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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步雷:通過加強立法促進新媒體健康發展

發稿時間:2011-09-06 00:00:00  

  當前,以數字技術、網絡技術、移動通信技術為(wei) 依托,能夠顯著擴大傳(chuan) 播範圍和影響力的新媒體(ti) 發展迅猛,使社會(hui) 生產(chan) 方式和人們(men) 生活方式發生重大變化。與(yu) 傳(chuan) 統媒體(ti) 相比較,新媒體(ti) 呈現許多新特征,主要表現為(wei) 意見主體(ti) 可以隱匿、自由性強、較為(wei) 分散,傳(chuan) 播渠道便捷、多元、開放、交互,內(nei) 容海量但較為(wei) 雜亂(luan) 等。不可否認,新媒體(ti) 在給社會(hui) 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出現了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為(wei) 此,許多國家既鼓勵和促進新媒體(ti) 發展,又注重運用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對其進行引導和規範。其中,法律是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手段。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在網絡安全、信息自由、未成年人上網保護、電子商務等領域進行立法。我國也十分重視相關(guan) 立法工作,製定了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條例、關(guan) 於(yu) 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jue) 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引導和規範我國新媒體(ti) 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應當看到,與(yu) 新媒體(ti) 迅速發展的形勢相比,相關(guan) 立法工作還顯得滯後。這就要求我們(men) 加快調整新媒體(ti) 立法的思路、模式和重點,及時作出科學有效的製度安排;根據新媒體(ti) 的基本屬性和運行規律,結合國內(nei) 國際已有經驗,進一步加強新媒體(ti) 立法,建立健全相關(guan) 法律體(ti) 係;在完善科技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新媒體(ti) 立法的同時製定新媒體(ti) 一般法。在此過程中,應注意抓好以下幾個(ge) 環節。

  科學界定法律屬性與(yu) 功能。各部門法中的新媒體(ti) 規範具有部門法的屬性和功能。新媒體(ti) 一般法則涵蓋、協調、指引、整合多領域社會(hui) 關(guan) 係,其基本功能是對新媒體(ti) 所涉及的社會(hui) 關(guan) 係和社會(hui) 秩序中的共同宗旨、機製、規則、責任、技術和監管體(ti) 製等問題作出總體(ti) 安排。

  合理確立法律原則。一是激勵和促進原則。通過立法使新媒體(ti) 對經濟發展和社會(hui) 進步發揮最大作用。二是權利保障與(yu) 理性表達相結合原則。依法保護公眾(zhong) 的知情權、參與(yu) 權、表達權、監督權,依法保障經營主體(ti) 的經營權,鼓勵公眾(zhong) 理性表達個(ge) 人訴求。三是積極管理與(yu) 合理規製原則。建立健全包括技術、執法等內(nei) 容的行政監管體(ti) 製,對各主體(ti) 進行必要的法律約束,依法追究有關(guan) 違法犯罪,特別是依法追究危害國家主權和安全、社會(hui) 公共利益和嚴(yan) 重侵害個(ge) 人權益的行為(wei) 。

  注重關(guan) 鍵製度的設計和改進。新媒體(ti) 一般法的主要內(nei) 容涉及各個(ge) 主體(ti) 的角色、職能、關(guan) 係、權利義(yi) 務、管理體(ti) 製機製、職權職責、法律責任和舉(ju) 證責任等。具體(ti) 來說,對於(yu) 媒體(ti) 平台提供者、網絡經營者、技術終端所有者等主體(ti) ,應合理界定其技術性、行業(ye) 性審查和監管的職責,保證信息沒有社會(hui) 危害性;對於(yu) 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類的信息,應明確標準、分類和相關(guan) 主體(ti) 的義(yi) 務;對於(yu) 普通意見主體(ti) ,應從(cong) 鼓勵實名製逐步過渡到強製實名製,實現權利與(yu) 義(yi) 務相統一;對於(yu) 匿名信息和意見,應由新媒體(ti) 運營者適度從(cong) 嚴(yan) 審查過濾;對於(yu) 違法或損害公序良俗的匿名信息,應記錄其互聯網地址或域名,協助相關(guan) 部門予以治理。

  注意一般法與(yu) 特別法的銜接。新媒體(ti) 一般法具有統轄、整合職能,對各部門法中的新媒體(ti) 規範不僅(jin) 要進行整合、協調,而且要加以補充、完善。部門法中不便解決(jue) 的問題,應在一般法中予以解決(jue) 。各部門法應注意加強專(zhuan) 門性、針對性、協調性,依據或參照一般法修訂有關(guan) 規範。在刑法、行政法領域,應準確厘定有社會(hui) 危害性的信息及行為(wei) 的特征,根據其社會(hui) 危害性的大小設定相應法律責任,特別是加大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力度。在民法領域,應完善對新媒體(ti) 侵權行為(wei) 形式、結果的認定方法,有效追究侵權責任。在程序法領域,應對舉(ju) 證責任、司法管轄等製度加以完善。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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