業(ye) 轉產(chan) 或夕陽產(chan) 業(ye) 升級,縮小產(chan) 業(ye) 間收入差距。針對不同時期的衰退產(chan) 業(ye) ,日本先後製定了《紡織工業(ye) 設備臨(lin) 時措施法》(1956年),《重建和整頓煤礦業(ye) 臨(lin) 時措施法》(1967年),《中小企業(ye) 轉產(chan) 對策臨(lin) 時措施法》(1976年)等等。這些法律對促進結構性蕭條產(chan) 業(ye) 順利轉產(chan) ,實現產(chan) 業(ye) 結構升級,穩定相關(guan) 行業(ye) 勞動者的收入水平,縮小行業(ye) 間收入差距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

  其四,通過稅製對個(ge) 人收入差距進行調節。一是調高個(ge) 人所得稅的起征點。1950年以後,日本每年都調高納稅起征點。2010年工薪收入的納稅起征點提高到65萬(wan) 日元,按當年平均匯率(1美元=87.78日元)計算,約相當於(yu) 7405美元。此外,日本還規定了多種納稅扣除項目,例如:家中有需要扶養(yang) 的殘疾人或老年人,最高可享受83萬(wan) 日元的納稅扣除。二是實行高額累進稅製。1953年,個(ge) 人所得稅最高適用65%的稅率。1957年,提高到70%,1962年再次提高到75%。這種高額累進所得稅製一直持續到高速增長結束。對贈與(yu) 稅或遺產(chan) 收入,最高稅率為(wei) 70%。有些受贈者或繼承人因交不起高額稅款,隻好將部分遺產(chan) 抵作稅款,日本稱之為(wei) “實物納稅”。嚴(yan) 格的納稅製度,比較有效地遏製了個(ge) 人收入差距的擴大。

  其五,稅務部門努力把握各階層的真實收入情況。在日本,稅負不公久已存在,並被歸結為(wei) “三六九”問題,即:農(nong) 戶的收入僅(jin) 有三成納稅,個(ge) 體(ti) 經營者的收入約有六成納稅,而工薪階層者收入的九成以上納稅。這是因稅務部門對不同階層的真實收入把握不到位形成的稅負不公。為(wei) 矯正“三六九”問題,日本的稅務部門也在不斷努力。例如,為(wei) 了切實把握個(ge) 體(ti) 餐飲經營者的收入情況,征稅人員通過暗訪餐館,觀察就餐人數,甚至通過查驗筷子的使用量來推測餐館的營業(ye) 額和應納稅收入。稅務部門的這種努力,對於(yu) 實現稅負公平、縮小收入差距起著積極作用。

  (作者為(wei) 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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