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見新聞出版總署及時“護法”
發稿時間:2011-07-04 00:00:00
各級政府機構和公權部門,都應自覺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guan) 新聞法規,莫把輿情當敵情,“黑名單”思維,可以休矣
針對國際記者聯會(hui) 指責我國政府某些部門擬建立記者“黑名單”一事和國內(nei) 媒體(ti) 炒作此事的問題,新聞出版總署有關(guan) 負責人27日重申:依照我國的法律和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幹擾、阻撓新聞媒體(ti) 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采訪活動,我國政府從(cong) 來不允許新聞當事部門、機構建立所謂的記者“黑名單”。(據6月27日新華社電)
新聞出版總署重申有關(guan) 法律規定,很多人已經通過媒體(ti) 報道了解了相關(guan) 背景。現在看來,某部門擬建立記者“黑名單”,雖然還隻是一個(ge) 構想,也未必能夠落實,但已經引發大規模質疑,甚至還引起了國際關(guan) 切。該部門負責人隨後澄清說,黑名單一說,有特定的語境和很多限定條件,他的本意是為(wei) 了打擊或者遏製“極個(ge) 別有意誤導人民的媒體(ti) 記者”,後來的報道是媒體(ti) 誤導。不過,這也說明針對媒體(ti) 記者的防範想法並非虛構,甚至存在“有罪推定”。但願隨後對此進行報道和批評的媒體(ti) ,不會(hui) 被列入黑名單。
記者黑名單為(wei) 何這麽(me) 敏感?並不隻是因為(wei) 記者掌握媒體(ti) 話語權,更容易替自己說話,而是因為(wei) 記者作為(wei) 一種職業(ye) ,代表公眾(zhong) 的知情權、參與(yu) 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以上權利,是每個(ge) 公民都有的,記者當然也具備。但因為(wei) 職業(ye) 關(guan) 係,記者還被賦予了有保障的采訪權、發表權等其他權利,一般來說,記者的調查采訪也更規範更專(zhuan) 業(ye) 。因此可以說,保障媒體(ti) 記者的權利,就是保障公眾(zhong) 的“四權”。
比如,食品安全問題就與(yu) 公眾(zhong) 的利益息息相關(guan) ,在揭示問題和推動進步方麵,媒體(ti) 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討論關(guan) 於(yu) 食品安全和添加劑的問題時,不是先對無良企業(ye) 下刀,而宣布要建記者黑名單,令人錯愕。並且,提出這一大膽設想的部門,是最早設立新聞發言人的單位之一,也是新聞發言人製度試點部門。作為(wei) 長期與(yu) 媒體(ti) 打交道的資深發言人,仍會(hui) 不自覺產(chan) 生“封殺”記者的想法,可見,所謂提高媒介素養(yang) 、樹立正確的輿論觀,知易行難。
事實上,當前對媒體(ti) 記者防範和抵觸的現象仍很普遍。正常采訪受阻、記者動輒被打,仍屢見不鮮。前不久,新華社記者在河北香河采訪非法征地,遭不明身份人員圍困阻撓;可見這種防範思維有多普遍。
在此情況下,作為(wei) 新聞記者的管理和服務部門,新聞出版總署的態度引人注目。必須明確的是,設立記者黑名單的想法,如果真正落實,已經涉嫌違“法”。因此,作為(wei) 記者的“娘家”,有必要理直氣壯護“法”,維護媒體(ti) 記者的合法權益。
當然,不可否認有極個(ge) 別媒體(ti) 記者為(wei) 了追求轟動效應,或者因信息不對稱,存在報道失誤和細節不準。對此,新聞出版總署也提出了公允的建議:對媒體(ti) 報道不應該求全責備,相關(guan) 部門應該通過及時發布公開信息,積極開展正麵引導的方式進行解釋,不能設置障礙任意提高采訪難度,更不能建立所謂“黑名單”限製記者采訪。
這麽(me) 說,並不意味著媒體(ti) 記者可以不受監督。媒體(ti) 是一個(ge) 麵向大眾(zhong) 的行業(ye) ,在公開監督別人的同時,也把自己置於(yu) 公眾(zhong) 的監督視野;不同媒體(ti) 的報道競爭(zheng) ,本身也是一種平衡;公眾(zhong) 也會(hui) 通過表達意見和購買(mai) 行為(wei) ,對媒體(ti) 進行監督;對極個(ge) 別涉嫌違法亂(luan) 紀的記者,自然有相關(guan) 部門和法律法規會(hui) 追究他的責任,直至清除出記者隊伍,但這顯然不在新聞當事部門的權限範圍之內(nei) 。
不隻是新聞出版總署,各級政府機構和公權部門,都應自覺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guan) 新聞法規,莫把輿情當敵情,“黑名單”思維,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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