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法治建設

文章

夯實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法治根基

發稿時間:2025-08-14 16:43:4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 胡 明

  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是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從(cong) 全局和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jue) 策。從(cong) 頒布《公平競爭(zheng) 審查條例》、發布《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試行)》,到印發《關(guan) 於(yu) 健全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的意見》《市場準入負麵清單(2025年版)》,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法治基礎更加堅實,法治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成效更加凸顯。

  新時代以來,市場基礎製度不斷完善,市場設施加快聯通,要素市場建設邁出重要步伐,商品和服務市場規模效應逐步顯現,公平競爭(zheng) 理念深入人心。但也要看到,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仍麵臨(lin) 一些問題,如政府與(yu) 市場的關(guan) 係尚需進一步理順、基礎製度仍有完善空間、要素市場製度和規則還需健全等。近期召開的中央財經委員會(hui) 第六次會(hui) 議明確了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基本要求是“五統一、一開放”,即統一市場基礎製度、統一市場基礎設施、統一政府行為(wei) 尺度、統一市場監管執法、統一要素資源市場,持續擴大對內(nei) 對外開放。當前及未來一個(ge) 時期,需聚焦重點難點,按照最新部署要求,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規範及保障作用,推動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向縱深推進。

  厘清政府與(yu) 市場的邊界

  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必須處理好政府與(yu) 市場的關(guan) 係。中央財經委員會(hui) 第六次會(hui) 議提出“統一政府行為(wei) 尺度”“統一市場監管執法”的要求,凸顯了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市場配置資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但市場調節也存在失靈的可能,會(hui) 出現信息不對稱、投機、不正當競爭(zheng) 等現象。隻有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jue) 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通過宏觀調控、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等手段彌補市場調節的不足,才能實現資源配置效率最優(you) 化和效益最大化。當前,有的地方在招標中以技術標準等名義(yi) 對非本地企業(ye) 搞區別對待,地方保護主義(yi) 依然存在;有的地方監管執法標準、要求不統一,存在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等現象。這些問題必須及時整治和規範。

  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wei) 政府更好結合,應以法治來劃定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市場能做好的事情,政府堅決(jue) 不插手,政府專(zhuan) 注於(yu) 管好那些市場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把政府行為(wei) 放在法律和製度的標尺下進行統一規範。具體(ti) 而言,在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過程中,要嚴(yan) 格落實《公平競爭(zheng) 審查條例》,強化公平競爭(zheng) 審查的剛性約束,繼續完善抽查、舉(ju) 報處理、重大政策措施會(hui) 同審查等工作機製,細化重點領域審查標準,增強製度的可操作性。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zheng) 執法司法,完善執法約談機製,嚴(yan) 厲查處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zheng) 的行為(wei) ,定期發布典型案例以強化法律的震懾效應。進一步整治地方政府采購招標投標亂(luan) 象,推動修訂招標投標法,加強對中標結果的公平性審查,實現項目全流程公開管理。推進嚴(yan) 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統一監管標準、規範監管流程、加強執法協同,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推動行政執法標準跨區域銜接,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夯實市場經濟的製度根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hui) 生產(chan) 和再生產(chan) 是由市場中的多方主體(ti) 通過一係列生產(chan) 和交換活動來實現的。若市場製度規則存在區域分割和差異,將直接導致跨區域交易的規則衝(chong) 突與(yu) 秩序紊亂(luan) 。這不僅(jin) 大幅提升製度性交易成本,更會(hui) 阻礙生產(chan) 要素的自由流動與(yu) 高效配置。因而,構建完善的產(chan) 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zheng) 、社會(hui) 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製度,是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基本保障。在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過程中,上述製度仍有進一步完善空間,如產(chan) 權保護製度還存在薄弱環節,部分領域市場準入標準一致性有待加強,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和監管製度尚不健全,等等。

  解決(jue) 上述問題,需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法強化統一的市場基礎製度規則,增強製度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執行力,為(wei) 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製度保障。需繼續完善知識產(chan) 權保護立法,健全統一規範的涉產(chan) 權糾紛案件執法司法體(ti) 係,進一步明確和統一行政執法、司法裁判標準,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ti) 產(chan) 權和合法權益。持續完善市場準入和退出製度,嚴(yan) 格落實“全國一張清單”管理模式,有序放寬市場準入,尤其要不斷優(you) 化新業(ye) 態新領域市場準入環境,落實“非禁即入”要求,鼓勵民營企業(ye) 依法進入更多領域。完善企業(ye) 破產(chan) 法律製度,優(you) 化企業(ye) 退出機製,推進企業(ye) 注銷配套改革,維護健康市場環境。加快推進社會(hui) 信用建設法立法進程,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各種專(zhuan) 業(ye) 信息共享整合機製,推動信用信息跨部門跨地區共享互認,加快健全統一的信用修複機製。

  深化要素市場化改革

  生產(chan) 要素是價(jia) 值創造的源泉,要素市場是整個(ge) 市場體(ti) 係的基礎。隻有促進各類要素資源在更大範圍內(nei) 暢通流動,才能更好配置資源、提高全要素生產(chan) 率,充分發揮我國超大規模市場優(you) 勢、進一步釋放市場潛力。因而,積極推進要素市場化改革,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ti) 製機製,打造統一要素資源市場,是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關(guan) 鍵。當前,我國資本、勞動力等傳(chuan) 統要素的市場交易製度框架已經基本確立,但仍存在規則不健全的情況。同時,以數據為(wei) 代表的新型生產(chan) 要素的市場仍存在不成熟、不完善的情況。

  破除阻礙要素自由流動的體(ti) 製機製障礙,需根據各類要素和資源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和需求,在法治軌道上深化要素市場化改革,全麵提升要素市場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以法治確立要素交易規則、規範要素市場秩序、提升要素配置效率。例如,在勞動力要素市場化改革中,健全城鄉(xiang) 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至關(guan) 重要,需通過推動相關(guan) 法律法規修訂,深化戶籍製度改革,促進勞動力有序順暢流動。對於(yu) 數據要素而言,需加強數據立法,明確數據流通交易相關(guan) 標準規則、細化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程序、強化數據安全監管,構建全國一體(ti) 化數據市場,有效解決(jue) 數據收集、整理、儲(chu) 存、傳(chuan) 遞、共享中的數據孤島和碎片化問題。此外,進一步暢通資源要素流通循環,還需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完善國內(nei) 法律法規,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動國內(nei) 國際市場高效聯通。

  (作者係北京市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教授)

友情鏈接: