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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的禁酒

發稿時間:2016-03-24 00:00:00  

  酒後失德,自然也是人們(men) 擔憂的後果之一。中國曆來有“酒能敗德”之說,慣於(yu) “酒色”並舉(ju) ,視為(wei) 對道德、政事特別嚴(yan) 重的潛在危害。

  看過《了不起的蓋茨比》的人,大概都會(hui) 對其中描繪的奢華生活場景留下深刻印象,而出生卑微的蓋茨比之所以能在短期內(nei) 積累起巨額財富,靠的是大肆販賣私酒。在1920-1933年間,根據美國當時的禁酒法案,釀造、運輸、販賣超過0.5%以上酒精含量的飲料均屬違法,最高可判罰一千美元並入獄半年。這一法令製定的出發點是因為(wei) 認定“酒是犯罪的根源”,但實施的結果卻事與(yu) 願違,它並未達到消除犯罪溫床的目的,倒是抬高了販賣私酒的利潤,催生了有組織犯罪集團,還嚴(yan) 重打擊了美國自身的葡萄酒行業(ye) ,減少了聯邦及州政府原本來自酒稅的合法收入,並使社會(hui) 上偽(wei) 善盛行,最終不得不於(yu) 1933年宣布廢除。

  蓋茨比是靠販賣私酒發家的

  當時的禁酒令還規定,在自己家裏喝酒不犯法,但與(yu) 朋友聚飲或酒宴便觸犯法律——兩(liang) 千年前中國西漢初期的一條法律與(yu) 之不無相似,漢律規定嚴(yan) 禁三人以上“無故群飲”,否則罰金四兩(liang) ;漢武帝時法律禁止賣酒給群飲者,隻有國家規定的喜慶節日裏群飲才是合法的。然而,在這表麵上的相似之外,內(nei) 在的原因則相當不同:中國古代的禁酒更多是由於(yu) 酒所帶來的社會(hui) 危害的實用性考慮(酒會(hui) 消耗糧食和財富),偶爾出於(yu) 道德理由(酒能敗德),但卻極少是出於(yu) 宗教上的原因。

  為(wei) 了節約糧食而禁酒

  作為(wei) 一種酒精飲料,酒必定曾給原始社會(hui) 的人們(men) 帶來巨大的愉快、迷醉、癡狂的感受,甚至可能進入某種宗教體(ti) 驗,但它的負麵作用也是顯而易見的:喝醉的人可能喪(sang) 失理智,而釀酒也會(hui) 消耗大量糧食,在食物匱乏的年代裏無疑是奢侈浪費。正因此,所謂“酒池肉林”或癡迷於(yu) “醇酒婦人”,傳(chuan) 統上一向是對昏君常用的道德指控。早在殷周革命之際,周公就在《尚書(shu) ·酒誥》中留下了中國曆史上第一份禁酒令,他反感商紂王時期那種“庶群自酒,腥聞在上”的頹廢社會(hui) 風氣,有鑒於(yu) 其亡國的教訓,故規定民間無故不得“群飲”,違者則“盡執拘”,平時則隻許在特定禮儀(yi) 場合、在遵守飲酒之德的情況才可暢飲。

  這條法令的精神後來得到不斷的重申,西漢初年的漢文帝時期便是如此,到武帝之後才逐漸鬆弛,除了政治和道德上的考慮,帝國初期的經濟凋敝顯然也是原因之一。這兩(liang) 方麵的考慮時常互為(wei) 表裏,如東(dong) 漢末年迭經戰亂(luan) ,民眾(zhong) 乏食,曹操在北方實施禁酒,表麵上的理由是說夏周因酒而亡,政事多敗於(yu) 酒;不料孔融卻寫(xie) 了兩(liang) 封《與(yu) 曹公禁酒書(shu) 》來反駁,舉(ju) 出大量例子表明道德、謙讓、儒學、情愛也都曾導致亡國,如果酒能導致亡國,那不如把這些也都一並禁止算了,“而將酒獨急者,疑但惜穀耳,非以亡王為(wei) 戒也。”他由此拆穿了曹操禁酒的真正意圖隻是實用性的:節約糧食。

  實際上,魏蜀吳三國都曾實施過禁酒令。其中國勢最弱的蜀國甚至曾因天旱而禁酒,其法令之嚴(yan) 苛,竟規定家中藏有釀具與(yu) 釀酒同罪(見《三國誌?蜀書(shu) ?簡雍傳(chuan) 》),那無疑是因為(wei) 旱災時糧食歉收。在魏晉南北朝乃至隋唐時期,由於(yu) 災荒頻繁,酒禁之令可謂史不絕書(shu) ,並且大多載明是因為(wei) “歲饑”、“年穀不登”或“穀貴”的緣故。《中國飲食史》第三卷因此評論:“酒禁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是經濟原因。因為(wei) 釀酒需要消耗大批糧食,而戰亂(luan) 鵝自然災害會(hui) 使糧食大幅歉收,老百姓連飯都吃不上,若還要用大批糧食釀酒是無論如何也說不過去的。魏晉南北朝時期這種天災人禍又特別頻繁,酒禁是很自然的措施。”在唐德宗時,由於(yu) 人們(men) 連飯也吃不飽,極少人釀酒,以至於(yu) 後來長安稍定,有人在街頭喝醉,竟被圍觀者視為(wei) “祥瑞”(見宋人曾慥《類說》卷二《鄴侯家傳(chuan) 》)。有酒有肉,在民間差不多是豐(feng) 年自足生活的象征,那些水滸英雄們(men) 的理想也無非隻是“大碗喝酒,大塊吃肉”而已。

  酒後失德是大忌

  也並不是災年為(wei) 節省糧食才禁酒,有時明明是豐(feng) 年,但因為(wei) 民眾(zhong) 在酒後爭(zheng) 訟或議政,也會(hui) 遭到禁止。《魏書(shu) ·刑罰誌》記載:“太安四年(458)始設酒禁。是時年穀屢登,士民多因酒致酗訟,或議主政。帝惡其若此,故一切禁之”,非但如此,這一禁令還前所未有地嚴(yan) 酷,竟規定“釀、沽、飲,皆斬之。”實際上,西漢初年的禁酒令的出發點之一恐怕也是避免酒後鬧事,明胡侍《真珠船?酒禁》就說,蕭何造律時規定“‘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liang) ’,不但恐靡米穀,且備酒禍也。”這一法令的精神甚至影響遠及日本,源平之戰後,源賴朝勝利進入京都並頒布新製十七條,之後又改為(wei) 三十六條,其中包括禁止近鄰街坊歡聚飲酒;1336年,室町幕府頒布《建武式目》十七條規約,重申勿奢侈、行儉(jian) 約,其中一條也是“禁止武士聚眾(zhong) 濫飲”。

  酒後失德,自然也是人們(men) 擔憂的後果之一。中國曆來有“酒能敗德”之說,慣於(yu) “酒色”並舉(ju) ,視為(wei) 對道德、政事特別嚴(yan) 重的潛在危害。宋人陳亮便曾說“色能荒人之心,酒能敗人之德”,清人金纓更認定“敗德之事非一,而酗酒者德必敗;傷(shang) 生之事非一,而好色者生必傷(shang) ”。至於(yu) 其對個(ge) 人身體(ti) 的傷(shang) 害,傳(chuan) 聞先秦名醫扁鵲就曾說過“過飲:腐腸、爛胃、潰髓、蒸筋、傷(shang) 神、損壽”(見《本草綱目·酒》),然而這裏的前提是“過量飲酒”,而非“飲酒”本身。

