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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宗教工作在長征中探索與實踐

發稿時間:2016-04-11 00:00:00  

  黨(dang) 的宗教工作在長征中探索與(yu) 實踐

  長征中,紅軍(jun) 在湖南、貴州、四川、雲(yun) 南、寧夏、甘肅、青海等少數民族地區滯留最久,這裏的苗、彝、納西、傈僳等族信仰基督教、天主教;藏、土家、納西等族信仰佛教;白、瑤族信仰道教;回族信仰伊斯蘭(lan) 教。麵對民族矛盾、宗教問題與(yu) 現實政治問題,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運用統一戰線理論解決(jue) 中國實際問題,製定、宣傳(chuan) 了黨(dang) 的宗教政策,成功實施了統戰工作,贏得了宗教人士的支持幫助,許多信教的愛國者還積極參加紅軍(jun) 投身革命,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長征的順利進行。

  探索與(yu) 完善宗教政策

  中央紅軍(jun) 長征375天,經過少數民族地區136天;紅四方麵軍(jun) 長征19個(ge) 月,在少數民族地區達15個(ge) 月;紅二方麵軍(jun) 馳騁9320公裏,在少數民族地區行進2830公裏。這些少數民族聚居區大多地處西南西北,地域遼闊,山高路險,經濟發展緩慢,宗教問題和民族問題密切聯係,社會(hui) 極為(wei) 複雜。

  長征時期,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和紅軍(jun) 與(yu) 少數民族廣泛接觸、深入了解,較為(wei) 全麵探索了怎樣解決(jue) 中國宗教問題。長征前,由於(yu) 受“左”的錯誤路線幹擾和當時革命重點主要在漢族地區,黨(dang) 對宗教工作的重視不夠,有關(guan) 文獻寥寥可數,有關(guan) 政策脫離實際,如規定凡為(wei) 牧師、神父、和尚、道士、齋公身份,凡從(cong) 事看地、算命、卜卦三年以上的“宗教職業(ye) 者,未有選舉(ju) 權,並不得分配土地”。“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蘇維埃國家的任何保護和供給費用,一切蘇維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傳(chuan) 的自由”,隻“保障工農(nong) 勞苦民眾(zhong) 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等,這些宗教政策並不適應當時的革命形勢。

  1935年1月召開的遵義(yi) 會(hui) 議,糾正了“左”傾(qing) 錯誤路線,解決(jue) 了當時最為(wei) 緊迫的軍(jun) 事問題和組織問題,重新確立毛澤東(dong) 的領導地位,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曆史和中國革命的轉折點。此時紅軍(jun) 已越過了十多個(ge) 少數民族聚居區,為(wei) 運用馬列主義(yi) 宗教理論處理複雜的宗教問題提供了條件,黨(dang) 的民族政策也在實踐中豐(feng) 富和發展,如實行宗教信仰自由,廢除宗教特權和宗教壓迫;提出聯絡和爭(zheng) 取少數民族和宗教上層人物,改變了過去把他們(men) 同帝國主義(yi) 、國民黨(dang) 軍(jun) 閥並列在一起反對的政策;尊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區分風俗習(xi) 慣與(yu) 愚昧落後、迷信等。這些在長征中形成的較全麵的宗教政策,在長征勝利後得以完善並延續,在1949年政協會(hui) 議通過的《共同綱領》、1954年後頒布和修訂的《憲法》中得到充分體(ti) 現。

  宣傳(chuan) 與(yu) 執行宗教政策

  各個(ge) 少數民族社會(hui) 形態千差萬(wan) 別,宗教信仰和民族習(xi) 俗各不相同。對待少數民族風俗習(xi) 慣和宗教禁忌的態度,往往被視為(wei) 對待少數民族的態度,稍有疏失和怠慢,就會(hui) 造成衝(chong) 突和對立。長征中,為(wei) 消除民族隔閡及對紅軍(jun) 的疑慮和戒心,順利通過少數民族地區抵達甘陝地區會(hui) 師,中共中央發布宗教工作決(jue) 議、布告及指示,在解決(jue) 複雜的民族問題的同時穩妥處理宗教問題。

  實行宗教信仰自由。各路紅軍(jun) 進駐少數民族地區時鄭重宣布宗教政策:“回、番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回民信仰的絕對自由”,“準許人民信仰菩薩,不願當喇嘛的準許還俗”,“念經敬佛當喇嘛聽其自願”,“反對強迫信教,強迫當喇嘛”等。紅四方麵軍(jun) 製定了《番區十要十不要》《回區十要十不要》,規定“政治上給一切革命帶頭人、喇嘛以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經濟上不沒收大頭人、大喇嘛的財產(chan) ,僅(jin) 沒收頑固對抗的反動頭子的土地和財產(chan) ,分給群眾(zhong) ”等。紅一方麵軍(jun) 1935年9月到達甘肅哈達鋪回民區,特頒布《回民區域政治工作》規定:進入回民區域應先派遣代表同阿訇接洽,說明紅軍(jun) 北上抗日的意義(yi) ,獲得許可後才準進入回民鄉(xiang) 村宿營,否則應露營;保護回民信教自由,不得擅自入清真寺,不得損壞回民經典;不準借用回民器皿用具,各部在回民地區不得吃豬肉豬油等。當地回民看到紅軍(jun) 雖住進了回民房子,但都到郊外煮飯,頓生好感。王震、蕭克非常尊重藏族人民的信仰自由,將書(shu) 寫(xie) “扶助藏族解放”的錦旗贈送桑披喇嘛寺的納瓜活佛。

  保護宗教文化及活動場所。紅軍(jun) 所到之處,非常注重保護寺廟、觀宇、教堂、清真寺等宗教活動場所,對寺內(nei) 大殿和經堂派崗加哨,對佛器、經書(shu) 、建築嚴(yan) 加保護。賀龍率部途經雲(yun) 南中甸藏傳(chuan) 佛教最大喇嘛寺時,表明共產(chan) 黨(dang) 尊重信仰自由,紅軍(jun) 不動喇嘛寺內(nei) 的一切,加崗放哨保護寺廟、僧侶(lv) 們(men) 的安全。李先念率領的30軍(jun) 在甘孜藏區頒發布告:“此係合矛覺母寺院,凡一切人等不得侵擾。此告!”紅四軍(jun) 政委陳昌浩也發布文告:“查白利喇嘛寺聯合紅軍(jun) 共興(xing) 番滅蔣應予保護,任何部隊不得侵擾,違者嚴(yan) 辦。”紅二、六軍(jun) 團在黔西北彝族聚居區,規定不許侵犯少數民族的祠堂、不準亂(luan) 動彝族的靈房、神龕,及時查處了個(ge) 別戰士將喇嘛衣服撕破打草鞋、將經典書(shu) 用來鋪睡等問題,並“處罰十一團政委(給以警告),並印發通令公開在支部各種會(hui) 議上鬥爭(zheng) ”。

  實行政教分離。紅軍(jun) 在宣傳(chuan) 宗教自由的同時,努力推行政教分離政策,主張民主管理宗教,廢除宗教特權和宗教壓迫。1935年6月,紅軍(jun) 在給康藏民眾(zhong) 的宣言中稱:“宗教與(yu) 政治必須分離,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同時人民有自己管理自己的自由,宗教不得幹涉政治。”1936年3月、5月,紅四方麵軍(jun) 先後提出:“政教必須分離,喇嘛等絕不能幹涉政權機關(guan) 。”“宗教人員不能幹涉政治,宗教與(yu) 政治必須分離,廢除宗教特權”。同時宣布“在法律上,僧俗一律平等,喇嘛犯法一樣依法處理”。

  尊重和團結宗教界上層進步人士。1935年5月,中共中央認為(wei) “在有些民族中,在鬥爭(zheng) 開始的階段,除少數上層分子外,還有民族統一戰線的可能”。應采取尊重、團結、爭(zheng) 取以及對頑抗分子分化並給予適度打擊的策略,加強與(yu) 宗教上層進步人士的溝通與(yu) 互信。活佛、阿訇、祭司等宗教上層人士,因曆史原因在群眾(zhong) 中有威信,紅軍(jun) 一般都采取說服教育和積極爭(zheng) 取的方針,還創造性地把對宗教上層人士的統戰與(yu) 解決(jue) 民族問題結合起來。紅軍(jun) 總政治部在回族地區規定:“凡願意謀回族解放的貴族、阿訇及一切回民都可以參加回民政府。”紅軍(jun) 協助建立地方民族政權,吸收了當地的頭人、土司、喇嘛和阿訇等宗教上層進步人士參加。毛澤東(dong) 、朱德、賀龍、劉伯承等都親(qin) 自做少數民族上層人士的工作,有的還訂立了政治或軍(jun) 事聯盟。毛澤東(dong) 、周恩來、彭德懷等抵達甘肅通渭地區時,親(qin) 切地與(yu) 阿訇站在街上交談。

  區別對待不同的外國宗教傳(chuan) 播者。對打著宗教旗號進行反中國革命的予以嚴(yan) 肅處理,對虔誠傳(chuan) 教並對中國革命予以同情的寬以相待。1934年10月紅六軍(jun) 團至貴州境內(nei) 扣留了天主教瑞士籍勃沙特等人,帶勃隨紅軍(jun) 長征並在生活上給予照顧,肖克、王震等紅軍(jun) 領導為(wei) 勃獲釋餞行並提供足夠的路費。勃沙特1936年12月在英國倫(lun) 敦出版回憶錄《神靈之手》,以其與(yu) 紅軍(jun) 相處十八個(ge) 月的經曆告訴人們(men) :“實際上,紅軍(jun) 的領導人是堅信共產(chan) 主義(yi) 和馬克思主義(yi) 的信徒,並在實踐其原理,是另一種頻率和形式的蘇維埃。”該書(shu) 幫助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和紅軍(jun) 擴大了影響,回擊了西方和國民黨(dang) 對紅軍(jun) 的誣蔑和攻擊。

  長征中,宗教問題和民族問題相互交織,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製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與(yu) 民族政策一並貫徹執行,貼近實際、深入人心,獲得宗教人士的信任與(yu) 支持。貴州鎮寧布依族頭人陸瑞光熱情護送紅軍(jun) 過境英勇就義(yi) ;鬆潘羌族世襲土司安登榜放棄土司地位和家業(ye) 參加紅軍(jun) ;中甸歸化寺“八大老僧”、定鄉(xiang) 桑披喇嘛寺活佛納瓜等幫助紅軍(jun) 籌糧並贈給糧食物品;西康甘孜白利寺活佛格達、陝甘回族中的一些阿訇以及其他許多信教的愛國者支持紅軍(jun) 、參加革命。

  做好新形勢下的宗教工作,要繼承和發揚長征時期黨(dang) 的宗教工作的傳(chuan) 統、經驗和方法,從(cong) 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的全局出發,把握宗教工作的本質,全麵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用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引領、用中華文化浸潤我國各宗教,自覺抵禦宗教極端主義(yi) 的影響,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重視發揮宗教界人士作用,積極引導宗教與(yu) 社會(hui) 主義(yi) 社會(hui) 相適應,努力為(wei) 我國的經濟發展、社會(hui) 和諧、文化繁榮、民族團結、祖國統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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