  更何況,上述這些都屬於(yu) 道德或養(yang) 生上的訓誡,而非必須遵守的宗教戒律,也就是說,中國人並不將酒視為(wei) “罪惡”或“邪惡”,哪怕沾上一點都不行,飲酒本身也並不被視為(wei) “罪行”,尤其如果不過量的話。傳(chuan) 統中國社會(hui) 的宗教不甚在意戒酒,對吃素還更在意一些,惟有佛教反對飲酒,《四分律》中說:“飲酒有十過:一者顏色惡;二者少力;三者眼視不明;四者現瞋恚相;五者壞田業(ye) 資生法;六者增致疾病;七者益鬥訟;八者無名稱,惡名流布;九者智慧減少;十者身壞命終,墮三惡道。”《四分律》據傳(chuan) 是五世紀初姚秦時譯自印度上座部佛教法藏部的戒律,但從(cong) 這十過來看,所說的也主要都是飲酒對個(ge) 人的危害或不利,隻有最後一條才從(cong) 宗教上認定這是惡業(ye) ——佛教所說的“三惡道”即地獄道、惡鬼道、畜生道。也是因為(wei) 考慮到宗教戒律,以大護法自居的梁武帝曾下詔《斷酒肉文》,強製在寺院禁斷了酒肉。

  然而漢傳(chuan) 佛教盡管從(cong) 此吃素(南傳(chuan) 和藏傳(chuan) 佛教均不禁肉食),但對酒的禁止卻沒有貫徹到如此嚴(yan) 格。所謂“酒肉穿腸過,佛祖心頭坐”的“酒肉和尚”,有時不僅(jin) 不被視為(wei) 不守戒律的惡僧,反倒還廣受人們(men) 歡迎,乃至受到極高的肯定——例如《水滸傳(chuan) 》中魯智深酒醉後大鬧五台山,職事僧人們(men) 抱怨他不守清規,但長老卻說“雖是如今眼下有些囉唕,後來卻成得正果”;至於(yu) 貪好飲酒的濟公,更是經常被人稱為(wei) “活佛”。

  為(wei) 何禁而不止

  在中國這樣一個(ge) 追求現世福祉的社會(hui) 中,無論出於(yu) 道德、政治還是宗教上的理由,即便是再嚴(yan) 厲的酒禁也不可能持久,因為(wei) 民眾(zhong) 始終不可壓製地有飲酒的需求,在亂(luan) 世裏,飲酒還尤其能安撫人心,所謂“晉人多言飲酒,有至沉醉者。此未必意真在於(yu) 酒,蓋方時艱難,人各怯禍,惟托於(yu) 醉,可以粗遠世故”(見《石林詩話》),這也解釋了為(wei) 何在魏晉這樣的亂(luan) 世中,會(hui) 出現那麽(me) 多人讚頌酒的好處,而那些對現世苦悶的隱士們(men) 則更是如此,無論是“竹林七賢”之一的劉伶,還是“采菊東(dong) 籬下,悠然見南山”的陶淵明,都曾被後世視為(wei) 酒神,以至於(yu) 魯迅專(zhuan) 門寫(xie) 了一篇《魏晉風度與(yu) 藥及酒之關(guan) 係》。

  此外,國家也需要從(cong) 酒稅中獲取收入。據《北齊書(shu) ·後主本紀》記載:武平六年(575)閏八月辛巳,“以軍(jun) 國資用不足,稅關(guan) 市、舟車、山澤、鹽鐵、店肆,輕重各有差,開酒禁。”這在唐代得到了延續,從(cong) 酒類的製造、銷售中獲取酒稅成為(wei) 國家的正當收入,隻是朝廷的政策隨著時勢不斷變化:時而禁酒,時而榷酒;時而壟斷官營,時而開禁征稅。安史之亂(luan) 剛剛平定之後的廣德二年(764),全國瘡痍滿目,急需資金,朝廷下令定天下酤戶,顧炎武後來就此評說:“自此,名禁而實許之酤,意在榷錢,而不在酒矣。”(《日知錄》卷二八酒禁條)也就是說,名義(yi) 上禁酒,其實又特許經營,目的是在從(cong) 中抽稅,而不是酒本身了。這些商稅收入對於(yu) 支撐中晚唐的朝廷財政十分重要,據《新唐書(shu) ·食貨誌》,太和八年(834)天下榷酒156萬(wan) 餘(yu) 緡,相當於(yu) 15.6億(yi) 文銅錢,如果按“鬥錢百五十”的酒稅推算,那當時納入抽稅範圍的酒產(chan) 量在一千萬(wan) 鬥以上,約合今六萬(wan) 噸。在宋代之後,這種“寓禁於(yu) 征”的做法幾乎成了通行的做法,乃至實行國家專(zhuan) 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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